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北京富嘉华陶瓷店(许美珍)等2008户个体工商户(名单见附件):
本局调查的你(单位)涉嫌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一案,已调查终结。经查,你(单位)未在登记经营场所开展经营活动,擅自改变经营场所的行为,未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责令改正后仍未改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处罚如下:吊销营业执照。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法公告送达处罚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