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2025年4月)
序号 |
案由 |
处罚依据 |
罚款 基数 |
基准 系数 |
变量系数 |
计算公式 |
备注 |
行使 层级 |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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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案由56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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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未按要求履行维护市容环境卫生责任 |
【城镇地区】 违反条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及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处罚条款: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农村地区】 违反条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处罚条款: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200 (注:单位:元,下同) |
1 |
按照《基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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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数额=200×(1+常量系数+区域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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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 乡镇 |
2 |
擅自在临街的建筑物上设置装饰物品 |
违反条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处罚条款: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拆除或者清除,并可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50 |
1 |
按照《基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
罚款数额=50×(1+常量系数+区域系数) |
逾期不改正的情形,不记入本案由“常量系数”。 |
街道 乡镇 |
3 |
建筑物顶部、外走廊等未保持整洁或堆物堆料 |
违反条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处罚条款: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拆除或者清除,并可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50 |
1 |
按照《基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
罚款数额=50×(1+常量系数+区域系数) |
逾期不改正的情形,不记入本案由“常量系数”。 |
街道 乡镇 |
4 |
规定区域内建筑物顶部、阳台外和窗外设置不符合容貌景观标准的设施 |
违反条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处罚条款: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拆除或者清除,并可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50 |
1 |
按照《基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
罚款数额=50×(1+常量系数+区域系数) |
逾期不改正的情形,不记入本案由“常量系数”。 |
街道 乡镇 |
5 |
规定区域内建筑物顶部、阳台外和窗外吊挂、晾晒、摆放物品 |
50 |
1 |
按照《基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
罚款数额=50×(1+常量系数+区域系数) |
街道 乡镇 |
||
6 |
规定区域内建筑物平台、阳台内堆放物品超出护栏高度 |
违反条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处罚条款: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拆除或者清除,并可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50 |
1 |
按照《基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
罚款数额=50×(1+常量系数+区域系数) |
逾期不改正的情形,不记入本案由“常量系数”。 |
街道 乡镇 |
7 |
违法建设 |
违反、处罚条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经市或者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强制拆除,并可对建筑物按照建筑面积处每平方米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可对构筑物、其它设施处工程造价1倍的罚款。 |
300元/㎡ (建筑物) |
1 |
按照《基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
罚款数额=300×(1+常量系数+区域系数)×N㎡。N为违法建筑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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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 乡镇 |
造价 (构筑物、设施) |
1 |
按照法规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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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未按规定管护井盖雨箅 |
违反条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处罚条款: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责令改正,并可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200 |
1 |
井盖、雨箅所有权人或者维护管理单位接到维修通知后:1.未立即采取临时防护措施的,系数为1;2.未在规定时间(城市主要道路、公共场所和居民居住区等地区4小时内,其它地区12小时内)内修复的,延后1小时,系数1;延后2小时,系数2;延后3小时,系数3,以此类推,延后9小时及以上系数9。3.因未及时补装、维修或更换,致人伤亡或车辆损毁等严重事故的,变量系数9。 |
罚款数额=2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区域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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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 乡镇 |
9 |
未经批准或未按照批准要求在公共场所设置设施 |
违反条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处罚条款: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报经市或者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强制拆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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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罚款处罚。 |
街道 乡镇 |
10 |
未按规定管护公共设施 |
违反、处罚条款:第三十四条,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500 |
1 |
未按照要求维修、更换、清洗或者补设,影响设施正常使用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影响,系数5-9。 |
罚款数额=5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区域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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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 乡镇 |
11 |
擅自摆摊设点 |
违反条款: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处罚条款:第三十五条第五款,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500 |
1 |
1.占用过街桥、地下过街通道的,系数1-3;2.占用非机动车道或者其它公共场所,面积较大,系数1-3;3.占用无障碍设施或者机动车道的,系数4-6;4.使用畜力车、农用运输车及其它机动车、电动车为工具的,系数1-3;5.使用液化石油气瓶现场加工制作食品的,系数5-9;6.造成交通秩序、市容秩序严重混乱的,系数5-9;7.摆设摊点经营违禁品的,系数9。 |
罚款数额=5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区域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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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 乡镇 |
12 |
乱堆物料 |
违反条款: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处罚条款:第三十五条第五款,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500 |
1 |
1.占用过街桥、地下过街通道的,系数为1-3;2.占用非机动车道或者其它公共场所,面积较大,系数为1-3;3.占用无障碍设施或者机动车道的,系数为4-6;4.在公共绿地、燃气、热力等保护范围、管理范围堆放的,系数4-6;5.堆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系数为5-9;6.造成交通秩序、市容秩序严重混乱的,系数5-9;7.造成人员伤亡的,系数7-9。 |
罚款数额=5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区域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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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 乡镇 |
13 |
未按规定举办活动 |
违反条款: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处罚条款:第三十五条第五款:责令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1000 |
1 |
1.擅自占用过街桥、地下过街通道的,系数为1-3;2.擅自占用非机动车道或者其它公共场所,面积较大,系数为1-3;3.擅自占用无障碍设施或者机动车道的,系数为4-6;4.造成交通秩序、市容秩序严重混乱的,系数5-9。 |
罚款数额=10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区域系数) |
|
街道 乡镇 |
14 |
店外经营 |
违反条款:第三十五条第三款; 处罚条款:第三十五条第五款:责令改正,并可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300 |
1 |
1.占用非机动车道或者其它公共场所,面积较大,系数1-3;2.占用无障碍设施或者机动车道、绿地的,系数4-6;3.造成交通秩序、市容环境秩序严重混乱的,系数5-9;4.经营违禁品的,系数9。 |
罚款数额=3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区域系数) |
|
街道 乡镇 |
15 |
在城市道路及其它公共场所晾晒衣物、吊挂物品 |
违反条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处罚条款: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责令改正,并可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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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简易程序执行 |
街道 乡镇 |
16 |
违反规划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
违反条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处罚条款: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强制拆除,并可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10000 |
1 |
1.违法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系数为2;2.违法设置距地十米以上户外广告设施的,系数为2;3.违法设置2处户外广告设施的,系数为3,3处的,系数6,4处及以上的,系数9;4.存在重大隐患或者造成人员伤亡的,系数9。 |
罚款数额=100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区域系数) |
逾期不改正的情形,不记入本项“常量系数”。
大型户外广告设施是指任意边长大于等于四米,或者面积大于等于十平方米的户外广告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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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 乡镇 |
17 |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 |
违反条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处罚条款: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强制拆除,并可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10000 |
1 |
1.在环路、高(快)速路两侧,或者车站、机场、居民小区、医院、学校、体育场馆、影剧院、繁华商业街区、旅游景区等人口集中地区设置不符合标准设施的,系数5-9;2.存在重大隐患或者造成人员伤亡的,系数9。 |
罚款数额=100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区域系数)。 |
逾期不改正的情形,不记入本项“常量系数”。
区域台帐与人口集中地区点位重叠时,系数不累加计算。 |
街道 乡镇 |
18 |
未按规定设置牌匾标识 |
违反、处罚条款:第三十九第一款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强制拆除,并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500 |
1 |
1.违法设置大型固定式牌匾标识的,系数2;2.违法设置距地十米以上的固定式牌匾标识的,系数2;3.违法设置2处牌匾标识的,系数为3,3处的,系数6,4处及以上的,系数9;4.存在重大隐患或者造成人员伤亡的,系数9。 |
罚款数额=5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区域系数) |
大型固定式牌匾标识,是指任意边长大于等于四米,或者面积大于等于十平方米的牌匾标识。 |
街道 乡镇 |
19 |
未按规定管护牌匾标识 |
违反、处罚条款:第三十九第二款 责令停止使用,限期修复,并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500 |
1 |
1.在环路、高(快)速路两侧,或者车站、机场、居民小区、医院、学校、体育场馆、影剧院、繁华商业街区、旅游景区等人口集中地区的,系数5-9;2.存在重大隐患或者造成人员伤亡的,系数9。 |
罚款数额=5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区域系数) |
区域台帐与人口集中地区点位重叠时,系数不累加计算。 |
街道 乡镇 |
20 |
擅自(散发、悬挂、张贴、刻画、涂写、喷涂)宣传品、广告 |
违反、处罚条款: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责令清除,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100 |
1 |
1.散发,系数为1; 2.张贴、悬挂,系数为2; 3.刻画、涂写、喷涂,系数为3。 |
罚款数额=1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区域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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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 乡镇 |
1000(情节严重) |
1 |
1.因散发、悬挂等行为影响交通通行的,系数为2;2.张贴、喷涂等污损名胜古迹的,或者严重污损市政、环卫、电信等设施、城市道路、墙体的,系数5;3.其它情形按照《基准》的规定执行。 |
罚款数额=10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区域系数) |
1.一类地区小广告违法行为,按照此档处罚;特殊情况下需给予1000元以下罚款的,报经案审会审核。 2.“涉黑”、“涉黄”等内容违法的小广告违法行为,如刻章办证、卖药、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交友等,按照此档处罚。 3.现场发现小广告数量达到500张以上,悬挂、张贴达到20张以上的,刻画、喷涂、涂写达到10条以上的,按照此档实施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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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擅自利用或者组织(张贴、涂写、刻画、喷涂、散发)(标语、宣传品、广告)进行宣传 |
违反、处罚条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10000 |
1 |
1.散发,系数为1; 2.张贴,系数为2; 3.刻画、涂写、喷涂,系数为3; 4.其它按照《基准》的规定执行。 |
罚款数额=100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区域系数) |
|
街道 乡镇 |
100000(情节严重) |
1 |
按照《基准》的规定执行 |
罚款数额=100000×(1+常量系数+区域系数) |
组织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进行宣传的;组织利用三名以上(含三名)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进行宣传的;组织利用进行“涉黑”、“涉黄”、“涉假”等内容违法小广告宣传的;组织利用人员跨三个以上(含三个)区级行政区域进行非法宣传的;组织、利用现场查获宣传品数量达到5000张以上,悬挂、张贴达到100张以上,刻画、喷涂、涂写达到50条以上的;组织利用宣传对名胜古迹或者各类公共设施造成严重污损的;或者具有其它严重危害情节的,可视为情节严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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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未按规划要求设置夜景照明设施 |
违反条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处罚条款:第四十三条第四款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500 |
1 |
存在较大隐患或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系数5-9。 |
罚款数额=5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区域系数) |
逾期不改正的情形,不记入本项“常量系数” |
街道 乡镇 |
23 |
未经审核实施夜景照明方案 |
违反条款: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处罚条款:第四十三条第四款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500 |
1 |
存在较大隐患或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系数5-9。 |
罚款数额=5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区域系数) |
逾期不改正的情形,不记入本项“常量系数” |
街道 乡镇 |
24 |
未按照许可要求设置夜景照明设施 |
违反条款:第四十三条第四款;处罚条款:第四十三条第四款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500 |
1 |
存在较大隐患或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系数5-9。 |
罚款数额=5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区域系数) |
逾期不改正的情形,不记入本项“常量系数” |
街道 乡镇 |
25 |
未按规定管护照明设施 |
违反、处罚条款: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500 |
1 |
存在较大隐患或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系数1。 |
罚款数额=5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区域系数) |
逾期不改正的情形,不记入本项“常量系数” |
街道 乡镇 |
26 |
未按规定开闭照明设施 |
违反、处罚条款: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500 |
1 |
存在较大隐患或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系数1。 |
罚款数额=5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区域系数) |
逾期不改正的情形,不记入本项“常量系数” |
街道 乡镇 |
27 |
未按规定清扫保洁 |
违反、处罚条款:第四十五条 责令改正,并可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100 |
1 |
存在较大隐患或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系数5-9。 |
罚款数额=1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区域系数) |
|
街道 乡镇 |
28 |
建设工程未按规定设置围挡、临时厕所和垃圾收集设施 |
违反、处罚条款:第四十六条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2000 |
1 |
1.未按规定设置围挡长度16-30米的,系数1;31-45米的,系数2,以此类推,长度136米及以上的,系数9。2.未按规定设置围挡危害公共安全的,系数9。 |
罚款数额=20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区域系数) |
|
街道 乡镇 |
29 |
建设工程未按规定采取防尘措施 |
违反、处罚条款:第四十六条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2000 |
1 |
1.面积10㎡以下的,系数0;11-25㎡的,系数1;26-40㎡系数2,以此类推,面积131㎡及以上的,系数9。2.造成尘土飞扬,严重污染环境的,系数为9。 |
罚款数额=20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区域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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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 乡镇 |
30 |
建设工程现场污水流溢 |
违反、处罚条款:第四十六条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2000 |
1 |
面积10㎡以下的,系数0;11-15㎡的,系数1;16-20㎡系数2,以此类推,面积 51㎡及以上的,系数9。2.严重污染环境的,系数为9。 |
罚款数额=20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区域系数) |
|
街道 乡镇 |
31 |
建筑垃圾未日产日清 |
违反、处罚条款:第四十六条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2000 |
1 |
1.垃圾占地面积10㎡以下的,系数0;11-15㎡的,系数1;16-20㎡系数2,以此类推,面积 51㎡及以上的,系数9。2.逾期不清的,每逾期2天,系数为1,以此累加,逾期18天及以上的,系数9。3.造成尘土飞扬,严重污染环境的,系数为9。 |
罚款数额=20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区域系数) |
|
街道 乡镇 |
32 |
未及时清除施工弃物弃料或者临时设施 |
违反、处罚条款:第四十六条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2000 |
1 |
1.废料占地面积10㎡以下的,系数0;11-15㎡的,系数1;16-20㎡系数2,以此类推,面积 51㎡及以上的,系数9。2.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清除临时设施的,每逾期2天,系数为1,以此累加,逾期18天及以上的,系数9。3.严重污染环境的,系数为9。 |
罚款数额=20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区域系数) |
|
街道 乡镇 |
33 |
公共设施管护作业未按规定清除废弃物 |
违反、处罚条款:第四十七条 责令限期清理,并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500 |
1 |
严重影响市容环境卫生或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系数5-9。 |
罚款数额=5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区域系数) |
|
街道 乡镇 |
34 |
城市绿地管理养护单位未保持绿地整洁 |
违反、处罚条款:第四十八条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500 |
1 |
严重影响市容环境卫生或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系数5-9。 |
罚款数额=5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区域系数) |
|
街道 乡镇 |
35 |
绿化作业未按规定清除废弃物 |
违反、处罚条款:第四十八条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500 |
1 |
严重影响市容环境卫生或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系数5-9。 |
罚款数额=5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区域系数) |
|
街道 乡镇 |
36 |
占用公共场所从事车辆清洗、维修业务 |
违反条款:第五十条第一款; 处罚条款:第五十第三款 责令改正,并处5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50 |
1 |
按照《基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
罚款数额=50×(1+常量系数+区域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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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 乡镇 |
300 |
1 |
1.占用非机动车道或者占用其它公共场所面积较大,或者造成通行秩序、市容环境秩序混乱的,系数为1-3;2.占用无障碍设施、机动车道、绿地的,系数为4-6。3.造成交通秩序、市容环境秩序严重混乱的,系数5-9; |
罚款数额=3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区域系数) |
构成变量系数一栏中相关情节的,视为情节严重,适用此档处罚。 |
街道 乡镇 |
|||
37 |
车辆作业场所环境脏乱 |
违反条款:第五十条第二款; 处罚条款:第五十条第三款 责令改正,并处5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50 |
1 |
按照《基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
罚款数额=50×(1+区域系数)。 |
|
街道 乡镇 |
300 |
1 |
污染面积5㎡以内的,系数为0;6㎡-10㎡的,系数为1,以此类推,面积46㎡及以上的,系数9。 |
罚款数额=3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区域系数) |
违法行为发生在一类地区的,或者构成常量系数情节之一的,视为情节严重。 |
街道 乡镇 |
|||
38 |
废品收购场所环境脏乱 |
违反、处罚条款:第五十一条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300 |
1 |
污染面积5㎡以内的,系数为0;6㎡-10㎡的,系数为1,以此类推,面积46㎡及以上的,系数9。 |
罚款数额=3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区域系数) |
|
街道 乡镇 |
39 |
焚烧废旧物品 |
1000 |
1 |
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者严重污染环境的,系数2。 |
罚款数额=10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区域系数) |
其它需要从轻处罚的,报案审会决定。 |
街道 乡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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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废品储存场所未采取遮挡措施 |
300 |
1 |
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者严重污染环境的,系数5-9。 |
罚款数额=3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区域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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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 乡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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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随地吐痰 |
违反条款: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处罚条款:第五十二条第二款 责令改正,并可处5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元罚款。 |
50 |
|
|
|
|
街道 乡镇 |
200 |
|
|
|
适用情节严重的情形。“情节严重”是指存在“拒不改正”或者“多次违反”情形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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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随地便溺 |
违反条款: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处罚条款:第五十二条第二款 责令改正,并可处5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元罚款。 |
50 |
|
|
|
|
街道 乡镇 |
200 |
|
|
|
适用情节严重的情形。“情节严重”是指存在“拒不改正”或者“多次违反”情形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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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随地丢弃废弃物 |
违反条款: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处罚条款:第五十二条第二款 责令改正,并可处5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元罚款。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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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 乡镇 |
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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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情节严重的情形。“情节严重”是指存在“拒不改正”或者“多次违反”情形的。 |
街道 乡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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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乱倒污水、垃圾 |
违反条款: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 处罚条款: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责令改正,并可处5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元罚款。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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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 乡镇 |
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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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适用情节严重的情形。“情节严重”是指存在“拒不改正”或者“多次违反”情形的。 |
||||
45 |
焚烧树叶、垃圾 |
违反条款: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 处罚条款: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责令改正,并可处5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元罚款。 |
50 |
|
|
|
|
街道 乡镇 |
200 |
|
|
|
适用情节严重的情形。“情节严重”是指存在“拒不改正”或者“多次违反”情形的。 |
||||
46 |
在城镇地区饲养家禽家畜 |
违反、处罚条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照每只(头)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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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根据实际情况执行。 |
街道 乡镇 |
47 |
饲养鸽子影响市容环境卫生 |
违反、处罚条款: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严重影响市容环境卫生和周围居民正常生活的,可以责令拆除鸽舍。 |
50 |
1 |
1.导致建筑物外立面污损的,系数3;2.导致地面污染面积5㎡以上的,系数5。 |
罚款数额=5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区域系数) |
|
街道 乡镇 |
48 |
擅自设置建筑垃圾、渣土消纳场所 |
违反、处罚条款:第五十五条 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5000 |
1 |
按照《基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
罚款数额=5000×(1+常量系数) |
|
街道 乡镇 |
49 |
未按规定管护公共厕所 |
违反、处罚条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500 |
1 |
1.车站、机场、居民小区、医院、学校、体育场馆、影剧院、繁华商业街区、旅游景区等人口集中地区的,系数3-5;2严重影响使用或者造成其他较大影响的,系数5。 |
罚款数额=5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区域系数) |
区域台帐与人口集中地区点位重叠时,系数不累加计算。
|
街道 乡镇 |
50 |
未按规定排入粪便 |
违反条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处罚条款:第五十八条第三款 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1000 |
1 |
造成较大影响的,系数1。 |
罚款数额=10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区域系数) |
|
街道 乡镇 |
51 |
未按规定清掏(运输)粪便 |
违反条款: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处罚条款:第五十八条第三款 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1000 |
1 |
造成较大影响的,系数1。 |
罚款数额=10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区域系数) |
|
街道 乡镇 |
52 |
随意倾倒粪便 |
违反条款: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处罚条款:第五十八条第三款 随意倾倒粪便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5000 |
1 |
1.占地面积在5㎡下的,系数1;6-10㎡,系数2;以此类推,面积41㎡及以上的,系数9;2.倾倒在绿地、城市道路等公共场所,或者燃气、供暖等公用管道和设施保护(管理)范围的,或者耕地内的,系数3。 |
罚款数额=50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区域系数) |
|
街道 乡镇 |
53 |
环卫设施未经验收(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 |
违反条款:第六十条第二款; 处罚条款:第六十条第三款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5000 |
1 |
车站、机场、居民小区、医院、学校、体育场馆、影剧院、繁华商业街区、旅游景区等人口集中地区环卫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系数3-5;。 |
罚款数额=50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区域系数) |
区域台帐与人口集中地区点位重叠时,系数不累加计算。 |
街道 乡镇 |
54 |
擅自占用、损毁环卫设施 |
违反条款:第六十一条第一款; 处罚条款:第六十一条第三款 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500 |
1 |
占用、损毁车站、机场、居民小区、医院、学校、体育场馆、影剧院、繁华商业街区、旅游景区等人口集中地区环卫设施的,系数为3-5。 |
罚款数额=5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区域系数) |
区域台帐与人口集中地区点位重叠时,系数不累加计算。 |
街道 乡镇 |
55 |
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停用环卫设施 |
违反条款:第六十一条第二款; 处罚条款:第六十一条第三款 责令改正,并可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5000 |
1 |
拆除、迁移、改建、停用车站、机场、居民小区、医院、学校、体育场馆、影剧院、繁华商业街区、旅游景区等人口集中地区环卫设施的,系数为5-9。 |
罚款数额=50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区域系数) |
区域台帐与人口集中地区点位重叠时,系数不累加计算。 |
街道 乡镇 |
56 |
擅自改变环卫设施用途 |
违反条款:第六十一条第二款; 处罚条款:第六十一条第三款 责令改正,并可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5000 |
1 |
擅自改变车站、机场、居民小区、医院、学校、体育场馆、影剧院、繁华商业街区、旅游景区等人口集中地区环卫设施的,系数为5-9。 |
罚款数额=50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区域系数) |
区域台帐与人口集中地区点位重叠时,系数不累加计算。 |
街道 乡镇 |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案由33项 |
||||||||
1 |
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用品 |
违反条款: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处罚条款:第六十六条第二款 责令立即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再次违反规定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5000(初次违反) |
1 |
1.特大型、大型餐饮经营者,或者外卖平台企业,变量系数为1;(以餐饮服务许可标注的类别为准) 2.旅馆经营单位,符合《星级饭店评定标准》四星及以上的或至少有40间(套)可供出租的客房的,变量系数为1。 |
罚款数额=50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 |
初次违反适用此情形。 |
街道 乡镇 |
10000(再次违反) |
1 |
1.特大型、大型餐饮经营者,或者外卖平台企业,变量系数为2-4;(以餐饮服务许可标注的类别为准)2.旅馆经营单位,符合《星级饭店评定标准》四星及以上的或至少有40间(套)可供出租的客房的,变量系数为2-4。 |
罚款数额=100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 |
一年度内因同类性质违法行为再次受到市区城管执法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书面告诫或者处罚的常量系数不适用本案由。 |
||||
2 |
未将生活垃圾分别投入相应标识的收集容器 |
违反条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处罚条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责令立即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
50000(单位情节严重的) |
1 |
1.可回收物未投入相应标识的收集容器系数为0-3;2.其他垃圾未投入相应标识的收集容器系数为0-3;3.厨余垃圾未投入相应标识的收集容器系数为1-5;4.有害垃圾 未投入相应标识的收集容器系数为1-5。 |
罚款数额=500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 |
厨余垃圾、有害垃圾未投入相应标识的收集容器视为情节严重;可回收物、其他垃圾未投入相应标识的收集容器,垃圾投入量较大,造成垃圾满冒或随意堆放的情况视为情节严重。 |
街道 乡镇 |
违反条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处罚条款: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对拒不听从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劝阻的,给予书面警告;再次违反规定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警告(个人初次违反) |
|
1.可回收物未投入相应标识的收集容器系数为0-3;2.其他垃圾未投入相应标识的收集容器系数为0-3;3.厨余垃圾未投入相应标识的收集容器系数为1-4;4.有害垃圾未投入相应标识的收集容器系数为1-4。 |
罚款数额=5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 |
1.个人拒不听从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劝阻,且拒不改正的,进行书面警告。2.个人自愿参加生活垃圾分类等社区服务活动的,不予行政处罚。 |
|||
50(个人再次违反) |
1 |
|||||||
3 |
体积较大的废弃物品未单独堆放 |
违反条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处罚条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责令立即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
50000(单位情节严重的) |
1 |
1.未单独堆放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指定的地点,系数为0-1;2.占地面积在5㎡下的,系数为0;6-10㎡,系数为1;以此类推,面积46㎡及以上的,系数9。 |
罚款数额=500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 |
堆放在城市道路、居住小区消防通道等共用部位;占压燃气、供暖等公用管道和设施保护(管理)范围的,或者绿地、林地、耕地内的,视为情节严重。 |
街道 乡镇 |
违反条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处罚条款: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对拒不听从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劝阻的,给予书面警告;再次违反规定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警告(个人初次违反) |
|
1.未单独堆放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指定的地点,系数为0-1;2.占地面积在5㎡下的,系数为0;6-10㎡,系数为1;以此类推,面积46㎡及以上的,系数9。 |
罚款数额=5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 |
1.个人拒不听从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劝阻,且拒不改正的,进行书面警告。2.个人自愿参加生活垃圾分类等社区服务活动的,不予行政处罚。 |
|||
50(个人再次违反) |
1 |
|
|
|
||||
4 |
农村村民产生的灰土未按规定投放的 |
违反条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处罚条款: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对拒不听从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劝阻的,给予书面警告;再次违反规定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警告(初次违反) |
|
1.未单独投放在相应的容器或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指定的地点,系数为0-1;2.占地面积在5㎡下的,系数为0;6-10㎡,系数为1;以此类推,面积46㎡及以上的,系数9。 |
罚款数额=5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 |
1.个人拒不听从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劝阻,且拒不改正的,进行书面警告。2.个人自愿参加生活垃圾分类等社区服务活动的,不予行政处罚。 |
街道 乡镇 |
50(个人再次违反) |
1 |
街道 乡镇 |
||||||
5 |
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未按指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单独堆放 |
违反条款: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处罚条款: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对拒不听从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劝阻的,给予书面警告;再次违反规定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警告(初次违反) |
|
1.未单独堆放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指定的地点,系数为0-1;2.占地面积在5㎡下的,系数为0;6-10㎡,系数为1;以此类推,面积46㎡及以上的,系数9。 |
罚款数额=5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 |
1.个人拒不听从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劝阻,且拒不改正的,进行书面警告。2.个人自愿参加生活垃圾分类等社区服务活动的,不予行政处罚。 |
街道 乡镇 |
50(个人再次违反) |
1 |
|||||||
6 |
未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 |
违反条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处罚条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责令立即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3000 |
1 |
1.同时存在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六)项违法行为中2项行为的,系数为1-2;3项及以上行为的,系数为3-5;2.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未履行法律规定责任或因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配备不足造成垃圾满冒或随意堆放造成环境秩序较严重影响的,系数为3-5。
|
罚款数额=30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 |
|
街道 乡镇 |
7 |
未开展宣传或未指定专人负责指导、监督垃圾分类工作 |
违反条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处罚条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责令立即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3000 |
1 |
罚款数额=30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 |
|
街道 乡镇 |
|
8 |
未按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 |
违反条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处罚条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责令立即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3000 |
1 |
罚款数额=30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 |
|
街道 乡镇 |
|
9 |
未按规定管护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 |
