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州区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通政办发〔2023〕7号)

日期:2023-09-18 10:19    来源:区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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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州区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制定目的

随着营商环境不断优化,我区经济的迅速发展、经济活动的增多,行政机关订立的合同数量日趋增多,但因合同风险防范意识较薄弱,合同订立不规范、合同执行不严肃、合同纠纷处理不及时等问题,产生了一些法律风险。为了加强合同规范化管理,有效避免合同法律风险和纠纷的发生,维护行政机关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州区政府合同管理规定的通知》(通政办发〔2014〕21号)

三、制定过程

区司法局起草了《通州区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办法(审议稿)》,并于2022年1125日、2023年2月22日就《管理办法》向区发改委、区住建委、区生态环境局、区财政局、区规自分局、区民政局等56个区属部门和11个街道、11个乡镇进行了2轮征求意见,根据反馈对相关内容进行了调整。并请专业律师对《管理办法》进行了论证。按程序经副区长专题会审议,并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最后以区政府办名义发布,通政办发〔2014〕21号同时废止

四、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有六章,三十八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第一章总则,共7条。第二条和第三条为适用范围。《办法》适用于合同的起草、订立、履行、争议解决和监督管理,行政机关是指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各区属机构。行政机关合同既包括民事合同也包括行政合同。

第四条明确了重大合同的定义,主要包括涉及重大决策、重点项目、重大工程、重大公共利益的合同,同时列举了行政合同中具有可诉性的具体合同类别。

第六条为工作职责:区司法局负责本区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区政府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履行行政机关合同的相应监管职责;区政府订立的合同,由区政府职能部门或区政府指定部门作为承办单位;各行政机关应当明确合同承办机构和人员。

    (二)第二章合同的磋商和起草,共7条。第十一条规合同文本应包括合同双方主体信息;合同标的及其质量和数量的信息;合同价款、计算及支付方式;履约期限及履约方式;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保密条款;解除合同的情形;争议解决方式、约定管辖机构等十二项主要内容。

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具体列举了订立合同禁止存在的行为、事项、内容,和不得出现的明显不合理的具体情形。

(三)第三章合法性审核,共7条。第十五条明确分级负责的合法性审核原则。(一)以区政府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由区司法局负责合法性审核工作;(二)以区政府各部门、街道乡镇及各区属机构名义对外签订的重大合同,需提交区政府请示审阅的,由区司法局负责合法性审核工作;()以区政府各部门、街道乡镇及各区属机构名义对外签订的重大合同,应听取法律顾问意见,并由本单位具体负责法制工作的科室负责合法性审核。未设置法制科室的,应当指定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的工作人员负责审核工作。

第十八条明确了合法性审核时间。法制机构应当在收齐送审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合同内容复杂、法律争议较大的,合法性审核时间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

(四)第四章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共9条。第二十二条和二十三条明确了行政机关订立合同的决策程序:行政机关订立合同应当履行本单位内部相应决策程序。以区政府名义签订合同的,由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行政机关订立重大合同的,应当经本机关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五条明确了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及时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并积极主张权利,采取措施预防和应对合同风险的发生的七种情形。

(五)第五章合同的归档和监督检查,共6条。第三十二条要求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产生的全部原始文件档案资料都应归档。

第三十三条明确了合同的后评估工作,每年对合同履行存在障碍情况进行一次后评估。

第三十四和三十五条明确了合同督查检查的两种方式一种是不定期督查,一种是结合法治政府建设进行日常督查。

第三十六条规定了法律责任,发现有失职、渎职或以权谋私行为的,要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经济、行政责任,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构成犯罪的,送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第六章附则,共2条。包括办法解释及生效时间等2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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