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发放困境家庭服务对象入住
社会福利机构补贴工作细则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北京市困境家庭服务对象入住社会福利机构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京民福发〔2016〕216号)精神,推进我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发挥属地主体责任,保障困境家庭老年人、残疾人基本服务需求,探索创建我区老残一体长期护理保障制度,推动构建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与服务对象实际需求相适应的适度普惠型社会福利服务体系,进一步规范社会福利机构困境家庭服务对象入住社会福利机构补贴的发放和使用管理,深入开展社会福利表格专项清理规范工作,以实际成效为社会福利机构减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服务对象范围
本实施细则所称困境家庭服务对象(以下简称“服务对象”),是指具有本区户籍,服务对象本人或其代理人提出申请,并自愿负担一定自付费用,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自然人:
(一)低保或低收入家庭中年满60周岁的失能老年人或年满80周岁的高龄老年人以及享受民政部门重残人生活困难补助的残疾人;
(二)根据《北京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公办养老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15〕8号)规定,入住我区养老机构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中的失能老年人或年满70周岁的老年人(含其重残的独生子女);
(三)年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的失业且无稳定性收入的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且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视力或肢体残疾,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或精神残疾。
服务对象身份经民政、卫健或残联部门确认,通过第三方评估认定具备享受入住机构条件后,由各乡镇、街道本着就近原则,安排入住提供服务的养老机构、残障人康复机构等各类社会福利机构(以下简称“福利机构”),其中,精神类残疾安置在专门的机构(北京市通州区精神病医院)。
二、补助标准
本办法所需资金,纳入市、区两级财政年度预算统筹保障,具体补助标准如下 :
(一)市级补助标准
1.低保家庭服务对象,给予每人每月1200元市级定额补助。
2.低收入家庭服务对象,给予每人每月1000元市级定额补助。
3.入住我区养老机构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服务对象,给予每人每月1000元市级定额补助
4.除1、2、3款外的其他残疾人服务对象,给予每人每月400元市级定额补助。
(二)区级补助标准
区级补助标准,按照市级补助标准的1:1比例配套。
(三)精神福利机构(北京市通州区精神病医院)服务对象每月负担额度低于市、区补助标准的,以当月实际负担额度为准。
(四)对收住失能老年人和残疾人达到一定规模的福利机构购置康复器材的,在规定的康复器材目录范围内按比例给予市级一次性补贴,具体标准为:
1.收住失能老年人和残疾人30名以上的,按照购置康复器材总额50%的比例给予补贴,最高补贴不超过40万元。
2.收住失能老年人和残疾人50名以上的,按照购置康复器材总额60%的比例给予补贴,最高补贴不超过60万元。
(五)因服务对象转为非服务对象、出院、死亡及其他原因终止服务合同等情况,导致福利机构月度内提供服务不足15天的,不纳入按月补助统计。
三、补助方式
(一)采取“先服务、后结算”的方式。按照区民政部门公布的福利机构面向服务对象的专门收费价格,服务对象足额缴纳费用即可入住福利机构享受基本服务。
(二)每年9月底前,区民政局、财政局、残联共同制定下一年度市级定额补助的资金申请,并共同编制下一年度定额补助资金预算。
接收困境家庭服务对象的福利机构,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向区民政局提供上季度补助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北京市通州区困境家庭服务对象入住社会福利机构补助申请书》(附件7);
2、《北京市通州区困境家庭服务对象入住社会福利机构服务月统计表》(附件8);
3、服务对象与社会福利机构签定的《养老机构入住协议》或《入院协议》复印件一份(加盖单位公章);
4、服务对象入住缴费相关票据复印件一份(加盖单位公章);
5、福利机构开户行证明(加盖单位公章);
6、福利机构营业执照或备案证明复印件(每年第一季度提交;加盖单位公章)
经区民政部门审核无误后,按照季度向收住提供服务的机构拨付补助资金。
四、福利机构选取条件
通州区承担为服务对象提供服务的福利机构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依法取得民政部门设立许可或备案;精神残疾机构为北京市通州区精神病医院,能满足失能及高龄服务对象生活照料、医疗康复、精神慰藉等方面的基本需求。
(二)建立符合机构实际工作需要的规章制度,各岗位职责和管理制度明确,管理人员配备合理,入院人员档案完整、规范。
(三)服务安全周到,体现人性化。膳食服务卫生、营养,并能满足失能及高龄老年人或残疾人特殊饮食需求;养老护理员和不能完全自理服务对象配比不得低于1:4,生活照料服务能够实现24小时值班和程序化护理,做到居室内环境清洁、基本无异味;具备相应医疗资质,做到定期、定时护理和开展康复活动。
(四)收取服务对象个人的费用,按照区民政部门向社会公布的服务对象专门收费价格执行,不得擅自变更或变相收取其他费用。
区民政部门根据服务对象人员数量及服务需求,从符合条件的福利机构中择优选择适当数量的福利机构为服务对象提供服务。福利机构名单确定后由区民政部门在其官方网站及其他区级媒体上向社会公布福利机构的收费、地址及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五、申请与核准程序
(一)申请。服务对象本人或其代理人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民政受理窗口提出入住福利机构申请,需提供以下材料:
1.《北京市困境家庭服务对象入住社会福利机构补助申请表》(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表》)一式两份;
2.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3.《北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北京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或《北京市第三代残疾人证(智能卡)》原件;
4.近期2寸免冠照片4张;
5.残疾人服务对象需提供有效期内的第二代残疾人证或北京市第三代残疾人证(智能卡)、失业且无稳定性收入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通过政府内部数据库查询能够确认申请人资格的,申请人只需提供《申请表》一式两份,不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服务对象的代理人作为申请人提出申请的,应当同时提供服务对象本人委托书。
