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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责任部门:潞源街道
信息名称:民生保障办公室
文 号:
信息有效性:有效
生成日期:2019-05-24
发布日期:2019-05-24
内容概述:
民生保障办公室
【字号   
民生保障办公室
主要职责:

   开展以就业援助为重点的公共就业服务,落实国家和本市有关就业援助的政策和措施,组织开展基层就业援助服务工作,实施劳动力资源调查统计,对辖区内的就业困难人员进行登记。

   开展城乡就业管理工作。为符合条件的城乡劳动力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或转移就业手续,负责《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使用和管理,并做好相关统计工作。负责失业人员及其人事档案的接收和管理。具体经办失业保险金及失业保险待遇申领的受理、审核为领取失业保险人员办理参加职工医保手续,为失业人员提供政策咨询、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就业服务工作。组织申报失业人员申请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

   建立健全街道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进一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依法建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推进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加强专业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的排查和调处工作,防范和化解矛盾,及时调解纠纷。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做好欠薪突发事件的现场稳控、矛盾化解等工作。

   负责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指导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

   具体组织实施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建立社区养老服务平台,推行社区老年人和志愿者登记制度,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健全社区服务网点,指导、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区服务中心(站)及专职养老工作者为老年人服务,引导各类社会组织参与居家养老服务,组织所属公办养老机构承担基本养老服务保障职能。

   承担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对申请享受城乡无社会保障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待遇的人员进行公示,将公示无异议的人员报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办理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期间死亡人员的相关手续。

  第八条 负责城乡老年人、劳动年龄内居民、非在校学生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服务工作,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管理灵活就业人员办理退休手续后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

   综合协调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组织动员辖区内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社区志愿者积极参与社区健康活动。做好辖区内献血相关组织、协调工作。

   负责本辖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生育登记服务工作。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对象进行初审,报区卫生健康部门。统筹利用好辖区相关设施,提供好与婴幼儿数量和家庭需求相匹配的服务。

  十一 组织开展预防精神障碍发生、促进精神障碍患者康复等工作,组织居民委员会为生活困难的精神障碍患者家庭提供帮助。与精神卫生预防控制机构建立患者信息沟通机制,帮助无监护能力的监护人落实监护责任,对拒不履行监护职责的患者家属,联合公安机关督促其依法承担监护职责,组织居民委员会做好患者住院手续办理、社区个案管理等精神卫生工作。

  十二 组织单位和居民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组织、动员并负责辖区内街巷的除四害工作,做好辖区内的控制吸烟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十三 组织开展群众性卫生活动,进行预防传染病的健康教育。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做好本辖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工作。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指导社区以及物业服务人开展风险排查,做好应对工作;组建基层应急队伍,提供应急物资保障;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立协同联动机制,做好本辖区居住人员的健康监测管理和卫生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及时回应辖区居民合法诉求。

  十四 负责本辖区残疾人权益保障工作,利用社区资源建立综合服务平台,为残疾人提供就业、康复、日间照料、文化娱乐、体育健身等服务。

  十五 配合民政部门共同做好本辖区流浪乞讨人员的管理和救助工作。

  十六 依法履行拥军优属的职责,参与创建双拥模范区活动。做好退役军人服务、联络、帮扶、慰问等具体工作。按职责做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工作,做好军队单位、军人家庭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的走访慰问、褒扬激励、困难帮扶、抚恤优待等工作。

  十七 负责收集、统计因自然灾害死亡、失踪人员的数据和信息。审核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有关情况,报区应急管理部门。

  十八 负责保障性住房的审核、复核及房屋使用监督管理等工作,协助符合条件家庭进行房源意向登记。受房屋征收部门委托组织房屋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参与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十九 协助商务部门做好蔬菜零售、便利店(社区超市)、早餐、洗染、美容美发、家政服务、便民维修、快递末端配送等8项基本便民商业服务在城市社区全覆盖工作。探索发展一站式社区商业便民服务综合体。

  二十 负责组织实施本级政务服务工作。负责本级政务服务中心建设、运行和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监督社区综合服务站点的建设、运行和管理。

  二十一 配合民政部门与毗邻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共同管理本

  行政区域界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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