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通州区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通州区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京政办发〔2017〕49号)精神,加快推进北京城市副中心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结合通州区海绵城市建设试点经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城市规划、建设的管控,从“源头减排、过程控制、系统治理”着手,综合采用“渗、滞、蓄、净、用、排”等技术措施,统筹协调水量与水质、生态与安全、分布与集中、绿色与灰色、景观与功能、岸上与岸下、地上与地下等关系,有效控制城市降雨径流,最大限度地减少城市开发建设行为对原有自然水文特征和水生态环境造成的影响,使城市能够像“海绵”一样,在适应环境变化、抵御自然灾害等方面具有良好的“弹性”,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有利于达到修复城市水生态、涵养城市水资源、改善城市水环境、保障城市水安全、复兴城市水文化的多重目标。
第三条 通州区范围内新、改、扩建建设项目均应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理念,执行本办法,并严格落实《通州区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中规定的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年径流污染物控制率等指标要求。
第四条 通州区海绵城市建设应当遵循“规划引领、生态为本、统筹推进、因地制宜、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五条 区政府统筹本区域内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确定区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职责,并将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纳入绩效考核内容。
第六条 完善由区长任组长、分管副区长为副组长,区水务、规自、发改、住建、财政等单位为成员单位的通州区海绵城市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对海绵城市建设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研究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工作方案、计划,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和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海绵办”)设在区水务局,主要承担区海绵城市建设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协调统筹海绵城市建设的具体工作。
第七条 市规划自然资源委通州分局负责海绵城市建设的相关规划的编制、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将海绵城市的建设要求落实到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各相关专项规划中。在土地划拨、出让中落实海绵城市的建设要求。负责监督项目建设单位在设计方案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通过“多规合一”协同平台,在项目初审阶段或会商阶段推送海绵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并由海绵城市建设主管部门通过平台回复,明确提出项目的海绵城市建设要求(或项目的海绵城市审查要求)后,函告建设单位。
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将项目建设方案中符合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技术标准要求且方案合理的海绵建设内容在投资安排中予以考虑,负责权限内海绵城市建设相关项目的立项工作。
区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根据海绵城市建设相关技术规范、标准和要求,做好项目施工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本级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的海绵建设内容的资金筹措、保障、监管等工作,建立完善长效管护机制,对项目工作方案中的海绵城市专篇相应预算进行评审。
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和运营维护等相关工作。
第三章 规划建设与运行管理
第八条 在编制总体规划中,应结合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将海绵城市理念融入生态保护、水系布局、功能分区、水资源、绿地系统、环境保护、市政和交通基础设施等内容中,明确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年径流污染控制率和雨水资源利用率等控制目标。
第九条 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应将区域的径流总量控制等目标分解为建筑与小区、道路与广场、公园绿地的径流总量控制目标,并纳入地块控制指标。
第十条 在办理项目规划许可中,将项目是否落实“多规合一”阶段提出的海绵城市相关要求,或者是否取得《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审查意见》,纳入规划许可的核发条件。
第十一条 在项目初步设计阶段,依据规划的相关技术指标要求,同步编制海绵城市设计专篇,明确海绵城市建设工程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及技术参数等。
第十二条 审查主体在设计方案审查中,应要求项目单位提供的设计文件中包含海绵城市建设目标要求、工程设计方案和海绵城市计算书等具体设计内容,并征求区海绵办意见。不能满足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的,不得通过审查。
第十三条 设计单位在施工图中,应编制海绵城市设计说明篇章,在设计图纸中应根据审查通过的方案设计,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的相关规范和技术要求,进一步完善海绵城市要求的施工图设计,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根据通过审查的设计方案,对建设项目施工图中海绵城市的相关设计标准进行技术审查和把关,未按相关要求设计的施工图不能认定为合格。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水影响评价许可时,水务部门应当将审查建设项目是否符合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纳入许可核发条件。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对未按审查通过的海绵城市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的,应当认定为不合格,不得通过单位工程质量验收,项目不得交付使用。海绵城市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应提交竣工验收备案机关备案并随主体工程同步移交相关单位。
第十六条 按照“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确定海绵设施运维主体。市政公用项目的海绵城市设施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维护管理;公共建筑的海绵城市设施由产权单位负责维护管理,或委托物业单位进行管理;住宅小区等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海绵城市设施可委托物业管理单位进行管理;PPP项目的海绵城市设施按有关合同约定管理。
第四章 效果评估与监督考核
第十七条 区海绵办组织第三方定期对海绵城市建设效果进行评估。
第十八条 区海绵办定期对不同责任主体所管海绵设施建设成效进行监督考核,并在海绵城市建设领导小组会议上通报考核结果。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州区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通政办发〔2017〕20号)同时废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州区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