申请人应当如实向申请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受理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事项无关的材料。
(二)受理与初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时,应当对申请人或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对,申请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备的,应当填写《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附件2),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或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于受理申请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在《北京市困境家庭服务对象申请入住社会福利机构补助核准表》(附件3)上出具初审意见,初审合格的,及时报区民政部门审核。初审不合格的,及时书面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并退还其全部材料。
(三)审查与公示。区民政部门自收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材料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反馈至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由其将审查结果在申请人居住地社区(村)进行公示(附件4),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有异议的,经调查核实,各镇、街道及时书面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并退还材料。
(四)核准。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区民政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并制作告知书(附件5),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将告知书转达申请人,服务对象自次月起获得享受入住福利机构补助条件。
(五)安排入住。根据申请人入住意愿,结合民政、卫健、残联等部门审核和第三方评估结果,统筹协调安排入住相应类别的福利机构。同等条件下,养老机构应优先接收入住。
(六)备案。每季度首月15日前,区民政部门、残联部门汇总上一季度核准结果,填写《北京市困境家庭服务对象申请入住社会福利机构补助核准汇总表》(附件6),向市民政局、市残联报备。
已入住本区定点社会福利机构、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老年人及残疾人,可参照以上程序和要求申请办理补助手续,从实施细则实施之日起享受补贴;在跨区迁移后重新申请且符合条件的延续享受补贴。
(七)社会福利机构申请康复器材一次性补贴的,应持相关票据和附件向区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社会福利机构购置康复器材补贴申请审批表》(附件9),经区民政部门会同残联部门审核后分别报市民政局、市残联,经市残联评估后,市民政局依据评估结果会同市财政局下达一次性补贴资金。待市级补贴资金到位后,区民政部门按照程序下达区级一次性补贴资金。
六、复审
区民政部门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两次集中复审工作,在每年6月15日至30日、12月15日至30日对入住养老机构的困境家庭服务对象归集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抽查、核查,并及时做出复审决定,汇总情况后向市民政局报备。服务对象因出院或死亡等情况终止服务合同的,福利机构应于当月向区民政部门报告。
七、变更与终止
出现以下情况时,服务对象享受入住福利机构补助条件视为失效,须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重新办理:
(一)服务对象自获得入住福利机构条件之日起,6个月内未按规定入住福利机构的;
(二)服务对象自与福利机构终止服务合同之日起,超过6个月的;
(三)服务对象户口迁出本区后又迁回的;
(四)区民政部门认为存在其他情况需要重新办理的。
八、监督管理
(一)区民政部门负责本地区服务对象入住福利机构相关工作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指导工作。区财政部门负责补助金的资金保障工作。区卫健部门负责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申请人的确认和指导福利机构医疗资源配置等工作。区残联部门负责认定残疾人等级和配合审核购置康复器材补贴工作。
(二)福利机构承担服务保障职能,负责接收安置本区域服务对象。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为服务对象提供服务。
(三)福利机构出现以下情况的,区民政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达标应依法注销许可。
1.无正当理由,拒绝为服务对象提供服务的;
2.未经区民政部门审批,对服务对象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变相收取其他费用的;
3.因管理和服务质量不达标、遭到服务对象或其家属投诉3次及以上并被查实的;
福利机构出现其他违反《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9号)、《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和《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63号)的行为,依照相应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四)存在虚报、套取、冒领、挪用政府补贴资金行为的,一经查实,及时追回问题资金,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严肃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五)服务对象入住福利机构工作统一纳入社会福利管理信息系统,并逐步实现与本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平台、残疾人信息管理系统的对接和信息共享。
九、附则
(一)《北京市通州区民政局、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北京市通州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北京市通州区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通州区困境家庭服务对象入住社会福利机构补助实施细则>(通民政文〔2017〕33号)同时废除。
(二)本实施细则的各项补助标准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北京市困境家庭服务对象入住社会福利机构补助
申请表;
2.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
3.北京市困境家庭服务对象入住社会福利机构补助
核准表;
4.北京市困境家庭服务对象入住社会福利机构补助
公示书;
5.准予/不予补助告知书;
6.北京市困境家庭服务对象入住社会福利机构补助核准汇总表;
