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民政文〔2022〕46号 关于印发《通州区养老服务驿站运营扶持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日期:2023-08-23 14:43    来源:区民政局

分享:
字号:        

各街、乡(镇)政府

区民政局、区发改委、财政局、区卫健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医保局联合制定了《通州区养老服务驿站运营扶持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北京市通州区民政局      北京通州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      北京市通州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通州区医疗保障局


202276


通州区养老服务驿站运营扶持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促进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可持续发展,进一步健全就近精准养老服务体系,根据《北京市社区养老服务驿站管理办法(试行)》(京民养老发〔2020171)、《北京市社区养老服务驿站运营扶持办法》(京民养老发〔2021〕154号)、《通州区社区养老服务驿站运营扶持实施细则》(通民政文〔2018〕129号)和《关于印发<通州区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建设运营补助办法>(试行)的通知》(通民老龄发〔2018〕34号),结合通州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养老服务驿站是在通州区建设并运营,经民政部门备案公告的城区养老驿站和农村幸福晚年驿站(以下简称“驿站”)。

对城区养老驿站与农村幸福晚年驿站的界定标准,原则上以驿站所在社区的居委会或村委会建制作为依据。

城乡结合部地区建设的驿站,一般视同城区驿站;街、乡(镇)主管部门认为确有必要,可认定为农村幸福晚年驿站,并在申请备案公告时做出书面说明。

第三条 驿站应具备巡视探访、呼叫服务、助餐服务、助洁服务、助医服务、日间照料、文化娱乐等基础服务功能,重点为责任片区基本养老服务对象提供巡视探访、个人清洁、养老顾问、呼叫服务四项基本养老服务。

第四条 驿站运营扶持措施包括基础补贴、托养流量补贴、连锁运营补贴和运维支持。

第二章  基础补贴

第五条 基础补贴是指为保障驿站满足基本养老服务对象的基本养老服务需求、维持驿站基础运转而给予的资助补贴。

第六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基本养老服务对象是指下列具有本市户籍的老年人:

(一)城乡特困老年人;

(二)低保和低收入家庭的失能、失智、高龄老年人;

(三)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

(四)其他家庭失能、失智、重度残疾老年人。

第七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基本养老服务项目是指政府为保障居家养老基本养老服务对象的基本养老服务需求,通过购买驿站服务方式提供的养老服务项目。

基本养老服务对象与驿站签订服务协议后,方可无偿享受基本养老服务。

第八条 综合考虑驿站基本养老服务对象数量、基本养老服务项目提供情况及运营成本,给予驿站基础补贴。

城区驿站按照实际签约服务的基本养老服务对象人数,每人每月给予180元补贴。

农村幸福晚年驿站实际签约基本养老服务对象少于80人的,每家每月给予1.4万元补贴;超过80人的,按照实际签约基本养老服务对象数量,每人每月给予180元补贴。

驿站基础补贴人数原则上不超过300人。

第九条 对于服务质量被评定为二星级的驿站,在享受第八条规定补贴的基础上,每家每月增加2000元补贴;被评定为三星级及以上的驿站,每家每月增加3000元补贴。

星级评定等级以驿站正式取得服务质量星级评定结果为依据,从驿站取得星级资格之日的次月开始计算。

第十条 街道(乡镇)养老照料中心、其他养老机构按本办法规定承担自身责任片区内基本养老服务对象的四项基本养老服务,可享受同等基础补贴。

对上述机构均未覆盖的街道(乡镇),其区域内基本养老服务对象服务责任,由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委托养老服务机构或其他专业机构承接;在该街道(乡镇)养老照料中心或驿站建成运营前,暂不给予基础补贴。

三章 托养补贴

第十一条 托养补贴是指根据驿站开展托老服务给予的资助补贴。

托老服务包含日间托养、短期全托和农村幸福晚年驿站的全托照料。日托服务每天照料时间不少于6小时。

第十二条 按照驿站实际收住老年人情况,日间托养每人每天给予15元的托养补贴,短期全托每人每天给予30元的托养补贴,农村幸福晚年驿站全托照料每人每月给予1000元的托养补贴。

驿站应当与托养服务对象签订托养服务协议,建立明确的法律关系,并通过主动接送和子女接送等方式,提供托老服务。

第四章 连锁运营补贴

第十三条 连锁运营补贴是指对品牌供应商承接若干家驿站建设运营,并实施同一服务标准、品牌连锁运营给予的奖励补贴。

第十四条 按照驿站连锁机构的数量给予连锁补贴,每新增1家连锁运营驿站的,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对于经市社会福利服务管理平台确认为跨区连锁的驿站运营商,由相关区民政局分别按照其实际运营的驿站数量给予连锁运营补贴。

