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发〔2024〕13号)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州区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申报及联合审查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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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政发〔2024〕13号)

各街道办事处,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现将《通州区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申报及联合审查的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

2024年4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通州区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申报及

联合审查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落实副中心控规,优化城市功能和空间布局,完善城市功能,改善人居环境,激发城市活力,促进副中心高质量发展,统筹推进通州区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根据《北京市城市更新条例》《北京市实施城市更新行动三年工作方案(2023—2025)》《北京市2024年城市更新工作要点》和《北京城市副中心控制性详细规划(街区层面)(2016年—2035年)》等有关文件,结合通州区城市更新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

依据《北京市城市更新条例》及相关政策文件,本实施意见所称城市更新,是指对通州区范围内城市空间形态和城市功能的持续完善和优化调整,包括居住类城市更新、产业类城市更新、设施类城市更新、公共空间类城市更新、区域综合性城市更新以及通州区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城市更新活动。不包括土地一级开发、商品住宅开发等项目。

试行期内原则上以保障老旧平房院落、危旧楼房、老旧小区等房屋安全,提升居住品质为主的居住类城市更新;推动老旧厂房、低效产业园区、老旧低效楼宇、传统商业设施等存量空间资源提质增效为主的产业类城市更新为主。

二、实施原则

开展城市更新活动,遵循以下基本要求:

(一)落实副中心控规,完善城区功能,优先补齐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短板;统筹地上地下空间一体化、集约化提升改造,提高城市空间资源利用效率;与各类城市开发建设方式、城乡结合部建设改造相协调;落实城市风貌管控、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要求,严格控制大规模拆除、增建,优化城市设计,延续历史文脉,凸显副中心城市功能特色。

(二)坚持先治理、后更新,与“疏解整治促提升”工作相衔接,落实既有建筑所有权人安全主体责任,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三)落实绿色发展要求,开展既有建筑节能绿色改造,提升建筑能效水平,发挥绿色建筑集约发展效应,打造绿色生态城市;推广先进建筑技术、材料以及设备,推动数字技术创新与集成应用,推进智慧城市建设;落实海绵城市、韧性城市建设要求,提高城市防涝、防洪,防疫、防灾等能力;试行开展减缓和适应气候的审核机制,最大限度打造协同环境。

三、职责分工

(一)主管部门

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作为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综合协调推进本区城市更新实施工作,制定城市更新计划并督促实施,跟踪指导城市更新示范项目,承担城市更新项目的建设管理职责;牵头推进老旧平房院落、老旧小区、危旧楼房及老旧低效楼宇更新工作,负责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实施方案进行联合审查。

(二)行业主管部门

市规划自然资源委通州分局按照职责研究制定城市更新相关规划、土地政策及实施细则,承担城市更新相关规划、土地管理职责;负责指导城市更新项目实施单位落实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及副中心控规,对实施方案规划、土地相关内容进行审查;牵头推进小微公共空间更新工作。

区城市管理委牵头推进老旧市政基础设施更新、慢行系统、背街小巷环境精细化治理;区商务局牵头推进传统商业设施(传统商圈)更新;区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推进老旧厂房更新;中关村科技园区通州园管委会牵头推进低效产业园更新;区交通委牵头推进老旧交通基础设施更新;区应急局、区国动办、区消防救援支队牵头推进公共安全设施更新;区水务局牵头推进滨水空间更新;区园林绿化局牵头推进公园绿地等绿色空间更新;区教委、区文化和旅游局、区卫生健康委、区体育局牵头推进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更新。

各城市更新项目牵头部门、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国资委、区民政局、区生态环境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税务局、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区科委、区政务和数据局、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等部门为城市更新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指导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推进城市更新工作,对本部门牵头推进的城市更新项目进行实施方案初审,对实施方案中涉及本行业事项进行联审。

涉及行业主管部门为市级部门的,由区属行业对应部门负责协调推进。

(三)属地政府

各街道、乡镇充分发挥“吹哨报到”“接诉即办”等机制作用,负责支持、配合辖区内的街区更新,梳理整合辖区资源,搭建城市更新政府、居民与市场主体共建共治共享平台,调解更新活动中的纠纷,协助推动城市更新项目策划与实施。

四、方案编制

(一)主体确定

城市更新项目涉及单一物业权利人的,物业权利人自行确定实施主体;涉及多个物业权利人的,协商一致后共同确定实施主体;无法协商一致,涉及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的,由业主依法表决确定实施主体。

