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复议区市场监管局责令整改通知书案

日期:2022-08-09 10:43    来源:区司法局

分享:
字号:        

对行政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三个必要条件

——王某复议区市场监管局案

一、案件情况

2020年9月9日,王某向全国12315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其于淘宝平台北京XX公司处购买的课外读物有教育部推荐字样该公司存在消费欺诈行为。2020年9月15日,通州区市场监管局收到该举报。2020年9月17日,北京XX公司提供王某购买涉案商品时销售页面截图、订单截图、该图书销售订单截图及说明。2020年9月22日,区市场监管局作出不予立案处罚。2020年9月24日,区市场监管局作出《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告知北京XX公司,所售图书标题宣传“教育部推荐”,现责令立即予以改正违法宣传内容,北京XX公司提供出版社更正后的图书封面图片及销售页面截图,均无教育部推荐等字样,已于2020年9月22日予以改正。2020年9月27日,区市场监管局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王某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经调查,投诉之违法行为存在将依法处理,但欺诈构成证据不足,不予认定。王某请求撤销区市场监管局于2020年9月27日作出的决定,并责令重新办理该举报事项。

二、审理结果

复议机关经审理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维持区市场监管局于2020年9月27日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关于王某举报北京XX公司不予立案决定。

三、分析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本案中,王某购买图书时销售页面标题虽存在教育部推荐字样,但该图书销售量较小,且已对违法行为进行了改正,不能认定造成了危害后果。王某可通过其销售页面和详情页面的图片等看出该图书相关信息,不能认定存在故意欺诈行为。因此,区市场监管局认为欺诈构成证据不足,不予认定,举报事项不予立案。该图书封面在王某购买时带有的新课标必读名著字样,出版社已予以更正。

【案例点评】

《行政处罚法》第27条,是对行政违法行为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不予处罚是指对当事人作有违法行为的宣告,但免除其行政处罚。 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实际上是赋予行政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的权力,便于行政机关灵活地运用自己的权力。其中,不予处罚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行为轻微、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本案中,该图书销售量较小、可以从销售页面和详情页面的图片看出相关信息,属于行为轻微且不能认定造成了危害后果;同时,北京XX公司收到区市场监管局《责令改正通知》后,已对违法行为进行了改正,均无教育部推荐等字样,符合不予处罚应具备的三个条件。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年修订版)第二十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

主办: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     承办: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北京市通州区政务服务管理局    政府网站标识码:1101120001 京公网安备 11011202002947号 京ICP备2001525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