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事项目录

日期:2023-05-17 16:22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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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职权编号 职权名称 法律依据名称 违法或设定依据 处罚依据 职权种类 职权层级
条号 款号 项号 具体规定内容 条号 款号 项号 具体规定内容
1 C0003900 对拒绝配合或者拒绝提供信息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价格监测办法》 价格监测涉及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做好价格监测工作,如实提供价格相关信息。 罚款 市级,区级
《北京市价格监测办法》 二十一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价格监测涉及的单位和个人拒绝配合或者拒绝提供信息,影响价格监测工作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2 C0004000 对定点单位未准确、及时完整报送价格相关信息的,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价格监测办法》 定点单位应当建立价格监测台账,安排专职或者兼职人员,按照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的要求,准确、及时、完整报送价格相关信息。 罚款 市级,区级
《北京市价格监测办法》 二十二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定点单位未准确、及时、完整报送价格相关信息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3 C0004300 对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十七 禁止生产、进口、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生产工艺。 没收违法所得 市级,区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七十一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4 C0004400 对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七十六 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市级,区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七十六 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5 C0004500 对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逾期不改正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二十八 能源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向本单位职工无偿提供能源。任何单位不得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 罚款 市级,区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七十七 违反本法规定,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6 C0004600 对重点用能单位未按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逾期不改正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五十三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每年向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送上年度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能源利用状况包括能源消费情况、能源利用效率、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效益分析、节能措施等内容。 罚款 市级,区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八十二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7 C0004700 对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五十四 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对重点用能单位报送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进行审查。对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点用能单位,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开展现场调查,组织实施用能设备能源效率检测,责令实施能源审计,并提出书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 罚款 市级,区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八十三 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8 C0004800 对重点用能单位未按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备案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五十五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在具有节能专业知识、实际经验以及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中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罚款 市级,区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八十四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9 C0004900 对使用列入淘汰名录的技术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十八 禁止生产、进口、销售列入淘汰名录的设备、材料和产品,禁止使用列入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 罚款 市级,区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五十 违反本法规定,进口列入淘汰名录的设备、材料或者产品的,由海关责令退运,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进口者不明的,由承运人承担退运责任,或者承担有关处置费用。
10 C0005000 对电力、石油加工、化工、钢铁、有色金属和建材等企业未在规定的范围或者期限内停止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燃油发电机组或者燃油锅炉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二十一 国家鼓励和支持企业使用高效节油产品。 罚款 市级,区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五十二 违反本法规定,电力、石油加工、化工、钢铁、有色金属和建材等企业未在规定的范围或者期限内停止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燃油发电机组或者燃油锅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拆除该燃油发电机组或者燃油锅炉,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1 C0005100 对用能单位拒不提供相关资料、样品,或者隐瞒事实真相,伪造、隐匿、销毁、篡改证据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节能监察办法》 十八 用能单位应当配合节能监察工作,如实说明情况,提供相关资料、样品,不得阻碍节能监察,不得隐瞒事实真相,不得伪造、隐匿、销毁、篡改有关证据。 罚款 市级,区级
《北京市节能监察办法》 二十三 用能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拒不提供相关资料、样品,或者隐瞒事实真相,伪造、隐匿、销毁、篡改证据的,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00元罚款。
12 C0005200 对未按照规定公布能源消耗情况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十七 列入前款规定名单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环境保护部门的规定公布能源消耗或者重点污染物产生、排放情况,接受公众监督。 罚款 市级,区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三十六 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公布能源消耗或者重点污染物产生、排放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公布,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3 C0005300 对未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者在清洁生产审核中弄虚作假的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二十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一)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虽未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但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 罚款 市级,区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二十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二)超过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标准构成高耗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二十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三)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三十九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者在清洁生产审核中弄虚作假的,或者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4 C0005400 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二十七 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当将审核结果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并在本地区主要媒体上公布,接受公众监督,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罚款 市级,区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三十九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者在清洁生产审核中弄虚作假的,或者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5 C0007300 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罚款 市级,区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四十九 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六十 就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16 C0007400 对“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罚款 市级,区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六十四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
《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 十一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中,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以及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应当依法公开招标。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邀请招标:(一)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 十一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中,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以及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应当依法公开招标。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邀请招标:(二)受资源和环境条件限制,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 十一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中,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以及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应当依法公开招标。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邀请招标:(三)其他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 十一 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招标人拟邀请招标的,应当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其中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应当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市人民政府批准。
《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 四十八 招标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未经批准擅自邀请招标的,由项目审批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关部门可以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中使用政府投资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17 C0007500 对“应当发布招标公告而不发布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 十五 招标人公开招标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 罚款 市级,区级
《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 四十九 招标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发布招标公告而不发布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5‰以上10‰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在指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或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在招标公告中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18 C0007600 对“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五十一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罚款 市级,区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六十三 招标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六十三 招标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
《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 十五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国家或者本市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
《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 四十九 招标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发布招标公告而不发布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5‰以上10‰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在指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或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在招标公告中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19 C0007700 对“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五十一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罚款 市级,区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六十三 招标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二)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六十三 招标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二)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