第五章 运维支持

第十五条 建设补贴:对于建成验收合格的驿站,根据每个驿站的实际情况按照下列方式予以建设补贴:

(一)政府无偿提供公共设施建设驿站:是指乡镇(街道)、村委会的产权或是通过购买、租赁的设施。

每个驿站的建设补助按照基础工程补助和设备购置补助两项总额的80%予以补助。其中:

1.A型驿站:基础工程最高补助30万元;设备购置最高补助额20万元。

2.B型驿站:基础工程最高补助25万元;设备配置最高补助额15万元。

3.C型驿站:基础工程最高补助20万元;配置设备最高补助额10万元。

 (二)社会力量利用自有设施或租赁现有其他设施建设驿站。

每个驿站的建设补助按照基础工程补助和设备购置补助两项总额的80%予以补助。其中:

1.A型驿站。基础工程最高补助25万元;设备购置最高补助额15万元。

2.B型驿站:基础工程最高补助20万元;设备配置最高补助额10万元。

3.C型驿站:基础工程最高补助15万元;设备配置最高补助额5万元。

(三)利用现有运营的托老所、日间照料中心等提供养老服务的主体改造升级成驿站的。

有法人资格的运营商且运营半年以上并经乡镇、街道同意自愿升级改造成驿站的,可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予以一次性奖励。符合A型驿站建筑面积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符合B型驿站建设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符合C型驿站建设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十六条 房屋租金补贴:因社区人口密度大,街道驿站建设任务较重,难以在社区提供免费公有设施。对街道办事处2021年1月1日以后通过租赁方式建设的驿站,300平方米及以下按照租金全额补贴(2021年1月1日以前其租赁建成的驿站,按400平方米及以下按照租金全额补贴。全区驿站租金平均标准不超过3元/天/平方米,今后将结合市场情况适时做出调整)由街道根据实际租赁情况申报资金,缺口部分由各街道自定政策及资金渠道予以保障。

第十七条 养老助餐补贴:为60周岁及以上的常住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的驿站,农村幸福晚年驿站每人每餐补贴5元,城市社区养老服务驿站每人每餐补贴4元。每家驿站助餐服务补贴上限为每年不超过15万元。

第十八条 经民政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认定为养老服务机构的,实行水电气热收费与居民用户同价。

第六章 资金来源

第十九条 基础补贴、托养补贴、连锁运营补贴、建设补贴、房屋租金补贴由区级财政负担;

第七章 补贴程序

第二十条 驿站应向区民政局提交享受驿站运营扶持申请。

     驿站运营扶持补贴获取资格被取消或中断的,驿站需重新提交享受驿站运营扶持申请。

第二十一条 驿站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的,可申请享受《关于印发<北京市社区养老服务驿站运营扶持办法>的通知》(京民养老发〔2021154号)文件规定范围内的驿站运营扶持政策。

(一)驿站与基本养老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协议。

(二)按规定购买综合责任险、雇主责任险等相关保险。

(三)未有驿站管理负面清单及相关禁止性规定情形。

(四)按规定为责任片区内基本养老服务对象提供四项基本养老服务项目。

(五)执行突发事件报告制度。

(六)服务质量星级评定为一星级及以上。新开业运营的驿站,可享受自开业运营之日起一年内的运营补贴。开业运营一年后仍未取得星级资格的,取消驿站托养补贴、连锁运营补贴及星级叠加部分基础补贴获取资格。

第二十二条 养老驿站各项补贴实行后补制。

(一)基础补贴、托养补贴:区民政局、财政局依据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确认的市社会福利服务管理平台数据,核定过去半年每家驿站的基础补贴、托养补贴,并于每年9月底、次年3月底前完成驿站基础补贴、托养补贴资金的拨付工作,资金由区民政局直接拨付至驿站备案方法人账户。

(二)连锁运营补贴:根据市、区民政局备案公示情况,于每年3月前对连锁运营驿站及驿站连锁运营的助餐点拨付连锁运营补贴。连锁运营补贴分三年发放到位,运营满一年、二年、三年的分别按照1万元、1万元、3万元予以发放,资金由区民政局直接拨付至驿站备案方法人账户。

(三)建设补贴:凡是属于基础工程和设备购置的补助均需符合驿站建设的实际需求出发的合理支出,其中设备购置清单需列入驿站补贴资产登记并备案,最终需项目完工后经第三方事务所进行决算评审,出具评审报告后方可作为最终补贴发放的金额依据。通过决算评审后分三年予以发放,第一年发放30%,第二年发放30%,第三年发放40%。补贴资金由区民政局直接拨付至驿站备案方法人账户。

(四)房屋租金补贴:每年区民政局根据各街道提交的本年度房屋租赁协议及发票,将补贴资金拨付至街道资金账户。

第八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北京市社会福利服务管理平台归集数据作为驿站基础补贴、托养补贴等运营资助的主要依据。

