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通州区第六批区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通政发〔2023〕12号)

日期:2023-11-09 10:41    来源:区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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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通州区第六批区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法》、《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为了进一步推动通州区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工作,妥善保护文物古迹,结合本区实际,公布通州区第六批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名单

一、不可移动文物的定义

不可移动文物(或称古迹、史迹、文化古迹、历史遗迹),是先民在历史、文化、建筑、艺术上的具体遗产或遗址。包含古建筑物、传统聚落、古市街,考古遗址及其他历史文化遗迹,涵盖政治、军事、宗教、祭祀、居住、生活、娱乐、劳动、社会、经济、教育等多方面领域,弥补文字和历史等纪录不足之处。

二、不可移动文物的执行标准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出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认定为不可移动文物:包括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代表性建筑等。

(二)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根据它们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可以分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三)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北京市关于不可移动文物认定认定标准和规范执行,组织开展认定工作。

(四)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认定不可移动文物,应当开展调查研究,收集相关资料,充分听取专家意见,召集专门会议研究并作出书面决定。

)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根据专家意见进行文物认定工作,经联席会议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三、不可移动文物保护

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法》,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物工作“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工作方针,努力推动党和国家文化事业发展、加快推进副中心文物保护工作,活化利用运河文化资源,坚决守护好我们的文化根脉,使通州文物得到更好地传承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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