违反条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处罚条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责令立即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3000 |
1 |
罚款数额=30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 |
|
街道 乡镇 |
|
10 |
未明确生活垃圾投放的时间、地点 |
违反条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处罚条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责令立即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3000 |
1 |
罚款数额=30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 |
|
街道 乡镇 |
|
11 |
分类管理责任人未分类收集、贮存生活垃圾 |
违反条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处罚条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责令立即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3000 |
1 |
罚款数额=30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 |
|
街道 乡镇 |
|
12 |
未及时制止翻拣、混合已分类生活垃圾的行为 |
违反条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处罚条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责令立即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3000 |
1 |
罚款数额=30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 |
|
街道 乡镇 |
|
13 |
将生活垃圾交由未经许可或者备案的企业和个人进行处置 |
违反条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处罚条款: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责令立即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10000 |
1 |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系数为2-3;2.垃圾产生量较大,系数为3-4;3.造成环境秩序较严重影响的,系数5-9。 |
罚款数额=100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 |
餐饮服务单位未按规定收集、交运、处理厨余垃圾的行为,优先适用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第七十四条第一款予以处罚。 |
街道 乡镇 |
14 |
分类管理责任人未办理生活垃圾排放登记 |
违反条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处罚条款:第七十条第一款 责令立即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1000 |
1 |
造成环境秩序较严重影响的,系数2-4。 |
罚款数额=10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 |
|
街道 乡镇 |
15 |
分类管理责任人未如实办理生活垃圾排放登记 |
违反条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处罚条款:第七十条第一款 责令立即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1000 |
1 |
1.排放登记内容每缺少一项,系数加1;2.登记存在弄虚作假或其它较严重影响的情形,系数3-4。 |
罚款数额=10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 |
|
街道 乡镇 |
16 |
分类管理责任人未建立生活垃圾管理台账 |
违反条款: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处罚条款:第七十条第二款 责令立即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1000 |
1 |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垃圾产生量较大,系数为2-4;2.造成环境秩序较严重影响的,系数5-9。 |
罚款数额=10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 |
|
街道 乡镇 |
17 |
分类管理责任人未如实记录生活垃圾排放情况 |
违反条款: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处罚条款:第七十条第二款 责令立即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1000 |
1 |
1.台账未记录实际产生的生活垃圾的种类、数量、运输者、去向等情况,系数为记录内容每缺少1项系数加1;2.记录存在弄虚作假或其它较严重影响的情形,系数5-9。 |
罚款数额=10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 |
|
街道 乡镇 |
18 |
收集、运输单位未按时、分类收集、运输生活垃圾 |
违反条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处罚条款:第七十一条第一款 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吊销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经营许可证。 |
10000 |
1 |
1.未按时、分类收运生活垃圾的,系数为0-1;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收集、运输垃圾量较大,系数为1-2;3.造成环境秩序较严重影响的,系数为1-2。 |
罚款数额=100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 |
1.存在下列情形的,可视为“情节严重”:一年内因同类违法行为,受到城管执法机关2次罚款处罚后又发生同类违法行为的;存在违法行为,经调查发现已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经责令改正仍未达到许可条件要求的;因违法行为导致严重后果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其它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情形的; 2. 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相对集中城市管理领域部分行政处罚权的决定》(京政发〔2017〕32号),拟作出吊销处罚的,作出处罚决定前,要邀请职权划出部门共同会商;对于可能影响公共利益的,提请职权划出部门拟定接管方案。 |
区级 街道乡镇 |
19 |
生活垃圾收集工具、运输车辆、人员不符合要求 |
违反条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处罚条款:第七十一条第一款 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吊销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经营许可证。 |
10000 |
1 |
1.工具、车辆、人员其中两类不符合要求的,系数1;2.工具、车辆、人员都不符合要求的,系数2。 |
罚款数额=100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 |
1.造成泄漏遗撒的,按照专项案由从重处罚。 2.存在下列情形的,可视为“情节严重”:一年内因同类违法行为,受到城管执法机关2次罚款处罚后又发生同类违法行为的;存在违法行为,经调查发现已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经责令改正仍未达到许可条件要求的;因违法行为导致严重后果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其它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情形的; 3. 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相对集中城市管理领域部分行政处罚权的决定》(京政发〔2017〕32号),拟作出吊销处罚的,作出处罚决定前,要邀请职权划出部门共同会商;对于可能影响公共利益的,提请职权划出部门拟定接管方案。 |
区级 街道乡镇 |
20 |
收集、运输单位未按要求将生活垃圾运输至集中收集设施或者转运、处理设施 |
违反条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处罚条款:第七十一条第二款 责令清除,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吊销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经营许可证。 |
50000 |
1 |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系数为2-3;2.垃圾运输量较大,系数为3-5;3.造成环境秩序较严重影响的,系数6-9。 |
罚款数额=500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区域系数) |
1. 存在下列情形的,可视为“情节严重”:一年内因同类违法行为,受到城管执法机关2次罚款处罚后又发生同类违法行为的;存在违法行为,经调查发现已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经责令改正仍未达到许可条件要求的;因违法行为导致严重后果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其它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情形的; 2. 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相对集中城市管理领域部分行政处罚权的决定》(京政发〔2017〕32号),拟作出吊销处罚的,作出处罚决定前,要邀请职权划出部门共同会商;对于可能影响公共利益的,提请职权划出部门拟定接管方案。 |
区级 街道乡镇 |
21 |
收集、运输单位将生活垃圾混装混运 |
1.将厨余垃圾混装混运,系数为1; 2.将有害垃圾混装混运,系数为2; 3.混装混运生活垃圾总量较大、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系数3-5; 4.对环境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的,系数6-9。 |
区级 街道乡镇 |
|||||
22 |
收集、运输单位随意倾倒、丢弃、遗撒、堆放生活垃圾 |
违反条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处罚条款:第七十一条第二款 责令清除,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吊销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经营许可证。 |
50000 |
1 |
1.污染道路长21-30米的,系数1;31-40米的,系数2;以此类推,长度101米及以上的,系数9; 2.垃圾占地面积在5㎡下的,系数0;6-10㎡,系数1;以此类推,面积46㎡及以上的,系数9; 3.随意倾倒、丢弃、遗撒、堆放至城市道路、绿地、林地、耕地、公厕、河道、铁路、轨道交通、桥下空间等公共场所及周边,或者燃气、供暖、石油长输管道、供水、排水、电力、通信等公用管道和设施保护(管理)范围的,系数为3; 4.倾倒、丢弃、堆放生活垃圾总量较大、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系数4-6;5.对环境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的,系数6-9。 |
罚款数额=500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区域系数)
|
1.存在下列情形的,可视为“情节严重”:一年内因同类违法行为,受到城管执法机关2次罚款处罚后又发生同类违法行为的;存在违法行为,经调查发现已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经责令改正仍未达到许可条件要求的;因违法行为导致严重后果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其它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情形的; 2. 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相对集中城市管理领域部分行政处罚权的决定》(京政发〔2017〕32号),拟作出吊销处罚的,作出处罚决定前,要邀请职权划出部门共同会商;对于可能影响公共利益的,提请职权划出部门拟定接管方案。 区域台帐与变量系数中倾倒、丢弃、遗撒、堆放点位重叠时,系数不累加计算。 |
区级 街道乡镇 |
23 |
收集、运输单位未落实生活垃圾管理台账制度 |
违反条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处罚条款:第七十一条第三款 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吊销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经营许可证。 |
1000 |
1 |
1.已建立台账而记录内容不完整的,系数为0-3;2.未建立台账的,系数为3-6;3.台账记录存在弄虚作假或其它较严重影响的情形,系数7-9。 |
罚款数额=10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 |
1.存在下列情形的,可视为“情节严重”:一年内因同类违法行为,受到城管执法机关2次罚款处罚后又发生同类违法行为的;存在违法行为,经调查发现已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经责令改正仍未达到许可条件要求的;因违法行为导致严重后果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其它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情形的; 2. 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相对集中城市管理领域部分行政处罚权的决定》(京政发〔2017〕32号),拟作出吊销处罚的,作出处罚决定前,要邀请职权划出部门共同会商;对于可能影响公共利益的,提请职权划出部门拟定接管方案。 |
区级 街道乡镇 |
24 |
未按规定交运、处理建筑垃圾 |
违反条款: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处罚条款:第七十三条 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10000 |
1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建筑垃圾产生量较大、造成环境秩序较严重影响的,系数4-9。 |
罚款数额=100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 |
本案由适用于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拆除工程的承担单位;涉及施工单位未按规定交运、处理建筑垃圾的,可适用《北京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规定》中“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进行资源化利用或者处置”等案由。 |
街道 乡镇 |
25 |
餐饮服务单位未按规定收集、处理厨余垃圾 |
违反条款: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处罚条款: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100000 |
1 |
1. 特大型、大型餐饮经营者,变量系数为1;(以餐饮服务许可标注的类别为准。)2.将厨余垃圾随意倾倒、丢弃、堆放至城市道路、绿地、林地、耕地、河道、铁路、轨道交通、公厕、桥下空间等公共场所及周边,或者燃气、供暖、石油长输管道、供水、排水、电力、通信等公用管道和设施保护(管理)范围的,系数为3-9;3.厨余垃圾总量较大、持续时间较长、对环境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的,系数3-9;4.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无资质收运单位和个人收集厨余垃圾用于生产“地沟油”而继续交运的,系数9。 |
罚款数额=1000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区域系数) |
区域台帐与变量系数中倾倒、丢弃、堆放点位重叠时,系数不累加计算。 |
街道 乡镇 |
26 |
无资质单位和个人擅自收集、运输厨余垃圾 |
违反条款:第四十八条第三款;处罚条款:第七十四条第三款 暂扣其车辆,没收违法收运的厨余垃圾及其容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10000 |
1 |
1. 收集、运输厨余垃圾总量较大、持续时间较长,系数2-5;2.对环境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的,系数6-9;3.未经无害化处理用于饲养畜禽的,系数6-9;4.将收集、运输的废弃油脂用于生产“地沟油”的,系数6-9。 |
罚款数额=100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 |
|
街道 乡镇 |
27 |
集中转运、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单位未按规定和标准处理生活垃圾 |
违反条款: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处罚条款:第七十五条第一款 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吊销生活垃圾处理经营许可证。 |
30000 |
1 |
处理生活垃圾总量较大、持续时间较长、对环境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的,系数2-3。 |
罚款数额=300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 |
1.存在下列情形的,可视为“情节严重”:一年内因同类违法行为,受到城管执法机关2次罚款处罚后又发生同类违法行为的;;存在违法行为,经调查发现已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经责令改正仍未达到许可条件要求的;因违法行为导致严重后果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其它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情形的; 2. 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相对集中城市管理领域部分行政处罚权的决定》(京政发〔2017〕32号),拟作出吊销处罚的,作出处罚决定前,要邀请职权划出部门共同会商;对于可能影响公共利益的,提请职权划出部门拟定接管方案。 |
市级 区级 |
28 |
未按要求对生活垃圾等处理过程中常规参数进行检测 |
违反条款: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处罚条款:第七十五条第二款 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
100000 |
1 |
1.未建立检测档案,系数为0-2; 2.未设置化验室或者委托专业化验机构,对生活垃圾、渗沥液等处理过程中常规参数进行检测,系数为3-6;3.对环境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的,系数7-9。 |
罚款数额=1000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 |
情节严重的,拟作出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的,要邀请职权划出部门共同会商;对于可能影响公共利益的,提请职权划出部门拟定接管方案后,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
市级 区级 |
29 |
未按要求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相关指标进行检测 |
违反条款: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处罚条款:第七十五条第二款 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
100000 |
1 |
1.未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相关指标进行检测,系数为0-2; 2.未按照要求建设在线监管系统,系数为3-6;3.对环境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的,系数7-9。 |
罚款数额=1000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 |
情节严重的,拟作出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的,要邀请职权划出部门共同会商;对于可能影响公共利益的,提请职权划出部门拟定接管方案后,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
市级 区级 |
30 |
未按要求传送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相关检测指标 |
违反条款: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处罚条款:第七十五条第二款 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
100000 |
|
1.未将检测数据传送至生活垃圾管理信息系统,系数为0-2;2.长期未按要求传送,未如实传送数据的,系数3-6;3.对环境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的,系数7-9。 |
罚款数额=1000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 |
情节严重的,拟作出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的,要邀请职权划出部门共同会商;对于可能影响公共利益的,提请职权划出部门拟定接管方案后,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
市级 区级 |
31 |
未按要求公开设施污染控制监测指标和处理设施运行数据 |
违反条款: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处罚条款:第七十五条第二款 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
100000 |
1 |
1.未按要求公开数据的,系数0-2;2.长期未公开数据,系数3-6; 3.造成较严重后果的,系数7-9。 |
罚款数额=1000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 |
情节严重的,拟作出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的,要邀请职权划出部门共同会商;对于可能影响公共利益的,提请职权划出部门拟定接管方案后,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
市级 区级 |
32 |
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单位未按要求配套建设相应的参观、宣传设施或者未在规定的公众开放日接待社会公众 |
违反条款: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七)项;处罚条款:第七十五条第四款 责令立即改正,处二千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2000 |
1 |
|
|
|
市级 区级 |
5000(拒不改正的) |
1 |
|
罚款数额=5000×(1+常量系数) |
|
||||
33 |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未分类贮存物品 |
违反条款:第三十二条;处罚条款:第六十七条由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再次违反规定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1000(初次违反) |
1 |
占地面积10㎡以下系数0,11-15㎡系数1,16-20㎡系数2,以此类推,面积26㎡及以上的,系数4。 |
罚款数额=1000×(1+区域系数+变量系数) |
|
街道 乡镇 |
5000(再次违反) |
1 |
|
罚款数额=5000×(1+区域系数) |
曾因此违法行为受过到行政处罚,再次违反的适用此情形。 |
街道 乡镇 |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案由10项 |
||||||||
1 |
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
违反条款:第四条第一款;处罚条款:第三十八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
|
|
|
|
按照规定执行。 |
街道 乡镇 |
2 |
未按规定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
违反条款:第十条;处罚条款:第三十九条,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
1000 |
1 |
1.发生在车站、机场、居民小区、医院、学校、体育场馆、影剧院、繁华商业街区、旅游景区等人口集中地区的,系数3-5;2.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其它情形,系数6-9。 |
罚款数额=10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区域系数) |
拟作出1000元以下罚款,说明理由并报案审会决定。 区域台帐与人口集中地区点位重叠时,系数不累加计算。
|
街道 乡镇 |
3 |
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 |
违反条款:第十六条第四款;处罚条款:第四十二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
5000 (单位) |
1 |
1.污染道路长度21-30米的,系数1;31-40米的,系数2;以此类推,长度101米及以上的,系数9;2垃圾占地面积在5㎡下的,系数0;6-10㎡,系数1;以此类推,面积46㎡及以上的,系数9;3.随意倾倒、抛洒、堆放至城市道路、绿地、林地、耕地、公厕、河道、铁路、轨道交通、桥下空间等公共场所及周边,或者燃气、供暖、石油长输管道、供水、排水、电力、通信等公用管道和设施保护(管理)范围的,系数为3;4.倾倒、丢弃、堆放生活垃圾总量较大、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系数4-6;5.对环境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的,系数6-9。 |
罚款数额=50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区域系数) |
区域台帐与倾倒、抛洒、堆放点位重叠时,系数不累加计算。
|
街道 乡镇 |
(个人) |
|
|
|
根据实际情况处罚。 |
||||
4 |
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活动 |
违反条款:第十七条;处罚条款:第四十三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
|
|
|
|
按照规定执行。 |
街道 乡镇 |
5 |
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活动 |
违反条款:第二十五条;处罚条款:第四十三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
|
|
|
|
按照规定执行。 |
街道 乡镇 |
6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 |
违反条款:第二十一条第(三)项;处罚条款:第四十四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5000 |
1 |
1.污染道路长21-30米的,系数1;31-40米的,系数2;以此类推,长度101米及以上的,系数9。 2.随意丢弃、遗撒至城市道路、绿地、林地、耕地、公厕、河道、铁路、轨道交通、桥下空间等公共场所及周边,或者燃气、供暖、石油长输管道、供水、排水、电力、通信等公用管道和设施保护(管理)范围的,系数为3;3.倾倒、丢弃、堆放生活垃圾总量较大、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系数4-6;4.对环境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的,系数6-9。 |
罚款数额=50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区域系数) |
区域台帐与丢弃、遗撒点位重叠时,系数不累加计算。
|
街道 乡镇 |
7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履行规定义务 |
违反条款:第二十条;处罚条款:第四十五条,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5000 |
1 |
1.同时存在本条规定的2种违法情形的,系数为2-3,存在3种及以上情形的,系数为4-5; 2.对环境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的,系数3-5。 |
罚款数额=50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 |
|
街道 乡镇 |
8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履行规定义务 |
违反条款:第二十八条;处罚条款:第四十五条,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30000 |
1 |
1.同时存在本条规定的2种违法情形的,系数为1,存在3种及以上情形的,系数为2-3; 2.造成较严重影响的,系数2-3。 |
罚款数额=300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 |
|
市级 区级 |
9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 |
违反条款: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处罚条款:第四十六条,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10000 |
1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造成较严重影响的,系数1-2。 |
罚款数额=100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 |
|
市级 区级 |
10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 |
违反条款: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处罚条款:第四十六条,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50000 |
1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造成较严重影响的,系数1。 |
罚款数额=500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 |
|
市级 区级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案由10项 |
||||||||
1 |
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 |
违反条款:第九条;处罚条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对单位处3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
|
|
|
|
根据实际情况酌定处罚。 |
街道 乡镇 |
2 |
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 |
违反条款:第九条;处罚条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二款,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对单位处3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
|
|
|
|
根据实际情况酌定处罚。 |
街道 乡镇 |
3 |
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
违反条款:第九条;处罚条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二款,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0元以下罚款。 |
5000 (单位) |
1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造成较严重影响的,系数1。 |
罚款数额=50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 |
|
街道 乡镇 |
个人 |
|
|
|
根据实际情况酌定处罚。 |
||||
4 |
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 |
违反条款:第十二条;处罚条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5000 |
1 |
1.垃圾占地面积10㎡以下的,系数0;11-15㎡的,系数1;16-20㎡系数2,以此类推,面积51㎡及以上的,系数9。2.逾期不清的,每逾期2天,系数为1,以此累加,逾期18天及以上的,系数9。3.造成尘土飞扬,严重污染环境的,系数为9。 |
罚款数额=50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区域系数) |
|
街道 乡镇 |
5 |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 |
违反条款:第十三条;处罚条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10000 |
1 |
1.建筑垃圾占地面积10㎡以下的,系数为0;11—15㎡,系数为1;16-20㎡系数为2,以此类推,面积51㎡及以上的,系数9。2.未按规定进行资源化利用或者处置建筑垃圾数量较大的、严重污染环境或者造成其他严重社会影响的,系数5-9。 |
罚款数额=100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区域系数) |
|
街道 乡镇 |
6 |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 |
违反条款:第十四条;处罚条款:第二十三条,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5000 |
1 |
1.污染道路长21-30米的,系数1;31-40米的,系数2;以此类推,长度101米及以上的,系数9。2.建筑垃圾占地面积10㎡以下的,系数0;11—15㎡,系数为1;16-20㎡,系数2,以此类推,面积51㎡及以上的,系数9;3.建筑垃圾重量在4.5吨以下的,系数0;4.5-9吨的,系数1,以此类推,40.5吨及以上的,系数9;在面积和长度无法取证的情况下,可以适用此情形。4.随意丢弃、遗撒至城市道路、绿地、林地、耕地、公厕、河道、铁路、轨道交通、桥下空间等公共场所及周边,或者燃气、供暖、石油长输管道、供水、排水、电力、通信等公用管道和设施保护(管理)范围的,系数为3;5.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对环境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的,系数 5-9。 |
罚款数额=50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区域系数) |
区域台帐与变量系数中丢弃、遗撒点位重叠时,系数不累加计算。 |
街道 乡镇 |
7 |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
违反条款:第八条;处罚条款:第二十四条,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5000 |
1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造成较严重影响的,系数1-3。 |
罚款数额=50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 |
|
街道 乡镇 |
8 |
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 |
违反条款:第七条第一款;处罚条款: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10000 (施工单位) |
1 |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处置建筑垃圾量较大,系数1-3;2.造成环境秩序较严重影响的,系数4-9。 |
罚款数额=100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 |
|
街道 乡镇 |
5000 (建设、运输单位) |
1 |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处置建筑垃圾量较大,系数1-3;2.造成环境秩序较严重影响的,系数4-5。 |
罚款数额=50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 |
|||||
9 |
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 |
违反条款:第十四条;处罚条款: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10000 (施工单位) |
1 |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处置建筑垃圾量较大,系数1-3;2.造成环境秩序较严重影响的,系数4-9。 |
罚款数额=100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 |
|
街道 乡镇 |
5000 (建设、运输单位) |
1 |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处置建筑垃圾量较大,系数1-3;2.造成环境秩序较严重影响的,系数4-5。 |
罚款数额=50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 |
|||||
10 |
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
违反条款:第十五条;处罚条款:第二十六条: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
5000 (单位) |
1 |
1.污染道路长21-30米的,系数1;31-40米的,系数2;以此类推,长度101米及以上的,系数9。2.建筑垃圾占地面积10㎡以下的,系数为0;.11—15㎡,系数为1;16-20㎡系数为2,以此类推,面积51㎡及以上的,系数9;3.将垃圾随意倾倒、抛撒、堆放至城市道路、绿地、林地、耕地、河道、铁路、轨道交通、公厕、桥下空间等公共场所及周边,或者燃气、供暖、石油长输管道、供水、排水、电力、通信等公用管道和设施保护(管理)范围的,系数3;4.倾倒、丢弃、堆放生活垃圾总量较大、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系数4-6;5.对环境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的,系数6-9。 |
罚款数额=50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区域系数) |
区域台帐与变量系数中倾倒、抛撒、堆放点位重叠时,系数不累加计算。 |
街道 乡镇 |
个人 |
|
|
|
参照基准规定,并根据实际情况处罚。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案由9项 |
||||||||
1 |
拒绝、阻扰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检查或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 |
违反条款:第一百零三条;处罚条款:第一百零三条 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50000 |
1 |
造成严重影响的,系数2-3。 |
罚款数额=500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 |
|
街道 乡镇 |
20000(主管人员或负责人) |
1 |
造成严重影响的,系数2-4。 |
罚款数额=200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 |
|
街道 乡镇 |
|||
2 |
工程施工单位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报备案 |
违反条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处罚条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100000 |
1 |
1.工程建筑面积在300㎡及以下的,系数0;300㎡以上5000㎡及以下的,系数1-3;5000㎡以上2万㎡及以下的,系数4-6;2万㎡以上的,系数7-9。2.未备案时间持续10天及以内的,系数0;11-20天的,系数1;以此类推,101天及以上的,系数9。3.造成环境秩序较严重影响的,系数5-9。 |
罚款数额=1000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区域系数) |
|
街道 乡镇 |
3 |
单位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情节严重 |
违反条款: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处罚条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款 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50000 |
1 |
1.垃圾占地面积6-10㎡,系数1;11-15㎡,系数2;以此类推,面积46㎡及以上的,系数9;2.随意倾倒、丢弃、堆放至城市道路、绿地、林地、耕地、河道、铁路、轨道交通、公厕、桥下空间等公共场所及周边,或者燃气、供暖、石油长输管道、供水、排水、电力、通信等公用管道和设施保护(管理)范围的,系数为3;3.倾倒、丢弃、堆放生活垃圾总量较大、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系数4-6;4.对环境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的,系数6-9。 |
罚款数额=500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区域系数) |
构成变量系数、常量系数情形的,视为”情节严重“
区域台帐与变量系数中倾倒、丢弃、堆放点位重叠时,系数不累加计算。 |
街道 乡镇 |
4 |
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 |
违反条款: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处罚条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
50000 (单位) |
1 |
1.污染道路长21-30米的,系数1;31-40米的,系数2;以此类推,长度101米及以上的,系数9;2.垃圾占地面积在5㎡下的,系数0;6-10㎡,系数1;以此类推,面积46㎡及以上的,系数9;3.随意倾倒、抛撒、堆放至城市道路、绿地、林地、耕地、河道、铁路、轨道交通、公厕、桥下空间等公共场所及周边,或者燃气、供暖、石油长输管道、供水、排水、电力、通信等公用管道和设施保护(管理)范围的,系数为3;4.倾倒、丢弃、堆放生活垃圾总量较大、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系数4-6;5.对环境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的,系数6-9。 |
罚款数额=500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区域系数) |
区域台帐与变量系数中倾倒、抛撒、堆放点位重叠时,系数不累加计算。 |
街道 乡镇 |
100 (个人) |
1 |
罚款数额=1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区域系数) |
区域台帐与变量系数中倾倒、抛撒、堆放点位重叠时,系数不累加计算。 |
|||||
5 |
工程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 |
违反条款:第六十三条第二款;处罚条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100000 |
1 |
1.垃圾占地面积10㎡以下的,系数0;11-15㎡的,系数1;16-20㎡系数2,以此类推,面积51㎡及以上的,系数9。2.逾期不清的,每逾期2天,系数为1,以此累加,逾期18天及以上的,系数9。3.造成尘土飞扬,严重污染环境的,系数为5-9。 |
罚款数额=1000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区域系数) |
|
街道 乡镇 |
6 |
工程施工单位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 |
违反条款:第六十三条第三款;处罚条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100000 |
1 |
1.污染道路长21-30米的,系数1;31-40米的,系数2;以此类推,长度101米及以上的,系数9。2.建筑垃圾占地面积10㎡以下的,系数为0;11—15㎡,系数为1;16-20㎡系数为2,以此类推,面积51㎡及以上的,系数9;3.将垃圾随意倾倒、抛撒、堆放至城市道路、绿地、林地、耕地、河道、铁路、轨道交通、公厕、桥下空间等公共场所及周边,或者燃气、供暖、石油长输管道、供水、排水、电力、通信等公用管道和设施保护(管理)范围的,系数为3;4.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对环境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的,系数4-9。 |
罚款数额=1000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区域系数) |
区域台帐与变量系数中倾倒、抛撒、堆放点位重叠时,系数不累加计算。 |
街道 乡镇 |
7 |
工程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 |
违反条款:第六十三条第二款;处罚条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100000 |
1 |
未按规定利用或处置的固体废物占地面积10㎡以下的,系数0;11-15㎡的,系数1;16-20㎡系数2,以此类推,面积56㎡及以上的,系数9。 |
罚款数额=1000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区域系数) |
|
街道 乡镇 |
8 |
未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 |
违反条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处罚条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单位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
100000(单位) |
1 |
1. 特大型、大型餐饮经营者,变量系数为1;(以餐饮服务许可标注的类别为准。)2.将厨余垃圾随意倾倒、丢弃、堆放城市道路、绿地、林地、耕地、河道、铁路、轨道交通、公厕、桥下空间等公共场所及周边,或者燃气、供暖、石油长输管道、供水、排水、电力、通信等公用管道和设施保护(管理)范围的,系数为3-9;3.厨余垃圾总量较大、持续时间较长、对环境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的,系数3-9; 4.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无资质收运单位和个人收集厨余垃圾用于生产“地沟油”而继续交运的,系数9。 |
罚款数额=1000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区域系数) |
区域台帐与变量系数中倾倒、丢弃、堆放点位重叠时,系数不累加计算。 |
街道 乡镇 |
100 (个人) |
1 |
1. 特大型、大型餐饮经营者,变量系数为1(以餐饮服务许可标注的类别为准);2.将厨余垃圾随意倾倒、丢弃、堆放至城市道路、绿地、林地、耕地、河道、铁路、轨道交通、公厕、桥下空间等公共场所及周边,或者燃气、供暖、石油长输管道、供水、排水、电力、通信等公用管道和设施保护(管理)范围的,系数为2-4;3.厨余垃圾总量较大、持续时间较长、对环境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的,系数2-4; 4.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无资质收运单位和个人收集厨余垃圾用于生产“地沟油”而继续交运的,系数4。 |
罚款数额=1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区域系数) |
区域台帐与变量系数中倾倒、丢弃、堆放点位重叠时,系数不累加计算。 |
街道 乡镇 |
|||
9 |
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 |
违反条款:第二十条第一款;处罚条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
50000 (单位) |
1 |
1.污染道路长21-30米的,系数1;31-40米的,系数2;以此类推,长度101米及以上的,系数9。 2.随意倾丢弃、遗撒至城市道路、绿地、林地、耕地、河道、铁路、轨道交通、公厕、桥下空间等公共场所及周边,或者燃气、供暖、石油长输管道、供水、排水、电力、通信等公用管道和设施保护(管理)范围的,系数为3-9;3.倾倒、丢弃、堆放生活垃圾总量较大、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系数4-6; 4.对环境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的,系数6-9。 |
罚款数额=500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区域系数) |
区域台帐与变量系数中丢弃、遗撒点位重叠时,系数不累加计算。 |
街道 乡镇 |
100 (个人) |
1 |
1.污染道路长21-30米的,系数1;31-40米的,系数2;以此类推,长度101米及以上的,系数9。2.随意丢弃、遗撒至城市道路、绿地、林地、耕地、河道、铁路、轨道交通、公厕、桥下空间等公共场所及周边,或者燃气、供暖、石油长输管道、供水、排水、电力、通信等公用管道和设施保护(管理)范围的,系数为2-4;3.倾倒、丢弃、堆放生活垃圾总量较大、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系数2-3; 4.对环境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的,系数2-4。 |
罚款数额=1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区域系数) |
区域台帐与变量系数中丢弃、遗撒点位重叠时,系数不累加计算。 |
||||
《北京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案由1项 |
||||||||
1 |
未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 |
违反条款:第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处罚条款:第八条,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应当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单位负责人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
200 (对单位) |
1 |
按照《基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
罚款数额=200×(1+常量系数+区域系数) |
|
街道 乡镇 |
20 (对单位负责人) |
|
|
对单位责任人的罚款,由执法部门酌情决定;单位是个体户的,仅处罚单位即可。 |
|||||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扫雪铲冰管理的规定》案由1项 |
||||||||
1 |
未按规定扫雪铲冰 |
违反条款: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处罚条款:第六条,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200 |
1 |
按照《基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
罚款数额=200×(1+常量系数+区域系数) |
|
街道 乡镇 |
《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条例》案由14项 |
||||||||
1 |
违法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
违反条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三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根据发生违法行为选择适用) 处罚条款: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以及《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强制拆除,并可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10000 |
