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州区财政预算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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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政发〔2015〕20号)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通州区财政预算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区属机构:

现将《通州区财政预算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

2015624

通州区财政预算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公共财政职能,加强财政预算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健全完善预算安排科学决策机制,提高预算管理科学化、精细化水平和预算执行效益,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以及中央、北京市关于预算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通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与区财政发生经费缴拨款关系的所有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预算资金”,是指纳入区财政管理的资金,包括区级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等。

第四条 财政预算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理财原则。财政预算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严格按照《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坚持民主、科学、规范、依法的理财原则,在部门职能范围内进行使用和管理。

(二)综合预算原则。财政预算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与部门预算相结合,坚持全口径的综合预算管理,加强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及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等之间的统筹衔接,科学合理编制预算。

(三)突出重点原则。围绕全区中心工作科学筹划财政保障工作,集中财力用于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紧迫任务,确保全区重点工作的资金需要。

(四)统筹效益原则。区财政局和预算单位应建立预算资金优化调整机制,统筹安排和使用财政预算各类资金,严格控制和压缩一般性支出,加强对财政预算资金的绩效管理,提高财政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益。

(五)规范管理原则。财政预算资金应按照财务制度规定使用和管理,预算单位须严格预算执行,确需追加和调整预算的事项,须按规定严格办理。预算单位、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监察部门应围绕各自的职责加强监管。

第二章预算编制

第五条 区财政局依照《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在每年度七月份部署全区部门预算编制方案。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依法组织预算单位编制下一年度部门预算,并汇总编制全区下一年度财政预算草案。

收入预算编制应充分考虑财政经济政策以及我区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预算年度可能发生的影响因素编制。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将所有政府收入全部列入预算,不得隐瞒、少报。

支出预算编制应体现公共财政的要求,厉行勤俭节约,严格控制机关运行经费和楼堂馆所等基本建设支出,突出“保基本、保运转、保重点、惠民生”原则。

第六条 预算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支出范围和标准编制部门预算。基本支出预算中:人员经费严格按照相关政策编制;公用经费依据定员定额标准编制。项目支出预算中:一般性项目要在综合测算的基础上,从严从紧、据实编制;经常性项目要根据国家法规政策、合同约定以及本单位经常性工作的实际需求编制。

预算单位应严格按照部门预算的编报要求,凡是年度中可以预见的必要支出,必须纳入当年部门预算(跨年度的事项分年度纳入预算),由区财政局按照轻重缓急及财力可能予以安排。对未纳入预算安排的事项,预算单位不得擅自实施。

严格控制临时聘用人员,未经区人力社保局批准,预算单位不得擅自聘用临时工作人员,对未经批准的临时工作人员费用区财政不予列入预算。

第七条 年度财政预算(草案)经区委、区政府审定同意后,报区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年度财政预算(草案)经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区财政局负责在20日内批复各部门预算,预算单位应当在接到区财政局批复的本部门预算后15日内向所属各单位批复预算。

第八条 区财政局及预算单位应及时、主动公开预算信息(涉密单位和涉密项目除外),区财政负责本级政府总预算公开,预算单位负责本部门预算公开。

年度财政预算(草案)经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区财政局负责在20日内向社会公开。

预算单位在接到区财政局批复的本部门预算后,应当在20日内向社会公开。

第三章预算执行

第九条部门预算一经批复,预算单位必须依法严格执行,并按照预算科目、项目和规定用途使用资金,不得随意调整和变更,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因法律法规规定、政策性增支或项目发生变更、终止、撤销等引起预算调整的,预算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报批后执行。

第十条 预算单位的部门预算在年初批复的预算额度内执行。除符合预算追加的事项以外,对于预算执行中其他新增支出事项,经区政府(授权区财政部门)批准,预算单位可在年初部门预算批复额度内,结合单位实际通过预算项目统筹调剂解决,或纳入下一年度预算。

第十一条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属于以下范围的事项,预算单位可以申请预算追加:

(一)中央、市级出台新政策或原有政策调整、标准提高等,当年需要增加支出的项目;

(二)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确定的当年新增工作事项;

(三)应对自然灾害、突发公共事件、临时性重点工作等当年不可预见的新增支出项目;

(四)正常的增人增资等新增支出;

(五)其他因不可预见因素需调整的事项。

第十二条预算追加的资金来源:

(一)预备费;

(二)预算稳定调节基金以及纳入专户管理的资金等。

第十三条申请预算追加需要提交以下资料:

(一)预算追加书面申请书;

(二)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有关会议纪要,批准文件,立项批复等依据;

(三)规范的项目申报文本,组织实施计划,支出测算和预算安排情况、绩效目标等详细说明;

(四)涉及重大资金项目的,需提交专家论证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预算追加的审批程序

一般预算追加由预算单位向区政府书面申请,区财政局根据区政府批示直接办理,或根据区政府批示,研提预算安排建议报区政府审批后,由区财政局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凡属法律、法规、政策已有规定支出标准,正常的增人增资,以及符合区预算定额定员标准的增加支出事项,由区财政局直接按政策要求和规定办理。