7.北京市通州区困境家庭服务对象入住社会福利
机构补助申请书;
8.北京市通州区困境家庭服务对象入住社会福利
机构服务月统计表;
9.社会福利机构购置康复器材补贴申请表。
北京市通州区民政局 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
北京市通州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北京市通州区残疾人联合会
2020年4月26日
附件1
编号:_________
北京市困境家庭服务对象入住社会福利机构补助申请表
所在区:_________________ 街道(乡镇):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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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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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2寸 免冠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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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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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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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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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残疾人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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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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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家庭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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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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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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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性质 |
□农业 □非农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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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身份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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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委托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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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申请人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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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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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基本信息 |
姓名 |
与申请人关系 |
工作单位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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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选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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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复印件黏贴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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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填项
承 诺 书
本人 (姓名)(与申请人关系为 )在此郑重承诺: 1.保证申请人入住机构期间,一旦患有精神病或传染病或存在其他不宜入住机构情况时,将自愿、无条件与机构终止服务合同,暂时放弃入住社会福利机构补助待遇; 2.保证在申请人出现疾病、申请人单方面原因造成的意外伤害、自然死亡等需要办理就医手续或处理相关善后事宜等重大或紧急情况时,会在第一时间主动配合社会福利机构工作,承担法定义务; 3.保证并督促申请人遵守行业法规规章和社会福利机构内部管理制度,遵守《北京市困境家庭服务对象入住社会福利机构补助实施办法》有关规定; 4.诚实守信,保证在申请人被取消低保、低收入待遇、死亡或其他原因终止服务合同以及临时出院(10日及以上)等引起补助情况发生变化时,于3日内主动报告申请人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民政科和区民政局。 违反以上承诺,本人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后果和法律责任。
承诺人签字: 承诺日期: 年 月 日 |
街道(乡镇)民政科受理人签名: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
填写说明:
1.所有信息以填表时状态为准;
2.申请人在符合实际情况□打“√”;3.本表格一式两份。
附件2
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
×××:您好!
