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发〔2022〕1号)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州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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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政发〔2022〕1号)

各街道办事处,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现将《通州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

                              2022112

(此件公开发布)

通州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国务院工作规则》《北京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等法规文件以及区政府工作的总体要求,制定本规则。

二、区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必须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北京重要讲话精神和对城市副中心重要指示精神,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持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定捍卫“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科学把握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融入新发展格局,胸怀“两个大局”,牢记“国之大者”,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城市副中心党工委管委会和区委各项决策部署,严格依法履行政府职能,着力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示范区、新型城镇化示范区、京津冀区域协同发展示范区、与“北三县”一体化高质量发展示范区和国家绿色发展示范区,为建设和谐、宜居、美丽的大国首都,打造以首都为核心的世界级城市群作出副中心贡献。

三、区政府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准则:

(一)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牢记“看北京首先要从政治上看”的要求,在区委的领导下,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发扬“钉钉子”精神,周密谋划、用心操作,扎实做好城市副中心建设和通州发展各项工作,确保党中央国务院指示精神以及市委市政府、城市副中心党工委管委会决策部署和区委工作要求不折不扣贯彻落实。

(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始终与人民群众站在一起、想在一起、干在一起,扎实做好群众工作,把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积极回应群众关切,努力解决广大群众关心的突出问题,让全区人民更多、更好、更公平地共享城市副中心发展成果,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三)坚持牢牢把握城市副中心的功能定位。坚持“高起点、高标准、高水平”建设城市副中心,严格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2035年)》《北京城市副中心控制性详细规划(街区层面)(2016-2035)》《通州区总体规划(2016-2035)》和《北京城市副中心(通州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全力构建“一体两翼”新格局,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

(四)坚持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尊崇宪法和维护法律权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构建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

(五)坚持加强和改进工作作风。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市委、区委贯彻落实办法,坚决防止“四风”反弹回潮,坚决纠正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顽症;发扬唯实求真精神,大兴调查研究之风,走好新时代的群众路线,努力赢得人民群众的信赖和支持;大力倡导“马上就办、办就办好”的工作作风,以等不起的紧迫感、慢不得的危机感、坐不住的责任感,勇于担当、大胆作为,以时不我待、只争朝夕的精神,扎实推动工作落实。

(六)坚持质量第一、效率优先。深入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北京城市副中心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和北京市实施方案,切实把高质量发展体现到政府工作的方方面面,贯穿到城市副中心规划、建设、管理和经济社会发展各领域、全过程,建设经得起历史检验的千年之城。全面夯实基础工作,做到数字准、情况明、职责清、决策科学高效。完善政府行政管理方式,全面优化工作流程,做到分工明确、协调有序、高效运行。全面加强政府绩效管理,提高施政能力。

第二章 区政府组成人员职责

四、区政府实行区长负责制,区长领导区政府的全面工作。副区长协助区长工作。

五、区长召集和主持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区政府全体会议或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六、副区长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区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

七、区长离京出访、出差,应按规定向市政府、区委请示,并委托常务副区长主持政府工作。

八、区政府各部门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对本部门行政工作负总责。区政府各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法定职责和区政府的决定开展工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协同配合,确保政令畅通。区审计局在区长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九、全面正确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和生态保护等职能。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全面深化改革,深入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国家战略,高起点、高标准、高水平推进城市副中心建设。按照高质量发展的要求,统筹推进疏功能、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等各项工作,更加奋发有为地推动通州新发展。

十、坚决贯彻执行宏观调控政策。加强经济发展趋势研判,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并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切实发挥《北京城市副中心控制性详细规划(街区层面)(2016-2035)》《通州区总体规划(2016-2035)》和《北京城市副中心(通州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的规划引领和刚性约束作用,推动发展方式转变、高精尖现代产业体系构建、城市功能优化提升,实现高质量发展。

十一、依法严格市场监管。全面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健全完善监管体系,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维护市场的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充分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十二、加强社会治理制度和社会治理能力建设。全面落实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相关要求,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坚持精治、共治、法治,认真落实《北京市接诉即办工作条例》,做好“接诉即办、未诉先办”,持续抓好两个“关键小事”,完善基层社会管理服务,推动社会治理重心下移、力量下沉;健全公共安全体系,提高防灾减灾救灾能力,形成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相结合的社会管理体制机制,持续提升城市精细化、现代化管理水平,全力维护社会秩序和安全稳定。

