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湖镇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

分享:
字号:        
(台政发〔2024〕29号)






台政发〔2024〕29号


台湖镇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镇农村产权交易工作,规范农村产权交易行为,促进资源优化配置,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保护农民合法权益,提高农村集体资产经营效益,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州区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通政办字〔2023〕3号)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镇从事农村产权交易活动的,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三条  农村产权交易,是指农村产权主体将合法拥有的产权通过出让、转让、出租等形式交由其他法人、个人经营或使用,并订立合同确定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过程。
第四条  农村产权交易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得侵犯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坚持依法交易、坚持城乡统筹、坚持等价有偿、坚持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进入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公开交易或集体土地征收前应对相关资产资源价值进行评估的进行评估,且需在“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数据管理可视化平台”中对相关资产资源及合同信息进行审核确认。

第二章  交易机构和管理范围
第六条  镇党委、政府负责我镇产权交易事项的领导、统筹、审核(复审)和监督工作,镇相关部门进行监管,做好镇、村重大事项决策、农用地流转、合同联预审、农村集体资金管理等各项工作制度的衔接,负责健全镇、村级农村产权交易工作体系。
第七条  镇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站办公室设在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经管站)。农业综合服务中心专人负责镇、村两级集体经济组织产权项目的审核、指导、服务、信息报送、资料收集及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同时与北京农交所、区农交服务中心工作对接,并做好业务指导及工作人员培训。
第八条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负责设立本村产权交易信息服务点,负责本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交易工作的项目审查、资料收集报送、组织实施和档案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招投标、合同签订及履行、财务管理等工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严格落实民主公开程序及各项工作制度。
第三章   工作范围
第九条  我镇农村集体资产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自然人或经营主体流转的,须进入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公开交易。凡涉及粮食安全生产、园林绿化重点工程、水利设施建设、公益设施建设、村集体流转给镇统筹经营管理的,根据相关政策规定执行。有司法裁定的按司法裁定执行。
农村集体资产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流转的,凡涉及经济事项合同总额在20万元以上及农用土地面积流转在20亩以上的交易事项,须进入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公开交易。
第四章   交易形式和程序
第十条  农村产权交易可以采取协议、拍卖、招投标、网络竞价、综合评议等方式,也可以采取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方式。
采取拍卖的交易方式,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采取招投标的交易方式,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需要在北京农村产权交易平台上进行交易的项目,按照交易准备、交易申请、评估审定、受理登记、制定公告、信息发布、受让登记、组织交易、合同联预审及组织签约、完成结算、交易鉴证、归档备查等程序进行。
交易申请。出让方在履行民主决策和审核审批程序后,需向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提交的材料:农村产权交易项目立项申请表、农村产权交易方案、农村产权交易民主会议记录、乡镇政府审批意见、出让方的有效资格证明、出让方产权权属有效证明、法律法规规定要求提交的材料、北京农交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五章   交易行为规范
第十二条  农村产权交易项目的交易价格,以出让方提出的价格或有资质评估机构的评估值作为依据,交易价格低于出让方提出的价格或评估值的,应当说明理由,并经产权所有者同意。
第十三条  在农村产权交易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村、镇、区主管部门核实后反映给北京农交所,由北京农交所负责中止交易:
(一)出让方或与产权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提出正当理由的;
(二)产权存在权属争议的;
(三)因不可抗力致使产权交易活动不能按约定的期限和程序进行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中止交易的情形。
第十四条  在农村产权交易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村、镇、区主管部门核实后反映给北京农交所,由北京农交所负责终止交易:
(一)出让方或与产权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提出终止交易书面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依法发出终止交易书面通知的;
(三)中止期限届满后,仍未能消除影响交易中止的因素导致交易无法继续进行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终止产权交易的情形。
第十五条  在农村产权交易活动中,禁止出现下列行为:
(一)操纵交易市场或者扰乱交易秩序的;
(二)有损于出让方、受让方进行公平交易的;
(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得的交易收益,纳入农村集体财产进行管理,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配和社会保障、新农村建设等公益事业。具体管理办法,按相关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交易要严格遵照工作程序,实行统一规范的业务受理、信息发布、交易签约、交易中(终)止、交易(合同)鉴证、档案管理等制度,认真履行民主程序和工作程序,发布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章  交易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各村要进一步深化“村地区管”的规定,严格落实农村产权交易工作,推动农村集体经济快速发展,保障农村集体及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加强对农村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严禁发展不符合城市副中心规划的产业,不能破坏生态功能。
第二十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本村产权交易的组织、上报、监督工作,对于交易成功项目的经济合同履行及按合同执行的资金收支要严格把关。
第二十一条  在农村产权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易纠纷的,村级当事人可以向镇级主管部门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  有关责任
第二十二条  凡参与农村产权交易的工作人员在组织农村产权交易过程中涉及违法违纪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给村集体经济造成损失的,依法向相关责任人追讨经济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台政发[2020]19号)文件同时废止。

      
                                           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人民政府
                          2024年8月19日 




─────────────────────────────

相关解读

主办: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     承办: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通州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政府网站标识码:1101120001 京公网安备 11011202002947号 京ICP备2001525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