我们于_____年___月___日收到您提交的__________ ___________申请材料。经审核,该申请中有如下材料欠缺或表达不清,请您在收到本补正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正。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予补正的,视为您放弃本次申请。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审查期限。
1.……
2.……
3.……
(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1.该文书适用于在申请入住补助时材料欠缺情形;
2.该文书由街道或乡镇使用。
附件3 编号:
北京市困境家庭服务对象入住
社会福利机构补助核准表
所在区: 街道(乡镇):
申请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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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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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寸免冠照片 |
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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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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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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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家庭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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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性质 |
农业 □非农业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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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乡镇) 民政科 初审情况 |
经核实,申请人(姓名) : 1.有关材料反映情况 □属实 □不属实,具体情况是 2.生活自理能力状况:□能够完全自理 □不能完全自理 经办人: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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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评估机构评估结论 |
经评估,申请人(姓名) 生活自理能力等级为: □自理 □不能完全自理 评估人: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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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公示 情况 |
□无异议 □有异议, 具体情况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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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民政局核 准意见 |
经核查,申请人(姓名) : 1.符合北京市困境家庭服务对象入住社会福利机构补助条件,从 年 月 日起,入住社会福利机构期间享受补助。 2.不符合北京市困境家庭服务对象入住社会福利机构补助条件,理由是 经办人: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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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停止享受补助时间: 年 月 日,停止享受补助原因: □死亡 □户口从本区迁出 □被取消低保待遇 □与社会福利机构间服务合同终止 □补助资格逾期未入住社会福利机构 □其他,情况是 经办人: (盖章) 年 月 日 |
附件4
北京市困境家庭服务对象入住社会福利机构补助公示书
所在区: 街道(乡镇): 居(村)委会:
申请人 基本信息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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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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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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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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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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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 |
□农业 □非农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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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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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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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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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结果 |
□完全自理 □不能完全自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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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 基本信息 (可不公开) |
与申请关系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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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时间: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区民政局举报电话:61577610
附件5
准予补助告知书
____________:
您于_____年___月___日向我局提交了北京市困境家庭服务对象入住社会福利机构补助申请材料。经审查,您符合《北京市困境家庭服务对象入住社会福利机构补助实施办法》规定的条件,准予享受入住社会福利机构补助。自____年___月___日起,6个月内,入住_________(机构名称),可以享受本补助待遇。
超出6个月,未入住___________(机构名称),本次审核给予的补助待遇自动终止。如需继续享受本补助,可依据以上补助办法第五条规定程序和要求,提请复核。
特此告知。
北京市_______区民政局
年 月 日
北京市民政局送达回证
受送达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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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 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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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文件名称 |
北京市困境家庭服务对象入住社会福利机构补助审核结果《准予补助告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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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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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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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日期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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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 达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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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件人签名或盖章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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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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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补助告知书
____________:
您于____年__月__日向我局提交了关于北京市困境家庭服务对象入住社会福利机构补助申请材料。经审查,由于___________ ___________,您不符合《北京市困境家庭服务对象入住社会福利机构补助实施办法》规定的条件(“21.建议明确具体条款”),决定不予入住社会福利机构补助。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________区人民政府或市民政局提出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告知。
