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减免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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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政办发〔2022〕12号)

(通政办发〔2022〕12)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减免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为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发改财金〔2022〕271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等7部门关于减免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国资发〔2022〕5号)有关要求,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就做好本区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减免工作通知如下:

  一、减免对象

  本通知适用于在京注册或在京纳税并承租本区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包括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京内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小微企业)。服务业的范围可通过国家统计局《2017年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及《关于修订<三次产业划分规定(2012)>的通知》(国统设管函〔2018〕74号)进行认定。小微企业的范围可参考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官方网站小微企业名录查询模块,或由承租方提供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关于印发〈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银发〔2015〕309号)划型标准的证明材料予以认定。

  二、减免要求

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区的国有房屋,根据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减免2022年6个月租金;其他地区减免3个月租金。减免工作应在上半年基本完成;本《通知》发布后新增中高风险地区需要补充减免至6个月的,自列为中高风险地区起2个月内完成。承租方2022年内实际租期不满一年的,根据实际租期按比例享受减免。租赁合同已涉及免租期等特殊情形的,由租赁双方协商约定。

通州区部分街道乡镇已被定为疫情中风险地区,本区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须完成通州区域内国有房屋减免6个月租金工作。后续中高风险地区调整情况以“国务院客户端小程序”公布为准。

  三、减免方式

  国有房屋出租单位可采取免收、退还等方式减免租金。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按照减免标准采取免费延长合同租期等其他方式实施。对于存在转租情况的房屋,转租方为本区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由出租方、转租方分别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为转租方、最终承租方减免租金;转租方为非上述国有单位的,国有房屋出租单位应当按标准为转租方减免租金,并通过与转租方、最终承租方共同签订减免协议等方式要求转租方将所减免租金全部减免至最终承租经营的小微企业,并倡导转租方合理分担减免额度。对于转租方无故截留减免租金或拒不配合减免工作的,国有房屋出租单位可在减免协议中约定采取将其列入国有房屋租赁“黑名单”、对其行为予以曝光或提前解除租赁合同等方式处理。

  四、减免流程

  (一)告知

  国有房屋出租单位应当及时主动将减免政策、申请流程、申请材料要求、联系方式等信息告知承租方。

  (二)申请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向出租方提出申请,并按照出租方要求及时提供小微企业相关证明材料,并对提供上述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受理

  国有房屋出租单位应当及时受理减租申请并告知审核结果。对不符合减免条件的,应及时告知并做好政策解释。

  (四)减免

  国有房屋出租单位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其中区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报主管部门批准)后,与相关方签订相关协议,做好相关材料存档,并根据约定减免租金。

  具体流程可参照附件1执行或进一步细化。

  五、支持措施

  落实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对减免租金的房屋业主,符合现行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规定的,依法予以减免。因减免租金影响经营业绩的国有企事业单位,上级部门在考核中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认可。

  六、有关要求

(一)明确责任分工。国有房屋出租单位是落实租金减免工作的实施主体,2022年通州区国有房屋租金减免工作由区国资委牵头落实,各委办局、各属地、机关事业单位负责组织本单位及所管辖下属单位开展租金减免工作。区国资委、区财政局、区机关事务中心、区科委、中关村通州园区管委会、区税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教委、区文化和旅游局、区城市管理委、区委宣传部等单位根据职责做好归口督促指导。

(二)建立工作机制。各委办局、各属地、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尽快摸清所管理国有房屋的租赁情况,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责任部门,强化监督检查,优化减免程序,主动向承租方公开联系方式、工作流程和申报材料要求等信息,认真做好政策解答,减免任务较重的部门可专门设立办事窗口,提高减免效率。

(三)加快推进减免工作。涉及小微企业租金减免工作的各委办局、各属地、机关事业单位应立即启动开展减免工作,不拖延,不观望,确保应减尽减、早减,确保政策尽快落地见效。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涉及小微企业租金减免工作的各委办局、各属地、机关事业单位分别向区国资委报送《通州区国有房屋租金减免工作联络表》(详见附件2)。

此项工作实行周报制,涉及小微企业租金减免工作的各委办局、各属地、机关事业单位于每周三下班前将本系统减免工作进展以及所管理单位填报的《通州区国有房屋租金减免统计表》(详见附件3)汇总后报送区国资委。

请涉及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租金减免工作的各相关单位在2022年7月31日前完成此项工作。     

