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关于印发《通州区知识产权促进办法(2021年修订)》的通知(通政发〔2021〕6号)

日期:2021-04-29 06:52    来源:区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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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州区知识产权促进办法(2021年修订)》的通知

    

    为深入实施知识产权强国战略,推动知识产权强区建设,根据国家、北京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通州区实际,通州区人民政府将原《通州区知识产权促进办法》(通政发〔2020〕12号)重新修订为《通州区知识产权促进办法(2021年修订)》(通政发〔2021〕6号,以下简称《办法》),为更好的深入理解《办法》内容,有关解读如下:

一、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国知发保字【2021】1号)文件精神:“现有专利的资助范围应限于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包括通过PCT及其他途径在境外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资助对象所获得的各级各类资助总额不得高于其获得专利权所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的50%,不得资助专利年费和专利代理等中介服务费,2025年以前全面取消对专利授权的各类财政资助。”因此《办法》第六条第(一)项修订为:对获得国内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专利资助总额不得高于其获得专利权所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的20%,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500元。”

二、根据《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年度工作指引(2021)》国知发运字〔2021〕3号文件精神全面取消对知识产权申请的资助因此《办法》对原办法第六条第(五)项进行删除。

三、根据《北京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认定与管理办法》京知局【2020】171号规定:“本办法实施之日前已通过原有的北京市专利试点示范单位认定的单位,原认定资格继续有效,应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12个月内向市知识产权局提出确认北京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资格申请。”北京市专利试点示范单位现已改为北京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因此《办法》第八条第(二)项修订为对获得北京市知识产权示范单位称号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获得北京市知识产权试点单位称号的,一次性奖励1万元。

四、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国知发保字【2021】1号)文件精神:“现有专利的资助范围应限于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包括通过PCT及其他途径在境外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资助对象所获得的各级各类资助总额不得高于其获得专利权所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的50%,不得资助专利年费和专利代理等中介服务费。”《办法》第六条第(一)项对相关内容已有规定,因此对原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进行删除。

五、《办法第十七条修订为: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州区知识产权促进办法的通知》(通政发20201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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