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复议北京市通州区园林绿化局信息公开案

日期:2021-09-01    来源: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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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通政复字〔2020〕34号

申请人:A公司

被申请人:北京市通州区园林绿化局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于2020年4月11日作出的通州区园林绿化局(2020)第2号—告《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于2020年4月15日以邮寄方式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补正,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为通州区张家湾镇齐善庄村腾退拆迁项目的实施主体,依法应负责本项目的各项手续办理、搬迁补偿资金筹措和腾退拆迁补偿的发放使用监管工作。故其对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关于本项目的专项腾退补偿资金的发放使用情况具有予以公开的责任和义务。但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答非所问,对此请求依法予以纠正。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12年1月22日向我局申请公开五方认定张某某08年前多出600余平米建筑物补偿的法律依据及多获得7亩土地补偿的法律依据。根据《通州区张家湾镇新一轮百万亩造林绿化工程集体土地上非住宅地上物腾退补偿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第三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并非《实施方案》实施主体,在土地腾退过程中形成的相关信息均由张家湾镇政府负责制作并保存,被申请人经检索亦未查询到申请人要求公开的相关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我局于2020年2月12日作出《告知书》告知申请人相关政府信息不存在,同时告知可以向张家湾镇政府咨询上述信息公开事宜,并告知其联系方式。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

被申请人于2020年1月21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关于张家湾镇齐善庄村张某某拆迁腾退:①入户调查表、②评估报告、③补偿协议、④专项拆迁补偿资金发放使用情况(明细)”。被申请人于当日作出区园林绿化局(2020)第1号—回《登记回执》,送达申请人。并于2020年2月12日作出《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其所申请的信息属于城市副中心景观生态林建设工程(张家湾镇)项目范围内,被申请人是项目的建设主体,负责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张家湾镇政府负责该项目土地流转、地上物腾退的相关工作。经与张家湾镇政府核实,申请中所涉及的地块正在进行地上物腾退组件工作,根据《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应向张家湾镇政府咨询,申请相关信息公开,同时告知联系电话,并送达申请人。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通州区张家湾镇新一轮百万亩造林绿化工程集体

土地上非住宅地上物腾退补偿实施方案》;

《登记回执》;

检索查询照片。

本机关认为:

一、被申请人具有作出该答复的法定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因此,被申请人具有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的法定职责。

二、被申请人作出答复的程序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0年1月21日收到申请人所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于2020年2月12日作出《告知书》,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程序合法。

三、被申请人作出答复的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问题

根据《通州区张家湾镇新一轮百万亩造林绿化工程集体土地上非住宅地上物腾退补偿实施方案》第三条:“北京市通州区园林绿化局是本项目的实施主体,负责本项目各项手续办理、搬迁补偿资金筹措并足额到位等工作。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人民政府为本项目的责任主体,即项目腾退主体(以下简称腾退主体),具体做好组织实施、宣传动员、矛盾化解、信访维稳、安全检查、信息公开、法律服务及协调村委会积极配合相关工作。并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测绘、评估、拆迁、拆除、审计服务机构”之规定,申请人所申请信息应由张家湾镇政府负责公开。本案中,被申请人依据《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告知申请人向张家湾镇政府申请信息公开并告知联系方式并无不当。但被申请人《告知书》表述为《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有误,鉴于并未对申请人权利义务造成实际影响,本机关在此予以指正。另,被申请人经检索未查询到相关信息。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通州区园林绿化局(2020)第2号—告《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主办: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     承办: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通州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政府网站标识码:1101120001 京公网安备 11011202002947号 京ICP备2001525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