北京市_______区民政局
年 月 日
北京市民政局送达回证
受送达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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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 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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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文件名称 |
北京市困境家庭服务对象入住社会福利机构补助审核结果《不予补助告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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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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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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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日期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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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 达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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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件人签名或盖章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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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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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
北京市困境家庭服务对象入住社会福利机构补助核准2020年第 三 季度汇总表
通州区民政局(盖章)
入住人姓名 |
性别 |
户籍地址 |
身份证号 |
入住机构名称 |
核准时间 |
实际入住时间 |
备注 |
张玉合 |
女 |
通州区永顺镇东潞苑小区一区11号楼3单元1601号 |
110************022 |
北京市通州区永顺镇静心养老照料中心 |
2020年8月24日 |
2020年8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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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 年 月
附件7
北京市通州区困境家庭服务对象
入住社会福利机构补助申请书
通州区民政局:
2020年度第3季度,本机构恪守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法规规章及行业管理制度,诚信经营,服务为本,较好地承接了本区困境家庭服务对象入住服务工作。根据市民政局、财政局、卫健委、市残联《北京市困境家庭服务对象入住社会福利机构补助实施办法》、《通州区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发放困境家庭服务对象入住社会福利机构补贴工作细则》,现申请服务补助,并声明如下:
一、我单位保证所有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所提交服务统计月报表能够真实、完整反映2020年度第3季度我单位提供社会福利服务的状况。
二、我单位确信所开票据为正式税务发票,且已全部提交,并保证其真实性和有效性,符合相关规定,并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三、我单位保证按照规定时限、地点接受票据核查,并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2020年第3季度,我机构符合补助条件的3个月服务总量为2人次,其中经评估为低保家庭服务对象的服务量为0人次,低收入家庭服务对象的服务量为0人次,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服务对象的服务量为2人次,其他符合补助条件的残疾人服务对象服务量为0人次。
该季度各月份服务记录如下:
月份 |
7月 |
8月 |
9月 |
小计 |
低保家庭服务对象的服务量 |
0 |
0 |
0 |
0 |
低收入家庭服务对象的服务量 |
0 |
0 |
0 |
0 |
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服务对象服务量 |
0 |
1 |
1 |
2 |
其他符合补助条件的残疾人服务对象服务量 |
0 |
0 |
0 |
0 |
合计 |
0 |
1 |
1 |
2 |
为低保家庭服务对象提供的福利服务补助标准为2400元/人/月,申请资助0元;为低收入家庭服务对象提供的福利服务补助标准为2000元/人/月,申请资助0元;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服务对象提供的福利服务补助标准为2000元/人/月,申请资助4000元;为其他符合补助条件的残疾人服务对象提供的福利服务补助标准为800元/人/月,申请资助0元,(其中:入住北京市通州区精神病院服务对象补助标准为每月负担额度低于市、区补助标准的,以当月实际负担额度为准,申请资助0元。),拟申请资助总额4000元。
申请机构 (盖章):
申请机构法人(签名):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8
北京市通州区困境家庭服务对象入住社会福利机构
服务月统计表2020年7-9月
(定点福利机构填报)
机构现有床位数 |
93 |
本月服务对象在院人数 |
1 |
服务人数 |
2 |
||
序号 |
服务对象 姓名 |
身份证号 |
家庭联系电话 |
入住时间 |
入住房间号 |
当月交费 发票号 |
服务对象 类别 |
1 |
张玉合 |
XXX |
XXX |
自8月1日 至9月30日 |
XXX |
XXXXXX、XXXX |
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 |
|
|
|
|
自 月 日 至 月 日 |
|
|
|
填表人: 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
填表时间:_____________ 机构盖章:__________
附件9
社会福利机构购置康复器材补贴申请表
基本 情况 |
机构名称 |
|
联系电话 |
|
|
详细地址 |
|
法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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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时间 |
|
注册机关 |
|
||
机构设立许可 (设置批准) 证书 |
|
机构登记证书编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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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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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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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类型 |
事业单位□ 民办非企业单位□ 工商企业□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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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类别 (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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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养老机构□ 残疾人福利机构□ 其他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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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民政部门□ 残联系统□ 街乡镇办□ 民办□ 其他□ 财政预算□ 自收自支□ 公办民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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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是否享受市残联职业康复劳动项目资助: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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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现床位总数: 张;入住残疾人数: 名(其中一二级视力肢体和一二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数: 名;其他: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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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盖机构印章 |
按照规定,已购置康复器材共 元,现申请一次性补贴 元。 签字 : 盖 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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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民政、残联 审核意见 |
残联盖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
民政盖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
|||
市民政、残联 审核意见 |
残联盖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
民政盖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
|||
备 注 |
|
||||
注:本表一式5份,机构及市、区民政和残联部门各执1份。
北京市通州区民政局综合办公室 2020年4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