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驻通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区属机构:
做好随军家属的就业安置工作,是一项支持部队建设、巩固国防事业、促进军地共同发展的重要措施。根据《北京市拥军优属工作若干规定》(市政府1997年第6号令)和《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干部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文件的通知》(京政发[2000]35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大随军家属的就业安置工作力度,为我区争创全国双拥模范区创造有利条件。经区政府同意,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随军家属的接收工作
(一)驻通部队提前一年将拟办理随军手续的干部及家属情况,上报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 ,由服务中心综合整理后分别报区人事局或区劳动保障局备案。
(二)符合随军条件的干部家属,由部队师以上政治部门统一向服务中心申报办理接收手续。驻地不在通州区或未按规定申报拟办计划的家属不予接收。
(三)服务中心根据拟办计划,结合部队申报的实际情况,报请区双拥办主任会议审查通过并经主管区领导批准后,为随军家属开具接收函,部队持接收函分别到区人事局或区劳动保障局办理接收手续。
二、随军家属的安置工作
(一)随军前为干部身份的家属,经区政府统筹考虑后,由区人事局按家属随军时间的先后顺序,每年按一定比例安置。
(二)随军前为工人身份的家属,由区劳动保障局负责推荐就业岗位,用人单位接收家属后,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三)随军前没有工作的家属,不需要办理接收手续,在进京落户后,可按规定到本人户口所在地街道办理失业登记,纳入我区失业人员管理范围。
(四)各单位要服从人事劳动部门的统筹安排,积极接收安置随军家属,每安置一名随军家属,接收单位可得到安置补助资金5000元。
(五)各单位在招用由区财政出资的公益岗位人员时,要预留一定比例,优先安置随军家属。
(六)鼓励家属自谋职业。在建立托管关系起90日内,家属办理个体经营的,可申请自谋职业。经服务中心核实并报请主管部门审批后,发放一次性补贴2.5万元。
(七)托管期内家属自己联系工作单位落实工作岗位的(区财政开支工作岗位除外),给予一次性奖励5000元。
三、随军家属的管理工作
(一)经区人事局或区劳动保障局接收的家属,需在进京落户之日起一个月内到服务中心报到,签订托管协议,托管期为两年,纳入服务中心管理范围。托管期内档案由服务中心统一保管。
(二)托管期内服务中心配合区劳动保障局组织家属参加就业指导培训,宣传就业政策,使家属尽早了解就业形势,转变择业观念。对无专业技能的家属,由服务中心协调培训部门为其提供2-3次免费的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提高家属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促使家属尽早实现就业。
(三)托管期内,随军家属享受每人每月300元生活补贴,其社会保险按规定转至其配偶所在部队办理,部队扣除的个人应缴部分,由服务中心补贴给其本人。
(四)自谋职业或自己联系工作单位的家属,服务中心与其解除托管关系并办理转出手续。
(五)托管期满两年未就业的家属,服务中心与其解除托管关系,将其关系转往户口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或相关存档机构,与本市城镇失业人员或灵活就业人员享受同等待遇。
四、安置资金的来源和使用
(一)随军家属每人每两年安置经费1.5万元,用于随军家属的生活补贴、保险补贴、培训费用、安置补助和服务中心的管理费用。
(二)全区每年接收随军家属50人左右,区财政每年根据需要安排资金作为随军家属安置经费列入年初财政预算,每年根据上一年实际接收安置情况进行调整、核拨。
(三)随军家属安置经费做到专款专用,定期接受区审计局、区财政局的监督审计。
五、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驻通部队随军家属安置工作的意见》(通政发[2004]41号)同时废止
二○○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随军家属△ 安置 意见
抄送:区委各部、委、办,区人大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
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各人民团体,驻通各中、市属
单位及部队。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5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