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诉某镇政府不履行赔偿案

日期:2020-12-24    来源: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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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就行政赔偿争议提出复议请求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杨某诉某镇政府不履行赔偿案

一、案件情况

杨某于2018年5月11日向某镇政府提交《行政赔偿申请书》,但某镇政府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故杨某提出复议申请,要求确认某镇政府逾期未答复行为违法,并要求责令某政府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给予国家赔偿。

二、审理结果

复议机关经审查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申请人作为赔偿请求人依法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其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的受理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杨某的复议申请。

三、分析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赔偿请求人对于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不予赔偿决定不服的,应当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之诉。在行政复议程序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行政赔偿请求应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由于具体行政行为的违法性得到确认是决定行政赔偿的基本前提,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并未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仅是就行政赔偿争议提出复议请求,则行政复议机关便不具备决定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是否给予行政赔偿的基础,因而不符合行政复议的法定受理条件。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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