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关于印发通州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通政发〔2020〕10号)

日期:2020-07-28 14:48    来源:区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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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关于印发通州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通政发〔2020〕10号)

近日,通州区人民政府印发《通州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细则(试行)》(通政发〔2020〕10号)(以下简称《细则》),重点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及意义

一是贯彻落实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的需要。细化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法定程序,进一步规范我区重大行政决策行为。

二是法治政府创建的需要。解决我区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法定程序履行不到位,听取社会公众以及企业的意见不够深入,决策的风险评估决策后评估有待增强等问题。

三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需要。加强对拟出台涉企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和公平竞争审核,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平等、宽松的营商环境,打造有城市副中心特色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二、《细则》明确了重大决策事项范围

包括7个方面:(一)规划、专项规划编制和重大调整;(二)行政管理重大措施制定和调整;(三)城市建设、环境保护、交通管理等方面政策制定和调整;(四)重大投资项目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五)制定自然、文化资源的政策和措施;(六)对相关群体利益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七)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三、《细则》对建立重大决策目录管理制度

区政府建立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清单制度:一是以区政府名义对社会公共利益作出的决策事项;二是提交区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审议决策议题;三是年度区政府重大项目、实事项目中的重大事项;四是区政府“三重一大”等其他决策事项。

《细则》强调:属于区政府各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决策事项,应当由各部门按程序自行决策,不应提交区政府。

《细则》第五至九部分对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进一步细化,明确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是必经的法定程序,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要根据决策事项的具体情况而定,属非必经程序。

四、《细则》对公众参与的规定

一是明确承办单位负责决策的公众参与的组织实施;二公众参与方式有9种方式,可以通过社区自治组织征求公众意见。根据需要征求有关人大代表及政协委员的意见三是涉及企业等特定群体利益的,要听取企业特别是民营、中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的意见,可以通过区工商联对征求意见;五是公开征求意见方式,期限不少于15日。

五、《细则》对专家论证的规定

一是明确了组织专家论证的4种情况:涉及较强专业性内容,存在较大意见分歧的;规定奖励、扶持措施标准及程序的;需成本效益分析的;其他需论证事项。二是健全决策论证专家库,吸收各专业领域的专家。三是专家论内容:对决策的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可控性,环境保护、社会稳定等因素论证。四是专家论证方式、流程。

六、《细则》对风险评估的规定

一是明确风险评估的范围;二是风险评估内容:指决策事项可能给社会稳定、生态环境、舆情等风险。风险评估依据,以区委政法委、区委网信办、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生态环境局、区水务局等部门在各自领域出台的有关文件。

七、《细则》对合法性审查的规定

一是决策草案集体讨论前,要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决策机关讨论。不得以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二是决策承办单位要先组织内部合法性审查,形成内部合法性审查意见。三是审查发现重大疑难问题需深入征求意见的,邀请相关部门、专家、法律顾问直接参与论证和审查。四是合法性审查意见只供内部决策使用。

八、《细则》对集体讨论决定的规定

决策事项由区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根据需要可邀请利益相关方、公众代表列席会议;区政府通过的决策事项,按照程序报区委、区人大。

九、《细则》对决策评估规定

决策实施超过一年的,组织开展后评估工作;组织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评审论证;根据后评估报告启动决策调整;定期开展决策案例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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