(四)依法合规操作。各单位在租金减免工作中应当坚决防范违法违纪违规操作,严防利益输送、滥用职权、以权谋私、暗箱操作等行为。各部门应当适时开展专项督导检查。

七、其他事项

(一)其他不在本通知适用范围但经营业态及规模符合服务业小微企业相关标准的机构,确因疫情影响导致经营困难并提出减租诉求的,相关国有房屋出租单位结合国资监管有关规定和自身实际,履行相关程序后可将其纳入减免范围并参照本通知实施减免。鼓励区域内非国有房屋租赁主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分担疫情带来的损失。

(二)各单位所属的集体企业参照本通知执行;乡镇管辖各村级集体资产租金减免工作,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可参照本通知执行减免工作。

(三)涉及上市公司,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四)本项工作由区国资委负责解释。

  附件:1.通州区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申请减免2022年国有房屋租金操作指引

2.通州区国有房屋租金减免工作联络表

3.通州区国有房屋租金减免统计表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 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通州区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申请减免2022年国有房屋租金操作指引

为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发改财金〔2022〕271号)等文件精神,根据市国资委等部门《关于减免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国资发〔2022〕5号)有关要求,制定本指引。

    一、减免对象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享受减免:

(一)2022年内承租通州区所属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包括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区内国有房屋。

(二)所从事行业分类为服务业。

(三)在京注册或在京纳税。

二、减免标准

2022年本市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区的国有房屋,根据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减免2022年6个月租金;其他地区减免3个月租金。其中承租方2022年内实际租期不满一年的,根据实际租期按比例(实际承租天数/365天)享受减免。租赁合同已涉及免租期等特殊情形的,由租赁双方协商约定。

2022年1月1日至本指引公布之日,朝阳区、丰台区、房山区、大兴区、通州区已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需要减免6个月租金本区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须完成减免6个月租金工作。后续中高风险地区调整情况以“国务院客户端小程序”公布为准。

三、减免方式

出租方在减租期内可采取以下方式为符合条件的承租方减免租金:

(一)承租方尚未支付租金的,出租方可直接予以免收。

(二)承租方已支付租金的,出租方可从合同期内尚未支付的租金中抵扣;尚未支付部分不足以抵扣或承租方要求退还的,可由出租方直接退还。

(三)经双方协商一致,出租方也可按照减免标准采取免费延长合同租期等方式实施减免。

(四)对于存在转租情形的房屋,如最终承租方属于减免对象的,则转租方不享受减免,并应将国有单位减免的租金全部落实到最终承租方。

四、减免流程

(一)资格查询。承租方可参考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小微企业名录(http://xwqy.gsxt.gov.cn/)初步查询是否属于小微企业,尚未纳入名录的,可对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确认。服务业可对照《三次产业划分规定》确认(上述文件见附录)。

(二)提交申请。符合条件的承租方可向出租方提出减免申请。具体需提供以下材料(加盖公章):

1.国有房屋租金减免申请表;

2.营业执照和租赁合同复印件;

3.小微企业需另外提供小微企业名录查询结果复印件(加盖公章),无法提供查询结果的,可与出租方商定其他便捷高效的认定方式。

(三)受理申请。国有房屋出租单位自收到承租方租金减免申请材料后,根据《关于减免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对承租方的减免资格及减免标准进行审核,于10个工作日内告知承租方初步审核结果。

(四)实施减免。国有房屋出租单位履行相关程序后,与符合条件的承租方签订减免协议,并根据约定减免租金。对于涉及转租情形的,国有房屋出租单位可与转租方、最终承租方共同签订减免协议,并在协议中约定由转租方将所减免租金全部减免至最终承租方。

五、重要提示

(一)申请减免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须向出租方承诺并提供真实客观的信息,国有房屋出租单位对通过提供虚假信息享受减免的承租方可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对于存在转租情形的国有房屋,转租方无故截留减免租金或拒不配合减免工作的,国有房屋出租单位可在减免协议中约定采取将其列入国有房屋租赁“黑名单”、对其行为予以曝光或提前解除租赁合同等方式处理。

六、政策咨询

2022年通州区国有房屋租金减免工作由区国资委牵头落实,相关具体工作由产权管理科负责。

联系人:张石先、张凝、陈鹏

联系电话:80881027,69516250

七、报送要求

请涉及减免租金的各相关单位接到《通知》7个工作日内,将《通州区国有房屋租金减免工作联络表》加盖单位公章的扫描件以及电子版材料报送邮箱:gzcq@bjtzh.gov.cn