20 C0007800 对招标代理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处罚(市、区重点建设项目)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六十九 招标代理机构违法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停止其一定时期内参与相关领域的招标代理业务,资格认定部门可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市级,区级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六十九 招标代理机构违法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停止其一定时期内参与相关领域的招标代理业务,资格认定部门可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十五 招标代公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五十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五十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1 C0007900 对“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行为进行处罚(市、区重点建设项目) 《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 四十九 招标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发布招标公告而不发布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5‰以上10‰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在指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或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在招标公告中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罚款 市级,区级
《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 二十 招标人不得以获得本地区、本行业奖项作为投标条件或者以不合理的地域、行业、所有制等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投标;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向他人透露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五十一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2 C0008000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行为进行处罚(市、区重点建设项目)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七十一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警告,罚款 市级,区级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三十四 招标人可根据项目特点决定是否编制标底。编制标底的,标底编制过程和标底在开标前必须保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二十二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五十二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二十二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23 C0008100 对“招标代理机构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的,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的”行为进行处罚(市、区重点建设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二十七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市级,区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十三 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业务,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关于招标人的规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六十五 招标代理机构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的,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24 C0008200 对“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行为进行处罚(市、区重点建设项目)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四十七 下列行为均属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或者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市级,区级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四十七 下列行为均属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抬高投标报价;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四十七 下列行为均属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五)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中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四十六 下列行为均属投标人串通投标报价:(三)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四十七 下列行为均属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二)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四十六 下列行为均属投标人串通投标报价:(一)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四十六 下列行为均属投标人串通投标报价:(二)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七十四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至二年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四十七 下列行为均属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四)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四十六 下列行为均属投标人串通投标报价:(四)投标人之间其他串通投标报价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三十二 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五十三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三十二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三十二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六十七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三十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四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四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四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三十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四十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四十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五)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四十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四)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三十九 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四十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六)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四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四十一 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四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三十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四十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二)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四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四十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三十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三十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25 C0008300 对“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行为进行处罚(市、区重点建设项目)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 五十二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利用伪造、转让、租借、无效的资质证书参加投标,或者请其他单位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代为签字盖章,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市级,区级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 二十九 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也不得利用伪造、转让、无效或者租借的资质证书参加投标,或者以任何方式请其他单位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代为签字盖章,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人的合法权益。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 三十 投标人不得通过故意压低投资额、降低施工技术要求、减少占地面积,或者缩短工期等手段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七十五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至三年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四十八 前款所称以他人名义投标,指投标人挂靠其他施工单位,或从其他单位通过受让或租借的方式获取资格或资质证书,或者由其他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和签字等行为。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七十五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四十八 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五十四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五十四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三十三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四十二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四十二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五)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六十八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四十二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四)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四十二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三)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四十二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一)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四十二 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他人名义投标。
26 C0008400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行为进行处罚(市、区重点建设项目)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七十六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法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警告 市级,区级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五十九 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压低报价、增加工作量、缩短工期或其他违背中标人意愿的要求,以此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和签订合同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五十五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四十三 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27 C0008500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行为进行处罚(市、区重点建设项目)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五十四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没收非法财物,警告,罚款 市级,区级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十四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十四 评标专家负有下列义务:(二)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十五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四十四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五十六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四十四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四十四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四十九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不得有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七十二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没收收受的财物,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8 C0008600 对“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的行为进行处罚(市、区重点建设项目)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五十八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与招标人预期差距较大,或者对招标人明显不利的,招标人可以重新招标。 罚款 市级,区级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五十七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招标人应当接受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八十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五十七 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四十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四十二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七十三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五十五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29 C0008700 对“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的行为进行处罚(市、区重点建设项目)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 五十八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 罚款 市级,区级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 五十 中标通知书由招标人发出,也可以委托其招标代理机构发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四十五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七十三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
30 C0008800 对“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的行为进行处罚(市、区重点建设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四十五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罚款 市级,区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七十三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