十三、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紧紧围绕“七有五性”,坚持人人尽责、人人享有,坚守底线、突出重点、完善制度、引导预期,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围绕满足人民群众便利性、宜居性、多样性、公正性、安全性需求,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扎扎实实办好重要民生实事,切实做好教育、医疗、养老、住房等民生保障工作,努力提高民生保障和服务水平,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十四、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牢固树立并贯彻绿色低碳发展理念,加快推动国家绿色发展示范区建设。落实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强化大气、水、土壤等环境污染防治,加大环境监管执法力度,持续打好蓝天、碧水和净土保卫战。综合施策,精准治理,确保大气质量持续改善;深入落实河长制、林长制、田长制,优化大林大田生态空间,推进生态治理和修复,不断改善环境质量;加快海绵城市建设,加强河道景观提升与湿地保护,营造“亲水宜人”的城市滨水环境;严格落实生态环境建设相关规划,构建“一带、一轴、两环、一心”的绿色空间结构,营造“蓝绿交织、清新明亮、水城共融”的生态环境;深入推进“双碳”目标实施,全力打造低碳高效、生态优美的绿色之城。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十五、区政府及各组成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要求,建立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全面提高政府工作人员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高标准创建全国法治政府示范区。

十六、严格合法性审查和公平竞争审查。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乡镇提请区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提请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下发的文件,需附具本部门本单位法制机构的内部合法性审查意见,报送区政府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涉及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承办单位须在研究、起草过程中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并在提交区政府审议时,就公平竞争审查情况作出说明。实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注重发挥律师、专家学者在决策中的法律顾问作用。

十七、规范文件备案和清理。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要按规定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向市政府法制部门和区人大常委会备案。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乡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按规定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报区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不得排除、限制竞争。区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及时修改或废止与实际不相适应的政策措施和规范性文件,确保质量。

十八、完善行政执法体制机制,明确执法机构职责和权限,加强执法联动,落实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加强执法队伍建设,落实责任,强化监督,严格执法,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第五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九、要完善行政决策规则和程序。加强重大决策事项前期的调查研究,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是重大决策的程序性要求;其中,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是每一个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事项,每年邀请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公众代表列席不少于2次,每次邀请列席会议的代表人数不少于5人,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二十、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乡镇提请区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论证;涉及相关部门和街道乡镇的,应当事先充分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和舆情风险评估,必要时依法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

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二十一、区政府在作出事关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前,及时向区委请示报告;认真听取人大代表意见建议,依法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在区委领导下与区政协和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开展民主协商,广泛听取政协委员、民主人士以及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二、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义务。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把政务公开贯穿政务运行全过程,实行政务公开清单管理,推进行政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和结果公开,以公开促公正,提升政府执行力、公信力,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二十三、区政府各部门拟制公文时,要明确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等属性,拟不公开的,要依法依规说明理由。实行行政决策公开、行政决策目录公开,严格落实公开前保密审查机制,妥善处理好政务公开与保守国家秘密的关系。

二十四、通过政务公开让公众更大程度参与政策制定和执行。重点围绕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重要政策措施、重大建设项目和政府规范性文件等重要决策事项,完善民需汇集、民计采纳等工作机制,增进公众对政府工作的认同和支持。  

对涉及公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重大决策事项,在决策前向社会公布决策草案、决策依据,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并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情况。区政府定期向社会公开重大决策事项、政府工作报告重点任务、重要民生实事项目的落实情况。

二十五、加强政策解读,坚持政策制定与解读同步研究、同步部署、同步推进,做好政策吹风解读和预期引导。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影响市场预期等重要政策,要实事求是、有的放矢、形式丰富地开展解读,及时准确传递政策意图。

二十六、坚持分级分类、利企便民、集约节约原则,切实推动政府网站集约、规范、创新发展,将政府网站打造成更加全面的政务公开平台、更加权威的政策发布解读平台、更加及时的回应关切和便民服务平台,不断提升政府网上履职能力和服务水平。

二十七、高度重视政务舆情回应工作,切实增强舆情意识,落实回应责任。按照市有关要求,对涉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政务舆情,要在24小时内发布信息,调查处理结果应及时向社会发布。

