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要求撤销人社局核定工龄答复案

日期:2020-05-25    来源:区司法局

分享:
字号:        

人社局在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时具有核定工龄的法定职责

——陈某要求撤销人社局核定工龄答复案

一、案件情况

陈某1944年出生,1964年5月参加工作,1993年12月由北京铁路分局西直门车务段审批退休,退休时间为1994年1月1日,陈某本人不足50周岁(未达到国家规定法定退休年龄)即由原单位审批退休办理病退手续。1998年9月按照《28号通知》的规定,陈某的基本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由原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移交地方管理后,在保证原待遇不变的前提下,对移交人员的工龄按照实际工作年限精算到月,结合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录入相关要求,核定视同缴费年限29年5个月,实际缴费年限4个月,缴费年限合计为29年9个月。

2018年9月10日,陈某向区人社局提出申请,请求区人社局对于陈某的工龄重新进行审核,区人社局收到后于2018年9月17日作出《答复》,《答复》内容是核定工龄信息无误,鉴于陈某是退休后移交地方人员,原退休审批错误,撤销该审批非人社局法定职责。《答复》于当日送达给陈某。陈某不服该《答复》,于2018年9月19日申请行政复议。

二、审理结果

  通州区人民政府经审理后认为,依据《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市政府令183号)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区人社局作为通州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负有办理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养老保险的法定职责。

又依据《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第六款规定“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后,原行业统筹企业已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原待遇原则上维持不变。”《北京市劳动局关于企业从事特殊工种人员计发基本养老金时工龄折算问题的复函》第二条规定:折算工龄不视同缴费年限。本案中,陈某1964年5月参加工作,1994年1月退休,工龄按照实际工作年限精算到月,结合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录入相关要求,核定视同缴费年限29年5个月,实际缴费年限4个月,缴费年限合计为29年9个月,信息无误。因此,区人社局作出的《答复》履行了法定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维持区人社局作出的《答复》。

三、分析意见

《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市政府令183号)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第二十二条规定,被保险人符合下列条件的,自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后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一)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办理相关手续的;(二)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基本养老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放。据此,人社局作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负有办理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养老保险的法定职责,同时具有在核定养老保险待遇时核定职工工龄的职责。本案中,区人社局接到申请人的工龄复核申请后,进行了重新核定,并将核定结果书面回复,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法条链接】

《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第四条、第二十二条

主办: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     承办: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北京市通州区政务服务管理局    政府网站标识码:1101120001 京公网安备 11011202002947号 京ICP备2001525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