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北京市通州区教育系统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通知

分享:
字号:        
(通教发〔2022〕29号)

各中小学、幼儿园,职业学校,社区教育学院、成人学校,直属单位,教委办公室:

为规范通州区教育系统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北京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等规定,并结合通州区教育系统实际,制定《北京市通州区教育系统国内

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已经2022年区委教育工委第23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

本办法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请各单位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通州区教育系统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北京市通州区教育委员会 

                    2022年10月19日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王向华1381079600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通州区教育系统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北京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等规定,并结合通州区教育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通州区教委机关和所属各事业单位的国内公务接待行为。

本办法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二章接待管理和接待范围

第四条各单位要加强国内公务接待管理,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和开支标准。

第五条各单位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时间、内容、行程和人员。

第六条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国内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工作人员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第七条接待单位应当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严格接待审批控制,由接待单位的主管领导在派出单位公函上批示同意后方可接待。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接待场所、费用以及接待陪同人员情况等内容。

第八条国内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高速路收费站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主要领导同志不得参加迎送。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

接待单位安排的活动场所、活动项目和活动方式,应当有利于公务活动开展。安排外出考察调研的,应当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不得走过场、搞形式主义。

第三章接待标准

第九条接待住宿、用餐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

住宿在定点单位或者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安排,执行协议价格。出差人员住宿费应当回本单位凭据报销。使用本市财政性资金召开的会议,与会人员住宿费按本市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厅局级及以下干部安排单间或标准间。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接待用餐原则上不安排陪餐人员,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第十条国内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严格执行通州区教育系统公务用车使用管理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四章接待场所

第十二条各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内部接待场所,不得对内部接待场所进行超标准装修或者装饰、超标准配置家具和电器。

第十三条积极推进国内公务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为国内公务接待提供住宿、用餐、用车等服务。

第五章经费预算管理与结算

第十四条各单位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实行接待费总额控制制度。公务接待费用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并单独列示。

禁止在公务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公务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五条国内公务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派出单位公函、公务接待审批单、财务票据和公务接待清单。

国内公务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应当采用公务卡或者银行转账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六条各单位内部接待场所应单独核算公务接待活动的明细费用情况,以便接受区教委和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六章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区教委对各单位国内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区教委将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纳入问责范围,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涉及违规违纪的,严肃追究接待单位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党纪、政纪责任,典型案件公开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区教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相关解读

主办: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     承办: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北京市通州区政务服务管理局    政府网站标识码:1101120001 京公网安备 11011202002947号 京ICP备2001525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