请涉及减免租金的各相关单位每周三下班前,将《通州区国有房屋租金减免统计表》加盖单位公章的扫描件以及电子版材料报送邮箱:gzcq@bjtzh.gov.cn

请涉及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租金减免工作的各相关单位务必于2022年7月31日前完成此项工作。

八、附录

(一)国有房屋租金减免申请表(参考模板)

(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引自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三)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引自银发〔2015〕309号)

(四)三次产业划分规定(引自国统设管函〔2018〕74号)


附录1

国有房屋租金减免申请表

(样表,供国有房屋出租单位参考使用)

申请方基本信息

单位名称

所属具体行业

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企业类型

❏小型企业 ❏微型企业

❏个体工商户

2021年末资产总额/万元

2021年营业收入/万元

2021年从业人员/人

租赁用途

租赁房屋地址

房屋所在区

申请人

联系电话

申请租金减免类型

减免方式

  免收

  退还

  延长

  其他        

减免金额          万元

减免     天即:               日至               

申请材料列表

❏ 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 其他                              

❏ 租赁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             ❏ 其他                              

❏ 小微企业名录查询结果复印件(加盖公章) ❏ 其他                              

郑重承诺本单位承诺填写的所有信息和提交的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如有虚假,本单位愿为此承担相关责任,并主动配合国有房屋出租单位退还已减免的房屋租金。

   

                                       申请人签字:          

    (加 章)              

         

2022年内注册成立的单位可填写注册资本(万元)


附录2

行业名称

指标名称

计量单位

中型

小型

微型

农、林、牧、渔

营业收入Y)

万元

500≤Y<20000

50≤Y<500

Y<50

工业

从业人员X)

300≤X<1000

20≤X<300

X<20

营业收入Y)

万元

2000≤Y<40000

300≤Y<2000

Y<300

建筑业

营业收入Y)

万元

6000≤Y<80000

300≤Y<6000

Y<300

资产总额Z)

万元

5000≤Z<80000

300≤Z<5000

Z<300

批发业

从业人员X)

20≤X<200

5≤X<20

X<5

营业收入Y)

万元

5000≤Y<40000

1000≤Y<5000

Y<1000

零售业

从业人员X)

50≤X<300

10≤X<50

X<10

营业收入Y)

万元

500≤Y<20000

100≤Y<500

Y<100

交通运输业

从业人员X)

300≤X<1000

20≤X<300

X<20

营业收入Y)

万元

3000≤Y<30000

200≤Y<3000

Y<200

仓储业

从业人员X)

100≤X<200

20≤X<100

X<20

营业收入Y)

万元

1000≤Y<30000

100≤Y<1000

Y<100

邮政业

从业人员X)

300≤X<1000

20≤X<300

X<20

营业收入Y)

万元

2000≤Y<30000

100≤Y<2000

Y<100

住宿业

从业人员X)

100≤X<300

10≤X<100

X<10

营业收入Y)

万元

2000≤Y<10000

100≤Y<2000

Y<100

餐饮业

从业人员X)

100≤X<300

10≤X<100

X<10

营业收入Y)

万元

2000≤Y<10000

100≤Y<2000

Y<100

信息传输业

从业人员X)

100≤X<2000

10≤X<100

X<10

营业收入Y)

万元

1000≤Y<100000

100≤Y<1000

Y<100

软件和信息

技术服务业

从业人员X)

100≤X<300

10≤X<100

X<10

营业收入Y)

万元

1000≤Y<10000

50≤Y<1000

Y<50

房地产开发

经营

营业收入Y)

万元

1000≤Y<200000

100≤Y<1000

Y<100

资产总额Z)

万元

5000≤Z<10000

2000≤Z<5000

Z<2000

物业管理

从业人员X)

300≤X<1000

100≤X<300

X<100

营业收入Y)

万元

1000≤Y<5000

500≤Y<1000

Y<500

租赁和商务

服务业

从业人员X)

100≤X<300

10≤X<100

X<10

资产总额Z)

万元

8000≤Z<120000

100≤Z<8000

Z<100

其他未列明

行业

从业人员(X)

