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某某复议北京市通州区潞邑街道办事处行政强制案

日期:2023-08-08 10:08    来源: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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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通政复字〔2021〕253号

申请人:魏某某

被申请人:北京市通州区潞邑街道办事处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1年11月16日作出的京通潞限拆字【2021】第6号《限期拆除决定书》(以下简称:《限拆决定》)不服,于2021年11月2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撤销该《限拆决定》。

申请人称:1997年8月13日,李庄村委会与申某某签订有效期为50年的《租房协议》,房屋占地面积144平方米。2000年6月14日,申请人丈夫宋某某与申某某签订《房屋转让协议》,由申请人夫妇向申某某一次性付款伍万贰仟元整,申某某将自己拥有的通州城关镇李庄平房小区西边第三排西数第一套平房小院转让给申请人夫妇。2000年6月24日,申请人给申某某付清全部转让款,并征得李庄村委会同意,办理了房屋钥匙及协议交接手续。申请人因疫情原因暂回包头老家居住期间,邻居于2021年11月21日通过微信拍照,把被申请人作出的《限拆决定书》传给申请人。申请人认为:《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2009年生效,依法没有溯及力,被申请人依据没有溯及力的地方行政规章作出限期拆除决定,没有法律依据,且被申请人既未告知申请人具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也未向申请人及家人进行调查,属于执法程序违法。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具有行政执法及出具限拆决定的法定职权。被申请人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现场勘查、与申请人进行谈话核实情况、保留现场照片资料经申请人确认、与规划部门确定该涉案建筑未取得规划审批文件、进行限期拆除公告、强制拆除公告并送达等工作,对违法建设进行拆除,程序合法。涉案建筑已被拆除完毕。

经审理查明:1997年8月13日,李庄村委会与申某某签订有效期为50年的《租房协议》,2000年6月14日,宋某某与申某某签订《房屋转让协议》,由其向申某某一次性付款伍万贰仟元整,申某某将自己拥有的通州城关镇李庄平房小区西边第三排西数第一套平房小院转让给宋永才。2019年4月15日,通州珠江国际家园三期北区(4#)地块项目测得涉案房屋建筑总面积134.73平米。2021年11月9日,永顺镇政府向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通州分局(以下简称:规自通州分局)作出《永顺镇关于疑似违法建设是否取得规划相关手续的函》。2021年11月12日,规自通州分局向被申请人回函,告知位于李庄国际4号地(东至潞邑西路、南至李庄与苏坨村交界处,西至驾校中路,北至潞苑二街)的建筑物,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2021年11月13日,被申请人作出《公告》,告知各业主各房屋使用人,李庄国际四号地建筑物未取得规划审批手续,限期搬离,请涉及到的各业主积极配合拆除违章/违法建筑和私搭乱建,如不及时自行拆除,将依据《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和《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依法进行拆除。2021年11月16日,被申请人作出《限拆决定》,告知李庄村村委会、申请人,经查,位于李庄国际四号地建筑物房屋(建筑面积约134.73平米)未取得规划许可证,根据《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属于违法建设,限2021年11月23日前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设。

另查,2021年11月30日,涉案房屋已被拆除。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租房协议》;

2、《房屋转让协议》;

3、通州珠江国际家园三期北区(4#)地块项目搬迁腾退基本状况调查;

4、《永顺镇关于疑似违法建设是否取得规划相关手续的函》;

5、《关于李庄国际4号地建筑物规划审批情况的函》;

6、《公告》、张贴照片;

7、《限拆决定》、张贴照片;

本机关认为:

《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明确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查处违法建设的职责分工。街道办事处查处违法建设,可以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开展综合执法工作,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第六十二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本辖区内建设情况进行巡查,发现违法建设行为的,应当予以制止,并依法予以处理”。被申请人作为街道办事处,具有查处本辖区内违法建设的法定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强制拆除或者回填已建成的违法建设,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提前5日在现场公告强制拆除或者回填决定,告知实施强制拆除或者回填的时间、依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违法建设当事人是自然人的,通知本人或者其成年家属到场;违法建设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通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上级单位负责人到场。前款规定的应当到场的人员拒不到场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邀请违法建设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代表或者公证机构作为见证人见证强制拆除或者回填的实施。行政执法机关对实施强制拆除或者回填应当制作笔录并全程录像”。本案中,涉案建筑虽未取得建设规划许可,但被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对涉案房屋的扩建、翻建、建造时间、建造面积等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履行送达、公告等行政程序。鉴于被申请人作出的强拆行为已不具有可撤销内容,故确认其强拆行为违法。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于2021年11月16日作出的京通潞限拆字【2021】第6号《限期拆除决定书》违法。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主办: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     承办: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北京市通州区政务服务管理局    政府网站标识码:1101120001 京公网安备 11011202002947号 京ICP备2001525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