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已于2020年6月30日依法作出通政房征字﹝2020﹞1号《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决定对东方厂棚户区改造二期一、二、三标段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征收项目涉及的房屋及附属物实施征收,征收范围为北京市同光祥商贸有限公司、北京市北方亿立工贸中心、北京供电公司调度所、北京市通州区农业机械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石油分公司、北京市亚吉铝门窗厂。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规定,结合征收范围内房屋实际情况,现决定对通政房征字﹝2020﹞1号《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项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征收范围为北京市同光祥商贸有限公司、北京市北方亿立工贸中心、北京供电公司调度所、北京市通州区农业机械公司。
东方厂棚户区改造二期一、二、三标段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征收项目的征收范围以此决定调整后的征收范围执行。
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在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
2025年4月27日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的决定 通政房征字〔2025〕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