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复议北京市通州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房屋登记一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日期:2019-03-12    来源:

分享:
字号: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案件不予受理决定书

通政复字〔20184

申请人:刘**

被申请人:北京市通州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

第三人: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错误办理的通州某住房的房产证;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和第三人为申请人办理某住房的房产证,于2018115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照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本案中,北京市通州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不具备作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主体资格,申请人应以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作为被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本案中,申请人应以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为被申请人,选择向北京市人民政府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申请行政复议。

综上,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九日

主办: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     承办: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北京市通州区政务服务管理局    政府网站标识码:1101120001 京公网安备 11011202002947号 京ICP备2001525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