1 |
1.违法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系数为2;2.违法设置距地十米以上户外广告设施的,系数为2; 3.违法设置2处户外广告设施的,系数为3,3处的,系数6,4处及以上的,系数9;4.存在重大隐患或者造成人员伤亡的,系数9。 |
罚款数额=10000×(1+常量系数+区域系数+变量系数) |
大型户外广告设施是指任意边长大于等于四米,或者面积大于等于十平方米的户外广告设施。 |
街道 乡镇 |
2 |
为违法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提供载体 |
违反条款:第十八条第二款; 处罚条款: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10000 |
1 |
1.违法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系数为2;2.违法设置距地十米以上的户外广告设施的,系数为2; 3.为2处违法设置户外广告设施提供载体的,系数为3,3处的,系数6,4处及以上的,系数9;4.存在重大隐患或者造成人员伤亡的,系数9。 |
罚款数额=10000×(1+常量系数+区域系数+变量系数) |
大型户外广告设施是指任意边长大于等于四米,或者面积大于等于十平方米的户外广告设施。
|
街道 乡镇 |
3 |
违法设置固定式牌匾标识
|
违反条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第二款;(根据发生违法行为选择适用) 处罚条款:第四十九条第三款,以及《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强制拆除,并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500 |
1 |
1.违法设置大型固定式牌匾标识的,系数为2;2.违法设置距地十米以上的固定式牌匾标识的,系数为2;3.违法设置2处牌匾标识的,系数为3,3处的,系数6,4处及以上的,系数9;4.存在重大隐患或者造成人员伤亡的,系数9。 |
罚款数额=500×(1+常量系数+区域系数+变量系数) |
大型固定式牌匾标识,是指任意边长大于等于四米,或者面积大于等于十平方米的牌匾标识。
|
街道 乡镇 |
4 |
电子显示装置不符合设置规范(或者运行时间要求) |
违反条款:第二十三条; 处罚条款:第五十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1000 |
1 |
1.大型电子显示装置,系数为2; 2.距地十米以上的电子显示装置,系数为2。 |
罚款数额=1000×(1+常量系数+区域系数+变量系数) |
|
街道 乡镇 |
5 |
未按照公共汽电车车身户外广告设置方案设置户外广告 |
违反条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处罚条款:第五十一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每辆车五千元处以罚款。 |
5000 |
|
|
罚款数额=5000×N(N为车辆数) |
|
市级 区级 |
6 |
在非公共汽电车车身上设置广告 |
违反条款: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处罚条款:第五十一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每辆车五千元处以罚款。 |
5000 |
|
|
罚款数额=5000×N(N为车辆数) |
|
市级 区级 |
7 |
公交候车亭户外广告设施不符合设置方案
|
违反条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处罚条款:第五十二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每个公交候车亭五千元处以罚款。 |
5000 |
|
|
罚款数额=5000×N(N为公交候车亭数) |
|
街道 乡镇 |
8 |
设置的车身标识不符合要求 |
违反条款:第三十四条。 处罚条款:第五十三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每辆车二千元处以罚款。 |
2000 |
|
|
罚款数额=2000×N(N为车辆数) |
|
市级 区级 |
9 |
未经许可设置标语宣传品 |
违反条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处罚条款: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责令立即改正;造成恶劣影响或者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500 |
1 |
1.利用交通、照明、电力、通信、邮政、环境卫生等公共设施设置的,系数为2;2.影响设施载体正常使用的,系数为2;3.未经许可设置标语宣传品引发有关事故的,系数为4。 |
罚款数额=5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区域系数) |
|
街道 乡镇 |
10 |
设置标语宣传品不符合相关要求 |
违反条款: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根据不同情形选择适用) 处罚条款: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责令立即改正;造成恶劣影响或者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500 |
1 |
1.设置2个不符合要求标语宣传品的,系数为2,以此类推,9个及以上的,系数9;2.影响设施载体正常使用的,系数为2;3.设置标语宣传品不符合要求引发有关事故的,系数为4。 |
罚款数额=5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区域系数) |
|
街道 乡镇 |
11 |
所有人未履行安全管理责任 |
违反条款: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根据不同情形选择适用) 处罚条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责令其履行相关责任,恢复相关设施正常功能,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1000 |
1 |
1.设置在环路、高(快)速路两侧,或者车站、机场、居民小区、医院、学校、体育场馆、影剧院、繁华商业街区、旅游景区等人口集中地区的,系数2;2.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固定式牌匾标识,系数为2;3.距地十米以上的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系数为2。4.其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或者造成安全事故的,系数9。 |
罚款数额=10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区域系数) |
区域台帐与人口集中地区点位重叠时,系数不累加计算。 |
街道 乡镇 |
12 |
未定期对大型(或者距地十米以上的)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鉴定 |
违反条款: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处罚条款: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违法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行为处理,以及《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强制拆除,并可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10000 |
1 |
1.设置在环路、高(快)速路两侧,或者车站、机场、居民小区、医院、学校、体育场馆、影剧院、繁华商业街区、旅游景区等人口集中地区的,系数为2;2.因未安全鉴定引发户外广告设施掉落等行为影响公共安全的,系数为9。 |
罚款数额=100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区域系数) |
区域台帐与人口集中地区点位重叠时,系数不累加计算。
实施处罚援引法律依据时,应当同时援引《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以及《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 |
街道 乡镇 |
13 |
未定期对大型(或者距地十米以上的)固定式牌匾标识进行安全鉴定 |
违反条款: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处罚条款: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违法设置固定式牌匾标识的行为处理,以及《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强制拆除,并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500 |
1 |
1.设置在车站、机场、居民小区、医院、学校、体育场馆、影剧院、繁华商业街区、旅游景区等人口集中地区的,系数为2;2.因未安全鉴定引发牌匾标识掉落等行为影响公共安全的,系数为9。 |
罚款数额=5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区域系数) |
区域台帐与人口集中地区点位重叠时,系数不累加计算。
实施处罚援引法律依据时,应当同时援引《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以及《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
街道 乡镇 |
14 |
所有人未履行日常维护责任 |
违反条款: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根据不同情形选择适用) 处罚条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责令其履行相关责任,恢复相关设施正常功能,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1000 |
1 |
1.设置在环路、高(快)速路两侧,或者车站、机场、居民小区、医院、学校、体育场馆、影剧院、繁华商业街区、旅游景区等人口集中地区的,系数2;2.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固定式牌匾标识,变量系数为2; 3.距地十米以上的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变量系数为2。 |
罚款数额=10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区域系数) |
区域台帐与人口集中地区点位重叠时,系数不累加计算。
|
街道 乡镇 |
《北京市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规定》案由6项 |
||||||||
1 |
标语宣传品含有商业广告内容 |
违反条款:第四条; 处罚条款:第十八条 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1000 |
1 |
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系数5-9。 |
罚款数额=10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区域系数) |
|
街道 乡镇 |
2 |
改变固定宣传设施的使用性质用于商业广告 |
违反条款:第四条; 处罚条款:第十八条 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2000 |
1 |
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系数2-4。 |
罚款数额=20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区域系数) |
需要作出其它处罚额度决定的,说明理由,报案审会决定。 |
街道 乡镇 |
3 |
未经批准设置标语宣传品 |
违反条款:第九条; 处罚条款:第十九条,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500元以上5000以下罚款。 |
500 |
1 |
1.利用交通、照明、电力、通信、邮政、环境卫生等公共设施设置的,系数为2;2.影响设施载体正常使用的,系数为2;3.未经许可设置标语宣传品引发有关事故的,系数为4。 |
罚款数额=5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区域系数) |
|
街道 乡镇 |
4 |
未按批准要求设置标语宣传品 |
违反条款:第十四条; 处罚条款:第十九条,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500元以上5000以下罚款。 |
500 |
1 |
1.设置2个不符合要求标语宣传品的,系数为2,以此类推,9个及以上的,系数9;2.影响设施载体正常使用的,系数为2;3.设置标语宣传品不符合要求引发有关事故的,系数为4。 |
罚款数额=5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区域系数) |
|
街道 乡镇 |
5 |
未按规定管护宣传设施或者标语宣传品 |
违反条款:第十五条第一款; 处罚条款:第二十条第一款 责令限期改正,可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100 |
1 |
车站、机场、居民小区、医院、学校、体育场馆、影剧院、繁华商业街区、旅游景区等人口集中地区的固定宣传设施不安全不牢固的,系数为5;上述区域污损、残缺的,系数为3。 |
罚款数额=1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区域系数) |
区域台帐与人口集中地区点位重叠时,系数不累加计算。
|
街道 乡镇 |
6 |
未及时撤除标语宣传品 |
违反条款:第十五条第二款; 处罚条款:第二十条第一款 责令限期改正,可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500 |
1 |
按照《基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
罚款数额=500×(1+常量系数) |
需要作出其它处罚额度决定的,说明理由,报案审会决定。 |
街道 乡镇 |
《北京市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若干规定》案由7项 |
||||||||
1 |
未按规定清扫保洁 |
违反条款:第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七)项;处罚条款:第十条第(一)项,责令改正,并可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100 |
1 |
存在较大隐患或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系数5-9。 |
罚款数额=1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区域系数) |
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对应款项。 |
街道 乡镇 |
2 |
不及时清理果皮箱、垃圾箱 |
违反条款:第六条第(六)项;处罚条款:第十条第(二)项:责令改正,并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500 |
1 |
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系数5-9。 |
罚款数额=5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区域系数) |
|
街道 乡镇 |
3 |
未保持果皮箱、垃圾箱箱体整洁 |
违反条款:第六条第(六)项;处罚条款:第十条第(二)项:责令改正,并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500 |
1 |
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系数5-9。 |
罚款数额=5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区域系数) |
|
街道 乡镇 |
4 |
果皮箱、垃圾箱周围严重脏乱 |
违反条款:第六条第(六)项;处罚条款:第十条第(二)项:责令改正,并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500 |
1 |
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系数5-9。 |
罚款数额=5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区域系数) |
|
街道 乡镇 |
5 |
公共设施管护作业(绿化作业)未按规定清除废弃物 |
违反条款:第七条第二款;处罚条款:第十条第(三)项,责令限期清理,并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500 |
1 |
严重影响市容环境卫生或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系数5-9。 |
罚款数额=5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区域系数) |
|
街道 乡镇 |
6 |
未做好施工期间压尘和清扫保洁 |
违反条款:第八条;处罚条款:第十条第(四)项,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2000 |
1 |
1.面积10㎡以下的,系数0;11-25㎡的,系数1;26-40㎡系数2,以此类推,面积131㎡及以上的,系数9。2.造成尘土飞扬,严重污染环境的,系数为9。 |
罚款数额=20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区域系数) |
|
街道 乡镇 |
7 |
建设工程竣工后未及时清除弃物弃料、围挡 |
违反条款:第八条;处罚条款:第十条第(四)项,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2000 |
1 |
1.占地面积10㎡以下的,系数0;11-15㎡的,系数1;16-20㎡系数2,以此类推,面积 51㎡及以上的,系数9。2.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清除围挡的,每逾期2天,系数为1,以此累加,逾期18天及以上的,系数9。3.严重污染环境的,系数为9。 |
罚款数额=20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区域系数) |
|
街道 乡镇 |
《北京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规定》案由22项 |
||||||||
1 |
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
违反条款:第六条第二款; 处罚条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产生建筑垃圾的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
100000 (单位) |
1 |
1.建筑垃圾占地面积10㎡以下的,系数0;11—15㎡,系数为1;16-20㎡,系数2,以此类推,面积51㎡及以上的,系数9;2.污染道路长21-30米的,系数1;31-40米的,系数2;以此类推,长度101米及以上的,系数9。3.建筑垃圾重量在4.5吨以下的,系数0;4.5-9吨的,系数1,以此类推,40.5吨及以上的,系数9;在面积和长度无法取证的情况下,可以适用此情形。4.将垃圾随意倾倒、抛撒、堆放至城市道路、绿地、林地、耕地、河道、铁路、轨道交通、公厕、桥下空间等公共场所及周边,或者燃气、供暖、石油长输管道、供水、排水、电力、通信等公用管道和设施保护(管理)范围的,系数3;5.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对环境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的,系数 5-9。 |
罚款数额=1000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区域系数) |
区域台帐与倾倒、抛撒、堆放点位重叠时,系数不累加计算。
|
街道 乡镇 |
个人 |
|
|
|
参照基准规定,并根据实际情况处罚。 |
||||
2 |
建筑垃圾与其他生活垃圾、危险废物混合 |
违反条款:第六条第二款; |
1000 (单位初次违反) |
1 |
|
|
按照规定执行。 |
街道 乡镇 |
10000 (单位再次违反) |
1 |
1.建筑垃圾混合危险废物的,系数为2;2.建筑垃圾同时混合生活垃圾、危险废物,系数为3;3.违法事件持续较长,建筑垃圾与其他生活垃圾、危险废物混合产生量较大,造成环境秩序较严重影响的,系数为4。 |
罚款数额=100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区域系数) |
曾因此违法行为受到过行政处罚,再次违反的适用此情形。 |
街道 乡镇 |
|||
违反条款:第六条第二款; 处罚条款:第三十四条第四款 给予书面警告,再次违反规定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警告 (个人初次违反) |
|
|
|
个人拒不听从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劝阻,且拒不改正的,适用此情形。初次违反的,书面警告。 |
|||
50 (个人再次违反) |
1 |
|
罚款数额=50×(1+常量系数) |
1. 个人拒不听从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劝阻,且拒不改正的,适用此情形。 2.曾因此违法行为受过到行政处罚,再次违反的适用此情形。 |
||||
3 |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对居民装饰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未制定治理方案 |
违反条款:第十条第二款规定 处罚条款:第三十五条 责令立即改正,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3000 |
1 |
对环境造成影响的,系数为6-9。 |
罚款数额=30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 |
|
街道 乡镇 |
4 |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未明确建筑垃圾投放规范、时间和地点、监督投诉方式等事项 |
违反条款:第十条第二款规定 处罚条款:第三十五条 责令立即改正,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3000 |
1 |
1.有治理方案的,但明确事项造成缺项,系数为1-2;2.有治理方案的,明确事项造成缺项,且对环境秩序造成影响的,系数为3-4;3.要素全部缺失,对环境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的,系数为5-9。 |
罚款数额=30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 |
|
街道 乡镇 |
5 |
建设单位(或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委托他人处置建筑垃圾未选择有资质的运输服务单位 |
违反条款: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处罚条款:第三十六条 责令立即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10000 |
1 |
1.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单位(不含建设单位),系数为0-2;2.建设单位违反规定的,系数3;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建筑垃圾产生量较大、造成环境秩序较严重影响的,系数4-9。 |
罚款数额=100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区域系数) |
|
街道 乡镇 |
6 |
未经许可擅自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所 |
违反条款:第十四条第一款 处罚条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责令限期清除建筑垃圾及相关设施设备,并恢复场地原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接收、消纳建筑垃圾,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没有条件恢复或者拒不恢复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可以委托市容环境卫生企业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对不支付费用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
5000 (单位) |
1 |
按照《基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
罚款数额=5000×(1+常量系数) |
|
街道 乡镇 |
3000 (个人)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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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0000 |
1 |
1.占用基本农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面积达到2亩的,系数为1,3亩的,系数为2,以此类推,面积8亩及以上的,系数为9;2.占用公共用地面积3-6亩(含3亩)的,系数为1,6-9亩(含6亩),系数为2,以此类推,面积24亩及以上的,系数为9;3.存在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情形的,系数为5-9。
|
罚款数额=1000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区域系数) |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1.占用基本农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的;;2.占用公共用地面积3亩以上的(含3亩);3.经环境保护等部门认定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4.其他存在严重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情形的。 |
街道 乡镇 |
|||
7 |
建筑垃圾消纳场所(或临时处置点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双向称重系统 |
违反条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 处罚条款:第三十八条第三款 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20000 |
1 |
1.持续时间5天及以下的,系数0;6-10天的,系数1;以此类推,21天及以上的,系数4。2.作业场所20亩以下,系数为0;20-30亩,系数为1;30亩-40亩,系数为2;以此类推,50亩及以上的,系数为4。 |
罚款数额=200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 |
案由根据实际情况选择。 作业场所面积:建筑垃圾消纳场所(临时处置点经营单位)的消纳、处置建筑垃圾的占地面积。可在“北京市建筑垃圾管理与服务平台”查询。 |
市级 区级 |
8 |
建筑垃圾消纳场所(或临时处置点经营单位)未保持双向称重系统正常运转 |
违反条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 处罚条款:第三十八条第三款 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10000 |
1 |
1.持续时间5天及以下的,系数0;6-10天的,系数1;以此类推,46天及以上的,系数9。2.作业场所20亩以下,系数为0;20-30亩,系数为1;30亩-40亩,系数为2;以此类推,100亩及以上的,系数为9。 |
罚款数额=100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 |
案由根据实际情况选择。 |
市级 区级 |
9 |
建筑垃圾消纳场所(或临时处置点经营单位)未如实记录进出场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载重状况 |
违反条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 处罚条款:第三十八条第三款 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10000 |
1 |
1.持续时间5天及以下的,系数0;6-10天的,系数1;以此类推,46天及以上的,系数9。2.作业场所20亩以下,系数为0;20-30亩,系数为1;30亩-40亩,系数为2;以此类推,100亩及以上的,系数为9。 |
罚款数额=100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 |
案由根据实际情况选择。 |
市级 区级 |
10 |
建筑垃圾消纳场所(或临时处置点经营单位)在作业场所未安装运输车辆识别装置(或扬尘污染实时监控装置) |
违反条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 处罚条款:第三十八条第四款 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2000 |
1 |
1.持续时间5天及以下的,系数0;6-10天的,系数1;以此类推,46天及以上的,系数9。2.作业场所20亩以下,系数为0;20-30亩,系数为1;30亩-40亩,系数为2;以此类推,100亩及以上的,系数为9。 |
罚款数额=20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 |
案由根据实际情况选择。 |
市级 区级 |
11 |
建筑垃圾消纳场所(或临时处置点经营单位)在作业场所未正常使用运输车辆识别装置(或扬尘污染实时监控装置) |
违反条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 处罚条款:第三十八条第四款 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2000 |
1 |
1.持续时间5天及以下的,系数0;6-10天的,系数1;以此类推,46天及以上的,系数9。2.作业场所20亩以下,系数为0;20-30亩,系数为1;3.30亩-40亩,系数为2;以此类推,100亩及以上的,系数为9。 |
罚款数额=20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 |
案由根据实际情况选择。 |
市级 区级 |
12 |
建筑垃圾消纳场所(或临时处置点经营单位)未将建筑垃圾接收量(或处置量或再生产品生产供应等)数据实时传输至建筑垃圾管理和服务平台 |
违反条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 处罚条款:第三十八条第四款 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2000 |
1 |
1.持续时间5天及以下的,系数0;6-10天的,系数1;以此类推,46天及以上的,系数9。2.作业场所20亩以下,系数为0;20-30亩,系数为1;30亩-40亩,系数为2;以此类推,100亩及以上的,系数为9。 |
罚款数额=20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 |
案由根据实际情况选择。 |
市级 区级 |
13 |
建筑垃圾运输服务单位未取得生活垃圾运输经营许可擅自运输建筑垃圾 |
违反条款:第十八条第一款 处罚条款:第三十九条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5000 |
1 |
违法时间持续较长,造成严重环境秩序影响的,系数为3-5。 |
罚款数额=50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 |
|
街道 乡镇 |
14 |
建筑垃圾运输服务单位使用不符合标准的车辆(或未取得建筑垃圾准运许可)运输建筑垃圾 |
违反条款:第十八条第一款 处罚条款:第三十九条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吊销生活垃圾运输经营许可。 |
10000 |
1 |
1.不符合标准的运输车辆,系数为0-2;2.无准运证的,系数为2。 |
罚款数额=100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 |
1. 存在下列情形的,可视为“情节严重”:一年内因同类违法行为,受到城管执法机关2次罚款处罚后又发生同类违法行为的;存在违法行为,经调查发现已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经责令改正仍未达到许可条件要求的;因违法行为导致严重后果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其它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情形的; 2. 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相对集中城市管理领域部分行政处罚权的决定》(京政发〔2017〕32号),拟作出吊销处罚的,作出处罚决定前,要邀请城市管理部门共同会商;对于可能影响公共利益的,提请城市管理部门拟定接管方案。 |
区级 街道乡镇 |
15 |
建筑垃圾运输服务单位未采取措施防止建筑垃圾遗撒、泄漏 |
违反条款:第十九条第一款 处罚条款:第四十条第一款 责令立即改正并清除遗撒、泄漏的建筑垃圾,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吊销生活垃圾运输经营许可;没有条件清除或者拒不清除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可以委托市容环境卫生企业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对不支付费用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
20000 |
1 |
1.未造成遗撒、泄漏的,系数0;污染道路长21-30米的,系数1;31-40米的,系数2;以此类推,51米及以上的,系数4。 2.建筑垃圾占地面积10㎡以下的,系数0;11—15㎡,系数为1;16-20㎡,系数2,以此类推,面积26㎡及以上的,系数4; 3.建筑垃圾重量在4.5吨以下的,系数0;4.5-9吨的,系数1,以此类推,18吨及以上的,系数4;在面积和长度无法取证的情况下,可以适用此情形。 4.产生较大环境污染或者社会影响的,系数2-4。
|
罚款数额=200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区域系数) |
1. 存在下列情形的,可视为“情节严重”:一年内因同类违法行为,受到城管执法机关2次罚款处罚后又发生同类违法行为的;存在违法行为,经调查发现已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经责令改正仍未达到许可条件要求的;因违法行为导致严重后果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其它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情形的; 2. 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相对集中城市管理领域部分行政处罚权的决定》(京政发〔2017〕32号),拟作出吊销处罚的,作出处罚决定前,要邀请城市管理部门共同会商;对于可能影响公共利益的,提请城市管理部门拟定接管方案。 |
区级 街道乡镇 |
16 |
建筑垃圾运输服务单位将建筑垃圾与其他生活垃圾、危险废物混装混运 |
违反条款:第十九条第一款 处罚条款:第四十条第一款 责令立即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吊销生活垃圾运输经营许可 。 |
20000 |
1 |
1.运输车辆(4.5吨以上),系数为1-2;2.与危险废物混装混运,系数为2-4。3.同一运输单位存在多辆车辆混装混运的,系数为2-4。 |
罚款数额=200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区域系数) |
1. 存在下列情形的,可视为“情节严重”:一年内因同类违法行为,受到城管执法机关2次罚款处罚后又发生同类违法行为的;存在违法行为,经调查发现已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经责令改正仍未达到许可条件要求的;因违法行为导致严重后果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其它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情形的; 2. 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相对集中城市管理领域部分行政处罚权的决定》(京政发〔2017〕32号),拟作出吊销处罚的,作出处罚决定前,要邀请城市管理部门共同会商;对于可能影响公共利益的,提请城市管理部门拟定接管方案。 |
区级 街道乡镇 |
17 |
建筑垃圾运输服务单位未按照规定使用电子运单,如实记录建筑垃圾处置情况 |
违反条款:第十九条第二款 处罚条款:第四十条第二款 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法吊销生活垃圾运输经营许可。 |
1000 |
1 |
同一运输单位多辆车辆存在违规的,系数为5-9。 |
罚款数额=10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 |
1. 存在下列情形的,可视为“情节严重”:一年内因同类违法行为,受到城管执法机关2次罚款处罚后又发生同类违法行为的;存在违法行为,经调查发现已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经责令改正仍未达到许可条件要求的;因违法行为导致严重后果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其它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情形的; 2. 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相对集中城市管理领域部分行政处罚权的决定》(京政发〔2017〕32号),拟作出吊销处罚的,作出处罚决定前,要邀请城市管理部门共同会商;对于可能影响公共利益的,提请城市管理部门拟定接管方案。 |
区级 街道乡镇 |
18 |
施工单位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报备案 |
违反条款:第二十条第一款 处罚条款: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
100000 |
1 |
1.工程建筑面积在300㎡及以下的,系数0;300㎡以上5000㎡及以下的,系数1-3;5000㎡以上2万㎡及以下的,系数4-6;2万㎡以上的,系数7-9。2.未备案时间持续10天及以内的,系数0;11-20天的,系数1;以此类推,91天及以上的,系数9。3.造成环境秩序较严重影响的,系数5-9。 |
罚款数额=1000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区域系数) |
|
街道 乡镇 |
19 |
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建筑垃圾 |
违反条款:第二十条第二款 处罚条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
100000 |
1 |
1.垃圾占地面积10㎡以下的,系数0;11-15㎡的,系数1;16-20㎡系数2,以此类推,面积51㎡及以上的,系数9。2.逾期不清的,每逾期2天,系数为1,以此累加,逾期18天及以上的,系数9。3.造成尘土飞扬,严重污染环境的,系数为5-9。 |
罚款数额=1000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区域系数) |
|
街道 乡镇 |
20 |
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进行资源化利用或者处置 |
违反条款:第二十条第二款 处罚条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
100000 |
1 |
1.未按规定利用或处置的建筑垃圾占地面积10㎡以下的,系数为0;11—15㎡,系数为1;16-20㎡系数为2,以此类推,面积51㎡及以上的,系数9。2.未按规定进行资源化利用或者处置建筑垃圾数量较大的、严重污染环境或者造成其他严重社会影响的,系数5-9。 |
罚款数额=1000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区域系数) |
|
街道 乡镇 |
21 |
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现场贮存的建筑垃圾采取扬尘防治措施 |
违反条款:第二十条第二款 处罚条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
10000 |
1 |
1.面积10㎡以下的,系数0;11-25㎡的,系数1;26-40㎡系数2,以此类推,面积131㎡及以上的,系数9。2.造成尘土飞扬,严重污染环境的,系数为5-9。 |
罚款数额=100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区域系数) |
|
街道 乡镇 |
22 |
未按照规定建立台账并如实报告建筑垃圾处置情况 |
违反条款:第二十七条 处罚条款:第四十三条 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法吊销生活垃圾运输经营许可或者建筑垃圾消纳场所设置许可。 |
1000 |
1 |
1.已记录台账而记录内容不完整的,系数为0-1;2.未建立台账的或者台账弄虚作假的,系数为3-6;3.同时造成环境秩序严重影响的为7-9。 |
罚款数额=10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 |
1. 存在下列情形的,可视为“情节严重”:一年内因同类违法行为,受到城管执法机关2次罚款处罚后又发生同类违法行为的;存在违法行为,经调查发现已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经责令改正仍未达到许可条件要求的;因违法行为导致严重后果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其它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情形的; 2. 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相对集中城市管理领域部分行政处罚权的决定》(京政发〔2017〕32号),拟作出吊销处罚的,作出处罚决定前,邀请城市管理部门划出部门共同会商;对于可能影响公共利益的,提请城市管理部门拟定接管方案。 |
区级 街道乡镇 |
《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案由1项 |
||||||||
1 |
携犬人未清除户外犬粪便 |
违反条款:第十七条第(六)项;处罚条款:第三十条:责令改正,并可处50元罚款。 |
|
|
|
|
按照简易程序执行。 |
街道 乡镇 |
《北京市长城保护管理办法》案由1项 |
||||||||
1 |
在长城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设置不符合要求的标志标牌 |
违反条款:第十二条第二款;处罚条款:第十七条,责令拆除或者更换,并可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200 |
1 |
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系数2-4。 |
罚款数额=2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 |
|
街道 乡镇 |
《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案由1项 |
||||||||
1 |
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设置、移动、拆除或者损毁、涂改、遮挡保护标志 |
违反条款: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处罚条款:第七十四条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1000 (个人) |
1 |
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系数5-9。 |
罚款数额=10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 |
|
街道 乡镇 |
10000 (单位) |
1 |
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系数2-4。 |
罚款数额=100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 |
|
||||
《北京市架空线管理若干规定》案由7项 |
||||||||
1 |
设置架空线不符合设置架空线行政许可决定 |
违反条款:第九条第一款;处罚条款:第十九条第一款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200 |
1 |
1.对其它管线正常使用造成影响的,系数4; 2.影响交通通行,或者造成其它安全隐患的,系数4。 |
罚款数额=2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区域系数) |
|
街道 乡镇 |
2 |
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清除架空线 |
违反条款:第九条第二款;处罚条款:第十九条第二款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区县市政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清除。 |
300 |
1 |
每逾期1天,系数1,以此累加,逾期9天及以上的,系数9。 |
罚款数额=300×(1+区域系数+变量系数) |
|
街道 乡镇 |
3 |
未按要求在架空线的显著位置设置标识信息 |
违反条款:第十条第(一)项;处罚条款:第二十条第一款;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200 |
1 |
对其它管线正常使用造成影响,或者造成其它安全隐患的,系数4。 |
罚款数额=2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区域系数) |
|
街道 乡镇 |
4 |
发现架空线存在影响安全或者市容景观情况未立即处理 |
违反条款:第十条第(四)项;处罚条款:第二十条第一款;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200 |
1 |
经责令改正仍未及时处理的,自责改之日起每逾期1天,系数1,以此累加,逾期9天及以上的,系数9。 |
罚款数额=200×(1+区域系数+变量系数) |
|
街道 乡镇 |
5 |
发现擅自搭挂的线缆,未按要求清除或者报告 |
违反条款:第十条第(六)项;处罚条款:第二十条第一款;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200 |
1 |
经责令改正仍未及时清除或者报告的,自责改之日起每逾期1天,系数1,以此累加,逾期9天及以上的,系数9。 |
罚款数额=200×(1+区域系数+变量系数) |
|
街道 乡镇 |
6 |
未及时清除废弃架空线 |
违反条款:第十条第(五)项;处罚条款:第二十条第二款;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区县市政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清除。 |
300 |
1 |
经责令改正仍未及时处理的,自责改之日起每逾期1天,系数1,以此累加,逾期9天及以上的,系数9。 |
罚款数额=300×(1+区域系数+变量系数) |
|
街道 乡镇 |
7 |
未按要求实施架空线埋设入地 |
违反条款:第十三条第二款;处罚条款:第二十一条;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架空线管理人逾期不改正的,由区县市政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清除。 |
3000 |
1 |
经责令改正,仍未制定入地方案,并及时采取入地措施的,自责改之日起每逾期5天,系数1,以此累加,逾期45天及以上的,系数9。 |
罚款数额=3000×(1+区域系数+变量系数) |
|
街道 乡镇 |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案由1项 |
||||||||
1 |
占用、堵塞、封闭其他共用部位(或者损坏其他共用设施设备) |
违反条款: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十)项。 处罚条款:第九十八条第(十)项,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
2000 (单位) |
1 |
占用、堵塞、封闭共用部位空间较大、损坏共用设施设备较为严重的,系数5-9。 |
罚款数额=20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 |
做好与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法规、规章,以及与消防部门职责分工的衔接。 |
街道 乡镇 |
200 (个人) |
1 |
占用、堵塞、封闭共用部位空间较大、损坏共用设施设备较为严重的,系数1.5。 |
罚款数额=2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 |
|
||||
《北京市国际交往语言环境建设条例》案由4项 |
||||||||
1 |
公共场所标识单独使用外语拒不改正 |
违反条款:第十六条第一款;处罚条款:第三十条 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5000 |
1 |
属于第十七条第一款应当设置、使用外语标识的公共场所的,系数为1。 |
罚款数额=50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区域系数) |
拒不改正的情形,不记入本项“常量系数”。 |
市级 区级 |
2 |
应当设置、使用公共场所外语标识而未设置、使用拒不改正 |
违反条款:第十七条第一款;处罚条款:第三十一条 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2000 |
1 |
|
罚款数额=2000×(1+区域系数+常量系数) |
拒不改正的情形,不记入本项“常量系数”。 |
市级 区级
|
3 |
公共场所外语标识含有禁止性内容 |
违反条款:第十八条;处罚条款:第三十二条 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5000 |
1 |
同时存在两项及以上禁止性内容的,系数为1。 |
罚款数额=50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区域系数) |
|
市级 区级 |
10000 |
1 |
同时存在两项禁止性内容的,系数为1;同时存在三项以上禁止性内容的,系数为2。 |
罚款数额=100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区域系数) |
拒不改正或两次及以上违法的,或者被市级以上媒体曝光,或者造成其它恶劣影响的,视为“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 拒不改正或两次及以上违法的,不重复记入本项“常量系数”。 |
||||
4 |
公共场所外语标识译写错误或者明显不当拒不改正 |
违反条款:第十九条第一款;处罚条款:第三十三条 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2000 |
1 |
1.属于第十七条第一款应当设置、使用外语标识的公共场所的,系数为1;2.被媒体曝光的,系数为1;3.造成恶劣影响的,系数为2。 |
罚款数额=20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区域系数) |
拒不改正的情形,不记入本项“常量系数”。 |
市级 区级 |
市政管理方面 |
||||||||
《北京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案由6项 |
||||||||
1 |
(城市道路范围内)无障碍设施管理责任人未履行维护管理责任 |
违反条款: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需根据实际发生的违法行为选择); 处罚条款:第三十七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3000 |
1 |
同时违反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中两项的,系数为4;同时违反三项及三项以上的,系数为9。 |
罚款数额=30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区域系数) |
逾期不改正的情形,不记入本项“常量系数”。 |
街道 乡镇 |
2 |
(城市道路范围内)无障碍设施管理责任人未在限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 |
违反条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需根据实际发生的违法行为选择); 处罚条款:第三十八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应当建设或者改造的无障碍设施工程造价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
无障碍设施工程造价款 |
1 |
造成行人伤亡或其它事故的,系数1。 |
罚款数额=无障碍设施工程造价款×(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 |
逾期不改正的情形,不记入本项“常量系数”。 |
街道 乡镇 |
3 |
公共停车场擅自改变无障碍停车位用途 |
违反条款:第十七条第一款; 处罚条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擅自改变用途的无障碍停车位数量,每个泊位处一万元罚款。 |
10000 |
|
|
罚款数额=10000×改变用途停车泊位数 |
|
街道 乡镇 |
4 |
损毁、侵占或者擅自停止使用道路内无障碍设施 |
违反条款:第十九条第一款; 处罚条款:第四十条第一款,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3000 |
1 |
1.对通行秩序、市容秩序造成较大影响的,系数4;2.造成行人伤亡或其它事故的,系数9。 |
罚款数额=30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区域系数) |
逾期不改正的情形,不记入本项“常量系数”。 |
街道 乡镇 |
5 |
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内无障碍设施的,未设置护栏、警示标志或者语音提示,或者未采取必要的替代措施(需根据实际发生的违法行为选择) |
