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国令第728号)第十六条要求,“机关、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通过网站、报刊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我中心经过自查在2022年度不存在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情况。
特此说明
2023年5月24日
根据《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国令第728号)第十六条要求,“机关、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通过网站、报刊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我中心经过自查在2022年度不存在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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