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现将《通州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征收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
2023年8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通州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征收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北京城市副中心建设,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和住房建设,简化并规范有关建设费的征收手续,根据《北京市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京计投资字〔2002〕1792号)有关规定,合并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和城市基础设施“四源”建设费,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除实行有偿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且地价款中含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项目外,建设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
第三条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的征收标准:
(一)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的征收基数,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规模(包括地下建筑面积)为准。
(二)在北京城市副中心规划范围内(西至与朝阳区之间的规划绿化隔离带,东至规划东部发展带联络线,北至现状潞苑北大街,南至现状京哈高速公路,总用地面积约155平方公里)的建设项目,住宅按每建筑平方米160元征收,非住宅按每建筑平方米200元征收;在北京城市副中心规划范围外的建设项目(含本办法执行后北京城市副中心新增规划范围),住宅按每建筑平方米140元征收,非住宅按每建筑平方米170元征收。
(三)下列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住宅按每建筑平方米60元征收,非住宅按每建筑平方米100元征收。
1.能源、交通、市政公用设施。不包括主管部门办公、生活及其它建设项目。
2.学校的教学设施。包括教学楼、实验楼、图书馆、体育场(馆)、学生宿舍、教工单宿、会堂、教工食堂、学生食堂、幼儿园、托儿所等。
3.中小学教师宿舍。包括职业高中,不包括中专、中技。
4.污染治理、环境保护设施。包括(污)水、废气、粉(烟)尘、噪音、废物、电磁辐射等污染治理设施以及水源保护、环保监测等环境保护设施。
5.火葬场、骨灰堂、殡仪馆。
6.军队的战士营房,单身干部宿舍,各类阵地、机场、靶场、训练及通讯设施,作战指挥用房,军需、军械的储备、修理用房。
7.国家批准的军工专项工程。
8.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单项零星建设项目。
9.工业技术更新项目,以及工业区内的其它项目。
10.市、区政府文件规定免缴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但不免缴城市基础设施“四源”建设费的其它建设项目。
第四条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的缴纳注意事项:
(一)凡属征收范围内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原则上均不减、免、缓。
(二)有财政资金投入的非盈利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明其项目性质、建设资金来源后,方可免缴。
(三)已批准缓缴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的建设项目,在缓缴期满后按原批准缓缴时核定的数额全额缴纳,建设项目办理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原则上一次性缴纳全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不作为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置条件)。
第五条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的征收程序:
原则上建设单位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90日内一次性缴清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
(一)市规划自然资源委通州分局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同步出具《通州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缴费提示单》(详见附件1),并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相关信息抄送区发展改革委、区税务局。
(二)对于撤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市规划自然资源委通州分局在撤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同步抄送区发展改革委、区税务局。
(三)建设单位到区税务局办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缴纳、免缴登记等相关手续,区税务局按照规定进行代收。
(四)建设单位持缴款凭证到银行办理缴款手续,所缴费用交入区财政专户。区财政局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入库信息传递区发展改革委、区税务局。
(五)对于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相关手续的建设单位,区税务局将名单传递给区发展改革委、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委通州分局、相关街道乡镇。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委牵头,组织区发展改革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委通州分局、相关街道乡镇对未办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相关手续的建设单位进行督促提示。
(六)需退还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的,由区财政局依据国库管理有关政策及相关规定办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退还工作。
第六条 本办法实施后,上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出台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相关规范性文件的,以该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印发之日尚未完成缴费、免缴登记的项目按本办法规定的流程执行。原《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州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征收办法(暂行)的通知》(通政发〔2012〕16号)同时废止。
附件:1.通州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缴费提示单
2.建设项目免缴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情况登记表
3.通州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缴费登记表
4.通州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免缴登记表
附件1
通州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缴费提示单
按照《通州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征收办法》规定,建设单位应办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相关手续。请你单位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90日内主动前往区税务局服务窗口办理该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相关手续,并及时足额缴纳相关费款。
特此提示。
附件2
建设项目免缴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情况登记表
建设单位名称 |
|
||
建设单位地址 |
|
||
法定代表人 |
|
电 话 |
|
项目负责人 |
|
电 话 |
|
工 程 名 称 |
|
||
建 设 地 点 |
|
||
建 设 规 模 |
|
||
建设 资金 来源 |
|
财政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建设 工程 性质 |
|
建设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注:1.此表为建设单位填写,免缴的建设项目是指财政投资的非盈利公益事业建设项目。
2.建设资金来源:指建设资金的来源的具体情况。财政部门应对建设单位所填情况进行认可(通州区乡镇政府财政投资的建设项目,由乡镇政府认可)。
3.建设工程性质:指工程的用途,是否以盈利为目的。
附件3
通州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缴费登记表
一般缴款书号:
建设单位 |
|
申报日期 |
|
||||||||
工程名称 |
|
建设地点 |
|
||||||||
经办人 |
|
固定电话 |
|
移动电话 |
|
||||||
建筑面积 |
|
土地证号 |
|
规划证号 |
|
||||||
项目情况(单体过多可附A4纸盖骑缝章) |
单体名称 |
面积 |
收费标准 (元/平方米) |
单体名称 |
面积 |
收费标准 (元/平方米)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意见 |
缴费 金额 |
|
银行确认日期 |
|
经办人 |
|
|||||
本表一式三份,一份建设单位留作缴费凭证,一份办理年度投资计划,一份征收(代收)单位存档。 |
附件4
通州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免缴登记表
建设单位 |
(盖章) |
申报日期 |
|
|||
工程名称 |
|
建设地点 |
|
|||
经办人 |
|
固定电话 |
|
移动电话 |
|
|
建筑面积 |
|
土地证号 |
|
规划证号 |
|
|
项目情况(单体过多可附A4纸盖骑缝章) |
单体名称 |
面积 |
单体名称 |
面积 |
单体名称 |
面积 |
|
|
|
|
|
|
|
|
|
|
|
|
|
|
|
|
|
|
|
|
|
办理材料 |
1.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减免缓的政策依据 2.申请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减免缓的请示原件 3.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附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5.法人证明(营业执照) 6.住保工程需提供住保办纳入年度保障房计划证明 |
政策文件 |
|
|||
意见 |
受理人 |
|
复核人 |
|
办理日期 |
|
意见: (盖章) |
登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