违反条款:第十九条第二款; 处罚条款:第四十条第二款,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3000 |
1 |
1.对通行秩序造成较大影响的,系数4;2.造成行人伤亡或其它事故的,系数9。 |
罚款数额=30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区域系数) |
逾期不改正的情形,不记入本项“常量系数”。
|
街道 乡镇 |
6 |
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内无障碍设施占用期届满,未及时恢复无障碍设施功能 |
违反条款:第十九条第二款; 处罚条款:第四十条第二款,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恢复无障碍设施功能所需的工程造价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
恢复无障碍设施功能所需的工程造价 |
1 |
对通行秩序、市容秩序造成较大影响的,或者造成行人伤亡或其它事故的,系数1。 |
罚款数额=恢复无障碍设施功能所需的工程造价×(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 |
逾期不改正的情形,不记入本项“常量系数”。 |
街道 乡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案由2项 |
||||||||
1 |
(城市道路范围内)无障碍设施责任人不履行维护管理责任 |
违反条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需根据实际发生的违法行为选择); ;处罚条款:六十五条第(一)项,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10000 (对单位) |
1 |
同时违反第二十六第一款规定中两项的,系数1;同时违反三项及三项以上的,系数2。 |
罚款数额=100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区域系数) |
逾期不改正的情形,不记入本项“常量系数”。 |
街道 乡镇 |
100 (对个人) |
1 |
同时违反第二十六第一款规定中两项的,系数2;同时违反三项及三项以上的,系数4。 |
罚款数额=1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区域系数) |
逾期不改正的情形,不记入本项“常量系数”。 |
||||
2 |
非法占用、损坏道路范围内无障碍设施 |
违反条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处罚条款:六十五条第(三)项,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10000 (对单位) |
1 |
1.对通行秩序、市容秩序造成较大影响的,系数1;2.造成行人伤亡或其它事故的,系数2。 |
罚款数额=100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区域系数) |
逾期不改正的情形,不记入本项“常量系数”。 |
街道 乡镇 |
100 (对个人) |
1 |
1.对通行秩序、市容秩序造成较大影响的,系数2;2.造成行人伤亡或其它事故的,系数4。 |
罚款数额=1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区域系数) |
逾期不改正的情形,不记入本项“常量系数”。 |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北京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案由13项 |
||||||||
1 |
城市道路上设置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发生缺损未及时补缺或者修复 |
违反条款:《条例》第二十三条; 处罚条款:《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项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
2000 |
1 |
1.对通行秩序、市容秩序造成较大影响的,系数4;2.造成行人伤亡或其它严重事故的,系数9。 |
罚款数额=20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区域系数) |
需要作出其它处罚额度决定的,说明理由,报案审会决定。 |
街道 乡镇 |
2 |
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 |
违反条款:《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处罚条款:《条例》第四十二条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
5000 |
1 |
1.对通行秩序、市容秩序造成较大影响的,系数1;2.损毁地下管线或市政设施的,系数3;3.造成行人伤亡或其它严重事故的,系数3。 |
罚款数额=50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区域系数) |
需要做出5000元以下处罚额度决定的,说明理由,报案审会决定。 |
街道 乡镇 |
3 |
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工程施工现场未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 |
违反条款:《条例》第二十四条; 处罚条款:《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项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
2000 |
1 |
1.违法行为持续2天以上的,含2天,系数1;2.违法地点位于人口相对集中地区或者交通路口等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情形,系数2;3.造成行人伤亡或其它严重事故的,系数9。 |
罚款数额=20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区域系数) |
需要做出2000元以下处罚额度决定的,说明理由,报案审会决定。 |
街道 乡镇 |
4 |
挖掘城市道路施工现场未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 |
违反条款:《条例》第三十五条; 处罚条款:《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项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
2000 |
1 |
1.违法行为持续2天以上的,含2天,系数1;2.违法地点位于人口相对集中地区或者交通路口等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情形,系数2;3.造成行人伤亡或其它严重事故的,系数9。 |
罚款数额=20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区域系数) |
需要做出2000元以下处罚额度决定的,说明理由,报案审会决定。 |
街道 乡镇 |
5 |
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未及时清理现场 |
违反条款:《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处罚条款:《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项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
2000 |
1 |
1.违法行为持续2天以上的,含2天,系数1;2. 对通行秩序、市容秩序造成较大影响的,系数4;3.造成行人伤亡或其它严重事故的,系数9。 |
罚款数额=20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区域系数) |
需要做出2000元以下处罚额度决定的,说明理由,报案审会决定。 |
街道 乡镇 |
6 |
挖掘城市道路竣工未及时清理现场 |
违反条款:《条例》第三十五条; 处罚条款:《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项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
2000 |
1 |
1.违法行为持续2天以上的,含2天,系数1;2. 对通行秩序、市容秩序造成较大影响的,系数4;3.造成行人伤亡或其它严重事故的,系数9。 |
罚款数额=20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区域系数) |
需要做出2000元以下处罚额度决定的,说明理由,报案审会决定。 |
街道 乡镇 |
7 |
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未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 |
违反条款:《条例》第三十四条; 处罚条款:《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项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
2000 |
1 |
应在24小时内申请补办,逾期未申请补办的,每延后1天,系数1。 |
罚款数额=20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 |
需要做出2000元以下处罚额度决定的,说明理由,报案审会决定。 |
街道 乡镇 |
8 |
未按照批准的要求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
违反条款:《条例》第三十六条; 处罚条款:《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六)项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
2000 |
1 |
1.对通行秩序、市容秩序造成较大影响的,系数4;2.损毁地下管线或市政设施的,系数9;3.造成行人伤亡或其它严重事故的,系数9。 |
罚款数额=20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区域系数) |
需要做出2000元以下处罚额度决定的,说明理由,报案审会决定。 |
街道 乡镇 |
9 |
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 |
违反条款:《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项。处罚条款:《条例》第四十二条: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
2000 |
1 |
1.对城市道路造成较大损害的,或者对通行秩序、市容秩序造成较大影响的,系数4;2.造成行人伤亡或其它严重事故的,系数9。 |
罚款数额=20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区域系数) |
需要做出2000元以下处罚额度决定的,说明理由,报案审会决定。 |
街道 乡镇 |
10 |
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搭建构筑物 |
违反条款:《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项;处罚条款:《条例》第四十二条: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
2000 |
1 |
1.对通行秩序、市容秩序造成较大影响的,系数4;2.造成行人伤亡或其它严重事故的,系数9。 |
罚款数额=20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区域系数) |
|
街道 乡镇 |
11 |
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它挂浮物 |
违反条款:《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处罚条款:《条例》第四十二条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
2000 |
1 |
1.对通行秩序、市容秩序造成较大影响的,系数4; 2.造成行人伤亡或其它严重事故的,系数9; 3.对桥梁、路灯设施造成损坏影响使用的,系数9。 |
罚款数额=20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区域系数) |
|
街道 乡镇 |
12 |
擅自拆改、移动城市道路设施或者设置障碍物 |
违反条款:《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和《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七)项;处罚条款:《办法》第三十一条和《条例》第四十二条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
2000 |
1 |
1.对通行秩序、市容秩序造成较大影响的,系数4;2.造成行人伤亡或其它严重事故的,系数9。 |
罚款数额=20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区域系数) |
|
街道 乡镇 |
13 |
利用城市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施工作业 |
违反条款:《办法》第二十条第(四)项和《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七)项;处罚条款:《办法》第三十一条和《条例》第四十二条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
2000 |
1 |
1.对通行秩序、市容秩序造成较大影响的,系数4;2.造成行人伤亡或其它严重事故的,系数9;3.对桥梁造成损害影响使用的,系数9。 |
罚款数额=20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区域系数) |
|
街道 乡镇 |
《北京市地下设施检查井井盖管理规定》案由5项 |
||||||||
1 |
井盖管理单位未建立管理制度 |
违反条款:第九条第一款;处罚条款:第十一条第一款,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1000 |
1 |
按照《基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
罚款数额=1000×(1+常量系数) |
需要给予1000元以下处罚的,报案审会决定。 |
街道 乡镇 |
2 |
未及时补装、维修或更换井盖 |
违反条款:第九条第二款;处罚条款:第十一条第一款,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200 |
1 |
井盖、雨箅所有权人或者维护管理单位接到维修通知后:1.未立即采取临时防护措施的,系数为1;2.未在规定时间(城市主要道路、公共场所和居民居住区等地区4小时内,其它地区12小时内)内修复的,延后1小时,系数1;延后2小时,系数2;延后3小时,系数3,以此类推,延后9小时及以上的,系数9。3.因未及时补装、维修或更换,致人伤亡或车辆损毁等严重事故的,变量系数9。 |
罚款数额=2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区域系数) |
|
街道 乡镇 |
3 |
擅自移动井盖 |
违反条款:第十条第一款; 处罚条款:第十一条第一款: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200 |
1 |
1.擅自移动车站、机场、居民小区、医院、学校、体育场馆、影剧院、繁华商业街区、旅游景区等人口集中地区井盖的,系数4;2.致人伤亡或者损害车辆等严重事故的,系数9。 |
罚款数额=2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区域系数) |
区域台帐与人口集中地区点位重叠时,系数不累加计算。
|
街道 乡镇 |
4 |
井盖作业未采取安全措施 |
违反条款:第十条第二款; 处罚条款:第十一条第一款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200 |
1 |
1.车站、机场、居民小区、医院、学校、体育场馆、影剧院、繁华商业街区、旅游景区等人口集中地区范围内的,系数4;2.致人伤亡或者损害车辆等严重事故的,系数9。 |
罚款数额=2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区域系数) |
区域台帐与人口集中地区点位重叠时,系数不累加计算。
|
街道 乡镇 |
5 |
井盖作业完毕未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 |
违反条款:第十条第二款; 处罚条款:第十一条第一款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200 |
1 |
1.车站、机场、居民小区、医院、学校、体育场馆、影剧院、繁华商业街区、旅游景区等人口集中地区范围内的,系数4;2.致人伤亡或者损害车辆等严重事故的,系数9。 |
罚款数额=2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区域系数) |
区域台帐与人口集中地区点位重叠时,系数不累加计算。
|
街道 乡镇 |
公用事业管理方面 |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案由30项 |
||||||||
1 |
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从事经营活动 |
违反条款:第十五条第一款;处罚条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50000 |
1 |
1.跨区级区域经营的或者违规经营规模较大(气瓶数量超过28个),系数5;2.经营场所在人口集中地区、人员密集场所或者邻近电力、管线等需要特殊保护的场所,系数5;3.持续时间超过2个月的,系数3;超过半年的,系数为6;1年以上,系数9;4.发生燃气安全事故的,系数9。 |
罚款数额=500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 |
|
区级 街道乡镇 |
2 |
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的规定从事经营活动 |
违反条款、处罚条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
30000 |
1 |
1.违规经营时间较长(超过半年),规模较大(违规气瓶数量超过28个),或者经营场所在人口集中地区、人员密集场所的,系数4;2.发生燃气安全事故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系数6。 |
罚款数额=300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 |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视为情节严重:1.发生燃气安全事故,经事故调查部门认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2.经燃气管理部门认定,存在燃气安全隐患,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年以上的;3.未按燃气管理部门要求整改,或整改后再次发生类似违法行为的;4.以非法手段掩盖违法事实,经燃气管理部门认定,足以引起燃气安全事故的;5.经执法部门罚款处罚后,仍未改正违法行为或者再次发生类似违法行为的。拟作出吊销处罚的,作出处罚决定前,要邀请行业主管部门共同会商;对于可能影响公共利益的,提请行业主管部门拟定接管方案。 |
区级 街道乡镇 |
3 |
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 |
违反条款:第十八条第(一)项;处罚条款:第四十六条第(一)项 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
10000 |
1 |
1.断供超过12小时的,或影响1000户以上(含1000户)居民无法正常供气超过2小时的,系数9;2.发生燃气安全事故或者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系数9。 |
罚款数额=100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 |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视为情节严重:1.发生燃气安全事故,经事故调查部门认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2.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燃气断供超过12小时的,或影响1000户以上(含1000户)居民无法正常供气超过2小时的;3.引发群体性事件的;4.未按燃气管理部门要求整改,或整改后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再次发生类似违法行为的;5.经执法部门罚款处罚后,仍未改正违法行为或者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再次发生类似违法行为的。拟作出吊销处罚的,作出处罚决定前,要邀请行业主管部门共同会商;对于可能影响公共利益的,提请行业主管部门拟定接管方案。 |
区级 街道乡镇 |
4 |
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 |
违反条款:第十八条第(二)项;处罚条款:第四十六条第(二)项 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
10000 |
1 |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半年以上)的,系数9;2.许可证有效期内发现2次以上(含2次)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燃气经营许可证行为的,系数9;3.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系数9;4.发生燃气安全事故或者存在重大燃气安全隐患的,系数9。 |
罚款数额=100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 |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视为情节严重:1.发生燃气安全事故,经事故调查部门认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2.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发现2次以上(含2次)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燃气经营许可证行为的;3.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4.经燃气管理部门认定,存在燃气安全隐患,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年以上的; 5.未按燃气管理部门要求整改,或整改后再次发生类似违法行为的;6.经执法部门罚款处罚后,仍未改正违法行为或者再次发生类似违法行为的;7.违法获利超过5万元(人民币)的;8.以非法手段掩盖违法事实,经燃气管理部门认定,足以引起燃气安全事故的。拟作出吊销处罚的,作出处罚决定前,要邀请行业主管部门共同会商;对于可能影响公共利益的,提请行业主管部门拟定接管方案。 |
区级 街道乡镇 |
5 |
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擅自停业或者歇业 |
违反条款:第十八条第(三)项;处罚条款:第四十六条第(三)项 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
10000 |
1 |
1.断供超过12小时的,或者100户以上(含100户)居民无法正常用气超过24小时的;或影响1000户以上(含1000户)居民无法正常供气超过2小时的,系数9; 2.发生燃气安全事故或者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系数9。 |
罚款数额=100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 |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视为情节严重:1.发生燃气安全事故,经事故调查部门认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 2.导致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燃气断供超过12小时,或者100户以上(含100户)居民无法正常用气超过24小时的;或影响1000户以上(含1000户)居民无法正常供气超过2小时的;3.引发群体性事件的;4.未按燃气管理部门要求整改,或整改后再次发生类似违法行为的;5.经执法部门罚款处罚后,仍未改正违法行为或者再次发生类似违法行为的;拟作出吊销处罚的,作出处罚决定前,要邀请行业主管部门共同会商;对于可能影响公共利益的,提请行业主管部门拟定接管方案。 |
区级 街道乡镇 |
6 |
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 |
违反条款:第十八条第(四)项;处罚条款:第四十六条第(四)项 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
10000 |
1 |
1.持续时间超过半年的,系数4;持续时间1年以上,系数9;2.发生燃气安全事故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系数9。 |
罚款数额=100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 |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视为情节严重:1.发生燃气安全事故,经事故调查部门认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年以上的;3.违法获利超过5万元(人民币)的; 4.未按燃气管理部门要求整改,或整改后再次发生类似违法行为的;5.经执法部门罚款处罚后,仍未改正违法行为或者再次发生类似违法行为的;6.以非法手段掩盖违法事实,经燃气管理部门认定,足以引起燃气安全事故的。拟作出吊销处罚的,作出处罚决定前,要邀请行业主管部门共同会商;对于可能影响公共利益的,提请行业主管部门拟定接管方案。 |
区级 街道乡镇 |
7 |
燃气经营者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 |
违反条款:第十八条第(五)项;处罚条款: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
10000 |
1 |
1.存在2个以上不合格安全条件的,系数4;2.发生燃气安全事故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系数9。 |
罚款数额=100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 |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视为情节严重:1.发生燃气安全事故,经事故调查部门认定,事故发生与违规储存燃气存在因果关系的;2.经燃气管理部门认定,存在燃气安全隐患,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年以上的;3.未按燃气管理部门要求整改,或整改后再次发生类似违法行为的;4.经执法部门罚款处罚后,仍未改正违法行为或者再次发生类似违法行为的。拟作出吊销处罚的,作出处罚决定前,要邀请行业主管部门共同会商;对于可能影响公共利益的,提请行业主管部门拟定接管方案。 |
区级 街道乡镇 |
8 |
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 |
违反条款:第十八条第(六)项;处罚条款:第四十六条第(六)项 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
10000 |
1 |
发生燃气安全事故,经事故调查部门认定,事故发生与其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存在因果关系的,系数9。 |
罚款数额=100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 |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视为情节严重:1.发生燃气安全事故,经事故调查部门认定,事故发生与其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存在因果关系的;2.违法获利超过5万元(人民币)的;3.未按燃气管理部门要求整改,或整改后再次发生类似违法行为的;4.经执法部门罚款处罚后,仍未改正违法行为或者再次发生类似违法行为的。拟作出吊销处罚的,作出处罚决定前,要邀请行业主管部门共同会商;对于可能影响公共利益的,提请行业主管部门拟定接管方案。 |
区级 街道乡镇 |
9 |
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
违反条款:第十七条第一款;处罚条款:第四十六条第(七)项 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
10000 |
1 |
1.超出检查周期半年以内未进行检查的,系数4;半年以上的,系数9;2.发生燃气安全事故,经事故调查部门认定,事故发生与其提供的燃气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未履行定期安全检查义务存在因果关系的,系数9。 |
罚款数额=100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 |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视为情节严重:1.发生燃气安全事故,经事故调查部门认定,事故发生与其提供的燃气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未履行定期安全检查义务存在因果关系的;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年以上的;3.违法获利超过5万元(人民币)的; 4.未按燃气管理部门要求整改,或整改后再次发生类似违法行为的;5.经执法部门罚款处罚后,仍未改正违法行为或者再次发生类似违法行为的。拟作出吊销处罚的,作出处罚决定前,要邀请行业主管部门共同会商;对于可能影响公共利益的,提请行业主管部门拟定接管方案。 |
区级 街道乡镇 |
10 |
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 |
违反条款:第十八条第(八)项;处罚条款:第四十七条第二款 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
1000 |
1 |
1.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超过半年的,系数4;1年以上,系数9;2.未按燃气管理部门要求整改,或整改后再次发生类似违法行为的,系数9;3.发生相关燃气安全事故的,系数9。 |
罚款数额=10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 |
|
区级 街道乡镇 |
11 |
未按规定设置燃气设施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违反条款:第三十五条;处罚条款:第四十八条 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10000 |
1 |
1. 发生在人口集中地区或人员密集场所的,系数4;2.未按燃气管理部门要求整改,或整改后再次发生类似违法行为的,系数9;3.发生相关燃气安全事故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系数9。 |
罚款数额=100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 |
|
区级 街道乡镇 |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处罚条款:第九十九条第(一)项,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依据应急管理部门的裁量权基准执行。 【《北京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4 年修订版)。“以上”包含本数、“以下”除法律规定的包含本数和最高档的“以下”包含本数外,其余均不包含本数。】 一、(十七) 1.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有 5 处以下的,处 2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有 5 处以上 10 处以下的,处 2 万元以上 4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 10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有 10 处以上的,处 4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 1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燃气经营者的违法行为,适用《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处罚。逾期未改正的,应另行立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逾期未改正”情形处罚。 |
区级 街道乡镇 |
|||||
12 |
燃气经营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 |
违反条款:第三十五条;处罚条款:第四十八条 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10000 |
1 |
1. 发生在人口集中地区或人员密集场所的,系数4;2.超出检查周期半年以内未进行检查的,系数4;半年以上的,系数9; 3.未按燃气管理部门要求整改,或整改后再次发生类似违法行为的,系数9;4.发生相关燃气安全事故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系数9。 |
罚款数额=100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 |
|
区级 街道乡镇 |
13 |
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 |
违反条款:《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处罚条款:第四十八条 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10000 |
1 |
1. 发生在人口集中地区或人员密集场所的,系数4;2.未按燃气管理部门要求整改,或整改后再次发生类似违法行为的,系数9;3.发生相关燃气安全事故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系数9。 |
罚款数额=100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 |
对燃气经营者相关违法行为,适用《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处罚。拒不执行的,应另行立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拒不执行”情形处罚。
|
区级 街道乡镇 |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处罚条款: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依据应急管理部门的裁量权基准执行。 【《北京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4年修订版)。“以上”包含本数、“以下”除法律规定的包含本数和最高档的“以下”包含本数外,其余均不包含本数。】 一、(二十七) 1.对 1 处一般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消除的,处 2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执行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5 万元以上 7 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 2 处一般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消除的,处 2 万元以上 4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执行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7 万元以上 9 万元以下的罚款; 3.对重大事故隐患或者 3 处以上一般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消除的,处 4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执行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9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区级 街道乡镇 |
|||||
14 |
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 |
违反条款:第二十八条第(一)项;处罚条款: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
10000 (单位) |
1 |
1. 发生在人口集中地区或人员密集场所的,系数4;2.导致相关燃气安全事故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系数9。 |
罚款数额=100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 |
逾期不改正的情形,不纳入本案由常量系数。 对单位1万元以下的处罚和对个人的处罚,按照案件情况进行裁量。 |
街道 乡镇 |
15 |
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
违反条款:第二十八条第(二)项;处罚条款: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
10000 (单位) |
1 |
1. 发生在人口集中地区或人员密集场所的,系数4;2.导致相关燃气安全事故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系数9。 |
罚款数额=100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 |
逾期不改正的情形,不纳入本案由常量系数。 对单位1万元以下的处罚和对个人的处罚,按照案件情况进行裁量。 |
街道 乡镇 |
16 |
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 |
违反条款:第二十八条第(三)项;处罚条款: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
10000 (单位) |
1 |
1. 发生在人口集中地区或人员密集场所的,系数4;2.安装、使用明令淘汰的燃气燃烧器具的,系数4;3.导致相关燃气安全事故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系数9。 |
罚款数额=100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 |
逾期不改正的情形,不纳入本案由常量系数。 对单位1万元以下的处罚和对个人的处罚,按照案件情况进行裁量。 |
街道 乡镇 |
17 |
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 |
违反条款:第二十八条第(四)项;处罚条款: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
10000 (单位) |
1 |
1. 发生在人口集中地区或人员密集场所的,系数4;2.导致相关燃气安全事故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系数9。 |
罚款数额=100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 |
逾期不改正的情形,不纳入本案由常量系数。 对单位1万元以下的处罚和对个人的处罚,按照案件情况进行裁量。 |
街道 乡镇 |
18 |
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 |
违反条款:第二十八条第(五)项;处罚条款: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
10000 (单位) |
1 |
1.存在2个以上不合格安全条件的,系数4;2. 发生在人口集中地区或人员密集场所的,系数4;3.导致相关燃气安全事故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系数9。 |
罚款数额=100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 |
逾期不改正的情形,不纳入本案由常量系数。 对单位1万元以下的处罚和对个人的处罚,按照案件情况进行裁量。 |
街道 乡镇 |
19 |
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 |
违反条款:第二十八条第(七)项;处罚条款: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
10000 (单位) |
1 |
1. 发生在人口集中地区或人员密集场所的,系数4;2.导致相关燃气安全事故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系数9。 |
罚款数额=100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 |
逾期不改正的情形,不纳入本案由常量系数。 对单位1万元以下的处罚和对个人的处罚,按照案件情况进行裁量。 |
街道 乡镇 |
20 |
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 |
违反条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处罚条款: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
10000 (单位) |
1 |
1.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超过半年的,系数4;1年以上的,系数9;2.未按燃气管理部门要求整改,或整改后再次发生类似违法行为的,系数9;3.发生相关燃气安全事故的,系数9。 |
罚款数额=100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 |
逾期不改正的情形,不纳入本案由常量系数。 对单位1万元以下的处罚和对个人的处罚,按照案件情况进行裁量。 |
区级 街道乡镇 |
21 |
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
违反条款: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处罚条款: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
10000 (单位) |
1 |
1.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超过半年的,系数4;1年以上的,系数9;2.未按燃气管理部门要求整改,或整改后再次发生类似违法行为的,系数9;3.发生相关燃气安全事故的,系数9。 |
罚款数额=100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 |
逾期不改正的情形,不纳入本案由常量系数。 对单位1万元以下的处罚和对个人的处罚,按照案件情况进行裁量。 |
区级 街道乡镇 |
22 |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 |
违反条款: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处罚条款: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50000 (单位) |
1 |
1.损坏燃气设施或者其它影响用气情形的,系数0.5;2.发生燃气事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其它严重影响用气情形的,系数1。 |
罚款数额=500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 |
|
市级 区级 |
5000 (个人) |
1 |
1.损坏燃气设施或者其它影响用气情形的,系数7;2.发生燃气事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其它严重影响用气情形的,系数9。 |
罚款数额=50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 |
|
||||
23 |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
违反条款: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处罚条款: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50000 (单位) |
1 |
1.损坏燃气设施或者其它影响用气情形的,系数0.5;2.发生燃气事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其它严重影响用气情形的,系数1。 |
罚款数额=500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 |
|
市级 区级 |
5000 (个人) |
1 |
1.损坏燃气设施或者其它影响用气情形的,系数7;2.发生燃气事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其它严重影响用气情形的,系数9。 |
罚款数额=50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 |
|
||||
24 |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
违反条款: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四)项;处罚条款: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50000 (单位) |
1 |
1.损坏燃气设施或者其它影响用气情形的,系数0.5;2.发生燃气事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其它严重影响用气情形的,系数1。 |
罚款数额=500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 |
|
市级 区级 |
5000 (个人) |
1 |
1.损坏燃气设施或者其它影响用气情形的,系数7;2.发生燃气事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其它严重影响用气情形的,系数9。 |
罚款数额=50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 |
|
||||
25 |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擅自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 |
违反条款:第三十四条;处罚条款: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50000 (单位) |
1 |
1.损坏燃气设施或者其它影响用气情形的,系数0.5;2.发生燃气事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其它严重影响用气情形的,系数1。 |
罚款数额=500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 |
|
市级 区级 |
5000 (个人) |
1 |
1.损坏燃气设施或者其它影响用气情形的,系数7;2.发生燃气事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其它严重影响用气情形的,系数9。 |
罚款数额=50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 |
|
||||
26 |
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 |
违反条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处罚条款: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50000 (单位) |
1 |
1.影响居民用户200户(含200户)-500户或者非居民用户达到3户(含3户)-5户的,系数为0.5;影响居民用户达到500户(含500户)或者非居民用户达到5户(含5户)的,系数为1;2..存在其它影响用气情形的,系数0.5;3.发生燃气事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其它严重影响用气情形的,系数1。 |
罚款数额=500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 |
|
市级 区级 |
5000 (个人) |
1 |
1.影响居民用户200户(含200户)-500户或者非居民用户达到3户(含3户)-5户的,系数为4;影响居民用户达到500户(含500户)或者非居民用户达到5户(含5户)的,系数为9;2.存在其它影响用气情形的,系数4-8;3.发生燃气事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其它严重影响用气情形的,系数9。 |
罚款数额=50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 |
|
||||
27 |
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 |
违反条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处罚条款: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50000 (单位) |
1 |
1.影响居民用户200户(含200户)-500户或者非居民用户达到3户(含3户)-5户的,系数为0.5;影响居民用户达到500户(含500户)或者非居民用户达到5户(含5户)的,系数为1;2..存在其它影响用气情形的,系数0.5;3.发生燃气事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其它严重影响用气情形的,系数1。 |
罚款数额=500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 |
|
市级 区级 |
违反条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处罚条款: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5000 (个人) |
1 |
1.影响居民用户200户(含200户)-500户或者非居民用户达到3户(含3户)-5户的,系数为4;影响居民用户达到500户(含500户)或者非居民用户达到5户(含5户)的,系数为9;2..存在其它影响用气情形的,系数4-8;3.发生燃气事故,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其它严重影响用气情形的,系数9。 |
罚款数额=50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 |
|
市级 区级 |
||
28 |
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
违反条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处罚条款:第五十一条第二款 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
1000 |
1 |
1. 发生在人口集中地区或人员密集场所的,系数2;2.导致相关燃气安全事故的,系数4。 |
罚款数额=10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 |
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按照办法规定和实际情况执行。 |
市级 区级 |
29 |
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 |
违反条款:第三十七条第三款;处罚条款:第五十二条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10000 |
1 |
1. 发生在人口集中地区或人员密集场所的,系数2;2.造成燃气设施毁损的,系数4-9;3.导致相关燃气安全事故的,系数9。 |
罚款数额=100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 |
|
市级 区级 |
30 |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 |
违反条款:第三十七条第三款;处罚条款:第五十二条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10000 |
1 |
1. 发生在人口集中地区或人员密集场所的,系数2;2.造成燃气设施毁损的,系数4-9;3.导致相关燃气安全事故的,系数9。 |
罚款数额=100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 |
|
市级 区级 |
《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案由26项 |
||||||||
1 |
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
违反条款:第十六条第一款; 处罚条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50000 |
1 |
1.跨区级区域经营或者违规经营规模较大(气瓶数量超过28个),系数5;;2.经营场所在人口集中地区、人员密集场所或者邻近电力、管线等需要特殊保护的场所的,系数5;3.持续时间超过2个月的,系数3;超过半年的,系数为6;1年以上,系数9;4.发生燃气安全事故的,系数9。 |
罚款数额=500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 |
|
区级 街道乡镇 |
2 |
燃气供应企业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决定的要求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
违反条款:第十六条第四款; 处罚条款: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
30000 |
1 |
1.违规经营时间较长(超过半年),规模较大(违规气瓶数量超过28个),或者经营场所在人口集中地区、人员密集场所的,系数4;2.发生燃气安全事故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系数6。 |
罚款数额=300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