城市更新项目权属关系复杂,无法依据上述规则确定实施主体,但是涉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等情况确需更新的,可以由区人民政府依法依规确定实施主体。确定实施主体应当充分征询利害关系人意见,并通过区政府网站公示。

(二)项目申报

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向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提出更新申请,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更新内容、资金筹集情况等基本信息进行联合审查。审查通过的,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委纳入城市更新项目库,并按照项目更新类型确定区级项目牵头部门。由区级项目牵头部门对项目可行性进行研究,具备实施条件的,由区级项目牵头部门报区住房城乡建设委纳入城市更新计划。

实施主体在项目纳入城市更新计划后,在实施主体、招标内容和资金来源等条件基本确定的前提下,可以依法开展勘察设计招标工作,具备条件的,可依申请开展其他实施前期准备工作。

(三)方案编制

项目纳入城市更新计划后,实施主体应依据《北京城市副中心控制性详细规划(街区层面)(2016年—2035年)》和《北京城市副中心拓展区规划(2021年—2035年)》,在开展项目范围内现状评估、房屋建筑性能评估、消防安全评估、更新需求征询、资源整合的基础上编制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明确更新范围、内容、方式以及建筑规模、使用功能、设计方案、建设计划、土地取得方式、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成本测算、资金筹措方式、运营管理模式、产权办理等内容。

区级项目牵头部门应当加强对实施主体编制实施方案的指导。符合本市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要求的,按照相关简易程序办理。

五、联合审查

(一)审查流程

城市更新项目的实施方案联审按如下流程开展:

1.实施主体将实施方案报区住房城乡建设委,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会同牵头部门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实施方案联审,各部门原则上应在收到实施方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

2.审核通过的,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出具《更新项目实施方案联合审查意见》。

3.审核未通过的,实施主体对实施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后,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会同项目牵头部门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实施方案再次进行联审。

4.涉及编制规划综合实施方案及同步稳定规划条件的项目需报请区政府进行审议。

5.已纳入“多规合一”平台的城市更新项目,可按照平台有关规定继续开展设计方案审查工作。已取得“多规合一”平台初审意见的城市更新项目,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委直接纳入城市更新项目库。已取得“多规合一”平台会商意见的城市更新项目,在按照本意见第四章第三节要求编制实施方案后,仅需征求“多规合一”平台未涉及部门意见。

(二)审查要点

根据《北京市城市更新条例》,应重点审查实施方案以下内容:

1.由项目牵头部门审核更新需求征询以及物业权利人对实施方案的协商表决情况。

2.由市规划自然资源委通州分局审核建筑规模、使用功能、土地取得方式是否符合相关规划、导则及政策法规要求。

3.由区发展改革委协助企业积极申请市级固定资产投资支持,并对新增固定资产类投资项目予以立项。

4.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审核项目现状评估、房屋建筑性能评估等工作情况。

5.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自身职责重点审核更新改造空间利用以及运营、产权办理、消防专业技术评价情况等内容。

(三)审查意见

1.项目牵头部门负责对项目实施可行性以及实施方案征集意见情况进行审查,并出具《更新项目行业审查意见》。

2.市规划自然资源委通州分局负责审查建筑规模调整、房屋土地用途转换、土地供给方式、不动产登记和建筑风貌等相关内容,并出具《更新项目用地规划审查意见》。

3.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查项目建设内容是否符合国家、市区两级制定的相关发展规划、产业政策;评估投资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并出具《更新项目投资审查意见》。

4.区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审查项目建筑节能、施工改造、物业管理等实施内容,并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审查通过的实施方案在区政府官网进行公示,公示十五个工作日且无异议的,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向实施主体出具《更新项目实施方案联合审查意见》。重大项目需报请区政府进行审议。

5.已按照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批前公众参与的通知(试行)》(京规自发〔2022〕319号)文件要求完成项目设计方案公示的,仅需对实施方案中其他内容进行公示。

6.已取得“多规合一”平台会商意见的城市更新项目,无需再出具《更新项目用地规划审查意见》。

六、项目实施

(一)更新实施

实施主体在取得《实施方案联合审查意见》后,具备施工条件的,可同步办理质量安全技术交底工作,开展更新改造施工作业。符合条件的,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提前介入技术服务和工程竣工验收服务。验收条件齐备的,实施主体应组织正式工程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实施主体应依法依规申请消防验收(备案)。

(二)手续办理

实施主体依据《实施方案联合审查意见》,向相关部门办理投资、土地、规划、建设及使用、运营等行政许可或备案。

七、附则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1年。如遇上位政策出台,按上位政策执行。本实施意见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解释。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州区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申报及联合审查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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