31 C0008900 对“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行为进行处罚(市、区重点建设项目)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 五十五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罚款 市级,区级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 四十三 招标人不得以压低勘察设计费、增加工作量、缩短勘察设计周期等做为发出中标通知书的条件,也不得与中标人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 四十二 中标人履行合同应当遵守《合同法》以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中勘察设计文件编制实施的有关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 四十二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八十三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或者招标人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或强制要求中标人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六十二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内并在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五十一 招标人应当与中标人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与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五十六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五十九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四十六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七十五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五十七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32 C0009000 对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行为进行处罚(市重点建设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四十八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罚款 市级,区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五十八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五十九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五十九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七十六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六十七 对于不具备分包条件或者不符合分包规定的,招标人有权在签订合同或者中标人提出分包要求时予以拒绝。发现中标人转包或违法分包时,可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可终止合同,并报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查处。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六十七 监理人员和有关行政部门发现中标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应当要求中标人改正,或者告知招标人要求其改正;对于拒不改正的,应当报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查处。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八十二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法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33 C0009100 对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行为进行处罚(市、区重点建设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二十三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罚款 市级,区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二十四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十七 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二十一 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六十四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十六 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34 C0009200 对“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行为进行处罚(市、区重点建设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六十四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 罚款 市级,区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三十六 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35 C0009300 对“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行为进行处罚(市、区重点建设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六十四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 罚款 市级,区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三十六 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36 C0009400 对“招标人超过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行为进行处罚(市、区重点建设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五十八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罚款 市级,区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三十一 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三十五 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六十六 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二十六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37 C0009500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市、区重点建设项目)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政府投资项目的评标专家,必须从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警告,罚款 市级,区级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十七 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不遵守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不从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的,评标无效;情节严重的,由政府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警告。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十七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三十七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三十七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三十七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三十七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三十七 前款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七十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四十六 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四十六 除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特殊招标项目外,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参加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四十八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应当及时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四十六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方式、评标专家的抽取和评标活动进行监督。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本部门负责监督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四十六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非因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事由,不得更换依法确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更换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
38 C0009600 对“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的行为进行处罚(市、区重点建设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七十三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罚款 市级,区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五十七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39 C0009700 对“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行为进行处罚(市、区重点建设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七十三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罚款 市级,区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五十七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40 C0009800 对“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行为进行处罚(市、区重点建设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五十八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罚款 市级,区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七十四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五十七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41 C0010700 对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列入禁止生产、销售、进口、使用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设备名录中的设备,或者采用列入禁止采用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工艺名录中的工艺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四十一 国家对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落后工艺和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罚款 市级,区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四十一 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限期禁止采用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工艺名录和限期禁止生产、销售、进口、使用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设备名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四十一 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或者使用者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列入前款规定的设备名录中的设备。工艺的采用者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采用列入前款规定的工艺名录中的工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七十七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列入禁止生产、销售、进口、使用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设备名录中的设备,或者采用列入禁止采用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工艺名录中的工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责令停业、关闭。
42 C0011000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五十六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尚未开工建设的,由核准机关撤销核准文件,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已经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罚款 市级,区级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五十六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尚未开工建设的,由核准机关撤销核准文件,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已经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3 C0011400 对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法办理核准手续开工建设或者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五十六 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法办理核准手续开工建设或者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由核准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项目应视情况予以拆除或者补办相关手续。 责令停产停业,罚款 市级,区级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五十六 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法办理核准手续开工建设或者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由核准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项目应视情况予以拆除或者补办相关手续。
44 C0011500 对企业以拆分项目、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核准备案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五十五 企业以分拆项目、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核准、备案的,项目核准机关不受理或者不予核准、备案,并给予警告。 警告 市级,区级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五十五 企业以分拆项目、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核准、备案的,项目核准机关不受理或者不予核准、备案,并给予警告。
45 C0011600 对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法将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五十七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法将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罚款 市级,区级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五十七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法将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46 C0011700 对企业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五十八 企业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并恢复原状,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罚款 市级,区级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五十八 企业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并恢复原状,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五十八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五十八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47 C0011900 对已开工备案项目未如实、及时报送建设实施基本信息,拒不纠正的行为进行处罚 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 十七 已开工备案项目未如实、及时报送建设实施基本信息的,备案机关应当责令项目单位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给予警告。 警告 市级,区级
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 十七 已开工备案项目未如实、及时报送建设实施基本信息的,备案机关应当责令项目单位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给予警告。
48 C0012000 对已开工核准项目未如实、及时报送建设实施基本信息,拒不纠正的行为进行处罚 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 已开工核准项目未如实、及时报送建设实施基本信息的,核准机关应当责令项目单位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给予警告。 警告 市级,区级
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 已开工核准项目未如实、及时报送建设实施基本信息的,核准机关应当责令项目单位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给予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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