|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视为情节严重:1.发生燃气安全事故,经事故调查部门认定,事故发生与其提供的燃气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未履行定期安全检查义务存在因果关系的;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年以上的;3.违法获利超过5万元(人民币)的; 4.未按燃气管理部门要求整改,或整改后再次发生类似违法行为的;5.经执法部门罚款处罚后,仍未改正违法行为或者再次发生类似违法行为的。拟作出吊销处罚的,作出处罚决定前,要邀请行业主管部门共同会商;对于可能影响公共利益的,提请行业主管部门拟定接管方案。 |
区级 街道乡镇 |
3 |
燃气供应企业不符合燃气经营许可条件要求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
违反条款:第十六条第二款; 处罚条款: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
30000 |
1 |
1.违规经营时间较长(超过半年),规模较大(违规气瓶数量超过28个),或者经营场所在人口集中地区、人员密集场所的,系数4;2.发生燃气安全事故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系数6。 |
罚款数额=300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 |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视为情节严重:1.发生燃气安全事故,经事故调查部门认定,事故发生与其提供的燃气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未履行定期安全检查义务存在因果关系的;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年以上的;3.违法获利超过5万元(人民币)的; 4.未按燃气管理部门要求整改,或整改后再次发生类似违法行为的;5.经执法部门罚款处罚后,仍未改正违法行为或者再次发生类似违法行为的。拟作出吊销处罚的,作出处罚决定前,要邀请行业主管部门共同会商;对于可能影响公共利益的,提请行业主管部门拟定接管方案。 |
区级 街道乡镇 |
4 |
燃气供应企业违反规定情形与非居民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进行供气) |
违反条款:第二十条(一)(二)(三)项(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 处罚条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
20000 |
1 |
1.存在第二十条第(二)项违法行为的,系数1;2.同时违反第二十条第(一)(二)(三)项中两项违法行为的,系数2;两项以上违法行为的,系数3-4;3.发生燃气事故,或者其它严重影响用气情形的,系数4。 |
罚款数额=200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 |
此案由适用下列情形:燃气供应企业违反规定情形与非居民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进行供气:“用气场所为违法建设”“拒绝安全检查,或者经安全检查,用气场所、燃气设施或者用气设备不符合安全用气条件”“用气场所未安装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视为情节严重:1.发生燃气安全事故,经事故调查部门认定,事故发生与其提供的燃气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未履行定期安全检查义务存在因果关系的;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年以上的;3.违法获利超过5万元(人民币)的; 4.未按燃气管理部门要求整改,或整改后再次发生类似违法行为的;5.经执法部门罚款处罚后,仍未改正违法行为或者再次发生类似违法行为的。拟作出吊销处罚的,作出处罚决定前,要邀请行业主管部门共同会商;对于可能影响公共利益的,提请行业主管部门拟定接管方案。 |
区级 街道乡镇 |
5 |
燃气供应企业未向用户提供安全、稳定、质量合格和价格合理的服务 |
违反条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处罚条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
20000 |
1 |
1.违规经营时间较长(超过半年),规模较大(违规气瓶数量超过28个),或者经营场所在人口集中地区、人员密集场所的,系数2;2.未按燃气管理部门要求整改,或整改后再次发生类似违法行为的,系数4;3.发生燃气安全事故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系数4。 |
罚款数额=200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 |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视为情节严重:1.发生燃气安全事故,经事故调查部门认定,事故发生与其提供的燃气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未履行定期安全检查义务存在因果关系的;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年以上的;3.违法获利超过5万元(人民币)的; 4.未按燃气管理部门要求整改,或整改后再次发生类似违法行为的;5.经执法部门罚款处罚后,仍未改正违法行为或者再次发生类似违法行为的。拟作出吊销处罚的,作出处罚决定前,要邀请行业主管部门共同会商;对于可能影响公共利益的,提请行业主管部门拟定接管方案。 |
区级 街道乡镇 |
6 |
燃气供应企业未建立和完善安全保障制度并遵守相关规定 |
违反条款:第二十二条第(一)(二)(三)(四)(五)(六)(七)(八)项(根据实际违法情形选择); 处罚条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
20000 |
1 |
1.存在第二十二条第(一)(二)(三)(八)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系数1;2.同时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一)(二)(三)(四)(五)(六)(七)(八)项中两项违法行为的,系数2;两项以上违法行为的,系数3-4; 3.发生燃气事故,或者其它严重影响用气情形的,系数4。 |
罚款数额=200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 |
适用情形:燃气供应企业“未执行国家和本市对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的有关规定”“未与气源供应企业签订长期和年度供应合同,明确供气保障方案”“未对承担管理责任的燃气设施进行维护、检修和检验,并根据生产运行状况,对燃气设施进行安全评估”“不具备维持正常运营和保障安全生产条件所需的资金投入”“未建立员工岗位培训制度”“因例行检修、更换设施等情况,需要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时,未提前四十八小时将作业时间和影响区域予以公告”“未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向城市管理部门报告生产运营、安全生产和用户服务等情况”“因突发事件影响供气,未按照燃气应急预案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用户”。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视为情节严重:1.发生燃气安全事故,经事故调查部门认定,事故发生与其提供的燃气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未履行定期安全检查义务存在因果关系的;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年以上的;3.违法获利超过5万元(人民币)的; 4.未按燃气管理部门要求整改,或整改后再次发生类似违法行为的;5.经执法部门罚款处罚后,仍未改正违法行为或者再次发生类似违法行为的。拟作出吊销处罚的,作出处罚决定前,要邀请行业主管部门共同会商;对于可能影响公共利益的,提请行业主管部门拟定接管方案。 |
区级 街道乡镇 |
7 |
燃气供应企业未建立健全用户服务制度、规范服务行为并遵守相关规定 |
违反条款:第二十三条第(一)(二)(三)(四)(五)(六)(七)项(根据实际违法情形选择); 处罚条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
20000 |
1 |
1.存在第二十三条第(一)(二)(五)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系数1;2.同时违反第二十三条第(一)(二)(三)(四)(五)(六)(七)项中两项违法行为的,系数2;两项以上违法行为的,系数3-4; 3.发生燃气事故,或者其它严重影响用气情形的,系数4。 |
罚款数额=200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 |
此案由适用以下情形:“燃气供应企业未与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未建立健全用户服务信息系统,完善用户服务档案”“销售燃气不符合国家和本市价格管理有关规定,并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未在业务受理场所公示业务流程、服务项目、服务承诺、作业标准、收费标准和服务受理、投诉电话等内容;向社会公布服务受理及投诉电话”“未定期对用户的用气场所、燃气设施和用气设备免费进行入户安全检查,做好安全检查记录;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未书面告知用户进行整改”“对用户投资建设的燃气工程指定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要求用户购买其指定经营者的产品”“未对供应范围内的燃气用户进行技术指导和技术服务”。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视为情节严重:1.发生燃气安全事故,经事故调查部门认定,事故发生与其提供的燃气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未履行定期安全检查义务存在因果关系的;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年以上的;3.违法获利超过5万元(人民币)的; 4.未按燃气管理部门要求整改,或整改后再次发生类似违法行为的;5.经执法部门罚款处罚后,仍未改正违法行为或者再次发生类似违法行为的。拟作出吊销处罚的,作出处罚决定前,要邀请行业主管部门共同会商;对于可能影响公共利益的,提请行业主管部门拟定接管方案。 |
区级 街道乡镇 |
8 |
燃气供应企业销售瓶装液化石油气未如实记录用户基本信息以及用户持有气瓶的数量、定期检验周期和报废期限等情况 |
违反条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处罚条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
20000 |
1 |
1.用户基本信息、用户持有气瓶数量、定期检验周期、报废期限等情况,同时存在两项(含两项)以上记录不完整的,系数1-3; 2.没有记录或者虚假记录的,系数3-4;3.发生燃气事故,或者其它严重影响用气情形的,系数4。 |
罚款数额=200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 |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视为情节严重:1.发生燃气安全事故,经事故调查部门认定,事故发生与其提供的燃气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未履行定期安全检查义务存在因果关系的;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年以上的;3.违法获利超过5万元(人民币)的; 4.未按燃气管理部门要求整改,或整改后再次发生类似违法行为的;5.经执法部门罚款处罚后,仍未改正违法行为或者再次发生类似违法行为的。拟作出吊销处罚的,作出处罚决定前,要邀请行业主管部门共同会商;对于可能影响公共利益的,提请行业主管部门拟定接管方案。 |
区级 街道乡镇 |
9 |
燃气供应企业未在用户持有的气瓶定期检验周期、报废期限到期前三十日内通知用户将气瓶送交处理 |
违反条款: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处罚条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
20000 |
1 |
1.未在气瓶报废期限到期前通知用户的,系数3-4;2.两次以上未在定期检验周期到期前通知用户的,系数2-4;3.发生燃气事故,或者其它严重影响用气情形的,系数4。 |
罚款数额=200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 |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视为情节严重:1.发生燃气安全事故,经事故调查部门认定,事故发生与其提供的燃气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未履行定期安全检查义务存在因果关系的;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年以上的;3.违法获利超过5万元(人民币)的; 4.未按燃气管理部门要求整改,或整改后再次发生类似违法行为的;5.经执法部门罚款处罚后,仍未改正违法行为或者再次发生类似违法行为的。拟作出吊销处罚的,作出处罚决定前,要邀请行业主管部门共同会商;对于可能影响公共利益的,提请行业主管部门拟定接管方案。 |
区级 街道乡镇 |
10 |
燃气供应企业对非居民用户未直接配送、安装气瓶,并对其用气场所、燃气设施和用气设备进行安全检查 |
违反条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处罚条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
20000 |
1 |
1.同时存在未直接配送、安装、进行安全检查两种情形的,系数1;同时存在三种情形的,系数2-4;2.发生燃气事故,或者其它严重影响用气情形的,系数4。 |
罚款数额=200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 |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视为情节严重:1.发生燃气安全事故,经事故调查部门认定,事故发生与其提供的燃气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未履行定期安全检查义务存在因果关系的;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年以上的;3.违法获利超过5万元(人民币)的; 4.未按燃气管理部门要求整改,或整改后再次发生类似违法行为的;5.经执法部门罚款处罚后,仍未改正违法行为或者再次发生类似违法行为的。拟作出吊销处罚的,作出处罚决定前,要邀请行业主管部门共同会商;对于可能影响公共利益的,提请行业主管部门拟定接管方案。 |
区级 街道乡镇 |
11 |
燃气供应企业未对直接配送瓶装液化石油气居民用户的用气场所、燃气设施和用气设备进行安全检查 |
违反条款: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处罚条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
20000 |
1 |
1.两次未进行安全检查,系数2-3;三次及以上未进行安全检查,系数4;2.影响正常用气的,系数2-3;3.发生燃气事故,或者其它严重影响用气情形的,系数4。 |
罚款数额=200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 |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视为情节严重:1.发生燃气安全事故,经事故调查部门认定,事故发生与其提供的燃气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未履行定期安全检查义务存在因果关系的;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年以上的;3.违法获利超过5万元(人民币)的; 4.未按燃气管理部门要求整改,或整改后再次发生类似违法行为的;5.经执法部门罚款处罚后,仍未改正违法行为或者再次发生类似违法行为的。拟作出吊销处罚的,作出处罚决定前,要邀请行业主管部门共同会商;对于可能影响公共利益的,提请行业主管部门拟定接管方案。 |
区级 街道乡镇 |
12 |
燃气供应企业销售瓶装燃气未遵守相关规定 |
违反条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 (四)(五)(六)项(根据实际违法情形选择); 处罚条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
20000 |
1 |
1.违法行为影响正常用气的,系数2-3;2.发生燃气事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其它严重影响用气情形的,系数4。 |
罚款数额=200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 |
适用于“燃气供应企业向用户提供的气瓶、气质及气量不符合国家和本市的规定”“未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充装、存放、运送气瓶,如实记录气瓶进出站时间”“充装瓶装液化石油气的,未从取得特许经营权的气源供应企业采购气源”“销售的瓶装液化石油气未来源于燃气发展规划确定的服务区域内的瓶装液化石油气充装企业”等情形。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视为情节严重:1.发生燃气安全事故,经事故调查部门认定,事故发生与其提供的燃气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未履行定期安全检查义务存在因果关系的;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年以上的;3.违法获利超过5万元(人民币)的; 4.未按燃气管理部门要求整改,或整改后再次发生类似违法行为的;5.经执法部门罚款处罚后,仍未改正违法行为或者再次发生类似违法行为的。拟作出吊销处罚的,作出处罚决定前,要邀请行业主管部门共同会商;对于可能影响公共利益的,提请行业主管部门拟定接管方案。 |
区级 街道乡镇 |
13 |
燃气供应企业未按要求对燃气用户暂停供气或者限制购气并进行报告 |
违反条款:第三十一条第(一)(二)项(根据实际违法情形选择); 处罚条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
20000 |
1 |
1. 用户无正当理由拒绝定期入户检查,同时存在未书面告知、未暂停供气或者限制购气、未报告两种情形的,系数1;同时存在三种情形的,系数2-4;2.用户存在安全隐患且拒不整改,未及时暂停供气或者限制购气的,系数2;同时存在未书面告知、未报告情形的,系数3-4;3.发生燃气事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其它严重影响用气情形的,系数4。 |
罚款数额=200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 |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视为情节严重:1.发生燃气安全事故,经事故调查部门认定,事故发生与其提供的燃气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未履行定期安全检查义务存在因果关系的;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年以上的;3.违法获利超过5万元(人民币)的; 4.未按燃气管理部门要求整改,或整改后再次发生类似违法行为的;5.经执法部门罚款处罚后,仍未改正违法行为或者再次发生类似违法行为的。拟作出吊销处罚的,作出处罚决定前,要邀请行业主管部门共同会商;对于可能影响公共利益的,提请行业主管部门拟定接管方案。 |
区级 街道乡镇 |
14 |
燃气非居民用户未安装、使用符合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及其连接管、燃气泄漏报警装置 |
违反条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处罚条款:第五十九条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20000 |
1 |
1.违法行为影响正常用气的,系数2-3;2.安装、使用明令淘汰的燃气燃烧器具的,系数2-3;3.发生燃气事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其它严重影响用气情形的,系数4。 |
罚款数额=200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 |
逾期不改正的情形,不纳入本案由常量系数。
|
街道 乡镇 |
15 |
非居民用户存在燃气使用禁止的行为 |
违反条款: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至(十二)项、第二款(根据实际违法情形选择); 处罚条款:第六十条第一款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20000 |
1 |
1.同时存在两项(含两项)以上违法行为的,系数2-4; 2.违法行为影响正常用气的,系数2-3;3.发生燃气事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其它严重影响用气情形的,系数4。 |
罚款数额=200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 |
|
街道 乡镇 |
16 |
居民用户存在燃气使用禁止的行为 |
违反条款: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九)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根据实际违法情形选择); 处罚条款:第六十条第二款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200 |
1 |
1.同时存在两项(含两项)以上违法行为的,系数2-4;2.违法行为影响正常用气的,系数2-3;3.发生燃气事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其它严重影响用气情形的,系数4。 |
罚款数额=2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 |
需要作出200元以下罚款决定的,由执法人员在案卷中说明理由并自行决定。 |
街道 乡镇 |
17 |
管道燃气供应企业未按照规范维修、安装、改装、移动或者拆除居民用户专有部分的燃气设施 |
违反条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处罚条款:第六十一条 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
20000 |
1 |
1.违法行为影响正常用气的,系数2-3;2.发生燃气事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其它严重影响用气情形的,系数4。 |
罚款数额=200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 |
|
区级 街道乡镇 |
18 |
单位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改装、安装、移动燃气设施 |
违反条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处罚条款:第六十二条第一款 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50000 (单位) |
1 |
1.影响居民用户200户(含200户)-500户或者非居民用户达到3户(含3户)-5户的,系数为0.5;影响居民用户达到500户(含500户)或者非居民用户达到5户(含5户)的,系数为1;2..存在其它影响用气情形的,系数0.5;3.发生燃气事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其它严重影响用气情形的,系数1。 |
罚款数额=500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 |
|
市级 区级 |
19 |
燃气供应企业不按照燃气设施改动许可的要求实施作业 |
违反条款:第三十六条第五款; 处罚条款:第六十二条第一款 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50000 |
1 |
1.损坏燃气设施或者存在其它影响用气情形的,系数0.5;2.发生燃气事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其它严重影响用气情形的,系数1。 |
罚款数额=500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 |
|
区级 街道乡镇 |
20 |
个人擅自拆除、改装、安装或者移动户内管道燃气设施 |
违反条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处罚条款:第六十二条第二款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100 |
|
1.损坏燃气设施或者存在其它影响用气情形的,系数5-8;2.发生燃气事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其它严重影响用气情形的,系数9。
|
罚款数额=1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 |
逾期不改正的,才能实施处罚;逾期不改正的情形,不纳入本案由常量系数;能够及时改正的,可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需要作出100元以下罚款决定的,由执法人员说明理由并自行决定。 |
街道 乡镇 |
21 |
个人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改装、安装或者移动户外燃气设施 |
违反条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处罚条款:第六十二条第二款 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5000 |
1 |
1.影响居民用户200户(含200户)-500户或者非居民用户达到3户(含3户)-5户的,系数为4;影响居民用户达到500户(含500户)或者非居民用户达到5户(含5户)的,系数为9;2..存在其它影响用气情形的,系数4-8;3.发生燃气事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其它严重影响用气情形的,系数9。 |
罚款数额=50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 |
|
街道 乡镇 |
22 |
建设单位未在地下管线安全防护信息系统发布施工作业信息 |
违反条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处罚条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50000 |
1 |
1.造成燃气设施毁损的,系数0.5-1;2.发生燃气事故或者存在其它严重影响用气情形的,系数1。 |
罚款数额=500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 |
|
市级 区级 |
23 |
燃气供应企业未就地下管道燃气设施情况及时告知建设单位 |
违反条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处罚条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50000 |
1 |
1.造成燃气设施毁损的,系数0.5-1;2.发生燃气事故或者存在其它严重影响用气情形的,系数1。 |
罚款数额=500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 |
|
市级 区级 |
24 |
建设单位未采取措施确保地下管道燃气设施运行安全 |
违反条款: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处罚条款:第六十三条第二款 责令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10000 |
1 |
1.同时存在两项(含两项)以上违法行为的,系数5-9;2.违法行为影响正常用气的,系数5-9;3.发生燃气事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其它严重影响用气情形的,系数9。 |
罚款数额=100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 |
适用于以下情形: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向城市建设档案机构或者燃气供应企业查询地下管道燃气设施信息资料;未组织施工单位和燃气供应企业进行施工前现场交底、确认;未共同制定地下管道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方案;未与燃气供应企业签订安全监护协议。 |
市级 区级 |
25 |
施工单位未按照安全保护方案进行施工 |
违反条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处罚条款:第六十四条 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10000 |
1 |
1. 发生在人口集中地区或人员密集场所的,系数2;2.违法行为影响正常用气的,系数5-9;3.发生燃气安全事故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的,系数9。 |
罚款数额=100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 |
|
市级 区级 |
26 |
在管道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及管道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
违反条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二)(三)(四)项(根据实际违法情形选择); 处罚条款:第六十六条第二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50000 (单位) |
1 |
1.损坏燃气设施或者存在其它影响用气情形的,系数0.5;2.发生燃气事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其它严重影响用气情形的,系数1。 |
罚款数额=500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 |
|
市级 区级 |
5000 (个人) |
1 |
1.损坏燃气设施或者存在其它影响用气情形的,系数7;2.发生燃气事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其它严重影响用气情形的,系数9。 |
罚款数额=50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 |
|||||
违反条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五)项; 处罚条款:第六十六条第三款 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
1000 |
1 |
1. 发生在人口集中地区或人员密集场所的,系数2;2.导致相关燃气安全事故的,系数4。 |
罚款数额=10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 |
|
|||
《北京市消防条例》案由1项 |
||||||||
1 |
人员密集场所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未安装浓度检测报警装置 |
违反条款:第二十八条第(四)项;处罚条款:第八十三条 责令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10000 |
1 |
按照《基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
罚款数额=10000×(1+常量系数) |
|
街道 乡镇 |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四款; 处罚条款:第九十九条第(八)项,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10000 |
1 |
特大型、大型餐饮经营者,变量系数为1;(以餐饮服务许可标注的类别为准) |
罚款数额=100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 |
适用于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情形。 |
|||
50000 (单位) |
1 |
特大型、大型餐饮经营者,变量系数为1;(以餐饮服务许可标注的类别为准) |
罚款数额=500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 |
1.适用于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逾期未改正的情形。 2.处罚单位,同时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
10000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1 |
特大型、大型餐饮经营者,变量系数为1;(以餐饮服务许可标注的类别为准) |
罚款数额=100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 |
街道 乡镇 |
||||
《北京市清洁燃料车辆加气站管理规定》案由7项 |
||||||||
1 |
加气站未遵守操作规程或未设专人监护 |
违反条款:第八条第(四)项; 处罚条款:第十一条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20000 |
1 |
1.违规作业时间较长,作业规模较大,或者经营场所在人口集中地区,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系数2;2.发生事故的,系数4。 |
罚款数额=200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 |
|
市级 区级 |
2 |
非操作人员进行充气作业 |
违反条款:第九条第(一)项; 处罚条款:第十一条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20000 |
1 |
1.违规作业时间较长,作业规模较大,或者经营场所在人口集中地区,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系数2;2.发生事故的,系数4。 |
罚款数额=200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 |
|
市级 区级 |
3 |
加气站为其他容器充气 |
违反条款:第九条第(二)项; 处罚条款:第十一条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20000 |
1 |
1.违规作业时间较长,作业规模较大,或者经营场所在人口集中地区,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系数2;2.发生事故的,系数4。 |
罚款数额=200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 |
|
市级 区级 |
4 |
直接用运输槽车向车辆充气 |
违反条款:第九条第(三)项; 处罚条款:第十一条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20000 |
1 |
1.违规作业时间较长,作业规模较大,或者经营场所在人口集中地区,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系数2;2.发生事故的,系数4。 |
罚款数额=200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 |
|
市级 区级 |
5 |
使用明火检查燃气泄露 |
违反条款:第九条第(四)项; 处罚条款:第十一条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20000 |
1 |
1.发生在人口集中地区,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系数2;2.发生事故的,系数4。 |
罚款数额=200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 |
|
市级 区级 |
6 |
加气站运营中存放其他易燃易爆物品或者使用明火 |
违反条款:第九条第(五)项; 处罚条款:第十一条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20000 |
1 |
1.发生在人口集中地区,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系数2;2.发生事故的,系数4。 |
罚款数额=200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 |
|
市级 区级 |
7 |
在加气站内修车、洗车 |
违反条款:第九条第(六)项; 处罚条款:第十一条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20000 |
1 |
1.违规作业时间较长,作业规模较大,或者经营场所在人口集中地区,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系数2;2.发生事故的,系数4。 |
罚款数额=200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 |
|
市级 区级 |
《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案由19项 |
||||||||
1 |
供热单位未办理备案手续 |
违反条款:第十条第一款; 处罚条款:第三十条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罚款。 |
|
|
|
|
按照条款规定执行。 |
区级 街道乡镇 |
2 |
供热单位未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
违反条款:第十条第二款; 处罚条款:第三十条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罚款。 |
|
|
|
|
按照条款规定执行。 |
区级 街道乡镇 |
3 |
供热单位提交的备案材料失实 |
违反条款:第十条第二款; 处罚条款:第三十条 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10000 |
1 |
故意隐瞒相关情况,对安全、稳定、质量合格供热造成较大影响的,系数为1。 |
罚款数额=100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 |
|
区级 街道乡镇 |
4 |
未实施供热设施安全巡检制度 |
违反条款:第十三条第(一)项; 处罚条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予以警告,警告两次的,处2万元罚款。 |
|
|
|
|
按照条款规定执行。 |
区级街道乡镇 |
5 |
供热前未提前在供热范围内进行公告 |
违反条款:第十三条第(二)项; 处罚条款: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罚款。 |
|
|
|
|
按照条款规定执行。 |
区级街道乡镇 |
6 |
推迟、中止供热或者提前结束供热 |
违反条款:第十五条第一款; 处罚条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5000 |
1 |
1.推迟、中止、提前结束供热2天,变量系数为1,3天的,系数2,以此类推,6天及以上的,系数5;2.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系数3-5。 |
罚款数额=50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 |
|
区级街道乡镇 |
7 |
采暖期内退出或者部分退出供热经营活动 |
违反条款:第十五条第一款; 处罚条款: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责令改正,并对供热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供热单位法定代表人处1万元罚款。 |
50000 |
1 |
按照《基准》的规定执行。 |
罚款数额=50000×(1+常量系数) |
对供热单位。 |
区级 街道乡镇 |
10000 |
|
|
|
对法定代表人。 |
区级街道乡镇 |
|||
8 |
非采暖期内擅自退出或者部分退出供热经营活动,影响用户采暖 |
违反条款:第十五条第二款; 处罚条款:第三十二条第三款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供热单位处3万元罚款,对供热单位法定代表人处5000元罚款。 |
|
|
|
|
按照法条规定执行。 |
区级街道乡镇 |
9 |
拆改室内共用供热设施、扩大采暖面积、增加散热设备 |
违反条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处罚条款:第三十三条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500 |
1 |
1.拆改行为明显影响到其它用户供暖效果的,系数为5;2.造成供暖中止等供暖事故的,系数为9。 |
罚款数额=5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 |
逾期不改正的情形,不纳入本案由常量系数。 |
街道 乡镇 |
10 |
装饰装修房屋妨碍对供热设施进行维修养护 |
500 |
1 |
1.严重影响到正常供暖的,系数为5;2.造成供暖事故的,系数为9。 |
罚款数额=5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 |
逾期不改正的情形,不纳入本案由常量系数。 |
街道 乡镇 |
|
11 |
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变卖热源设施,影响用户采暖 |
违反条款:第二十三条; 处罚条款:第三十四条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50000 |
1 |
1.明显影响到采暖效果的,系数为0.5;2.造成供暖中止等供暖事故的,系数为1。 |
罚款数额=500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 |
|
街道 乡镇 |
12 |
在地下热力管道安全间距范围内堆放物品,或者进行挖掘、取土、钻探、打桩、埋杆、栽植深根性植物和爆破作业 |
违反条款:第二十四条第(二)项; 处罚条款: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责令改正,严重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5000 |
1 |
1.对供热设施造成一定损害的,系数为1;2.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供暖效果的,系数为3;3.造成供暖事故的,系数为5。 |
罚款数额=50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 |
|
街道 乡镇 |
13 |
向供热管沟内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易堵塞物品及雨水、污水、工业废液、垃圾 |
违反条款:第二十四条第(三)项; 处罚条款: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责令改正,严重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5000 |
1 |
1.对供热设施造成一定损害的,系数为1;2.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供暖效果的,系数为3;3.造成供暖事故的,系数为5。 |
罚款数额=50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 |
|
街道 乡镇 |
14 |
擅自接入供热管网 |
违反条款:第二十四条第(四)项; 处罚条款: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责令改正,严重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5000 |
1 |
1.对供热设施造成一定损害的,系数为1;2.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供暖效果的,系数为3;3.造成供暖事故的,系数为5。 |
罚款数额=50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 |
|
街道 乡镇 |
15 |
擅自在室内采暖系统上安装危害系统安全的设备 |
违反条款:第二十四条第(五)项; 处罚条款: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责令改正,严重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5000 |
1 |
1.对供热设施造成一定损害的,系数为1;2.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供暖效果的,系数为3;3.造成供暖事故的,系数为5。 |
罚款数额=50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 |
|
街道 乡镇 |
16 |
擅自排放或者取用管道内热水或蒸汽 |
违反条款:第二十四条第(六)项; 处罚条款: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责令改正,严重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5000 |
1 |
1.对供热设施造成一定损害的,系数为1;2.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供暖效果的,系数为3;3.造成供暖事故的,系数为5。 |
罚款数额=50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 |
|
街道 乡镇 |
17 |
擅自拆除、毁损警示标志 |
违反条款:第二十四条第(七)项; 处罚条款:第三十五条第三款;处罚内容:责令改正,可以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500 |
1 |
按照《基准》的规定执行 |
罚款数额=500×(1+常量系数) |
|
街道 乡镇 |
18 |
擅自操作、拆除共用供热阀门,损坏共用阀门的铅封,改动或者损坏供热计量仪表及其附件等 |
违反条款:第二十四条第(八)项; 处罚条款:第三十五条第三款;处罚内容:责令改正,可以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500 |
1 |
按照《基准》的规定执行 |
罚款数额=500×(1+常量系数) |
|
街道 乡镇 |
19 |
其他危害、损坏供热设施的行为 |
违反条款:第二十四条第(九)项; 处罚条款: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责令改正,严重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5000 |
1 |
1.对供热设施造成一定损害的,系数为1;2.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供暖效果的,系数为3;3.造成供暖事故的,系数为5。 |
罚款数额=50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 |
|
街道 乡镇 |
《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案由2项 |
||||||||
1 |
损坏供热计量装置与调控系统 |
违反条款:第三十三条; 处罚条款:第四十二条,责令改正,可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影响正常供热的,可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500 |
1 |
按照《基准》的规定执行。 |
罚款数额=500×(1+常量系数 |
|
街道 乡镇 |
1000 |
1 |
按照《基准》的规定执行。 |
罚款数额=1000×(1+常量系数 |
影响正常供热的,适用此档处罚。 |
街道 乡镇 |
|||
2 |
供热单位不实行供热计量的 |
违反条款: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处罚条款:第四十四条,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处3万元罚款。 |
|
|
|
|
按照规定执行。 |
区级 街道乡镇 |
《北京市建筑绿色发展条例》案由1项 |
||||||||
1 |
供电、供气、供热单位未按照规定报送结算数据 |
违反条款:第二十六条第三款 处罚条款:第五十八条,责令限期改正。 |
|
|
|
|
非行政处罚。 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
市级 区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案由12项 |
||||||||
1
|
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至第(七)项(根据实际选择); |
依据应急管理部门的裁量权基准执行。【北京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4 年修订版)。“以上”包含本数、“以下”除法律规定的包含本数和最高档的“以下”包含本数外,其余均不包含本数。】 1.未履行第一项至第七项中任一项职责的,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 5 万元以上 7 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履行第一项至第七项中任两项职责的,处 3 万元以上 4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 7 万元以上 9 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未履行第一项至第七项中任三项以上职责的,处 4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 9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市级 区级 |
||||
违反条款:《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四条第(五)项、第(七)项(根据实际选择); 处罚条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依据应急管理部门的裁量权基准执行。【北京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4 年修订版)。“以上”包含本数、“以下”除法律规定的包含本数和最高档的“以下”包含本数外,其余均不包含本数。】 1.违反第五项、第七项中任一项职责的,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同时违反第五项、第七项两项职责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 |
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违反条款: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
依据应急管理部门的裁量权基准执行。【北京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4 年修订版)。“以上”包含本数、“以下”除法律规定的包含本数和最高档的“以下”包含本数外,其余均不包含本数。】 1.除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总数为 100人或者 100人以下, 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处 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并处 10 万元以上 1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除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总数超过 100 人,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未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并处1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
市级 区级 |
||||
违反条款:《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条; 处罚条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市级 区级 |
|||||||
3 |
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
违反条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七)项(根据实际选择); |
依据应急管理部门的裁量权基准执行。【北京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4 年修订版)。“以上”包含本数、“以下”除法律规定的包含本数和最高档的“以下”包含本数外,其余均不包含本数。】
2.未履行第一项至第七项中任两项职责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未履行第一项至第七项中任三项以上职责的,处3万元的罚款; |
市级 区级 |
||||
4 |
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九条(根据实际选择); |
依据应急管理部门的裁量权基准执行。【北京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4 年修订版)。“以上”包含本数、“以下”除法律规定的包含本数和最高档的“以下”包含本数外,其余均不包含本数。】 1.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人数为3人以下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人数为3人以上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市级 区级 |
||||
(适用于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违反条款:《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二条; 处罚条款: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市级 区级 |
|||||||
5 |
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
违反条款:第二十八条第四款; |