凡以区属委、办、局名义制发的各类文件中涉及财政预算资金负担原则、标准、金额等内容的,须商主管财政副区长及区财政局后,再报区委、区政府审批。未经区财政局会签,各部门自行制定的提高支出标准、新增支出事项的文件,不得作为申请预算安排的依据。

第十五条 经审核批准的预算追加事项,由区财政局及时办理相关手续,需要实施投资评审、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的,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区财政局要建立科学合理的预算执行进度考核机制,建立预算执行结果与预算安排挂钩机制,在保证资金安全规范的前提下,按照支出进度,加强预算支出执行管理,有效控制财政结余结转资金。

加强结余结转资金管理,建立预算编制与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相结合机制。要加大结转结余资金统筹力度,对不需要按照原用途使用的资金,统筹用于全区重点工作和经济社会发展亟需资金支持的领域。

第十七条 各预算单位在预算执行过程中,要严格控制各项支出,并对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活动情况进行分析、评价,对于项目支出预算的执行要及时组织验收和总结,并将项目完成情况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汇总后报送区财政局。

年终决算前,预算单位要对本部门的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自查自评,并将年度部门预算执行情况书面报区财政局。

第四章资金拨付

第十八条 区财政局应加强对财政资金拨付的管理,并遵循下列原则:

(一)按照预算拨付,即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拨款,不得办理无预算、无用款计划、超预算、超计划的拨款,不得擅自改变支出用途。

(二)按照进度拨款,即根据预算单位的实际用款进度和国库存款情况拨付资金。

第十九条 预算单位应当根据批复的部门预算和实际工作进展,编制、提交用款计划。其中:人员经费由区财政局实行国库直接支付;公用经费按照公用经费预算指标分月编制;项目预算支出的用款计划按照项目实施进度编制。

第二十条 对年度预算已安排和已批准追加的专项类支出,其资金拨付的具体进度、额度由区财政局核准。

第五章决 算

第二十一条 预算单位在预算年度终了后,应当在规定时间编报决算,并及时报送区财政局。

第二十二条 预算单位在审核所属各单位决算的基础上,汇总编制本部门决算草案并附决算草案详细说明,经部门负责人签章后,按规定报区财政局审核汇总。

编制决算草案做到收支真实、数额准确、对照预算、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二十三条 区财政局汇总的年度决算(草案),经区政府、区委先后审定后,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经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区财政局负责在20日内批复各部门决算,预算单位应当在接到区财政局批复的本部门决算后15日内向所属各单位批复决算。

第二十四条 区财政局及预算单位应及时、主动公开决算信息(涉密单位和涉密项目除外),区财政局负责本级政府总决算公开,预算单位负责本部门决算公开。

年度财政决算(草案)经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区财政局负责在20日内向社会公开。

预算单位在接到区财政局批复的本部决算后,应当在20日内向社会公开。

第六章乡镇政府及街道办事处财政资金使用管理

第二十五条乡镇政府作为一级政府,在区财政局的指导下,应不断加强和规范乡镇财政资金使用管理。

加强预算编制。各乡镇政府要严格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预算支出标准和要求,以及绩效目标管理等预算编制规定,科学合理地编制乡镇年度财政收支预算。同时,要将乡镇体制收入、上级财政转移性收入、上年结余结转资金等所有资金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实行综合预算,提高预算编制的完整性、科学性和统一性。

规范预算执行。乡镇财政要严格按照人代会批复的年度预算规范执行,强化预算约束。如遇预算追加调整事项,要按规定程序办理,不得随意调整。要进一步提高支出预算执行的均衡性,按照项目和时间进度,保障资金均衡支付。要加强对乡镇预算支出情况的绩效评价,切实提高财政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

加强决算管理。乡镇财政要真实、准确、完整地编制年度财政决算,全面反映乡镇财政运行情况。具体内容包括:公共财政收支情况、政府性基金收支情况、财政专户资金收支情况等。要规范年终清理、年终结算和年终结账等工作,并做到账表相符、内容完整、数据真实、填写规范、报送及时。

深化国库集中支付改革。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将乡镇改革资金全部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管理,采取财政直接支付或财政授权支付方式规范办理资金支付。

第二十六条 街道办事处按照预算单位进行管理,遵照区级财政资金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七章预算监督

第二十七条预算单位要加强对财政预算资金的管理与监督,完善管理制度,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严格控制预算追加,不得自行调整财政预算资金支出内容,不得随意改变和扩大使用范围,不得随意变更预算支出科目。

第二十八条 区财政局负责制定预算支出绩效考评的工作范围、工作方式、指标体系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各预算单位的预算支出绩效考评工作。区财政局要将项目完成情况和绩效考评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项目支出预算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九条 区财政局要加强对各预算单位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财政预算资金使用和管理的指导,并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财政预算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处理各类财政违法行为,确保财政性资金的依法、安全使用。

第三十条 区财政局要依法向区人大报告年度预、决算执行情况、预算调整情况,以及其他相关重大事项情况。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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