二十八、完善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要以主动做好重要政策法规解读、妥善回应公众质疑、及时澄清不实传言、权威发布重大突发事件信息为重点,切实加强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建设,提升新闻发言人的履职能力。按照市有关要求,建立健全网络新闻发言人机制。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二十九、区政府要依法接受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监督、法律监督,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重大事项和专项工作并执行其所作出的决议,接受执法检查、询问和质询,备案规范性文件,依法列席相关会议;自觉接受区政协的民主监督,认真负责地通报工作,积极开展协商,虚心听取意见建议。依法依规办理区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

三十、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乡镇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自觉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认真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机关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区政府报告

三十一、要认真贯彻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做好行政复议工作,坚决纠正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三十二、要自觉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依法依规处理和改进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重大问题按要求公布处理结果。

三十三、要重视群众来信来访工作,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区政府领导及各部门、各街道乡镇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三十四、要认真贯彻落实《北京市接诉即办工作条例》,深刻认识接诉即办工作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不断强化责任意识,主动担当作为,区政府领导及各部门、各街道乡镇负责人要定期开展工作调度,推动诉求集中的高频、共性及难点问题的专项治理,更好满足群众的美好生活需要。

三十五、要严格绩效管理和行政问责,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健全激励约束、容错纠错机制,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八章  加强财政管理和审计监督

    三十六、区政府及各部门、各街道乡镇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严格规范预算收支管理,不得超标准、超范围执行预算;严格落实预算绩效任务主体责任,规范重大项目审批制度,规范大额资金使用审批流程;严格执行银行账户及资金存放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科学规范、公正透明的资金存放管理机制;严格执行政府采购、购买服务、评审等制度;严格执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内控制度建设,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和控制体系,压实内部监督主体责任,严肃严格执行财经纪律。

三十七、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乡镇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区审计局应当对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乡镇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三十八、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乡镇应当自觉接受审计监督,按照审计工作要求提供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业务、管理等资料,不得拒绝、拖延、谎报,各部门、各街道乡镇负责人要对本单位提供资料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涉及的国家政务信息系统和数据共享平台应当按照规定向区审计局开放。对未按规定提供相关资料的被审计单位,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三十九、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乡镇应当按照规定时间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并报告整改情况,区政府和有关主管机关、单位要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区审计局对各部门、各街道乡镇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领导干部和制定政策、完善制度的重要参考。

第九章 加强廉政建设

四十、区政府党组及各部门党组织要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持续推动区政府系统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必须坚持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推进,加强对全面从严治党各项工作的领导,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提高党的建设质量。

区政府组成人员应当带头遵守执行全面从严治党各项规定,自觉接受党组织、党员和群众监督,在全面从严治党中发挥示范表率作用。要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准则、纪律处分条例和党内监督条例,严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以身作则、率先垂范;要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支持纪检监察机关履行监督责任,抓好巡视巡察整改工作;要紧盯权力资源集中的重点部门、廉政风险较高的关键岗位以及重大项目建设、大额资金使用、国有产权转让、国企国资监管等重点领域,加强权力运行监督,切实扎牢不能腐的“笼子”,着力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体制机制。

四十一、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执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坚决不予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四十二、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其实施细则和市委、区委贯彻落实意见办法,严格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精神,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办公用房、公务用车、公务接待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三公”经费,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努力建设节约型机关。严格执行《节庆活动管理办法(试行)》《党政机关境内举办展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未经批准不得举办节庆展会等活动。

四十三、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以身作则,严格遵守各项规定,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带头反腐倡廉,自觉接受监督,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带头注重家庭家教家风,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教育引导其立德修身、遵纪守法、廉洁从业,切实做到为民、务实、清廉。

第十章 会议制度

    四十四、区政府实行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和区政府专题会议等会议制度。

    四十五、区政府全体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区政府组成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由区长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城市副中心党工委管委会指示精神及区委区政府重要决策部署;

    (二)通报区人民代表大会的重要决议和区政协全会情况;

    (三)讨论决定区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四)部署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及区政府全局性重要工作。

区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1次,必要时随时召开。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各街道乡镇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根据需要,可邀请城市副中心党工委管委会、区委、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领导,以及区委有关部门、区纪委区监委机关、群众团体、民主党派、工商联、新闻单位负责人及区政府法律顾问、特邀监察员列席。

    四十六、区政府常务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和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区长或由其委托常务副区长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全区重大规划、经济发展、改革开放、城市建设管理、社会治理等区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二)研究讨论需要向市政府、城市副中心党工委管委会请示或者向区委常委会汇报、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和向区政协通报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和通过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审定的议案或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重大事项草案;