依据应急管理部门的裁量权基准执行。【北京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4 年修订版)。“以上”包含本数、“以下”除法律规定的包含本数和最高档的“以下”包含本数外,其余均不包含本数。】 1.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人数为 5 人以下的,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并处 10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 2 万元以上 4 万元以下的罚款; 2.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人数为 5 人以上的,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并处 1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 4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市级 区级 |
||||
6 |
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
违反条款:第三十五条; |
依据应急管理部门的裁量权基准执行。【北京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4 年修订版)。“以上”包含本数、“以下”除法律规定的包含本数和最高档的“以下”包含本数外,其余均不包含本数。】 1.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有5处以下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有5处以上10处以下的,处2万元以上 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有10处以上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 2万元以下的罚款。 |
市级 区级 |
||||
7 |
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
违反条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
依据应急管理部门的裁量权基准执行。【北京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4 年修订版)。“以上”包含本数、“以下”除法律规定的包含本数和最高档的“以下”包含本数外,其余均不包含本数。】 除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市级 区级 |
||||
8 |
未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 |
违反条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
依据应急管理部门的裁量权基准执行。【北京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4 年修订版)。“以上”包含本数、“以下”除法律规定的包含本数和最高档的“以下”包含本数外,其余均不包含本数。】 1.存在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情况之一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并且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并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市级 区级 |
||||
9 |
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 |
违反条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
依据应急管理部门的裁量权基准执行。【北京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4 年修订版)。“以上”包含本数、“以下”除法律规定的包含本数和最高档的“以下”包含本数外,其余均不包含本数。】 除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市级 区级 |
||||
10 |
未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有关安全生产事项 |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
依据应急管理部门的裁量权基准执行。【北京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4 年修订版)。“以上”包含本数、“以下”除法律规定的包含本数和最高档的“以下”包含本数外,其余均不包含本数。】 1.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中的任一项安全生产事项的,处 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中的任两项安全生产事项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并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中的全部安全生产事项的,处10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并处20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的罚款。
|
市级 区级 |
||||
违反条款:《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处罚条款:第六十条,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市级 区级 |
|||||||
11 |
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 |
违反条款:第六十六条; |
依据应急管理部门的裁量权基准执行。【北京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4 年修订版)。“以上”包含本数、“以下”除法律规定的包含本数和最高档的“以下”包含本数外,其余均不包含本数。】 1.生产经营单位拒绝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依法监督检查,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的罚款; 2.生产经营单位阻碍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依法监督检查,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市级 区级 |
||||
12 |
未执行专项安全生产管理措施逾期未改正 |
违反条款:《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处罚条款:第六十一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活动。 |
无 |
市级 区级 |
||||
《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案由2项 |
||||||||
1 |
主要负责人未履行规定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 |
违反条款:第七条; 处罚条款:第二十六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依据应急管理部门的裁量权基准执行。【北京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4 年修订版)。“以上”包含本数、“以下”除法律规定的包含本数和最高档的“以下”包含本数外,其余均不包含本数。】 1.经责令限期改正,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其中任一项职责的,对主要负责人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经责令限期改正,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其中任两项以上职责的,对主要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市级 区级 |
||||
2 |
未定期通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或者未公示重大事故隐患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应急措施 |
违反条款:第十一条; 处罚条款:第二十八条,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北京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应急管理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京应急规文〔2023〕2号) 全部具备相应“不予处罚适用条件”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不予处罚适用条件:1.首次被发现;2.已向从业人员通报了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但未每月通报,或者就重大事故隐患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应急措施已向从业人员进行了公示但公示不全;3.及时改正;4.危害后果轻微。
依据应急管理部门的裁量权基准执行。【北京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4 年修订版)。“以上”包含本数、“以下”除法律规定的包含本数和最高档的“以下”包含本数外,其余均不包含本数。】 1.存在虽向从业人员通报了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但未每月通报,或者就重大事故隐患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应急措施虽向从业人员进行了公示但公示不全的,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并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向从业人员通报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或者未向从业人员公示事故隐患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应急措施的,可以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并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市级 区级 |
||||
《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案由7项 |
||||||||
1 |
预付卡经营者违反规定发行预付卡或者为消费者办理续卡的 |
违反条款:第十一条;处罚条款:第二十八条 责令立即停止发卡、续卡,处两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 |
20000 |
1 |
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系数4。 |
罚款数额=200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 |
|
市级 区级 |
2 |
预付卡经营者未向消费者出具载明规定内容的凭据逾期不改正 |
违反条款: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处罚条款:第二十九条第(一)项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暂时停止发行预付卡。 |
2000 |
1 |
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系数4。 |
罚款数额=20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 |
|
市级 区级 |
3 |
预付卡经营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查询或者未按照规定履行告知义务逾期不改正 |
违反条款:第十八条;处罚条款:第二十九条第(二)项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暂时停止发行预付卡。 |
2000 |
1 |
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系数4。 |
罚款数额=20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 |
|
市级 区级 |
4 |
预付卡经营者未按照规定保存交易记录逾期不改正 |
违反条款:第十九条第一款;处罚条款:第二十九条第(一)项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暂时停止发行预付卡。 |
2000 |
1 |
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系数4。 |
罚款数额=20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 |
|
市级 区级 |
5 |
预付卡经营者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退回预收款逾期不改正 |
违反条款: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处罚条款:第三十条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暂时停止发行预付卡。 |
10000 |
1 |
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系数4。 |
罚款数额=100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 |
|
市级 区级 |
6 |
预付卡经营者迟报、瞒报、虚报有关信息逾期不改正 |
违反条款:第二十条;处罚条款:第三十一条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1000 |
1 |
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系数4。 |
罚款数额=10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 |
|
市级 区级 |
7 |
预付卡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存管资金逾期不改正 |
违反条款:第二十二条;处罚条款:第三十二条 责令存管并暂时停止发行预付卡;逾期不改的,处两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止发行预付卡;继续发行预付卡的,责令停业。 |
20000 |
1 |
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系数4。 |
罚款数额=200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 |
|
市级 区级 |
园林绿化管理方面 |
||||||||
《北京市绿化条例》案由16项 |
||||||||
1 |
未按要求公示绿地平面图 |
违反条款:第二十五条; 处罚条款:第六十三条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罚款。 |
5000 |
|
|
罚款数额=5000 |
按照条款规定执行。 |
街道 乡镇 |
2 |
未按规定对闲置土地进行临时绿化 |
违反条款:第二十七条; 处罚条款:第六十四条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2000 |
1 |
1.闲置面积1000㎡以内,变量系数为0,闲置面积1000㎡以上的,每增加500㎡,变量系数增加1; 2.闲置时间超过一年的,系数为4;3. 尘土飞扬,对市容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系数9。 |
罚款数额=20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区域系数) |
逾期不改正的情形,不记入本项“常量系数”。 |
街道 乡镇 |
3 |
未按养护规范养护绿地、树木 |
违反条款:第四十条第一款; 处罚条款:第六十五条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造成树木死亡、绿化设施损毁、景区风貌破坏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2000 |
1 |
1.造成树木死亡(胸径小于30厘米且不满3株),绿化设施损毁、景区风貌破坏较重的,或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系数为2; 2.造成树木死亡(胸径30厘米以上的,或树木死亡3株以上5株以下),或者造成较大损失的,系数为4;造成树木大面积死亡(胸径30厘米以上树木3棵以上,以及树木死亡10株以上的),或者造成珍贵树种死亡,景区风貌破坏严重难以复原,以及其它社会恶劣影响和重大经济损失的,系数9。 |
罚款数额=20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区域系数) |
逾期不改正的情形,不记入本项“常量系数”。 |
街道 乡镇 |
4 |
未按规范开发利用绿地地下空间 |
违反条款:第四十六条; 处罚条款:第六十六条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20000 |
1 |
1.造成树木死亡(胸径小于30厘米且不满3株),绿地损毁的,变量系数为1; 2.造成树木大面积死亡(胸径30厘米以上的,或树木死亡3株以上),绿地使用功能丧失,或者其它社会恶劣影响和重大经济损失的,变量系数为3。 |
罚款数额=200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区域系数) |
逾期不改正的情形,不记入本项“常量系数”。 |
街道 乡镇 |
5 |
在树木旁或者绿地内倾倒、排放污水、垃圾、渣土及其他废弃物 |
违反条款:第五十条第(一)项;处罚条款:第六十七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罚内容:情节较轻的,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
|
|
|
按照简易程序执行。 |
街道 乡镇 |
50 |
1 |
造成树木、绿地或绿化设施损毁严重的,系数9。 |
罚款数额=5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区域系数) |
|
||||
6 |
损毁树木、花草及绿化设施 |
违反条款:第五十条第(二)项;处罚条款:第六十七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罚内容:情节较轻的,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
|
|
|
按照简易程序执行。 |
街道 乡镇 |
50 |
1 |
造成树木、绿地或绿化设施损毁严重的,系数9。 |
罚款数额=5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区域系数) |
|
街道 乡镇 |
|||
7 |
在树木或者绿化设施上悬挂广告牌或者其他物品 |
违反条款:第五十条第(三)项;处罚条款:第六十七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罚内容:情节较轻的,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
|
|
|
按照简易程序执行。 |
街道 乡镇 |
50 |
1 |
造成树木、绿地或绿化设施损毁严重的,系数9。 |
罚款数额=5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区域系数) |
|
||||
8 |
在绿地内取土、搭建构筑物 |
违反条款:第五十条第(四)项;处罚条款:第六十七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罚内容:情节较轻的,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
|
|
|
按照简易程序执行。 |
街道 乡镇 |
50 |
1 |
造成树木、绿地或绿化设施损毁严重的,系数9。 |
罚款数额=5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区域系数) |
|
街道 乡镇 |
|||
9 |
在绿地内用火、烧烤 |
违反条款:第五十条第(五)项;处罚条款:第六十七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罚内容:情节较轻的,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
|
|
|
按照简易程序执行。 |
街道 乡镇 |
50 |
1 |
造成树木、绿地或绿化设施损毁严重的,系数9。 |
罚款数额=5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区域系数) |
|
||||
10 |
实施其他损害绿化成果及绿化设施的行为 |
违反条款:第五十条第(七)项;处罚条款:第六十七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罚内容:情节较轻的,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
|
|
|
按照简易程序执行。 |
街道 乡镇 |
50 |
1 |
造成树木、绿地或绿化设施损毁严重的,系数9。 |
罚款数额=5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区域系数) |
|
街道 乡镇 |
|||
11 |
未经许可擅自改变绿地性质和用途 |
违反条款:第五十七条;处罚条款:第六十八条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按照改变的面积处每平方米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300 |
1 |
存在以下情节的,增加相应变量系数:1.擅自改变公共绿地性质和用途的,系数5-9;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或者减轻违法后果的,系数1-4。2.改变其它绿地的,系数1-4;3.存在其它情节严重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情形,系数5-9。 |
罚款数额=面积×300×(1+变量系数) |
|
街道 乡镇 |
12 |
未按规定移植树木 |
违反条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处罚条款:第六十九条 责令限期改正;无法改正的,责令在规定地点补种移植株数5倍的树木,并可以处所移植树木价值3至5倍的罚款。 |
树木价值 |
3 |
按照《基准》的规定执行 |
罚款数额=树木价值×(3+常量系数+区域系数) |
|
街道 乡镇 |
13 |
未按规定砍伐树木 |
违反条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项;处罚条款:第七十条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在规定地点补种砍伐株数10倍的树木,处所砍伐树木价值5至10倍的罚款。 |
树木价值 |
5 |
存在以下情节的,增加变量系数:违反规定截除(擅自砍伐)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四种情形之外树木主干、去除树冠的,系数 1-5。 |
罚款数额=树木价值×(5+常量系数+变量系数+区域系数)。 |
|
街道 乡镇 |
14 |
违反规定截除树木主干、去除树冠 |
违反条款:第五十条第(六)项; 处罚条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二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在规定地点补种砍伐株数10倍的树木,处所砍伐树木价值5至10倍的罚款。 |
树木价值 |
5 |
存在以下情节的,增加变量系数:违反规定截除(擅自砍伐)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四种情形之外树木主干、去除树冠的,系数 1-5。 |
罚款数额=树木价值×(5+常量系数+变量系数+区域系数)。 |
|
街道 乡镇 |
15 |
未经许可临时占用绿地 |
违反条款:第六十条; 处罚条款:第六十八条 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按照改变的面积处每平方米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300 |
1 |
存在以下情节的,增加相应变量系数:1.临时占用公共绿地的,系数5-9;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或者减轻违法后果的,系数1-4。2.临时占用其它绿地的,系数1-4;3.存在其它情节严重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情形,系数5-9。 |
罚款数额=面积×300×(1 +变量系数) |
|
街道 乡镇 |
16 |
未将代征绿地交绿化主管部门组织绿化 |
违反条款:第六十一条; 处罚条款:第七十一条 责令限期交回,并处每日每平方米0.5元的罚款。 |
|
|
|
|
按规定计算罚款额度。 |
街道 乡镇 |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案由1项 |
||||||||
1 |
侵占绿地、毁坏绿化植物和绿化设施 |
违反条款: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九)项。 处罚条款:第九十八条第(九)项,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500 |
1 |
造成绿化植物、绿地或绿化设施损毁严重的,系数9。 |
罚款数额=5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 |
经责令改正后,当事人主动改正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
街道 乡镇 |
《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案由11项 |
||||||||
1 |
对古树名木刻划钉钉(缠绕绳索、攀树折枝、剥损树皮) |
违反条款:第十二条第(一)项; 处罚条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根据损害情况选择条款)责令改正, 对古树名木损害较轻的,每株处以200元至1000元罚款;损害枝干或者根系的,处以损失额1倍至2倍的罚款;造成死亡的,处以损失额2倍至3倍罚款。 |
200 |
1 |
损害一级古树或者具有特殊历史价值和特别珍贵名木的,系数为2。 |
罚款数额=2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N。N为株数。 |
适用损害较轻情形。 |
街道 乡镇 |
损失额 |
1 |
1.损害一级古树或者具有特殊历史价值和特别珍贵名木的,系数为1;2.造成古树名木树干皮层损伤部分超过树干周长50%,受伤根系超过全部根系40%,主枝损伤超过树冠50%的,系数1。 |
罚款数额=损失额×(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 |
适用损害枝干或者根系情形。 |
街道 乡镇 |
|||
损失额 |
2 |
造成一级古树或者具有特殊历史价值和特别珍贵名木死亡的,系数为1。 |
罚款数额=损失额×(2+常量系数+变量系数) |
适用造成古树名木死亡情形。 |
街道 乡镇 |
|||
2 |
借用古树名木树干做支撑物 |
违反条款:第十二条第(二)项; 处罚条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根据损害情况选择条款) 对古树名木损害较轻的,每株处以200元至1000元罚款;损害枝干或者根系的,处以损失额1倍至2倍的罚款;造成死亡的,处以损失额2倍至3倍罚款。 |
200 |
1 |
损害一级古树或者具有特殊历史价值和特别珍贵名木的,系数为2。 |
罚款数额=2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N。N为株数。 |
适用损害较轻情形。 |
街道 乡镇 |
损失额 |
1 |
1.损害一级古树或者具有特殊历史价值和特别珍贵名木的,系数为1;2.造成古树名木树干皮层损伤部分超过树干周长50%,受伤根系超过全部根系40%,主枝损伤超过树冠50%的,系数1。 |
罚款数额=损失额×(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 |
适用损害枝干或者根系情形。 |
街道 乡镇 |
|||
损失额 |
2 |
造成一级古树或者具有特殊历史价值和特别珍贵名木死亡的,系数为1。 |
罚款数额=损失额×(2+常量系数+变量系数) |
适用造成古树名木死亡情形。 |
街道 乡镇 |
|||
3 |
擅自采摘古树名木果实 |
违反条款:第十二条第(三)项; 处罚条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根据损害情况选择条款)责令改正, 对古树名木损害较轻的,每株处以200元至1000元罚款;损害枝干或者根系的,处以损失额1倍至2倍的罚款;造成死亡的,处以损失额2倍至3倍罚款。 |
200 |
1 |
损害一级古树或者具有特殊历史价值和特别珍贵名木的,系数为2。 |
罚款数额=2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N。N为株数。 |
适用损害较轻情形。 |
街道 乡镇 |
损失额 |
1 |
1.损害一级古树或者具有特殊历史价值和特别珍贵名木的,系数为1;2.造成古树名木树干皮层损伤部分超过树干周长50%,受伤根系超过全部根系40%,主枝损伤超过树冠50%的,系数1。 |
罚款数额=损失额×(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 |
适用损害枝干或者根系情形。 |
街道 乡镇 |
|||
损失额 |
2 |
造成一级古树或者具有特殊历史价值和特别珍贵名木死亡的,系数为1。 |
罚款数额=损失额×(2+常量系数+变量系数) |
适用造成古树名木死亡情形。 |
街道 乡镇 |
|||
4 |
在划定的范围内挖坑取土(动用明火、排放烟气、倾倒污水污物、堆放物料、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
违反条款:第十二条第(四)项; 处罚条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根据损害情况选择条款)责令改正,对古树名木损害较轻的,每株处以200元至1000元罚款;损害枝干或者根系的,处以损失额1倍至2倍的罚款;造成死亡的,处以损失额2倍至3倍罚款。 |
200 |
1 |
损害一级古树或者具有特殊历史价值和特别珍贵名木的,系数为2。 |
罚款数额=2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N。N为株数。 |
适用损害较轻情形。 |
街道 乡镇 |
损失额 |
1 |
1.损害一级古树或者具有特殊历史价值和特别珍贵名木的,系数为1;2.造成古树名木树干皮层损伤部分超过树干周长50%,受伤根系超过全部根系40%,主枝损伤超过树冠50%的,系数1。 |
罚款数额=损失额×(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 |
适用损害枝干或者根系情形。 |
街道 乡镇 |
|||
损失额 |
2 |
造成一级古树或者具有特殊历史价值和特别珍贵名木死亡的,系数为1。 |
罚款数额=损失额×(2+常量系数+变量系数) |
适用造成古树名木死亡情形。 |
街道 乡镇 |
|||
5 |
擅自移植古树名木 |
违反条款:第十二条第(五)项、第十五条第二款;处罚条款:第二十二条 处以损失额1倍至2倍的罚款;造成死亡的,处以损失额2倍至3倍罚款。 |
损失额 |
1 |
1.擅自移植一级古树或者具有特殊历史价值和特别珍贵名木的,系数为1;2.造成古树名木树干皮层损伤部分超过树干周长50%,受伤根系超过全部根系40%,主枝损伤超过树冠50%的,系数1。 |
罚款数额=损失额×(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 |
|
街道 乡镇 |
损失额 |
2 |
造成一级古树或者具有特殊历史价值和特别珍贵名木死亡的,系数为1。 |
罚款数额=损失额×(2+常量系数+变量系数) |
适用造成古树名木死亡情形。 |
街道 乡镇 |
|||
6 |
擅自砍伐古树名木 |
违反条款:第十二条第(六)项; 处罚条款:第二十条 处以损失额3倍至5倍罚款。 |
损失额 |
3 |
1.擅自砍伐一级古树或者具有特殊历史价值和特别珍贵名木的,系数为1;2.造成古树名木死亡的,系数为1。 |
罚款数额=损失额×(3+常量系数+变量系数) |
|
街道 乡镇 |
7 |
损坏古树名木标志及附属设施 |
违反条款:第六条;处罚条款:第十七条 责令恢复原貌,赔偿损失,并可处损失额1倍以下的罚款。 |
损失额 |
|
|
|
按照规定的执行。 |
街道 乡镇 |
8 |
未按规定养护管理古树名木 |
违反条款:第十一条第一款;处罚条款:第十八条第一款 责令改正,造成损伤的,每株处以500至2000元罚款;造成死亡的,每株处1万元至5万元罚款。 |
500 |
1 |
损伤一级古树或者具有特殊历史价值和特别珍贵名木的,系数为2。 |
罚款数额=5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N。N为株数。 |
|
街道 乡镇 |
10000 |
1 |
造成一级古树或者具有特殊历史价值和特别珍贵名木死亡的,系数为2。 |
罚款数额=100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N。N为株数。 |
适用造成死亡情形。 |
街道 乡镇 |
|||
9 |
未按要求对古树名木治理、复壮 |
违反条款:第十一条第二款;处罚条款:第十八条第一款 责令改正,造成损伤的,每株处以500至2000元罚款;造成死亡的,每株处1万元至5万元罚款。 |
500 |
1 |
损伤一级古树或者具有特殊历史价值和特别珍贵名木的,系数为2。 |
罚款数额=5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N。N为株数。 |
|
街道 乡镇 |
10000 |
1 |
造成一级古树或者具有特殊历史价值和特别珍贵名木死亡的,系数为2。 |
罚款数额=100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N。N为株数。 |
适用造成死亡情形。 |
街道 乡镇 |
|||
10 |
擅自处理死亡古树名木 |
违反条款:第十一条第三款; 处罚条款:第十八条第二款 每株处以2000元至1万元罚款。 |
2000 |
1 |
擅自处理死亡一级古树的,变量系数4;二级古树的,变量系数3。 |
罚款数额=20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N。N为株数。 |
|
街道 乡镇 |
11 |
建设施工未按规定对古树名木采取避让保护措施 |
违反条款:第十五条第一款; 处罚条款:第二十一条 责令停止施工。造成古树名木损害的,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
|
|
|
|
|
街道 乡镇 |
《北京市公园条例》案由 18项 |
||||||||
1 |
公园内游人翻越围墙、栏杆、绿篱 |
违反条款:第四十六条第(一)项;处罚条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责令改正,并可以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
|
|
|
|
按照简易程序执行。 |
区级 街道乡镇 |
2 |
公园内游人在禁烟区吸烟(在非游泳区游泳,在非滑冰区滑冰,在非钓鱼区钓鱼,在非体育运动场所踢球、滑旱冰) |
区级 街道乡镇 |
||||||
3 |
公园内游人随地吐痰、便溺(乱丢果皮等废弃物) |
区级 街道乡镇 |
||||||
4 |
公园内游人营火、烧烤 |
违反条款:第四十六条第(二)项;处罚条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责令改正,并可以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
50 |
1 |
按照《基准》规定的执行。 |
罚款数额=50×(1+常量系数) |
|
区级 街道乡镇 |
5 |
公园内游人捕捞、捕捉动物(采挖植物,恐吓、投打、伤害动物,在非投喂区投喂动物) |
区级 街道乡镇 |
||||||
6 |
公园内游人在建筑物、构筑物、设施、树木上涂写、刻划 |
违反条款:第四十六第(三)项;处罚条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给予警告,并处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
|
|
|
|
按照简易程序执行。 |
区级 街道乡镇 |
7 |
公园内游人攀折花木(损坏草坪、树木) |
区级 街道乡镇 |
||||||
8 |
擅自改变公园的功能 |
违反条款:第十一条第一款;处罚条款:第五十一条第(一)项 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功能,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10000 |
1 |
1.改变市主要公园功能的,系数5-9;2.其它公园的,系数0-4。 |
罚款数额=100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 |
需要作出其它额度处罚的,报案审会讨论决定。 |
区级 街道乡镇 |
9 |
侵占公园用地 |
违反条款:第十一条第一款;处罚条款:第五十一条第(二)项 责令立即腾退,恢复原状,并可以按照侵占面积每平方米处300元罚款。 |
300 |
|
|
罚款数额=侵占面积×300元。 |
|
区级 街道乡镇 |
10 |
公园未经验收交付使用 |
违反条款:第十八条第二款;处罚条款:第五十二条,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10000 |
1 |
1.公园建设工程已经完工,具备开园条件,但未经验收交付使用的,系数0-4;2.公园建设工程尚未完全完工,且未经验收交付使用的,系数5-9。 |
罚款数额=100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 |
|
区级 街道乡镇 |
11 |
在历史名园保护区内建设影响原有风貌和格局的建筑物、构建物 |
违反条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处罚条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貌;对违法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并可以按照违法建筑物、构筑物的面积每平方米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300 |
1 |
1.面积500平方米以下(不含本数)的,系数1-3;2.违法建筑物、构筑物的面积500平方米以上不足1000平方米(不含本数)的,系数4-6;3.违法建筑物、构筑物的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系数7-9。 |
罚款数额=3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面积。 |
对原有文物建筑及其附属物损毁、改建、拆除的,按照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和赔偿。 |
区级 街道乡镇 |
12 |
擅自改变无法以人力再造和无法再生的自然景观 |
违反条款:第三十条第二款;处罚条款:第五十四条,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20000 |
1 |
|
罚款数额=20000×(1+常量系数) |
需要作出其它额度处罚的,报案审会讨论决定。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区级 街道乡镇 |
13 |
擅自改变具有特殊历史文化价值的人文景观原有风貌和格局 |
违反条款:第三十条第二款;处罚条款:第五十四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20000 |
1 |
|
罚款数额=20000×(1+常量系数)。 |
|
区级 街道乡镇 |
14 |
公园管理机构未按照标准做好清扫保洁 |
违反条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五)(六)项;处罚条款:第五十五条第(一)项,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100 |
1 |
1.北京市主要公园,系数5-9;2.其它公园的,系数0-4。 |
罚款数额=1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 |
需要作出其它额度处罚的,由执法人员说明情况并记录在案。 |
区级 街道乡镇 |
15 |
在公园内搭建棚舍、擅自摆摊设点 |
违反条款:第三十七条;处罚条款:第五十五条第(二)项,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100 |
1 |
1.北京市主要公园,系数5-9;2.其它公园的,系数0-4。 |
罚款数额=1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 |
需要作出其它额度处罚的,由执法人员说明情况并记录在案。 |
区级 街道乡镇 |
16 |
在公园内随意堆放物料、拉绳挂物 |
违反条款:第三十七条;处罚条款:第五十五条第(三)项,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100 |
1 |
1.北京市主要公园,系数5-9;2.其它公园的,系数0-4。 |
罚款数额=1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 |
需要作出其它额度处罚的,由执法人员说明情况并记录在案。 |
区级 街道乡镇 |
17 |
公园内牌示污损、丢失不及时更换或者补设 |
违反条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处罚条款:第五十五条第(四)项,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100 |
1 |
1.北京市主要公园,系数5-9;2.其它公园的,系数0-4。 |
罚款数额=1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 |
需要作出其它额度处罚的,由执法人员说明情况并记录在案。 |
区级 街道乡镇 |
18 |
在公园内追逐游客强行兜售物品 |
违反条款:第四十七条;处罚条款:第五十七条,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50 |
1 |
1.北京市主要公园,系数5-9;2.其它公园的,系数0-4。 |
罚款数额=5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 |
需要作出其它额度处罚的,由执法人员说明情况并记录在案。 |
区级 街道乡镇 |
环境保护管理方面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案由17项 |
||||||||
1 |
施工单位未设置硬质围挡 |
违反条款:第六十九条第三款;处罚条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
10000 |
1 |
1.未按标准设置围挡长度16-30米的,系数1;31-45米的,系数2,以此类推,长度136米及以上的,系数9;2.期间发生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系数9。 |
罚款数额=100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区域系数) |
需要作出其它罚款额度的,说明理由,报案审会决定。 符合《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四)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按照要求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
街道乡镇 |
2 |
施工单位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 |
违反条款:第六十九条第三款;处罚条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
10000 |
1 |
1.面积10㎡以下的,系数0;11-25㎡的,系数1;26-40㎡系数2,以此类推,面积131㎡及以上的,系数9。2.造成尘土飞扬,严重污染环境的,系数为9。 |
罚款数额=100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区域系数) |
需要作出其它罚款额度的,说明理由,报案审会决定。 符合《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四)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按照要求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
街道 乡镇 |
3 |
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 |
违反条款:第六十九条第三款;处罚条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
10000 |
1 |
1.垃圾占地面积10㎡以下的,系数0;11-15㎡的,系数1;16-20㎡系数2,以此类推,面积51㎡及以上的,系数9。2.逾期不清的,每逾期2天,系数为1,以此累加,逾期18天及以上的,系数9。3.造成尘土飞扬,严重污染环境的,系数为5-9。 |
罚款数额=100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区域系数) |
需要作出其它罚款额度的,说明理由,报案审会决定。 符合《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四)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按照要求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
街道 乡镇 |
4 |
施工单位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 |
违反条款:第六十九条第三款;处罚条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
10000 |
1 |
1.面积10㎡以下的,系数0;11-25㎡的,系数1;26-40㎡系数2,以此类推,面积131㎡及以上的,系数9。2.造成尘土飞扬,严重污染环境的,系数为9。 |
罚款数额=100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区域系数) |
需要作出其它罚款额度的,说明理由,报案审会决定。 符合《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四)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按照要求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
街道 乡镇 |
5 |
建设单位未对暂不开工的建设用地裸露地面进行覆盖 |
违反条款:第六十九条第五款;处罚条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
10000 |
1 |
1.面积1000㎡以内,变量系数为0,1000-1500㎡的,系数1;1500-2000㎡,系数2,以此类推,面积5000㎡及以上的,系数9;2.尘土飞扬,对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系数9 |
罚款数额=100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区域系数) |
需要作出其它罚款额度的,说明理由,报案审会决定。 |
街道 乡镇 |
6 |
建设单位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
违反条款:第六十九条第五款;处罚条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
10000 |
1 |
1.面积1000㎡以内,变量系数为0,1000-1500㎡的,系数1;1500-2000㎡,系数2,以此类推,面积5000㎡及以上的,系数9;2.尘土飞扬,对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系数9 |
罚款数额=100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区域系数) |
需要作出其它罚款额度的,说明理由,报案审会决定。 |
街道 乡镇 |
7 |
运输散装、流体物料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 |
违反条款:第七十条第一款;处罚条款:第一百一十六条: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
2000 |
1 |
车辆同时存在不符合条件、未安装卫星定位系统、未密闭等2种以上(含2种)行为的,系数4;造成泄漏遗撒的,系数4-9。 |
罚款数额=20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区域系数) |
需要做出其它处罚决定的,报请案审会决定 |
街道 乡镇 |
8 |
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密闭贮存 |
违反条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处罚条款: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
10000 |
1 |
1.面积10㎡以下的,系数0;11-25㎡的,系数1;26-40㎡系数2,以此类推,面积131㎡及以上的,系数9。2.造成尘土飞扬,严重污染环境的,系数为9。 |
罚款数额=100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区域系数) |
需要作出其它罚款额度的,说明理由,报案审会决定。 符合《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四)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按照要求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
街道 乡镇 |
9 |
易产生扬尘的物料不能密闭贮存的,未按规定设置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 |
违反条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处罚条款: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
10000 |
1 |
1.面积10㎡以下的,系数0;11-25㎡的,系数1;26-40㎡系数2,以此类推,面积131㎡及以上的,系数9。2.造成尘土飞扬,严重污染环境的,系数为9。 |
罚款数额=100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区域系数) |
需要作出其它罚款额度的,说明理由,报案审会决定。 符合《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四)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按照要求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
街道 乡镇 |
10 |
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 |
违反条款:第七十条第二款;处罚条款: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三)项: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
10000 |
1 |
尘土飞扬,对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系数5-9。 |
罚款数额=100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区域系数) |
需要作出其它罚款额度的,说明理由,报案审会决定。 |
街道 乡镇 |
11 |
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
违反条款:第七十七条;处罚条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500 |
1 |
1.对大气环境或者生产生活造成较大影响的,系数2-3;2.导致其它事故发生的,系数3。 |
罚款数额=5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区域系数) |
需要做出其它处罚决定的,报请案审会决定。 |
街道 乡镇 |
12 |
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等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
违反条款:第八十二条第一款;处罚条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10000 (对单位) |
1 |
1.对大气环境或者生产生活造成较大影响的,系数5-9;2.导致其它事故发生的,系数9。 |
罚款数额=100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区域系数) |
需要做出其它处罚决定的,报请案审会决定。 |
街道 乡镇 |
500 (对个人) |
1 |
1.对大气环境或者生产生活造成较大影响的,系数2-3;2.导致其它事故发生的,系数3。 |
罚款数额=5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区域系数) |
需要做出其它处罚决定的,报请案审会决定。 |
街道 乡镇 |
|||
13 |
违反规定露天烧烤食品 |
违反条款:第八十一条第三款;处罚条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500 |
1 |
1.占用无障碍设施或者机动车道、绿地的,系数为2;2.占用其它公共场地面积较大,或者造成通行秩序、市容环境秩序较为混乱的,系数为2。 |
罚款数额=5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区域系数)
|
需要做出其它处罚决定的,报请案审会决定。 |
街道 乡镇 |
14 |
违反规定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
违反条款:第八十一条第三款;处罚条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2000 |
1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占用场地规模较大、群众多次举报(3次以上,含3次),或者造成通行秩序、市容环境秩序较为混乱等情形之一的,系数为4。 |
罚款数额=20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区域系数) |
需酌情给予2000以下罚款的,说明理由,报案审会决定。 |
街道 乡镇 |
15 |
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 |
违反条款: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处罚条款: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10000 |
