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生态环境局关于做好通州区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管理计划备案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3-31 文章来源:区生态环境局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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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乡镇,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北京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使用国家固体废物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的通知》(京环办〔2020109号)等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区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以下简称“产废单位”)管理计划备案工作,落实产废单位主体责任,简化备案流程,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我局制定了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备案规程(附件1),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产废单位主体责任

产废单位应进一步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新建产废单位应当在危险废物产生前完成管理计划的首次申报备案,现有产废单位应在每年4月底之前完成当年度管理计划的申报备案。产废单位在管理计划内容有变化时,应按照备案规程要求做好管理计划变更。产废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要求编制管理计划,并对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一致性负责。管理计划通过国家固体废物综合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国家系统)提交备案后,产废单位应将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及国家系统备案截图(附件2)通过国家系统自行打印,并盖章留存。

二、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区生态环境局原则上对管理计划内容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核,并加强对产废单位的技术培训和指导。备案后的管理计划作为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开展环境管理、监督执法的重要依据。各街道乡镇应督促产废单位及时申报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区生态环境局按照管理计划加强对危险废物全过程环境管理,在检查中发现产废单位存在未及时制定管理计划、制定的管理计划与实际情况不符等违法违规情形的,要督促企业进行自查自纠,涉及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待市级出台全市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备案规程后,执行市级备案规程,本规程自行废止。

附件:1.通州区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备案规程

       2.国家系统备案截图示例

北京市通州区生态环境局

                                 20223月28

附件1:

通州区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备案规程

一、管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北京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使用国家固体废物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的通知》(京环办〔2020〕109号)。

二、备案主体

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由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包括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单位,以下简称“产废单位”)负责申报。

三、备案方式

产废单位(涉密单位除外)应通过国家固体废物综合管理系统(https://gfmh.meescc.cn,以下简称国家系统),进行网上申报。

四、备案机构

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全区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备案工作。

各乡镇政府负责督促产废单位及时申报危险废物管理计划。

五、年度首次申报

新建产废单位应当在危险废物产生前,通过国家系统如实申报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现有产废单位应于每年4月底前通过国家系统完成当年度危险废物管理计划首次申报工作。危险废物管理计划通过国家系统提交备案后,产废单位应通过国家系统自行打印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及系统备案截图,并盖章留存。

六、变更申报

产废单位应及时对存在以下情况的当年度危险废物管理计划进行变更:

(一)产废单位基本情况、生产产品、主要工艺等内容发生变化。

(二)拟转移处置的危险废物种类、数量、利用处置去向、利用处置方式等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在危险废物转移前按如下要求进行变更:

1.属于市内转移情形的,产废单位应在管理计划内进行变更,同步通过国家系统填报转移计划;

2.属于跨省转移情形的,产废单位应在危险废物跨省转移获得市级批准后完成管理计划变更。

危险废物管理计划通过国家系统提交备案后,产废单位应通过国家系统自行打印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及系统备案截图,并盖章留存。

七、备案确认

产废单位通过国家系统提交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后,即视为产废单位完成了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备案工作。区生态环境局通过国家系统对管理计划的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核,若发现问题,及时联系产废单位进行修改,产废单位应及时修改后重新申报。


附件2:

国家系统备案截图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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