    (四)研究讨论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制发、修改和废除;

    (五)讨论和决定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上非中央、市级政策性调整的需追加预算资金事项;

    (六)研究部署区政府阶段性重要工作;

    (七)讨论通过有关人事任免、责任追究等事项;

    (八)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区政府常务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到会方可召开,一般每周召开1次。区政府有关部门和街道乡镇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根据需要,可以邀请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有关负责人,其他有关单位的负责人,特邀监察员、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众代表列席会议。

    四十七、区政府专题会议,分为区长专题会议和副区长专题会议。区长专题会议由区长、常务副区长和分管副区长组成,由区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决定区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点、难点专项工作;

    (二)研究决定需要由区长统筹协调、多位副区长协同推进的有关事项;

(三)研究决定相关领域财政资金使用;

(四)需要研究的其他事项。

    一般每周召开1次,必要时随时召开。与议题相关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

    副区长专题会议由常务副区长、副区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落实城市副中心党工委管委会会议、区委常委会会议、书记专题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专题会议等有关决策部署;

    (二)研究向书记专题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报告及请示事项;

    (三)研究副区长分管领域专项工作;

(四)研究需要多个部门配合的工作;

(五)需要研究的其他议题。

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与议题相关的部门、单位有关负责人参加会议。

四十八、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专题会议审议的议题,须由分管副区长协调并审核后提出,报区长、常务副区长批准后,由区政府办公室统筹做出会议安排。除特殊紧急情况外,不临时安排议题;会议请示由议题提出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认真起草准备,至少于会议召开前3天报送区政府办公室。根据需要,区长可委托常务副区长审议拟提请区长专题会议研究的事项,会议意见报区长最终确定。

四十九、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专题会议讨论的议题内容涉及多个工作部门或单位的,议题提出部门应在会前充分征求相关部门和街道乡镇主要负责人的意见,并达成一致。必要时提请分管副区长、常务副区长协调,协调后仍有分歧的,议题提出部门应如实在会议上作出报告说明。

    五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提交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专题会议审议:

   (一)常务副区长、分管副区长在其职责范围内能够解决或能够共同研究解决的事项;

   (二)属于各部门、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事项;

   (三)部门、单位和其他部门、单位通过协调或协商能够解决的事项;

   (四)会前未经充分协调和论证的事项;

() 涉及公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重大决策,会前未完成社会征求意见的事项;

   (六)其他不属于会议议事范围的事项。

    五十一、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专题会议研究的重大事项、拟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应当附具区政府法制部门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

    五十二、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和区政府专题会议研究的议题,原则上由议题提出部门正职汇报。

五十三、区政府领导和各部门、各街道乡镇有关负责人应提前做好工作安排,确保按时参加区政府会议。除特殊原因外,原则上不应请假。区政府领导不能出席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专题会议的,需向区长请假。区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其他需要参会的人员请假,由区政府办公室汇总后向区长报告。

五十四、区政府常务会议的纪要由区长签发;区政府专题会议的纪要由主持会议的区长或副区长签发。

第十一章 公文审批制度

五十五、按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党政机关电子公文处理工作办法》《北京市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严格公文审批管理。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乡镇报送区政府的公文要注重质量和时效,突出政治性、思想性、针对性、指导性、可操作性,确保文件充分体现党中央国务院指示精神以及市委市政府、城市副中心党工委管委会决策部署和区委区政府工作要求,符合我区工作实际,依法合规、主题鲜明、文风端正、务实管用,并严格控制篇幅,原则上综合性文件不超过5000字,专项文件不超过3000

报送区政府的公文应遵守《北京市通州区党政机关公文基本格式标准》,由各部门、各街道乡镇主要负责人或其委托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电子公文同纸质公文具有同等效力;应按照职权和隶属关系行文,不得多头报送、越级报送;除直接交办事项、涉密事项、外事事项外,不得向区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也不得以个人名义向区政府报送公文。

五十六、报送区政府的请示性公文,涉及重点、难点事项的原则上应提前向区政府相关领导汇报情况;涉及其他部门、单位事项的,在报送前应主动与有关部门和单位沟通并达成一致意见;经协商后仍然存在意见分歧的,应在文中列明各方理据,并提出办理建议。

五十七、区政府各部门和各街道乡镇报送区政府审批的公文,必须经过区政府办公室统一处理,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签署意见后,按照区政府领导职责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送区长、常务副区长审批。