1 |
1.按照空气重污染预警级别,预警三级(黄),系数3;预警二级(橙),系数6;预警一级(红),系数9;2.拒不停止土石方作业或者拆除施工作业,且未采取相关有效防尘措施污染严重的,系数9。 |
罚款数额=100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区域系数) |
市政府的预警级别和应对措施请参照《北京市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试行)》。
|
街道 乡镇 |
16 |
拒不接受大气环境保护监督检查 |
违反条款:第九十八条;处罚条款:第九十八条: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
20000 |
1 |
1.经责令改正,仍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系数为4;2.空气重污染预警期间,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系数4;3.造成大气污染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等较为严重情形之一的,系数为4-9。 |
罚款数额=200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 |
“拒不配合”的情形,不纳入本案由常量系数。 |
街道 乡镇 |
17 |
接受大气环境保护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 |
违反条款:第二十九条、第九十八条;处罚条款:第九十八条: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
20000 |
1 |
1.经责令改正,仍弄虚作假的,系数为4;2.空气重污染预警期间,弄虚作假的,系数4;3.造成大气污染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等较为严重情形之一的,系数为4-9。 |
罚款数额=200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 |
“虚假陈述”的情形,不纳入本案由常量系数。 |
街道 乡镇 |
《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案由8项 |
||||||||
1 |
拒不执行空气重污染应急措施 |
违反条款: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三款;处罚条款:第九十一条第一款: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10000 |
1 |
1.按照空气重污染预警级别,预警三级(黄),系数3;预警二级(橙),系数6;预警一级(红),系数9;2.拒不停止土石方作业或者拆除施工作业或者露天烧烤,且未采取相关有效防尘措施污染严重的,系数9。 |
罚款数额=100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区域系数) |
需要做出其它处罚决定的,报请案审会决定。 |
街道 乡镇 |
2 |
在居民住宅楼(或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或商住综合楼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新建(或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干洗、汽修等)项目 |
违反条款:第五十九条第二款;处罚条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二款,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10000 |
1 |
产生较大环境污染或者社会影响的,系数为5-8;造成事故或者其它社会恶劣影响的,系数为9。 |
罚款数额=100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区域系数) |
需要做出其它处罚决定的,报请案审会决定。 |
街道 乡镇 |
3 |
露天焚烧秸秆(树叶、枯草) |
违反条款:第六十一条第一款;处罚条款: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500 |
1 |
1.对大气环境或者生产生活造成较大影响的,系数2-3;2.导致其它事故发生的,系数3。 |
罚款数额=5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区域系数) |
需要做出其它处罚决定的,报请案审会决定。 |
街道 乡镇 |
4 |
露天焚烧垃圾(电子废物、油毡、橡胶、塑料、皮革、沥青) |
违反条款:第六十一条第一款;处罚条款: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10000 (对单位) |
1 |
1.对大气环境或者生产生活造成较大影响的,系数5-9;2.导致其它事故发生的,系数9。 |
罚款数额=100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区域系数) |
需要做出其它处罚决定的,报请案审会决定。 |
街道 乡镇 |
500 (对个人) |
1 |
1.对大气环境或者生产生活造成较大影响的,系数2-3;2.导致事故发生或者其它恶劣影响的,系数为3。 |
罚款数额=5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区域系数) |
|||||
5 |
在政府划定的禁止范围内露天烧烤食品 |
违反条款: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处罚条款: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政府划定的禁止范围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500 |
1 |
1.占用无障碍设施或者机动车道、绿地的,系数为2;2.占用其它公共场地面积较大,或者造成通行秩序、市容环境秩序较为混乱的,系数为2。 |
罚款数额=5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区域系数) |
根据案件情形,需要作出公式之外其它罚款额度处罚的,报案审会决定。 |
街道 乡镇 |
6 |
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
违反条款:第六十一条第二款; 处罚条款: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政府划定的禁止范围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2000 |
1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占用场地规模较大、群众多次举报(3次以上,含3次),或者造成通行秩序、市容环境秩序较为混乱等情形之一的,系数为4。 |
罚款数额=20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区域系数) |
需酌情给予2000以下罚款的,说明理由,报案审会决定。 |
街道 乡镇 |
7 |
运输散装、流体物料车辆不符合条件(未安装卫星定位系统、未密闭运输) |
违反条款:第八十三条;处罚条款:第一百二十一条: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
2000 |
1 |
车辆同时存在不符合条件、未安装卫星定位系统、未密闭等2种以上(含2种)行为的,系数4;造成泄漏遗撒的,系数4-9。 |
罚款数额=20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区域系数) |
需要做出其它处罚决定的,报请案审会决定。
|
街道 乡镇 |
8 |
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场(渣土消纳场、燃煤电厂贮灰场、垃圾填埋场)未实施分区作业或者未采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
违反条款:第八十四条;处罚条款:第一百二十二条,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
10000 |
1
|
产生较大环境污染或者社会影响的,系数为5-8;造成社会恶劣影响或者其它严重后果的,系数为9。 |
罚款数额=100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区域系数)
|
需要做出其它处罚决定的,报请案审会决定。 |
街道 乡镇 |
《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案由1项 |
||||||||
1 |
特殊时段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从事产生噪声的施工作业 |
违反条款:第十七条; 处罚条款:第三十九条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10000 |
1 |
1.噪声较大或者持续时间较长,或者造成其它社会恶劣影响等情形,系数为1;2.媒体曝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系数2;3.在中(高)考考场周边的,系数2。 |
罚款数额=100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 |
|
街道 乡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案由6项 |
||||||||
1 |
未取得证明夜间施工 |
违反条款: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处罚条款:第七十七条第(二)项 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 |
10000 |
1 |
1.噪声较大或者持续时间较长,系数1-4;2.存在在中高考等特殊时段,投诉举报较多,媒体曝光,或者造成其它社会恶劣影响等情形的,系数5-9。 |
罚款数额=100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 |
对未取得证明夜间施工的行为,适用此案由和裁量,原《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的“未经批准夜间施工”“超过批准期限夜间施工”等案由停止执行。存在“超过批准期限夜间施工”情形的,按照“未取得证明夜间施工”执行。 |
街道 乡镇 |
2 |
未按照规定制定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
违反条款:第四十条第二款 ; 处罚条款:第七十八条第(二)项 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5000 |
1 |
1.大型建设工程,开工时间较长,工地位置处于人口集中区域等情形的,系数1-4;2.造成投诉举报较多,或者其他社会恶劣影响的,系数5-9。 |
罚款数额=50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 |
1.大型建设工程是指:25层以上(含,下同)的房屋建筑工程;高度100米以上的构筑物或建筑物工程;单体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工程单项合同额1亿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2.对“未按照规定制定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违法行为适用此案由和裁量,《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的“未制定施工现场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由停止执行。 |
街道 乡镇 |
50000(拒不改正) |
1 |
1.大型建设工程,开工时间较长,工地位置处于人口集中区域等情形的,系数1;2.造成投诉举报较多,或者其他社会恶劣影响的,系数2-3。 |
罚款数额=500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 |
《基准》“拒不改正”的情形,不纳入本案由常量系数。 |
||||
3 |
建设单位夜间施工未按照规定公告 |
违反条款: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处罚条款:第七十八条第(四)项,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5000 |
1 |
1.未公告持续时间较长,或者公告内容不全的,系数1-4;2.造成投诉举报较多,或者其他社会恶劣影响的,系数5-9。 |
罚款数额=50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 |
《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的“进行夜间施工作业未公告相关内容”停止执行。 |
街道 乡镇 |
50000(拒不改正) |
1 |
1.未公告持续时间较长,或者公告内容不全,系数1;2.造成投诉举报较多,或者其他社会恶劣影响的,系数2-3。 |
罚款数额=500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 |
《基准》“拒不改正”的情形,不纳入本案由常量系数。 |
||||
4 |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禁止建设区域新建与航空无关的噪声敏感建筑物 |
违反条款:第五十二条第二款; 处罚条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 |
建设工程合同价款 |
1 |
1.拒不改正,或者投诉举报较多的,系数1-2;2.存在较大安全隐患或者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系数3-4。 |
罚款数额=建设工程合同价款×2%×(1+变量系数) |
|
街道 乡镇 |
5 |
未按照规定将噪声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 |
违反条款:第四十条第一款; 处罚条款:第七十八条第(一)项,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5000 |
1 |
1.开工时间较长,工地位置处于人口集中区域等情形的,系数1-4;2.投诉举报较多,或者造成其他社会恶劣影响的,系数5-9。 |
罚款数额=50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 |
|
街道 乡镇 |
50000(拒不改正) |
1 |
1.开工时间较长,工地位置处于人口集中区域等情形的,系数1;2.投诉举报较多,或者造成其他社会恶劣影响的,系数2-3。 |
罚款数额=500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 |
《基准》“拒不改正”的情形,不纳入本案由常量系数。 |
||||
6 |
未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振动、降低噪声 |
违反条款:第四十条第二款; 处罚条款:第七十八条第(二)项,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5000 |
1 |
1.大型建设工程,开工时间较长,工地位置处于人口集中区域等情形的,系数1-4;2.投诉举报较多,或者造成其他社会恶劣影响的,系数5-9。 |
罚款数额=50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 |
1.原《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中“未把产生噪声的设备、设施布置在远离居住区一侧”案由停止执行,存在上述情形的,按照“施工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振动、降低噪声”执行。 2.大型建设工程是指:25层以上(含,下同)的房屋建筑工程;高度100米以上的构筑物或建筑物工程;单体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工程单项合同额1亿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
街道 乡镇 |
50000(拒不改正) |
1 |
1.大型建设工程,开工时间较长,工地位置处于人口集中区域等情形的,系数1;2.投诉举报较多,或者造成其他社会恶劣影响的,系数2-3。 |
罚款数额=500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 |
《基准》“拒不改正”的情形,不纳入本案由常量系数。 |
||||
施工现场管理方面 |
||||||||
《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施工现场执法案由16项 |
||||||||
1 |
建设单位未按标准设置围挡 |
违反条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处罚条款:第一百一十九条: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
10000 |
1 |
1.未按标准设置围挡长度16-30米的,系数1;31-45米的,系数2,以此类推,长度136米及以上的,系数9;2.未按规定设置围挡危害公共安全的,系数9。 |
罚款数额=100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区域系数) |
需要作出其它罚款额度的,说明理由,报案审会决定。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
街道 乡镇 |
2 |
施工单位未对围挡进行维护 |
违反条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处罚条款:第一百一十九条: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
10000 |
1 |
1.未按规定管护围挡长度16-30米的,系数1;31-45米的,系数2,以此类推,长度136米及以上的,系数9;2.未按规定管护围挡危害公共安全的,系数9。 |
罚款数额=100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区域系数) |
需要做出其它处罚决定的,报请案审会决定。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
街道 乡镇 |
3 |
施工单位未在施工现场出入口公示相关信息 |
违反条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处罚条款:第一百一十九条: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
20000 |
1 |
按照《基准》规定执行。 |
罚款数额=20000×(1+常量系数+区域系数) |
需要做出其它处罚决定的,报请案审会决定。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
街道 乡镇 |
4 |
未对施工现场内主要道路和物料堆放场地进行硬化 |
违反条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处罚条款:第一百一十九条: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责令停工整治。 |
10000 |
1 |
未硬化、覆盖或者绿化面积10㎡以下的,系数0;11-25㎡的,系数1;26-40㎡系数2,以此类推,131㎡及以上的,系数9。 |
罚款数额=100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区域系数) |
需要做出其它处罚决定的,报请案审会决定。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
街道 乡镇 |
5 |
未对施工现场内除主要道路和物料堆放场地外其它场地进行覆盖或者临时绿化 |
违反条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处罚条款:第一百一十九条: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责令停工整治。 |
10000 |
1 |
1.面积10㎡以下的,系数0;11-25㎡的,系数1;26-40㎡系数2,以此类推,131㎡及以上的,系数9。2.造成尘土飞扬,严重污染环境的,系数为9。 |
罚款数额=100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区域系数) |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
街道 乡镇 |
6 |
施工现场土方未集中堆放或者未采取覆盖、固化措施 |
违反条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处罚条款:第一百一十九条: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责令停工整治。 |
10000 |
1 |
1.面积10㎡以下的,系数0;11-25㎡的,系数1;26-40㎡系数2,以此类推,131㎡及以上的,系数9。2.造成尘土飞扬,严重污染环境的,系数为9。 |
罚款数额=100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区域系数) |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
街道 乡镇 |
7 |
大风天气未停止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作业 |
违反条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 处罚条款:第一百一十九条: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责令停工整治。 |
10000 |
1 |
1.6级及6级以上大风未停止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作业的,系数5-8。2.造成尘土飞扬,严重污染环境的,系数为9。 |
罚款数额=100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区域系数) |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
街道 乡镇 |
8 |
施工现场出口处未设置冲洗车辆设施 |
违反条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 处罚条款:第一百一十九条: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责令停工整治。 |
20000 |
1 |
按照《基准》规定执行。 |
罚款数额=20000×(1+常量系数+区域系数) |
需要做出其它处罚决定的,报请案审会决定。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
街道 乡镇 |
9 |
施工现场未按规定安装视频监控系统 |
违反条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 处罚条款:第一百一十九条: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责令停工整治。 |
20000 |
1 |
按照《基准》规定执行。 |
罚款数额=20000×(1+常量系数+区域系数) |
需要做出其它处罚决定的,报请案审会决定。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
街道 乡镇 |
10 |
施工车辆未经除泥、冲洗驶出工地 |
违反条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 处罚条款:第一百一十九条: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责令停工整治。 |
10000 |
1 |
污染道路长21-30米的,系数1;31-40米的,系数2;以此类推,101米及以上的,系数9。 |
罚款数额=100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区域系数) |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
街道 乡镇 |
11 |
车辆清洗处未配套设置排水、泥浆沉淀设施 |
违反条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 处罚条款:第一百一十九条: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责令停工整治。 |
20000 |
1 |
按照《基准》规定执行。 |
罚款数额=20000×(1+常量系数+区域系数) |
需要做出其它处罚决定的,报请案审会决定。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
街道 乡镇 |
12 |
施工现场道路及进出口周边一百米以内的道路有泥土和建筑垃圾 |
违反条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 处罚条款:第一百一十九条,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责令停工整治。 |
10000 |
1 |
污染道路长21-30米的,系数1;31-40米的,系数2;以此类推,101米及以上的,系数9。 |
罚款数额=100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区域系数) |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
街道 乡镇 |
13 |
道路挖掘施工过程中未及时覆盖破损路面并采取措施 |
违反条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 处罚条款:第一百一十九条,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责令停工整治。 |
10000 |
1 |
路面长21-30米的,系数1;31-40米的,系数2;以此类推,101米及以上的,系数9。 |
罚款数额=100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区域系数) |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
街道 乡镇 |
14 |
道路挖掘施工完成后未及时修复路面 |
违反条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 处罚条款:第一百一十九条,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责令停工整治。 |
10000 |
1 |
未修复的道路长21-30米的,系数1;31-40米的,系数2;以此类推,101米及以上的,系数9。 |
罚款数额=100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区域系数) |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
街道 乡镇 |
15 |
产生扬尘的物料未按规定贮存或者未采取有效防尘措施 |
违反条款:第八十二条第一款; 处罚条款:第一百二十条: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
10000 |
1 |
1.面积10㎡以下的,系数0;11-25㎡的,系数1;26-40㎡系数2,以此类推,131㎡及以上的,系数9。2.造成尘土飞扬,严重污染环境的,系数为9。 |
罚款数额=100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区域系数) |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
街道 乡镇 |
16 |
未按规定处置或覆盖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 |
违反条款:第八十二条第二款; 处罚条款:第一百二十条: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
10000 |
1 |
1.占地面积10㎡以下的,系数0;11-15㎡的,系数1;16-20㎡系数2,以此类推,51㎡及以上的,系数9。2.造成尘土飞扬,严重污染环境的,系数为9。 |
罚款数额=100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区域系数) |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
街道 乡镇 |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案由13项 |
||||||||
1 |
建设单位未按标准设置围挡 |
违反条款: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处罚条款: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未按照规定采取措施或者采取措施不当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
10000 |
1 |
1.未按标准设置围挡长度16-30米的,系数1;31-45米的,系数2,以此类推,136米及以上的,系数9;2.期间发生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系数9。 |
罚款数额=100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区域系数) |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
街道 乡镇 |
2 |
施工单位未对围挡进行维护 |
违反条款: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处罚条款: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未按照规定采取措施或者采取措施不当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
10000 |
1 |
1.未按规定管护围挡长度16-30米的,系数1;31-45米的,系数2,以此类推,136米及以上的,系数9;2.期间发生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系数9。 |
罚款数额=100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区域系数) |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
街道 乡镇 |
3 |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因特殊情况不能进行围挡的未设置警示标志(或未在工程危险部位采取防护措施) |
违反条款: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处罚条款: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未按照规定采取措施或者采取措施不当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
10000 |
1 |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或者未设置警示标志或者防护措施的长度、面积较大的,发生在人口密集地区的,系数5-9;2.期间发生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系数9。 |
罚款数额=100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区域系数) |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
街道 乡镇 |
4 |
未按规定对施工现场道路、场地进行硬化、覆盖或者绿化 |
违反条款:第二十三条第(二)项; 处罚条款: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未按照规定采取措施或者采取措施不当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
10000 |
1 |
未硬化、覆盖或者绿化面积10㎡以下的,系数0;11-25㎡的,系数1;26-40㎡系数2,以此类推,131㎡及以上的,系数9。 |
罚款数额=100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区域系数) |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
街道 乡镇 |
5 |
施工现场土方未集中堆放或者未采取覆盖、固化等措施 |
违反条款:第二十三条第(二)项; 处罚条款: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未按照规定采取措施或者采取措施不当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
10000 |
1 |
1.面积10㎡以下的,系数0;11-25㎡的,系数1;26-40㎡系数2,以此类推,131㎡及以上的,系数9。2.造成尘土飞扬,严重污染环境的,系数为9。 |
罚款数额=100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区域系数) |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
街道 乡镇 |
6 |
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开发的空地进行绿化 |
违反条款:第二十三条第(二)项; 处罚条款: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未按照规定采取措施或者采取措施不当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
10000 |
1 |
1.面积1000㎡以内,变量系数为0,1000-1500㎡的,系数1;1500-2000㎡,系数2,以此类推,5000㎡及以上的,系数9;2.尘土飞扬,对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系数9 |
罚款数额=100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区域系数) |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
街道 乡镇 |
7 |
施工现场未采取洒水措施防止扬尘 |
违反条款: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处罚条款: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未按照规定采取措施或者采取措施不当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
10000 |
1 |
1.面积10㎡以下的,系数0;11-25㎡的,系数1;26-40㎡系数2,以此类推,131㎡及以上的,系数9。2.造成尘土飞扬,严重污染环境的,系数为9。 |
罚款数额=100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区域系数) |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
街道 乡镇 |
8 |
拆除作业时未采取洒水措施防止扬尘 |
违反条款: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处罚条款: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未按照规定采取措施或者采取措施不当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
10000 |
1 |
1.面积10㎡以下的,系数0;11-25㎡的,系数1;26-40㎡系数2,以此类推,131㎡及以上的,系数9。2.造成尘土飞扬,严重污染环境的,系数为9。 |
罚款数额=100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区域系数) |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
街道 乡镇 |
9 |
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建筑材料未在库房存放或者未严密遮盖 |
违反条款:第二十三条第(四)项; 处罚条款: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未按照规定采取措施或者采取措施不当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
10000 |
1 |
面积10㎡以下的,系数0;11-25㎡的,系数1;26-40㎡系数2,以此类推,131㎡及以上的,系数9。2.造成尘土飞扬,严重污染环境的,系数为9。 |
罚款数额=100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区域系数) |
适用于施工现场相关违法行为的查处。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
街道 乡镇 |
10 |
施工现场存放油料未采取防止泄漏和污染措施 |
违反条款:第二十三条第(四)项; 处罚条款: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未按照规定采取措施或者采取措施不当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
10000 |
1
|
面积10㎡以下的,系数0;11-25㎡的,系数1;26-40㎡系数2,以此类推,131㎡及以上的,系数9。2.其他严重污染环境情形的,系数为9。 |
罚款数额=100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区域系数) |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
街道 乡镇 |
11 |
施工现场出口处未设置冲洗车辆设施 |
违反条款:第二十四条; 处罚条款: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未设置冲洗车辆设施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
20000 |
1 |
|
罚款数额=20000×(1+常量系数+区域系数) |
需要作出其它罚款额度的,说明理由,报案审会决定。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
街道 乡镇 |
12 |
未设密闭式垃圾站 |
违反条款:第二十五条; 处罚条款:第三十八条: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5000 |
1 |
未设置时间持续较长、垃圾堆放量较大,垃圾飘洒、恶臭等环境脏乱严重等情形,系数为1。 |
罚款数额=50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区域系数) |
需要作出其它罚款额度的,说明理由,报案审会决定。 |
街道 乡镇 |
13 |
未搭设密闭式专用垃圾通道或者未采用容器吊运的 |
违反条款:第二十五条; 处罚条款:第三十八条: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5000 |
1 |
未搭设密闭式专用垃圾通道时间持续较长或不采用容器吊运时间较长的,系数为1。 |
罚款数额=50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区域系数) |
需要作出其它罚款额度的,说明理由,报案审会决定。 |
街道 乡镇 |
停车场管理方面案由 |
||||||||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案由13项 |
||||||||
1 |
擅自停止使用机动车停车场 |
违反条款第十四条第一款;处罚条款:第三十一条: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 |
|
|
|
|
非行政处罚事项。 |
街道 乡镇 |
2 |
擅自将机动车停车场改作他用 |
违反条款第十四条第一款;处罚条款;第三十一条: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 |
|
|
|
|
非行政处罚事项。 |
街道 乡镇 |
3 |
擅自将机动车临时停车场停止使用 |
违反条款第十四条第二款;处罚条款;第三十一条: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 |
|
|
|
|
非行政处罚事项。 |
街道 乡镇 |
4 |
无照经营(机动车停车场) |
违反条款:《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 处罚条款:《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3000 |
1 |
按照《基准》的规定执行。 |
罚款数额=3000×(1+常量系数+区域系数) |
需要在3000元以下进行处罚,报案审会审议决定。 |
街道 乡镇 |
5 |
未按规定对停车泊位备案 |
违反条款:第二十条第一款;处罚条款: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处1万元罚款. |
|
|
|
|
按照规定额度处罚。 |
街道 乡镇 |
6 |
停车场管理单位未配置完备的停车设施标志标识(或未为停车人进出提供明确的引导或未为残疾人提供必要服务) |
违反条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处罚条款: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1000 |
|
|
|
按照规定额度处罚。 |
街道 乡镇 |
5000 |
1 |
同时存在设施标志标识不“完备”、“未提供明确引导”、“未为残疾人提供必要服务”等2个以上(含2个)违法行为的(认定可参照国家GB11/T-596-2008标准),系数0.5;同时存在本款2个以上(含2个)违法形态的,系数1。 |
罚款数额=50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 |
构成变量系数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一年内2次以上同类违法行为受到告诫或处罚的,视为情节严重。 逾期不改正的情形,不记入本项“常量系数”。 |
街道 乡镇 |
|||
7 |
停车场管理单位未指挥车辆按序进出和停放,维护停车秩序 |
违反条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处罚条款: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1000 |
|
|
|
按照规定额度处罚。 |
街道 乡镇 |
5000 |
1 |
因未有效指挥和维护停车秩序,致使周边交通拥堵2小时以上的,或者因上述原因诱发停车事故或者交通事故的,系数1;同时存在本款2个以上(含2个)违法形态的,系数1。 |
罚款数额=50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 |
因未有效指挥和维护停车秩序,致使周边交通拥堵或者诱发其它停车事故、交通事故的,或者一年内2次以上同类违法行为受到告诫或处罚的,视为情节严重。 逾期不改正的情形,不记入本项“常量系数”。 |
||||
8 |
停车场管理单位未对停车管理员进行专业培训、考核 |
违反条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处罚条款: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1000 |
|
|
|
按照规定额度处罚。 |
街道 乡镇 |
5000 |
1 |
经核实,管理单位长达半年以上未对管理员进行培训考核,或者存在3名以上管理员同时未参与培训、考核的情形,系数1。 |
罚款数额=50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 |
构成变量系数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一年内2次以上同类违法行为受到告诫或处罚的,视为情节严重。 逾期不改正的情形,不记入本项“常量系数”。 |
||||
9 |
停车场管理单位在停车区域从事影响车辆安全停放的其他经营活动 |
违反条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处罚条款: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1000 |
|
|
|
按照规定额度处罚。 |
街道 乡镇 |
5000 |
1 |
一年内群众投诉3次以上,或者致使周边交通拥堵的,或者因上述原因诱发停车事故或者交通事故的,系数1。 |
罚款数额=50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 |
致使周边交通拥堵或者诱发其它停车事故、交通事故的,或者一年内2次以上同类违法行为受到告诫或处罚的,视为情节严重。 逾期不改正的情形,不记入本项“常量系数”。 |
||||
10 |
停车场管理单位未建立投诉处理制度 |
违反条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八)项;处罚条款: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1000 |
|
|
|
按照规定额度处罚。 |
街道 乡镇 |
5000 |
1 |
一年内群众投诉3次以上,或者诱发其它停车事故、交通事故、治安事件的,系数1。 |
罚款数额=50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 |
群众3次以上投诉,或者诱发其它停车事故、交通事故、治安事件的,或者一年内2次以上同类违法行为受到告诫或处罚的,视为情节严重。 逾期不改正的情形,不记入本项“常量系数”。 |
||||
11 |
停车场管理单位未遵守国家和本市其他相关停车管理服务规范和标准 |
违反条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九)项;处罚条款: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1000 |
|
|
|
按照规定额度处罚。 |
街道 乡镇 |
5000 |
1 |
一年内群众投诉3次以上,或者诱发其它停车事故、交通事故、治安事件的,系数1。 |
罚款数额=50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 |
群众3次以上投诉,或者诱发其它停车事故、交通事故、治安事件的,或者一年内2次以上同类违法行为受到告诫或处罚的,视为情节严重。 逾期不改正的情形,不记入本项“常量系数”。 |
街道 乡镇 |
|||
12 |
停车场未按规定24小时开放 |
违反条款: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处罚条款:第三十四条,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5000 |
1 |
一年内群众投诉3次以上的,系数1。 |
罚款数额=50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 |
适用于中心城范围内向社会开放并收费的停车场;按规定实行限时的临时停车场除外。 |
街道 乡镇 |
13 |
擅自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 |
违反条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处罚条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500 |
1 |
1. 一年内群众投诉3次以上的,系数1;2.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数量2个,系数1;3个,系数2,以此累加,10个及以上的,系数9;3.存在其它严重影响通行和市容秩序、致使公共安全等事件的,系数9。 |
罚款数额=5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区域系数) |
|
街道 乡镇 |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案由6项 |
||||||||
1 |
未如实报送停车设施设置情况 |
违反条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处罚条款: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罚款。 |
|
|
|
|
先行责令限期改正,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不予处罚;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罚款。 |
街道 乡镇 |
2 |
未按照规定时限(或未如实)报送停车设施设置情况 |
违反条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处罚条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罚款。 |
|
|
|
|
先行责令限期改正,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不予处罚;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罚款。 |
街道 乡镇 |
3 |
公共停车设施未按照标准配建停车诱导设施(进出车辆信息采集及号牌系统、与所在区域停车诱导系统实时对接) |
违反条款: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处罚条款: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罚款。 |
|
|
|
|
先行责令限期改正,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不予处罚;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罚款。 |
街道 乡镇 |
4 |
擅自设置固定或者可移动障碍物 |
违反条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处罚条款: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500 |
1 |
|
罚款数额=500×(1+常量系数) |
该条规定的障碍物包括地桩、地锁等固定式障碍物和废旧桌椅、自行车等可移动障碍物,和《办法》规定的“地桩、地锁等障碍物”有所区别。 |
街道 乡镇 |
5 |
停车场未按规定24小时开放 |
违反条款: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处罚条款: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5000 |
1 |
|
罚款数额=5000×(1+常量系数) |
1.仅限于中心城区范围内经营性停车设施;2.《条例》未涉及的停车设施经营单位应遵守的其它规定,依据《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执行。 |
街道 乡镇 |
6 |
违反规划将停车设施改作他用 |
违反条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处罚条款:第三十三条第四款,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处每个泊位1万元罚款。 |
|
|
|
|
按照规定执行,处每个泊位1万元罚款。 |
街道 乡镇 |
《北京市非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案由6项 |
||||||||
1 |
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未对公众开放 |
违反条款:《北京市非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 处罚条款:《北京市非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责令限期改正,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500 |
1 |
按照《基准》的规定执行。 |
罚款数额=500×(1+常量系数+区域系数) |
|
街道 乡镇 |
2 |
擅自侵占、停止使用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或者将其挪作他用 |
违反条款:《北京市非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 处罚条款:《北京市非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责令限期改正,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500 |
1 |
按照《基准》的规定执行。 |
罚款数额=500×(1+常量系数+区域系数) |
|
街道 乡镇 |
3 |
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未按规范设置 |
违反条款:《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处罚条款:《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1000 |
1 |
按照《基准》的规定执行。 |
罚款数额=1000×(1+常量系数+区域系数) |
适应于非经营性非机车停车场。 |
街道 乡镇 |
违反条款:《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处罚条款:《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2000 |
1 |
罚款数额=2000×(1+常量系数+区域系数) |
适用于经营性停车场。 需要做出其它处罚额度的,报案审会决定。 |
||||
违反条款:《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处罚条款:《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2000 |
1 |
罚款数额=2000×(1+常量系数+区域系数) |
适用于经营性停车场。 需要做出其它处罚额度的,报案审会决定。 |
||||
4 |
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未建立并落实各项管理和服务制度 |
违反条款:《北京市非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处罚条款:《北京市非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责令限期改正,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500 |
1 |
按照《基准》的规定执行。 |
罚款数额=1000×(1+常量系数+区域系数) |
按照《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进行查处。 |
街道 乡镇 |
违反条款:《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处罚条款:《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1000 |
1 |
按照《基准》的规定执行。 |
街道 乡镇 |
||||
5 |
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的经营、管理单位拒绝接受指导和监督检查 |
违反条款:《北京市非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处罚条款:《北京市非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责令限期改正,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500 |
1 |
按照《基准》的规定执行。 |