100≤X<300

10≤X<100

X<10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

:上表内容引自《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

300号),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微型企业只须满足所列指标中的一项即可。

附录3

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

行业

类别

类型

资产总额

货币金融服务

货币银行服务

银行业存款类

金融机构

中型

5000亿元(含)至40000亿元

小型

50亿元(含)至5000亿元

微型

50亿元以下

非货币银行服务

银行业非存款类

金融机构

中型

200亿元(含)至1000亿元

小型

50亿元(含)至200亿元

微型

50亿元以下

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及典当行

中型

200亿元(含)至1000亿元

小型

50亿元(含)至200亿元

微型

50亿元以下

资本市场服务

证券业金融机构

中型

100亿元(含)至1000亿元

小型

10亿元(含)至100亿元

微型

10亿元以下

保险业

保险业金融机构

中型

400亿元(含)至5000亿元

小型

20亿元(含)至400亿元

微型

20亿元以下

其他金融业

金融信托与管理

服务

信托公司

中型

400亿元(含)至1000亿元

小型

20亿元(含)至400亿元

微型

20亿元以下

控股公司服务

金融控股公司

中型

5000亿元(含)至40000亿元

小型

50亿元(含)至5000亿元

微型

50亿元以下

其他未包括的

金融业

除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

中型

200亿元(含)至1000亿元

小型

50亿元(含)至200亿元

微型

50亿元以下

:上表内容引自《关于印发〈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银发〔2015〕309号)。



附录4

三次产业划分规定

三次产业分类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

门类

大类

名称

第一产业

A

农、林、牧、渔业

1

农业

2

林业

3

畜牧业

4

渔业

第二产业

B

采矿业

6

煤炭开采和洗选业

7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

8

黑色金属矿采选业

9

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10

非金属矿采选业

12

其他采矿业

C

制造业

13

农副食品加工业

14

食品制造业

15

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

16

烟草制品业

17

纺织业

18

纺织服装、服饰业

19

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

20

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

21

家具制造业

22

造纸和纸制品业

23

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

24

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

25

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

26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27

医药制造业

28

化学纤维制造业

29

橡胶和塑料制品业

30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31

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32

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33

金属制品业

34

通用设备制造业

35

专用设备制造业

36

汽车制造业

37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

38

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

39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40

仪器仪表制造业

41

其他制造业

42

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44

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45

燃气生产和供应业

46

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E

建筑业

47

房屋建筑业

48

土木工程建筑业

49

建筑安装业

50

建筑装饰、装修和其他建筑业

第三产业

(服务业)

A 

5

农、林、牧、渔专业及辅助性活动

B 

11

开采专业及辅助性活动

C

43

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

F

批发和零售业

51

批发业

52

零售业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53

铁路运输业

54

道路运输业

55

水上运输业

56

航空运输业

57

管道运输业

58

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

59

装卸搬运和仓储业

60

邮政业

H

住宿和餐饮业

61

住宿业

62

餐饮业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63

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

64

互联网和相关服务

65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J

金融业

66

货币金融服务

67

资本市场服务

68

保险业

69

其他金融业

K

房地产业

70

房地产业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71

租赁业

72

商务服务业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73

研究和试验发展

74

专业技术服务业

75

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76

水利管理业

77

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

78

公共设施管理业

79

土地管理业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80

居民服务业

81

机动车、电子产品和日用产品修理业

82

其他服务业

P

教育

83

教育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84

卫生

85

社会工作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86

新闻和出版业

87

广播、电视、电影和录音制作业

88

文化艺术业

89

体育

90

娱乐业

S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91

中国共产党机关

92

国家机构

93

人民政协、民主党派

94

社会保障

95

群众团体、社会团体和其他成员组织

96

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及其他组织

T

国际组织

97

国际组织

:上表内容引自《关于修订<三次产业划分规定(2012)>的通知》(国统设管函〔2018〕74号)。


附件2

通州区国有房屋租金减免工作联络表

单位名称:                (盖章)

姓名

部门

职务

办公电话

手机

主管领导

牵头部门

负责人

牵头部门

联络员



附件3

国有房屋租金减免统计表

序号

主管部门

出租方名称

房屋所在行政区

出租房屋地址门牌号

承租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

分类

租赁用途

承租房屋面积(平方米)

减免

天数

减免租金总金额
(万元)

是否存在转租行为

区政府/市级部门/市管企业名称

XX有限公司

XX区

XXX街/路XX号XX房间

XX有限公司

小型/微型/个体

餐饮/办公/医疗保健/酒店/美容理发/超市便利店/仓储/培训教育/商场零售/便民服务/其他

00.0

00

00.0

/否


抄送:区委各部、委、办,区人大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

区检察院,区各人民团体。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13日印发


视频解读: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减免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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