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通政办发〔2018〕38号)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行政复议“三公开”制度的意见》

日期:2018-12-14 17:16    来源:区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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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通政办发〔2018〕38号)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行政复议“三公开”制度的意见

一、出台背景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指出,“要加强行政复议工作”。近年来,区政府始终坚持行政复议预防、保护和保障监督职能定位,努力探索符合通州区实际的行政复议工作规律和方式方法,在提高办案质量的同时,逐步形成了行政复议“三公开”制度,取得良好效果。为更好落实行政复议公开制度,真正实现行政复议为民,更好推进北京城市副中心依法行政工作,制定本意见。

二、实施意义

(一)有利于强化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推进依法行政。“三公开”将涉案具体行政行为及复议决定情况向社会公布,接受全社会监督,将对行政机关行政执法工作形成外在压力,倒逼依法行政,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能。

(二)有利于提高行政复议机关办案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三公开”实现复议机关办案过程及其结果的透明化,办案要始终接受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审视检验,将促使办案人员更加重视依法办案、科学办案,更加重视复议决定的说理性和规范性,努力提高办案质量和水平。

(三)有利于发挥行政复议的教育指引作用。及时发布行政复议工作报告,特别是纠错案件和典型案例的发布,有利于行政机关领导干部和执法人员从错案案件中汲取经验教训,从典型案例中学习掌握依法行政的规律和方法,提高法治思维和法治能力。同时,行政复议公开,也能给申请人、社会公众以正确的路径指引,有助于形成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方式和行为习惯。

(四)有利于提高行政复议工作的美誉度和社会认同度。及时将行政复议工作进展、办案思路、办案方法向社会公布,有利于公众更好认识复议作为行政纠纷解决重要渠道所具有的独特优势,更多、更好运用行政复议方式解决争议,化解矛盾,维护权益。更多的公众参与和认同,将有助于巩固提高行政复议的地位,更好发挥行政复议的功能。

三、行政复议“三公开”的内容

行政复议“三公开”,即行政复议工作报告公开、行政复议决定公开和行政复议典型案例公开。

(一)行政复议工作报告公开

1、2017年之前行政复议工作总报告公开

全面总结1999年《行政复议法》颁行以来通州区行政复议工作行政复议机构建设、行政复议案件办理情况,通过行政复议案件大数据分析,查找行政执法中存在的共性问题并提出对策建议,形成总报告。

公开时间:2018年12月底前。

公开方式:专题发布会,“北京通州”网站。

2、年度工作报告公开

自2019年开始,每年第一季度对上年度行政复议工作进行总结,形成年度工作报告。报告应包括行政复议案件办理情况、工作创新与亮点、存在问题与建议、下一步计划等内容。

公开时间:次年一季度。

公开方式:区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后在“北京通州”网站公布。

3、败诉案件分析报告公开

全面总结通州区行政复议败诉案件情况,找出行政执法中带有普遍性、共同性的问题,分析其中原因,提出改进意见,形成败诉案件分析报告并公开。

公开次数:每年公开一次。

公开时间:次年一季度。

公开方式:“北京通州”网站。

(二)行政复议决定公开

1、公开条件

行政复议决定未被诉至法院,已经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裁判已生效案件的行政复议决定。

2、不予公开情况

下列情况下,行政复议决定不予公开: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涉及社会敏感问题的;尚在起诉期限内及诉讼期间的;与法院的裁决结果不一致的;其他行政复议机关认为不宜公开的。

3、公开内容

公开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内容原则上应当完整。涉及单位、个人信息不宜公开的内容,需在进行必要技术处理后公开。

4、公开时间:每年集中公开一次。

5、公开方式:“北京通州”网站。

(三)行政复议典型案例公开

  1、典型案例条件

行政复议决定未被诉至法院,行政复议决定已经生效的案件;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判决与行政复议结论一致且已生效的行政复议案件;该行政复议案件具有典型性、代表性和示范性。

  2、公开时间:适时。

  3、公开方式:“北京通州”网站。

  4、《典型案例汇编》公开

汇编编制:从本区2015—2017年行政复议案件中精心选择典型案例,编制《典型案例汇编》,对每个案例进行全方位、多维度分析,突出对行政执法的借鉴指引作用。2018年及之后,每3年编制一本《典型案例汇编》。

公开方式:专题发布会,“北京通州”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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