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因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京政发〔2011〕27号)等规定,决定对通州区八里桥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三片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实施征收,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征收范围为八里桥市场建材市场、生鲜卖场等涉及的国有土地证(京通国用(2002出)字第017号)及周边范围内的非住宅房屋及附属物,详见《通州区八里桥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三片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中附图。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为房屋征收部门。北京市通州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为实施单位,具体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本项目依法选定北京统信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为评估机构。
征收补偿签约期限自2024年3月1日起至2024年3月10日止。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按《通州区八里桥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三片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执行。
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在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项目现场联系电话:18511441660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
2024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