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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宋博超申请你单位劳动人事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京通劳人仲字[2024]第1056号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北京市通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领取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委地址:北京市通州区运河西大街玉桥西里4号楼二层。
特此公告。
北京市通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