驿站基本养老服务对象数据、托养补贴数据应归集到北京市社会福利服务管理平台;责任片区新增服务对象应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平台中予以确认。

驿站基于民政一卡通、养老助残卡、民生一卡通等多种记录方式,如实采集基本养老服务、托养等服务信息,确保采集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

第二十四条 区民政局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驿站运营扶持资金的监督管理,每年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驿站的服务对象、服务内容及补贴获取情况进行抽查、核查。区民政局通过竞标方式委托一家第三方监管机构,对驿站基本养老服务、托养服务等数据采集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驿站应完善财务会计制度和运营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制度,为运营补贴资金设立单独核算科目。主动接受政府部门及其委托的第三方监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的检查监督。

第二十六条 驿站责任片区内基本养老服务对象通过12345政务服务热线或监督电话就下列情形进行投诉、且经查证属实的,自投诉行为认定之日起取消《关于印发<北京市社区养老服务驿站运营扶持办法>的通知》(京民养老发〔2021154号)文件规定范围内的运营扶持补贴获取资格一年。

(一)未按规定的服务频次和服务协议约定事项提供基本养老服务项目;

(二)违规收取四项基本养老服务项目服务费用。

第二十七条 驿站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导致1人(含)以上死亡、且驿站对安全责任事故承担主要责任的,取消自责任事故发生之日起两年内的运营扶持补贴获取资格。

对于安全责任事故的判定,由所在区政府或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认定。

第二十八条 凡发现驿站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运营扶持资金的,一经核实,取消驿站补贴获取资格,纳入全市养老服务机构信用名单;运营扶持补贴已发放的,从违法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由区民政局依法追回相关财政补助资金;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构处理。

第二十九条 区民政局、财政局等各相关部门、单位及个人要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相关经办机构和人员在驿站运营扶持补贴资金的分配、审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虚报项目内容和补助金额、挤占挪用补贴资金、贪污浪费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通州区社区养老服务驿站运营扶持实施细则》(通民政文〔2018〕129号)和《关于印发<通州区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建设运营补助办法>(试行)的通知》(通民老龄发〔2018〕34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  探索做好运营扶持政策与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有效衔接。

第三十二条十四五期间结合全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推进和首都经济社会发展综合形势,适时优化政策。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民政局、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卫生健康委、区市场监管局、区医保局按照各自职责解释。

附件:1.关于享受社区养老服务驿站运营扶持政策的申请(范本)

2.社区养老服务驿站服务基本养老服务对象承诺书(范本)

3.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养老服务清单

附件1

关于享受社区养老服务驿运营扶持政策的申请(范本)

××区民政局:

××社区养老服务驿站位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村),建筑面积××平方米,设施来源为政府无偿提供设施(或运营商租赁设施、利用自有设施建设)。目前,有日间托养床位××张,短期全托床位××(农村幸福晚年驿站全托照料床位××张),主要开展服务内容有××××。现拟申请社区养老服务驿站运营扶持政策,请予批准。

在今后运营服务管理过程中,我们承诺将按照《北京市社区养老服务驿站运营扶持办法》及政府有关要求,认真履行巡视探访、呼叫服务、助餐服务、助洁服务、助浴服务、助医服务、日间照料、文化娱乐等基础服务功能,严格按照《社区养老服务驿站服务清单》提供养老服务,依法诚信组织开展养老服务,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社区养老服务驿站法人代表(签字盖章):

       

附件2

社区养老服务驿站服务基本养老服务对象承诺书(范本)

老人:

据《北京市社区养老服务驿站运营扶持办法》,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委托,我们承诺为您无偿提供巡视探访、个人清洁、养老顾问、呼叫服务四项基本养老服务,服务所需经费由政府负担。具体承诺如下:

1.承诺每周入户探访1次,提供关怀访视、生活陪伴、不良情绪干预、陪同聊天等服务,了解掌握您的身体状况及养老服务需求。每次入户探访原则不少于20分钟。

2.承诺提供个人清洁服务,为您每月免费理发1次。

3.承诺提供养老顾问服务,无偿解答本市养老服务相关政策,提供代办咨询服务,并根据您的实际情况匹配推介服务资源。

4.承诺提供呼叫服务,第一时间响应您在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呼叫;可为行动不便、家中确实无人取餐的基本养老服务对象家庭提供免费代为取餐服务。

我们将为您建立基本信息档案、服务档案,保证不泄露您的隐私信息,不发生违法违纪行为,主动接受您的监督,对服务中发现的问题,您可拨打区级监督电话010-89536390反映投诉。

××社区养老服务驿站法人代表(签字盖章):

       


主办: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     承办: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北京市通州区政务服务管理局    政府网站标识码:1101120001 京公网安备 11011202002947号 京ICP备2001525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