五十八、区政府领导对报送的公文,应尽快完成审批。对于一般报告性公文,领导圈阅表示阅知;对于有请示事项的公文,领导圈阅表示同意所请示事项。需要区长签批的公文,分管副区长应事先签署明确意见。

五十九、以区政府名义向市政府、城市副中心党工委管委会报送的“请示”“报告”类公文,由分管副区长审核、区长签发;以区政府名义向市政府和城市副中心党工委管委会有关部门报送的公文,原则上由分管副区长审核后签发。以区政府名义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议案、人事任免,由区长签署。以区政府名义下发的公文,由分管副区长审核、区长签发;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下发的公文,由分管副区长审核、常务副区长签发。

第十二章  印章使用制度

六十、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公文,按照第十一章相关条款规定完成公文审批程序后,即可用印。其他用印事项,需要向区政府报送用印请示,经区政府领导根据职权分工审批同意后方可用印。

六十一、使用区政府领导个人印章,须经区政府领导本人同意后,方可用印。

第十三章 内事活动制度

六十二、区政府领导不为区政府各部门和各街道乡镇的会议活动等签发贺信,不题字、题词,不为出版物作序。特殊情况,需经区政府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安排,一般不公开发表。

六十三、区政府领导原则上不出席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乡镇召开的一般性工作会议及事务性活动。未经区政府批准,不安排区政府领导出席各类剪彩、奠基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等,确需出席的,由区政府办公室从严统筹安排。未经批准,各类会议活动不安排区政府领导接见会议代表并合影。

六十四、区政府各部门和各街道乡镇举办的活动,如邀请市级或市级以上领导出席,须报区政府审批。

第十四章  外事活动制度

六十五、区政府领导出席外事活动由区政府外事办统筹安排。区政府各部门和各街道乡镇邀请区领导出席外事活动的,均应提前7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报区政府外事办。

区政府各部门和各街道乡镇申办、举办国际会议和重要涉外活动,由区政府外事办统筹提出审核意见并按程序报批。

六十六、区政府副区级(含)以上领导出国访问,经常务副区长审核,报区委书记、区长同意,按程序报市政府审批。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乡镇和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出访,经区政府外事办初审合格,报分管副区长同意,并经常务副区长审核后,报区委书记、区长审批。上述单位的处级副职及以下人员出国访问,经区政府外事办初审合格报分管副区长、常务副区长审批。

六十七、区政府领导要严格遵守外事纪律,出国访问次数、时间、国家数量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外事活动中接收的礼品由区政府外事办统一管理。

第十五章  督促检查和绩效管理制度

六十八、要将督促检查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抓紧抓实抓好,重点抓好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市委市政府、城市副中心党工委管委会和区委区政府重要工作部署,重要文件、重要会议、领导同志重要讲话、调研和批示以及其他决策事项贯彻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做到研究决策时提出督促检查要求,部署工作时明确督促检查事项,决策实施后检查落实情况。

六十九、根据“谁承办、谁督查”的原则,建立区政府统一领导、区政府办公室综合协调、区政府督查室组织实施的督促检查工作体系。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乡镇是区政府决策落实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是抓落实的第一责任人,也是本单位政府督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区政府办公室是区政府督促检查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综合协调、统筹推进全区政府系统督促检查工作;区政府督查室是履行区政府督促检查工作职责的专职机构,负责具体组织、统筹协调和指导督促各项集中督查和专项督查活动,采取明查与暗访相结合、专业督查与第三方评估相结合、联合督查与定期会商相结合的方式,确保重大决策部署落实。

七十、区政府各部门和各街道乡镇要按照各自的职责抓好区政府各项重要决议决策的落实和督办,切实做到凡政府交办的事项,有方案、有措施、有结果、有反馈,第一时间落实到位。

七十一、由区政府统一领导,区委综合考评办具体负责,对各部门和各街道乡镇全面履行职责情况实施绩效管理,实行日常考评和年终述职考评相结合,并统筹组织年终绩效考评。考评结果经区政府领导审阅后报区委常委会会议审议,并及时反馈各部门和各街道乡镇,督促整改提升。

第十六章  学习调研制度

七十二、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发挥“关键少数”的示范和表率作用,认真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规则》,严格落实《中共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积极参加理论中心组学习活动,努力成为学习型领导班子的精心组织者、积极促进者和自觉实践者。

