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办发〔2018〕24号)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州区海绵城市建设试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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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政办发〔2018〕24号)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通州区海绵城市建设试点补助

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区属机构: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通州区海绵城市建设试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818

通州区海绵城市建设试点补助资金

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保证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合理、有效、规范的使用,依据《关于开展中央财政支持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148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海绵城市建设试点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财经二20171213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京政办发201749号),及国家资金管理有关法规、制度,结合工程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海绵城市建设试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支持海绵城市建设试点补助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申请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是指北京城市副中心海绵城市建设试点范围内的政府投资工程的项目建设单位、自筹资金工程的建设单位、PPP项目的实施单位、担负北京城市副中心海绵城市建设试点项目工作任务的实施单位。

第四条 北京市通州区海绵城市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水务局,以下简称区海绵办)、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依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补助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北京城市副中心海绵城市建设试点范围内各项海绵城市建设工作应优先使用补助资金。

第二章补助资金使用范围

第六条 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海绵城市建设试点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财经二20171213),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北京市中央财政支持海绵城市建设试点中各项工作,主要包括:

(一)北京城市副中心海绵城市建设试点项目工作相关的试点申报、基础普查、规划编制、专题研究、交流合作费、专家咨询费等。

(二)北京城市副中心海绵城市建设试点项目建设相关的规范标准、政策制定研究等非工程项目费用以及与海绵城市建设试点项目工作相关的评估与咨询服务等费用。

(三)北京城市副中心海绵城市建设试点范围内各新、改建项目中海绵建设部分,主要包括透水铺装、雨水调蓄池、下沉式绿地、绿色屋顶、初期雨水污染治理、水系整治与生态修复、管网改造、防洪排涝设施建设以及管控平台搭建等项目。

(四)北京城市副中心海绵城市建设试点范围内PPP项目中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的区政府出资。

(五)《通州北京市副中心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实施方案》以外,北京城市副中心海绵城市建设试点范围内,为完成北京城市副中心海绵城市建设试点项目建设目标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资金分配和使用管理

第七条 部门职责。

区海绵办负责组织对补助资金申请的接收、初审、复审等工作;负责结合补助资金到位情况研究提出补助资金的支持方向和对各申请项目的补助额度;负责组织补助资金的拨付和收回;负责组织监督检查补助项目的实施,参与对补助项目中海绵城市建设部分的验收和评价。

区发展改革委参与复审认定管理;根据部门职责负责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

区财政局参与复审认定管理;根据部门职责负责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

区水务局参与复审认定管理;负责补助资金的拨付和收回。

区审计局负责对内部审计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八条 海绵城市建设造价的认定及补助额度。

(一)工程类项目

1.政府出资项目

发改部门已审批的项目,海绵城市建设项目造价依据该项目获得项目审批单位对初步设计概算的批复结果中包含的海绵城市建设资金确定。其中,纳入公共服务类建设项目投资审批改革试点项目,申请单位根据已取得设计方案审查意见函的项目设计方案中包含的海绵城市建设内容确定申请资金。为申请单位拨付的补助资金额度以区海绵办研究提出后,经复审研究确认的补助资金额度为准。申请单位须承诺将海绵城市建设试点补助资金相关材料报送至相应审批单位,待取得批复后报送至区海绵办备案。

财政部门已审定项目,海绵城市建设项目造价依据该项目获得区财政评审中心对项目预算的预算评审结果中包含的海绵城市建设资金确定。为申请单位拨付的补助资金不超过申请单位自筹海绵城市建设部分。

2.社会出资项目

社会出资项目海绵城市建设项目造价依据该申请单位提交施工图深度的设计方案和预算中包含的海绵城市建设资金确定。为申请单位拨付的补助资金额度以区海绵办研究提出后,经复审研究确认的补助资金额度为准。

(二)非工程类项目

北京城市副中心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工作推动过程中必要的非工程项目,依据项目的必要性及影响力,为申请单位拨付的补助资金不超过申请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价款。

第九条项目申请提交材料。

申请单位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对提交方案及造价文件的合理性负责。

(一)海绵城市建设工程类项目,申请单位申请海绵城市建设补助资金时,须提供以下资料:

通州区海绵城市建设试点专项补助资金申请表(见附件);

经区海绵办技术中心评审且结论为“通过”的设计方案,及区海绵办对项目中海绵建设部分的审批意见;

区海绵办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海绵城市建设非工程类项目,申请单位申请海绵城市建设补助资金时,须提供以下资料:

通州区海绵城市建设试点专项补助资金申请表(见附件);

经区海绵办技术中心评审且结论为“通过”的项目成果,及经区海绵办对项目认可的审批意见;

项目服务合同;

区海绵办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项目预认定。

由区海绵办组织,区海绵办技术中心实施,对申请资金项目内容中的海绵城市建设部分和非海绵城市建设部分进行认定,对申请资金中是否包含非海绵城市建设内容得出结论,并出具认定意见,报送区海绵办。

第十一条 项目认定程序。

申请单位向区海绵办报送指定资料后,由区海绵办组织,区海绵办技术中心实施,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由区海绵办组织,区财政局、区发展改革委、区水务局、区海绵办技术中心参加,召开联席会共同对初审结果进行复核,并对复核通过的项目根据相关规定和补助资金整体情况,确定补助资金的分配和使用计划。

第十二条 区海绵办补助资金拨付流程依区水务局现有资金拨付办法进行拨付。待申请复审通过后由区海绵办对申请单位下达《资金下达书》,区水务局依复审认定结果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三条 申请单位应实现专账核算,补助资金不得用于与项目无关的支出;申请单位要建立实际资金支付台账,以备对资金支付情况的监查。

第十四条 如项目未能开展海绵城市建设,或进行的海绵城市建设内容不达标,须返还未开展或不达标项目的补助资金。

第十五条 “通州﹒北京城市副中心水环境治理PPP建设项目”中所取得的补助资金应作为政府出资部分,在计算可用性服务费中予以扣除。

第十六条 为完成北京城市副中心海绵城市建设试点项目建设目标的其他事项,须由申请单位向区海绵办提出具体事项申请,经区海绵办技术中心认可后予以批复确认。

第四章资金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区海绵办、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应按各自职责分工对项目资金安排、实施和资金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遵循公开透明、注重实效、专款专用、规范有效的原则。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骗取、截留、挪用补助资金。违反规定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实施起,原《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州区海绵城市建设试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通政办发〔201721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北京市中央财政支持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工作完成后终止。

附件:通州区海绵城市建设试点专项补助资金申请表


附件

通州区海绵城市建设试点专项补助资金申请表

申请单位(公章):                     填表时间:  

项目名称

联 系 人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单位性质

传真电话

项目类别

海绵城市建设试点申报□   海绵城市专项改造□   建设项目补助□

海绵城市建设非工程项目□   海绵城市宣传□   其他□

项目主要内容

项目实施计划

项目起止时间

项目总投资(万元)

   

政府投资

自有资金

其他

申请资金

北京市通州区海绵城市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意见:

□同意/□不同意接收。                             (公章)   

              

注:本表需附申请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同性质证明文件复印件1(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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