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
因北京市通州区司法局指出行政规范性文件中用****代替具体金额不妥,根据《北京市通州区农业农村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通农发〔2023〕31号)要求,现对《通州区村级集体资金管理办法》(通农发〔2021〕68号)进行修订。
一是将原文件中第二章第七条(一)中“1.开支在****元以下的,由村主管财务的领导审批。2.开支在****元以上的,须经村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审批。”修改为“1.小额资金支出,由村主管财务的领导审批。2.大额资金支出,由村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审批。”
二是将原文件中第二章第七条中“(二)集体大额资金专储账户的管理,坚持“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的原则,实行“四级决策,三级核实”,决策程序如下:1.开支在****元及以下的,由村主要领导决策,主管乡镇长负责核实。2.开支在*****元及以下的,由村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策,主管乡镇长负责核实。3.开支在******元及以下的,由村民代表会议决策,主管乡镇长、乡镇长逐级负责核实。4.开支在*******元以上的,由村民会议决策,主管乡镇长、乡镇长、乡镇“村级集体资金监督管理领导小组”逐级负责核实。”修改为“(二)集体大额资金专储账户的管理,坚持“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的原则,实行“四级决策,三级核实”,按照资金支出金额多少,决策程序如下:1.由村主要领导决策,主管乡镇长负责核实。2.由村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策,主管乡镇长负责核实。3.由村民代表会议决策,主管乡镇长、乡镇长逐级负责核实。4.由村民(代表)会议决策,主管乡镇长、乡镇长、乡镇“村级集体资金监督管理领导小组”逐级负责核实。”
特此通知。
附件:通州区村级集体资金管理办法、关于修改《通州区村级集体资金管理办法》部分文件条款的通知
北京市通州区农业农村局
2023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