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 通政房征字〔2021〕2号

日期:2021-05-18 07:40    来源:区住房城乡建设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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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11〕27号)等规定,决定对东方厂周边棚户区改造二期二标段国有土地上成套住宅征收项目涉及的房屋及附属物实施征收。

征收范围为北京市北方亿立工贸中心楼房住宅通州区滨河中路110号院具体范围以国有土地使用证四至范围或相关证明材料为准。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为房屋征收部门。北京市通州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为实施单位,具体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本项目依法选定北京仁达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为评估机构。

征收补偿签约期限自2021526日起至2021624日止,其中全额奖励期为2021526日至2021619日,2021620日至2021624每逾期一天签约扣减4万元,扣完为止。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按在项目范围内公开征求意见并修改后的《东方厂周边棚户区改造二期二标段国有土地上成套住宅征收与补偿方案》执行。

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现场办公地点:东方厂周边棚户区改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指挥部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

2021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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