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实行产品目录制度。目录内的电动自行车,经登记上牌方可上道路行驶;目录外的电动自行车,须申领临时标识,并设置3年过渡期,过渡期满后,不得上道路行驶。

 

办理材料

  2019年5月1日后,您所购买的电动自行车需在《北京市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内才能申领电动自行车号牌。您需准备好以下材料并携带所购电动自行车进行现场交验车辆办理电动自行车上牌。

  • 1 您可到现场窗口领取并填写《非机动车登记申请表》
  • 2 车辆整车合格证明
  • 3 电动自行车来历凭证

    1.购买的电动自行车,其来历凭证是电动自行车销售发票。

    2.电动自行车在注册前,经人民法院调解、裁定或者判决所有权转移的电动自行车,其来历凭证是人民法院出具的已经生效的《调解书》、《裁定书》或者《判决书》以及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3.国家机关统一采购并调拨到本市下属单位未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其来历凭证是购车发票和该部门出具的调拨证明。

    4.继承、赠予、协议抵偿债务未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其来历凭证是继承、赠予、协议抵偿债务的相关文书和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

  • 4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身份证明

    内地居民

    公安机关核发的《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

     

    华侨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港澳台居民

    香港、澳门居民:《港澳居民居住证》或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同胞回乡证》、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台湾居民:《台湾居民居住证》或其所持有的公安机关核发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外交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外籍人员

    入境时所持有的护照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

      

    机关、团体

    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加盖单位公章的委托书和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驻华机构

    使馆、领馆或者该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出具的证明。

     

     

     

  •   您准备好办理材料之后,可以到通州交通支队非机动车登记站申请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

    注:对于已经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未悬挂号牌上道路行驶的,对驾驶人处警告或者20元罚款。

    自2019年5月1日起,您所购买的电动自行车如果不在《北京市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内,将不能申领临时标识,同时也不能上路行驶。如果您违反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先予扣留电动自行车,并对驾驶人处1000元罚款。

    如果您已经在2019年5月1日前申领了临时标识,需悬挂上路,如果未悬挂临时标识上道路行驶的,您将会被处警告或者20元罚款。

    已经申领临时标识的电动自行车将设置3年过渡期,过渡期自2018年11月1日开始,至2021年10月31日截止。如果您的电动自行车在过渡期满后继续上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先予扣留电动自行车,并对驾驶人处1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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