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
区生态环境局、区财政局制定的《通州区行政事业单位餐饮业油烟净化设施提标改造补助办法(修订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通州区行政事业单位餐饮业油烟
净化设施提标改造补助办法(修订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北京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落实《北京市2018-2020年餐饮业大气污染防治专项实施方案》要求,对行政事业单位实施餐饮油烟净化设施提标改造进行补助,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补助单位范围
第二条 补助单位范围包括区财政供养的全额拨款行政事业单位、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不包含以购买服务方式供餐的食堂,不包含社会及群团组织,不包含2020年底前已纳入拆迁计划的单位。
市财政供养全额拨款行政事业单位改造参照本办法予以补助。
第三条 补助单位范围包含街道、乡镇政府机关及下属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章 补助资金范围
第四条 补助资金包含油烟净化设施采购、安装费用、因提标改造必须进行的集烟罩、降噪设备及烟道改造、引风机改造费用、原油烟净化设备拆除费用等。不包含厨房其他设备及装修等工程费用,不包含清洗运维费用。
第五条 补助单位承诺改造后使用年限不低于3年(含以租赁方式进行改造的)。
第四章 补助资金标准
第六条 油烟净化设备按1个烟道安装1台油烟净化设备计,油烟净化设备采购、安装费用按每灶头1.5万元或每风量6元补助,集烟罩及烟道改造按6个灶头及以下1万元计,设置多个集烟罩的,总额不超过2万元。
第七条 每个食堂补助资金总额原则不超过15万元,改造资金确实无法满足改造需求的单位,向区生态环境局提请一事一议,由区生态环境局报请区财政局同意后进行补助。
第八条 以租赁方式进行改造的,按平均每灶头2万元一次性补助,补助总额不超过15万元。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2020年1月底前向区生态环境局提交符合补助单位范围的本系统单位名单、改造台账,并对本单位及其下属单位财政供养属性、改造台账的真实性负责。2020年之后设立的行政事业单位改造资金纳入本单位财政预算。
第十条 乡镇、街道负责对行政事业单位提供的在本辖区内的拟申请补助的单位在本辖区合属或共用食堂情况进行核定,并向区生态环境局提交核定结果。
第十一条 区委编办负责提供区属各行政事业单位属性,区生态环境局依据编办提供的名单确定资金补助单位名单,依据补助标准及评审结果确认补助资金金额。
第五章 补助资金申请与拨付
第十二条 区生态环境局委托专业资金评审单位对尚未改造的行政事业单位补助资金申请及使用情况进行事前、事后评审,对已改造完成的单位进行事后评审,对财政绩效进行跟踪审计与评价。
第十三条 评审内容包括各申请单位的财政供养属性、各下属或派驻/派出单位食堂申请补助资金的属性符合性、资金申请范围符合性、享受市级或其他改造补助情况确认,改造内容及工作量符合性、改造合同及完成符合性、实际完成情况确认,改造实际支出、资金补助总额确认,验收材料及其符合性确认,补助资金拨付到位确认、财政绩效评审预评。
第一节:未改造单位资金评审及拨付
第十四条 补助资金申请和拨付按启动资金和余款两个阶段进行。各区属行政事业单位为其及其各下属或派驻/派出单位的补助资金申请主体。区生态环境局委托专家对各改造主体上报的改造方案进行评审,并形成评审意见。
第十五条 启动资金于改造方案通过专家评审并签订改造协议/合同后提交材料(均需加盖公章),包括:
1.行政事业单位财政属性承诺书/证明;
2.租赁办公用房租期证明/租赁合同或相关说明;
3.油烟净化设备安装使用期限承诺书;
4.油烟净化设备改造协议/合同;
5.改造方案(包含但不限于三项污染物同步改造的油烟净化设备、集烟罩、烟道)。
第十六条 启动资金拨付金额为专家评审确定金额的60%。
第十七条 余款资金拨付前进行事后评审,于验收完成后提交材料(均需加盖公章),包括:
1.改造前后现场对比照片;
2.改造后三项污染物监测报告(以区生态环境局委托监测结果为准);
3.资金评审报告;
4.改造相关票据。
第十八条 余款金额为实际支出资金(不高于事后评审资金)减去启动资金,实际支出金额超出事后评审金额部分不予补助。
第十九条 资金拨付渠道为由区生态环境局代拨至行政事业单位申请主体,再由申请主体拨付至各申请单位。
第二节:已改造单位资金评审及拨付
第二十条 已完成改造的单位向区生态环境局提出申请,由区生态环境局安排事后评审,提交材料(均需加盖公章)包括:
1.补助资金申请:资金申请包括单位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办公电话和手机号码),改造开始时间,改造结束时间,实施改造的主要内容(含食堂灶头数、改造集烟罩、改造风道、更换的油烟净化设施生产厂家、设备型号、风机风量等内容),在申请内标明对提交的所有材料承担法律责任。
2.行政事业单位财政属性承诺书/证明;
3.租赁办公用房租期证明/租赁合同或相关说明;
4.油烟净化设备安装使用期限承诺书;
5.油烟净化设备改造协议/合同;
6.改造方案(包含但不限于三项污染物同步改造的油烟净化设备、集烟罩、烟道);
7.改造前后现场对比照片;
8.改造后三项污染物监测报告(以区生态环境局委托监测结果为准);
9.改造相关票据。
第二十一条 区生态环境局报请区财政局同意后按以下标准一次性拨付补助资金。实际支出金额高于评审金额的,超出部分不予补助;实际支出金额低于评审金额的,以实际支出金额进行补助。
第六章 资金使用监督
第二十二条 补助资金专款用于行政事业单位餐饮油烟净化设施提标改造,不得以任何理由虚报、骗取、截留、挪用资金。发现不符合使用要求的,移送相关部门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 区生态环境局负责或委托第三方单位对申领补助资金的行政事业单位油烟净化排放情况进行抽测,督促各单位达标排放。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申请补助资金的,按照《通州区行政事业单位餐饮业油烟净化设施提标改造补助办法》(通环发〔2019〕73号)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暂定为3年。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生态环境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解读:(通政办发〔2020〕2号)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通州区行政事业单位餐饮业油烟净化设施提标改造补助办法(修订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