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市司法行政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试行) | |||||||
| 序号 | 裁量基准编码 | 违法行为名称 | 违法行为依据 | 行政处罚依据 | 适用条件 | 管理措施 | 行使层级 |
| 1 | C0909000 | 律师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 《律师法》第四十二条 | 《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五)项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 通过说服教育、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措施教育、引导、督促当事人依法依规开展相关活动。 | 区级 |
| 1.违法行为轻微,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司法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
| 2.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司法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 |||||||
| 2 | C0909400 | 律师不及时向受援人通报法律援助进展情况的。 | 《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项 | 《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 通过说服教育、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措施教育、引导、督促当事人依法依规开展相关活动。 | 区级 |
| 1.违法行为轻微,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司法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
| 2.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司法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 |||||||
| 3 | C0911000 | 律师事务所违反法定程序办理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的。 | 《律师法》第二十一条 | 《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 通过说服教育、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措施教育、引导、督促当事人依法依规开展相关活动。 | 区级 |
| 1.违法行为轻微,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司法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仅限住所和合伙人变更备案事宜); | |||||||
| 2.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司法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 |||||||
| 4 | C0900500 | 基层法律服务所违反规定变更本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合伙人、住所和章程的。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六)项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六)项 | 通过说服教育、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措施教育、引导、督促当事人依法依规开展相关活动。 | 区级 | |
| 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司法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 |||||||
| 5 | C0914400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六)项、《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项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六)项、《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 通过说服教育、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措施教育、引导、督促当事人依法依规开展相关活动。 | 区级 |
| 1.违法行为轻微,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司法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
| 2.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司法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 |||||||
| 6 | C0902900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终止实施法律援助的。 | 《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第三十一条 | 《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第三十七条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 通过说服教育、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措施教育、引导、督促当事人依法依规开展相关活动。 | 区级 |
| 1.违法行为轻微,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司法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
| 2.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司法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 |||||||
| 7 | C0903100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及时向受援人通报法律援助进展情况的。 | 《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项 | 《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 通过说服教育、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措施教育、引导、督促当事人依法依规开展相关活动。 | 区级 | |
| 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司法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