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某复议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案

日期:2021-04-08    来源: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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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通政复字〔2020〕12号

申请人:高某某

被申请人: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0年1月15日作出的马政信息(2019)第47号-非政《答复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补正后,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0年1月15日作出的《告知书》,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答复。

申请人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申请人所要求公开的信息是政务信息,而非党务信息,其作出的非政府信息的答复与法不符。

被申请人称:2019年12月26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要求获取“认定问责2018年9月30日故意毁坏马驹桥镇大葛庄村临一号院纠正违法或善后工作的情况向复议机关的反馈情况”(以下简称“反馈情况”)的申请。经调查,申请人申请的相关信息属于党务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故向申请人出具了《告知书》。被申请人的程序合法,请求驳回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

2019年12月26日,被申请人受理了申请人提出的要求获取“反馈情况”政府信息的公开申请。被申请人对所申请的信息进行甄别,认为制定主体应为镇党委部门,故判定申请人申请的信息为党务信息。2020年1月15日,被申请人作出了《告知书》。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登记回执》;

2.《告知书》。

本机关认为:

一、被申请人具有作出该答复的法定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而本案中,被申请人作为乡镇人民政府,负有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的法定职责。

二、被申请人作出答复的程序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19年12月26日收到申请人所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2020年1月15日作出《告知书》,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程序合法。

三、被申请人作出答复的认定事实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而本案中,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反馈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属于行政机关的履职行为,被申请人仅凭申请人的信息申请描述就径行认定为党务信息,明显未尽到甄别、查询、翻阅和检索的法定职责,故其作出的《告知书》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予撤销。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1目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于2020年1月15日作出的马政信息(2019)第47号-非政《告知书》,并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答复。

如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二○年五月八日

主办: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     承办: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北京市通州区政务服务管理局    政府网站标识码:1101120001 京公网安备 11011202002947号 京ICP备2001525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