区政府和各部门、各街道乡镇要坚持把学习党的创新理论同学习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贯通起来,大兴学习之风,推动理论武装工作深入开展,努力建设学习型机关。要对标城市副中心建设发展“世界眼光、国际标准、中国特色、高点定位”要求,不断提高政治领悟力、政治判断力、政治执行力,自觉增强学习本领,增强政治本领,增强改革创新本领,增强科学发展本领,增强依法行政本领,增强群众工作本领,增强狠抓落实本领,增强驾驭风险本领。

七十三、区政府领导要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关于加强调查研究工作的要求,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城市副中心党工委管委会重大决策部署和全区重点工作,聚焦群众关心的重点难点热点精选主题,实事求是安排调研内容,增强调研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积极推动调研成果转化为决策预案和工作措施。坚持问题导向,多采取“四不两直”调研方式,看问题调研点位不少于50%。深化蹲点调研,坚持把问题研究透,以点带面,在重点工作上实现新突破,适当安排“回头看”再调研。区政府领导要根据调研课题,每年至少形成1篇对实际工作有指导意义的调研报告。

第十七章作风和纪律

七十四、区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城市副中心党工委管委会和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任何工作部署都必须以贯彻党中央精神为前提,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严格遵守纪律,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区政府及各部门、各街道乡镇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和市委、区委贯彻落实意见办法,聚焦突出问题,狠抓整改落实要强化群众观念,增强公仆意识,走好新形势下的群众路线,提高做群众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始终与人民群众站在一起、想在一起、干在一起,努力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

七十五、区政府按要求每年向区委全面报告工作,并及时报告贯彻执行市委市政府和区委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及时报告区政府重要工作安排,及时请示重要紧急事项;将执行市委市政府、城市副中心党工委管委会和区委重要指示和决定的情况,进行专题报告。

七十六、要持续改进调查研究。区政府领导开展调研,要轻车简从,不搞层层陪同,最大限度减少随行人员和车辆,交通出行一般安排集体乘车。对重大事项和重点工作可采取集体调研方式,避免集中或轮番到一个点、一条线路调研,减轻基层和群众负担。相关单位要严格按照调研通知安排陪同人员,禁止不按通知要求自行增加相关人员到现场参加调研;到企业调研时,由区相关部门、街道乡镇协调企业按要求精简陪同人员。调研现场不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组织干部群众迎送。原则上不在外用餐,确需在外用餐休息时,按相关规定在调研单位机关食堂用自助餐,房间严格按照标准安排,按规定缴纳食宿费。

七十七、要精简会议,加强区政府会议的统筹谋划,按照精简、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清理、切实减少各类会议活动,严格控制会议时间和规模,合理确定参会人员范围,并严格按照市区有关规定组织好视频会议,严肃会议纪律,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

七十八、要精简文件,减少发文数量,严控发文篇幅。没有实质内容、照搬照抄上级文件的,由议事协调机构、部门或部门联合发文能够解决的,不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减少配套类、分工类文件数量,对于内容相关、政策配套的文件,应当同步起草、同步报送、同步上会,合并发文;原则上政策性文件不超过10页。严控简报数量,相关单位报区政府简报种类原则上不超过1种并严控篇幅,新增简报需请示区政府批准,积极推行电子化简报。

七十九、区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政府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八十、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执行区委的决策部署和区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做出决策部署和决定前,对外不得有任何与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区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公开发表涉及未经区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区政府会议决定或区长同意。

八十一、区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事项要及时向区政府报告。

八十二、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和报备制度。区长离京出访、出差、脱产学习、休假,应事前向市政府及区委请示。副区长离京出访、出差、脱产学习、休假,应事前向区长请示。区政府各部门和各街道乡镇的行政正职离京出访、出差、脱产学习、休假,应事前向区长、分管副区长请假,批准后方可外出,并按程序向区政府办公室报备。

八十三、区政府领导调研和会议活动新闻报道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除涉及重大会议活动和重大事件外,一般可安排在报刊、电视头条新闻之后,以突出民生和社会新闻。调研活动报道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把镜头和版面更多留给基层一线。会议活动报道要进一步压缩数量、字数和时长。

第十八章    

八十四、区政府派出机构、特设机构、临时机构、所属事业单位、议事协调机构的常设办事机构、市级垂直管理部门等工作机构适用本规则。

八十五、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州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通政发201810号)同时废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州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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