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

发布时间:2024-01-31 文章来源:区生态环境局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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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州区生态环境局

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

(一)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北京市关于生态环境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生态环境领域相关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

(二)负责我区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参与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参与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预警工作。协调跨乡镇、街道的区域、流域环境污染纠纷。组织落实北京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三)负责监督管理本区污染减排目标的落实。组织制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并监督实施。落实市委、市政府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负责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监督检查区内有关部门、各街道乡镇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四)负责水源保护区的调整划分,噪声功能区的调整划分,建设项目总量前置审核及环境统计。

(五)负责提出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规模及项目安排建议;参与编制总体规划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负责环境形势综合分析。

(六)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推进实施严格落实北京市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负责限期治理等制度的实施。参与促进清洁生产。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

)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及生态修复工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组织开展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评估工作;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依法对各类自然保护地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负责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严格落实北京市辐射安全相关政策、规划,参与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置。监督管理核技术利用、电磁辐射污染防治。对废弃的放射源、放射性废物处置进行监督管理。

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本区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受区政府委托,对本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照全市统一要求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按相关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负责建设项目主体工程与环境保护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监督管理。

)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工作。制定本生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并组织实施。组织建设和管理生态环境监测网。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组织实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乡镇间跨界断面水质监测。组织对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价、预警预测。建立和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生态环境状况公报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

十一)开展应对气候变化工作。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的综合协调。配合市级部门组织实施应对气候变化和温室气体减排的规划和政策措施。组织落实清洁发展机制等相关工作。

十二)承担通州区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的具体工作。制定全区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组织开展空气重污染应急工作。

(十)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督工作。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督制度。负责生态环境保护督工作的组织协调。对各街道、乡镇和相关部门贯彻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情况进行督。组织中央及北京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情况的整改落实。

(十)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定本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新闻宣传和生态文明建设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

(十)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开展生态环境领域重点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生态环境保护科研成果和技术应用。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十六负责制定本区机动车排放监督检查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本区机动车尾气排放检测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本区机动车尾气排放进行道路检查、对外地进京车辆和群众举报冒烟车辆进行检查;加强本区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采用遥感技术对机动车排放进行检测;收集积累、分析研究机动车排放的有关资料和数据。

十七组织开展本区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工作,严厉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统一行使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责,组织协调全区各街道、乡镇及相关部门全面落实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构建政府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严守生态环境保护红线和环境质量底线,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十)承担通州区委生态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督查工作小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小组、应对气候变化工作小组办公室工作。牵头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考核评估。

十九指导各街道、乡镇开展本辖区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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