罚款数额=500×(1+常量系数+区域系数) |
|
街道 乡镇 |
6 |
未保证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内的停车秩序(环境卫生、停车安全) |
违反条款:《北京市非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 处罚条款:《北京市非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责令限期改正,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500 |
1 |
按照《基准》的规定执行。 |
罚款数额=500×(1+常量系数+区域系数) |
适用于查处“未保证良好的环境卫生”行为。 |
街道 乡镇 |
违反条款:《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项。 处罚条款:《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1000 |
1 |
按照《基准》的规定执行。 |
罚款数额=1000×(1+常量系数+区域系数) |
适用于查处“未保障停车场内的停车秩序和停车安全”行为。 |
街道 乡镇 |
||
交通运输管理方面 |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案由1项 |
||||||||
1 |
无证经营出租汽车 |
违反条款:第八条; 处罚条款:第四十五条,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5000 |
1 |
造成秩序混乱或者较大社会影响的,系数1-3。 |
罚款数额=50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区域系数) |
重点站区适用本案由,参照交通执法相关裁量基准。 |
街道 乡镇 |
《北京市查处非法客运若干规定》案由2项 |
||||||||
1 |
未经许可擅自(或组织)从事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 |
违反条款:第四条; 处罚条款:第四条,责令停止经营,扣押车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对非法安装的专用营运标识、设施,予以没收。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基数为10000 |
1 |
造成秩序混乱或者较大社会影响的,系数2-4;对组织行为,系数为2-4。 |
罚款数额=100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区域系数) |
需要给予其它处罚额度的,报案审会决定。 重点站区适用本案由,参照交通执法相关裁量基准。 |
街道 乡镇 |
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基数为违法所得。 |
1 |
造成秩序混乱或者较大社会影响的,系数2-4;对组织行为,系数为2-4。 |
罚款数额=违法所得×2×(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区域系数) |
|||||
2 |
利用摩托车、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车辆从事客运经营 |
违反条款:第八条第一款。 处罚条款:第八条第二款,没收车辆,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500 |
1 |
造成秩序混乱或者较大社会影响的,系数1-3。 |
罚款数额=5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区域系数) |
需要给予其它处罚额度的,报案审会决定。 |
街道 乡镇 |
市场监督管理(流动无照经营)方面 |
||||||||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案由3项 |
||||||||
1 |
无照经营 |
违反条款:第二条; 处罚条款:第十三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100 |
1 |
按照《基准》的规定执行。 |
罚款数额=100×(1+常量系数+区域系数) |
1.适用于一般无照经营情形;2.占用无障碍设施或者机动车道;占用过街桥、地下过街通道;使用畜力车、农用运输车及其它机动车、电动车为经营工具;经营违禁品;占用非机动车道或者其它公共场所面积较大;或者造成通行秩序、市容秩序混乱等无照经营情形,原则按照“摆摊设点”案由查处;需要给予500元以下较轻罚款的,说明理由,报案审会决定按照“无照经营”案由查处。 |
街道 乡镇 |
2 |
为无照经营者提供场所或者条件 |
违反条款:第十四条; 处罚条款:第十四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
500 |
1 |
造成严重影响的,系数5-9。 |
罚款数额=5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区域系数) |
|
街道 乡镇 |
3 |
无照经营(人力三轮车等业务) |
违反条款:第二条; 处罚条款:第十三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500 |
1 |
造成秩序混乱或者较大社会影响的,系数1-3。 |
罚款数额=5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区域系数) |
需要给予其它处罚额度的,报案审会决定。
|
街道 乡镇 |
城市规划管理方面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 案由2项 |
||||||||
1 |
违法建设 |
[新生违法建设] |
罚款裁量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执行。 |
街道 乡镇 |
||||
[已建成违法建设] (强制拆除)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执法机关责令违法建设当事人限期拆除或者回填,违法建设当事人逾期不拆除或者回填的,执法机关应当依法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的,执法机关依法实施强制拆除、回填等措施。违法建设拆除或者回填的,应当进行安全鉴定。 (无主公告)第七十八条第二款,执法机关对无法确定违法建设当事人的,可以在公共媒体或者该建设工程所在地发布公告,督促违法建设当事人依法接受处理,责令其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告知其逾期不拆除的,执法机关将依法实施强制拆除,公告期间不得少于10日。公告期间届满后6个月内无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依法强制拆除或者没收。 |
罚款裁量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执行。 |
街道 乡镇 |
||||||
|
|
[城镇临时建设工程未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法建设] 违反条款:《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拆除条款:第七十六条,城镇临时建设工程未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内容进行建设或者逾期未拆除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该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八条,执法机关责令违法建设当事人限期拆除或者回填,违法建设当事人逾期不拆除或者回填的,执法机关应当依法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的,执法机关依法实施强制拆除、回填等措施。违法建设拆除或者回填的,应当进行安全鉴定。 执法机关对无法确定违法建设当事人的,可以在公共媒体或者该建设工程所在地发布公告,督促违法建设当事人依法接受处理,责令其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告知其逾期不拆除的,执法机关将依法实施强制拆除,公告期间不得少于10日。公告期间届满后6个月内无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依法强制拆除或者没收。 处罚条款:《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六条。 |
罚款裁量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执行。 |
街道 乡镇 |
||||
2 |
未按照规定在施工现场对外公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临时)及附件、附图 |
违反条款:《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四条;处罚条款:《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五条,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5000 |
1 |
按照《基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
罚款数额=5000×(1+常量系数) |
该项案由执法区域范畴与查处违法建设分工区域范畴相同。 |
街道 乡镇 |
旅游管理(黑导游)方面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案由1项 |
||||||||
1 |
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 |
违反、处罚条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予以公告。 |
1000 |
1 |
在4A级景区,系数1;5A级景区,系数2。 |
罚款数额=10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 |
需要给予其它处罚额度的,报案审会决定。 |
街道 乡镇 |
食品安全管理方面 |
||||||||
《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案由23项 |
||||||||
1 |
食品摊贩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备案 |
违反条款:第二十三条; 处罚条款:第二十三条,对食品摊贩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2000 |
1 |
|
罚款数额=2000×(1+常量系数) |
|
街道 乡镇 |
2 |
食品摊贩超出备案载明的经营区域、经营时段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
违反条款:第八条第二款和《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处罚条款:第二十四条第三款和《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五款,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500 |
1 |
1.超出备案载明的经营区域或经营时段的,系数为1;2.同时超出备案载明的经营区域和经营时段的,系数为5。 |
罚款数额=5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 |
|
街道 乡镇 |
3 |
食品摊贩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制作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它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 |
违反条款:第十三条第一项; 处罚条款:第二十五条,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 |
100000(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 |
|
|
罚款数额=100000+货值金额×5 |
|
街道 乡镇 |
货值金额 |
|
|
|
根据案件情况按照货值金额的倍数执行。 |
||||
4 |
食品摊贩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 |
违反条款:第十三条第二项; 处罚条款:第二十五条,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 |
100000(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 |
|
|
罚款数额=100000+货值金额×5 |
|
街道 乡镇 |
货值金额 |
|
|
|
根据案件情况按照货值金额的倍数执行。 |
||||
5 |
食品摊贩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
违反条款:第十三条第三项; 处罚条款:第二十五条,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 |
100000(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 |
|
|
罚款数额=100000+货值金额×5 |
|
街道 乡镇 |
货值金额 |
|
|
|
根据案件情况按照货值金额的倍数执行。 |
||||
6 |
食品摊贩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
违反条款:第十三条第四项; 处罚条款:第二十五条,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 |
100000(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 |
|
|
罚款数额=100000+货值金额×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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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 乡镇 |
货值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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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案件情况按照货值金额的倍数执行。 |
街道 乡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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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食品摊贩违反国家规定在食品中添加药品 |
违反条款:第十三条第五项; 处罚条款:第二十五条,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 |
100000(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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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数额=100000+货值金额×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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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 乡镇 |
货值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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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案件情况按照货值金额的倍数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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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食品摊贩生产制作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它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
违反条款:第十三条第六项; 处罚条款:第二十六条,尚不构成犯罪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对食品摊贩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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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案件情况执行。 |
街道 乡镇 |
9 |
食品摊贩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制作食品(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制作食品) |
违反条款:第十三条第七项; 处罚条款:第二十六条,尚不构成犯罪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对食品摊贩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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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案件情况执行。 |
街道 乡镇 |
10 |
食品摊贩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
违反条款:第十三条第八项; 处罚条款:第二十六条,尚不构成犯罪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对食品摊贩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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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案件情况执行。 |
街道 乡镇 |
11 |
食品摊贩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
违反条款:第十三条第九项; 处罚条款:第二十六条,尚不构成犯罪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对食品摊贩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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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案件情况执行。 |
街道 乡镇 |
12 |
食品摊贩生产制作其它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
违反条款:第十三条第十项; 处罚条款:第二十六条,尚不构成犯罪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对食品摊贩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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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案件情况执行。 |
街道 乡镇 |
13 |
食品摊贩经营冷荤凉菜(生食水产品、裱花蛋糕、散装熟食、散装酒,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区人民政府确定不得经营的类别) |
违反条款:第二十条第二项; 处罚条款:第二十六条,尚不构成犯罪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对食品摊贩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5000 |
1 |
1.经营冷荤凉菜、生食水产品、裱花蛋糕、散装熟食、散装酒的,系数为0.5;2.经营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的,系数为1;3.经营区人民政府确定的不得经营的类别的,系数为0。 |
罚款数额=5000×(1+变量系数) |
根据案件情况执行。 |
街道 乡镇 |
14 |
食品摊贩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
违反条款:第十三条第十二项; 处罚条款:第二十七条,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对食品摊贩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
1000 |
1 |
|
罚款数额=1000×(1+常量系数) |
情节严重的情形: 1.一年内因同类违法行为,受到城管执法机关2次罚款处罚后又发生同类违法行为的; 2.因违法行为导致严重后果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3.其它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情形的。 |
街道 乡镇 |
15 |
食品摊贩采购、销售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五项至第七项、第十项规定情形的食品(使用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五项至第七项、第十项食品作为食品原料;) |
违反条款:第十三条第十三项; 处罚条款:第二十七条,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对食品摊贩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
1000 |
1 |
|
罚款数额=1000×(1+常量系数) |
情节严重的情形: 1.一年内因同类违法行为,受到城管执法机关2次罚款处罚后又发生同类违法行为的; 2.因违法行为导致严重后果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3.其它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情形的。 |
街道 乡镇 |
16 |
食品摊贩购进、存放、使用亚硝酸盐等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 |
违反条款:第十六条第二款; 处罚条款:第二十七条,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对食品摊贩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
1000 |
1 |
|
罚款数额=1000×(1+常量系数) |
情节严重的情形: 1.一年内因同类违法行为,受到城管执法机关2次罚款处罚后又发生同类违法行为的; 2.因违法行为导致严重后果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3.其它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情形的。 |
街道 乡镇 |
17 |
食品摊贩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标签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 |
违反条款:第十三条第十四项; 处罚条款:第二十八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对食品摊贩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
500 |
1 |
1.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系数为2;2.标签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系数为1。 |
罚款数额=5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 |
情节严重的情形: 1.一年内因同类违法行为,受到城管执法机关2次罚款处罚后又发生同类违法行为的; 2.因违法行为导致严重后果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3.其它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情形的。 |
街道 乡镇 |
18 |
食品摊贩在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的情况下继续生产经营 |
违反条款:第十三条第十五项; 处罚条款:第二十八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对食品摊贩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
500 |
1 |
|
罚款数额=500×(1+常量系数) |
情节严重的情形: 1.一年内因同类违法行为,受到城管执法机关2次罚款处罚后又发生同类违法行为的; 2.因违法行为导致严重后果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3.其它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情形的。 |
街道 乡镇 |
19 |
食品摊贩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
违反条款:第十三条第十六项; 处罚条款:第二十八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对食品摊贩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
500 |
1 |
|
罚款数额=500×(1+常量系数) |
情节严重的情形: 1.一年内因同类违法行为,受到城管执法机关2次罚款处罚后又发生同类违法行为的; 2.因违法行为导致严重后果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3.其它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情形的。 |
街道 乡镇 |
20 |
食品摊贩采购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时查验、记录不规范 |
违反条款:第十五条; 处罚条款:第二十八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对食品摊贩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
500 |
1 |
|
罚款数额=500×(1+常量系数) |
情节严重的情形: 1.一年内因同类违法行为,受到城管执法机关2次罚款处罚后又发生同类违法行为的; 2.因违法行为导致严重后果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3.其它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情形的。 |
街道 乡镇 |
21 |
食品摊贩未对食品添加剂实行专区(柜)存放或没有专用的称量器具 |
违反条款:第十六条第一款; 处罚条款:第二十八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对食品摊贩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
500 |
1 |
|
罚款数额=500×(1+常量系数) |
情节严重的情形: 1.一年内因同类违法行为,受到城管执法机关2次罚款处罚后又发生同类违法行为的; 2.因违法行为导致严重后果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3.其它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情形的。 |
街道 乡镇 |
22 |
食品摊贩未在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备案证明、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
违反条款:第十四条; 处罚条款:第二十九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对食品摊贩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200 |
1 |
|
罚款数额=200×(1+常量系数) |
|
街道 乡镇 |
23 |
食品摊贩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记录、公示不规范 |
违反条款:第二十条第一项; 处罚条款:第二十九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对食品摊贩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200 |
1 |
|
罚款数额=200×(1+常量系数) |
|
街道 乡镇 |
能源运行管理方面 |
||||||||
煤炭经营管理类案由3项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案由3项 |
||||||||
1 |
擅自开采保安煤柱或者采用危及相邻煤矿生产安全的危险方法采矿作业 |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处罚条款:第五十八条,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煤炭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由煤炭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违法所得 |
1 |
1.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系数2-3;2.发生安全事故的,系数4。 |
罚款数额=违法所得×(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 |
罚款数额不超过违法所得五倍。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市级 区级 |
2 |
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煤矿采区范围内进行危及煤矿安全的作业 |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处罚条款:第六十二条,责令停止作业,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10000 |
1 |
1.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系数2-3;2.发生安全事故的,系数4。 |
罚款数额=100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 |
需要作出其它额度处罚的,报案审会讨论决定。 |
市级 区级 |
3 |
在煤炭产品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 |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处罚条款:第五十九条,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违法所得 |
1 |
造成严重后果或者社会恶劣影响的,系数4。 |
罚款数额=违法所得×(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 |
罚款数额不超过违法所得五倍。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街道 乡镇 |
可再生能源管理类案由2项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案由2项 |
||||||||
1 |
经营燃气管网、热力管网的企业不准许符合入网技术标准的燃气、热力入网 |
违反条款:第十六条第二款;处罚条款:第三十条,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燃气、热力生产企业经济损失额一倍以下的罚款。 |
经济 损失额 |
1 |
|
|
按照规定执行。 |
市级 |
2 |
石油销售企业未按照规定将符合国家标准的生物液体燃料纳入其燃料销售体系 |
违反条款:第十六条第三款;处罚条款:第三十一条,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生物液体燃料生产企业经济损失额一倍以下的罚款。 |
经济 损失额 |
1 |
|
|
按照规定执行。 |
市级 |
电力管理类案由12项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案由6项 |
||||||||
1 |
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 |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处罚条款: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10000 |
1 |
1.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系数2-3;2.发生安全事故的,系数4。 |
罚款数额=100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 |
需要作出其它额度处罚的,报案审会讨论决定。 |
市级 区级 |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处罚条款:第九十九条第(七)项,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依据应急管理部门的裁量权基准执行。 1.使用1台(套)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设备或者1种工艺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使用2台(套)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设备或者2种工艺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使用3台(套)以上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设备或者3种以上工艺逾期未改正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4.逾期未改正,经责令仍拒不改正的,可予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对违法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处罚。逾期未改正的,应另行立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逾期未改正”情形处罚。 |
市级 区级 |
|||||
2 |
未经许可从事供电或者变更供电营业区 |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二十五条第一、三款;处罚条款:第六十三条,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 |
违法所得 |
1 |
未经许可从事电力供应业务,系数2。 |
罚款数额=违法所得×(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 |
罚款数额不超过违法所得五倍。 需要作出其它额度处罚的,报案审会讨论决定。 |
市级 区级 |
3 |
供电营业机构拒绝供电 |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处罚条款:第六十四条,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
|
|
|
非罚款处罚事项。 |
市级 区级 |
4 |
供电企业中断供电 |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处罚条款:第六十四条,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
|
|
|
非罚款处罚事项。 |
市级 区级 |
5 |
用户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 |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处罚条款:第六十五条,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拒绝改正的,可以中止供电,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
|
按照规定执行。 可参照《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相关规定。 |
街道 乡镇 |
6 |
盗窃电能 |
违反条款、处罚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七十一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 |
应交电费 |
1 |
1.造成电能损失较大或者供电设施、用电计量装置等损坏的,系数2-3;2.造成电能损失严重或者供用电事故的,系数4。 |
罚款数额=应交电费×(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 |
罚款数额不超过应交电费五倍。 需要作出其它额度处罚的,报案审会讨论决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街道 乡镇 |
违反条款:《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二)(三)(四)(五)(六)项;处罚条款:第四十一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5倍以下的罚款。 |
街道 乡镇 |
|||||||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案由5项 |
||||||||
1 |
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 |
违反条款:《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三条第(一)(二)(三)(四)(五)项; 处罚条款:第二十七条,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2000 |
1 |
1.造成电能损失较大或者发电设施、变电设施损坏的,系数2-3;2.造成事故或者损失严重的,系数4。 |
罚款数额=20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 |
拒不改正的情形,不记入常量系数。 需要作出其它额度处罚的,报案审会讨论决定。 |
街道 乡镇 |
2 |
危害电力线路设施 |
违反条款:《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四条第(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 处罚条款:第二十七条,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2000 |
1 |
1.造成电能损失较大或者发电设施、变电设施损坏的,系数2-3;2.造成事故或者损失严重的,系数4。 |
罚款数额=20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 |
拒不改正的情形,不记入常量系数。 需要作出其它额度处罚的,报案审会讨论决定。
|
街道 乡镇 |
3 |
损坏使用中的杆塔基础 |
违反、处罚条款:《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项,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2000 |
1 |
1.造成电能损失较大或者设施损坏的,系数2-3;2.造成事故的,系数4。 |
罚款数额=20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 |
街道 乡镇 |
|
4 |
损坏、拆卸、盗窃使用中或备用塔材、导线等电力设施 |
违反、处罚条款:《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项,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2000 |
1 |
1.损坏、拆卸、盗窃使用中的塔材、导线等电力设施或者造成电能损失较大的,系数2-3;2.造成事故的,系数4。 |
罚款数额=20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 |
街道 乡镇 |
|
5 |
拆卸、盗窃使用中或备用变压器等电力设备 |
违反、处罚条款:《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三)项,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2000 |
1 |
1.拆卸、盗窃使用中变压器等电力设备或者造成电能损失较大的,系数2-3;2.造成事故的,系数4。 |
罚款数额=20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 |
拒不改正的情形,不记入常量系数。 需要作出其它额度处罚的,报案审会讨论决定。 |
街道 乡镇 |
《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案由1项 |
||||||||
1 |
供电企业供电可靠率低于国家有关规定 |
违反条款、处罚条款:第四十三条 供电企业应当保障供电设施的正常、稳定运行,确保供电质量符合国家规定。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供电企业年供电可靠率的监督,对低于国家有关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修订<北京电网供电可靠性管制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 城市电网年供电可靠率(ASAI)应高于99%(含99%),且较上年变化率在-0.002至0.002个百分点之间(含)。 1.城市电网年供电可靠率(ASAI)低于上年0.002至0.004个百分点(含0.004),处罚5万元。 2.城市电网年供电可靠率(ASAI)低于上年0.004至0.006个百分点(含0.006),处罚20万元。 3.城市电网年供电可靠率(ASAI)低于99%,或低于上年0.006个百分点以上,处罚50万元。 |
|
市级 |
|||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类案由22项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案由22项 |
(注:不含东城、西城、平谷、天安门) |
|||||||
1 |
未依法对管道进行巡护、检测和维修 |
违反条款:第二十二条或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处罚条款: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20000 |
1 |
1.未建立巡护制度的,系数2;2.未配备专人进行日常巡护的,系数2;3.未定期对管道风险比较大的区段和场所进行重点监测采取有效措施的,系数2;4.造成事故或者其它严重后果的,系数4。 |
罚款数额=200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 |
逾期不改正的情形,不记入常量系数。 需要作出其它额度处罚的,报案审会讨论决定。 |
市级 区级 |
2 |
不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管道未及时更新、改造或者停止使用 |
违反条款: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处罚条款: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20000 |
1 |
1.未采取任何措施继续使用,存在较大隐患的,系数2-3;2.造成事故或者其它严重后果的,系数4。 |
罚款数额=200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 |
逾期不改正的情形,不记入常量系数。 需要作出其它额度处罚的,报案审会讨论决定。 |
市级 区级 |
3 |
未按规定设置、修复或者更新管道标志 |
违反条款:第十八条;处罚条款: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20000 |
1 |
1.未依法设置或者未修复更新,存在较大隐患的,系数1-3;2.造成事故或者其它严重后果的,系数4。 |
罚款数额=200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 |
逾期不改正的情形,不记入常量系数。 需要作出其它额度处罚的,报案审会讨论决定。 |
市级 区级 |
4 |
未按规定将管道竣工测量图报送备案 |
违反条款:第二十条;处罚条款: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20000 |
1 |
1.未报送备案,逾期6-10日,系数1,逾期11-15日,系数2,以此类推;2.造成事故或者其它严重后果的,系数4。 |
罚款数额=200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 |
逾期不改正的情形,不记入常量系数。 需要作出其它额度处罚的,报案审会讨论决定。 |
市级 区级 |
5 |
未制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将应急预案报送备案 |
违反条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处罚条款: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20000 |
1 |
1.未制定预案的,系数2;2.造成事故或者其它严重后果的,系数4。 |
罚款数额=200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 |
逾期不改正的情形,不记入常量系数。 需要作出其它额度处罚的,报案审会讨论决定。 |
市级 区级 |
6 |
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减轻管道事故危害 |
违反条款: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处罚条款: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20000 |
1 |
1.启动应急预案迟缓的,系数2;2.措施明显失当的,系数2;3.造成事故危害扩大的,系数4。 |
罚款数额=200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 |
逾期不改正的情形,不记入常量系数。 需要作出其它额度处罚的,报案审会讨论决定。 |
市级 区级 |
7 |
未对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的管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
违反条款:第四十二条;处罚条款: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20000 |
1 |
1.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的,系数2;2.致使事故或者其它严重后果的,系数4。 |
罚款数额=200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 |
逾期不改正的情形,不记入常量系数。 需要作出其它额度处罚的,报案审会讨论决定。 |
市级 区级 |
8 |
在管道的加压站(加热站、计量站、集油站、集气站、输油站、输气站、配气站、处理场、清管站、阀室、阀井、放空设施、油库、储气库、装卸栈桥、装卸场)上方架设电力线路、通信线路或在储气库构造区域范围内进行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 |
违反条款:第二十九条;处罚条款:第五十二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较重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50000 单位 |
1 |
造成事故或者其它严重后果的,系数1。 |
罚款数额=500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 |
拒不停止或不改正的,视为“情节较重”。
对单位需要作出其它额度处罚的,报案审会讨论决定;
对个人需要作出其它额度处罚的,由执法人员说明情况并记录在案。 |
市级 区级 |
1000 个人 |
罚款数额=10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 |
|||||||
9 |
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地域范围内种植可能损坏管道防腐层的深根植物 |
违反条款:第三十条第(一)项;处罚条款:第五十二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较重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50000 单位 |
1 |
造成事故或者其它严重后果的,系数1。 |
罚款数额=500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 |
拒不停止或不改正的,视为“情节较重”。
对单位需要作出其它额度处罚的,报案审会讨论决定;
对个人需要作出其它额度处罚的,由执法人员说明情况并记录在案。 |
市级 区级 |
1000 个人 |
罚款数额=10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 |
|||||||
10 |
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地域范围内取土、采石、用火、堆放重物、排放腐蚀性物质、使用机械工具进行挖掘施工 |
违反条款:第三十条第(二)项;处罚条款:第五十二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较重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50000 单位 |
1 |
造成事故或者其它严重后果的,系数1。 |
罚款数额=500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 |
拒不停止或不改正的,视为“情节较重”。
对单位需要作出其它额度处罚的,报案审会讨论决定;
对个人需要作出其它额度处罚的,由执法人员说明情况并记录在案。 |
市级 区级 |
1000 个人 |
罚款数额=10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 |
|||||||
11 |
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地域范围内挖塘、修渠、修晒场、修建水产养殖场、建温室、建家畜棚圈、建房以及修建其它建筑物、构筑物 |
违反条款:第三十条第(三)项;处罚条款:第五十二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较重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50000 单位 |
1 |
造成事故或者其它严重后果的,系数1。 |
罚款数额=500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 |
拒不停止或不改正的,视为“情节较重”。
对单位需要作出其它额度处罚的,报案审会讨论决定;
对个人需要作出其它额度处罚的,由执法人员说明情况并记录在案。 |
市级 区级 |
1000 个人 |
罚款数额=10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 |
市级 区级 |
||||||
12 |
在穿越河流的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百米地域范围内抛锚、拖锚、挖砂、挖泥、采石、水下爆破 |
违反条款:第三十二条;处罚条款:第五十二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较重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50000 单位 |
1 |
造成事故或者其它严重后果的,系数1。 |
罚款数额=500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 |
拒不停止或不改正的,视为“情节较重”。
对单位需要作出其它额度处罚的,报案审会讨论决定;
对个人需要作出其它额度处罚的,由执法人员说明情况并记录在案。 |
市级 区级 |
1000 个人 |
罚款数额=10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 |
市级 区级 |
||||||
13 |
在管道专用隧道中心线两侧各一千米地域范围内采石、采矿、爆破 |
违反条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处罚条款:第五十二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较重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50000 单位 |
1 |
造成事故或者其它严重后果的,系数1。 |
罚款数额=500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 |
拒不停止或不改正的,视为“情节较重”。
对单位需要作出其它额度处罚的,报案审会讨论决定;
对个人需要作出其它额度处罚的,由执法人员说明情况并记录在案。 |
市级 区级 |
1000 个人 |
罚款数额=10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 |
市级 区级 |
||||||
14 |
在管道专用隧道中心线两侧各一千米地域范围内修建铁路、公路、水利工程等公共工程,未经批准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实施采石、爆破作业 |
违反条款: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处罚条款:第五十三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较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10000 |
1 |
1.存在较大安全隐患或者造成损失较大的,系数2-3;2.造成事故或者其它严重后果的,系数4。 |
罚款数额=100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 |
拒不停止或不改正的,视为“情节较重”。
需要作出其它额度处罚的,报案审会讨论决定。 |
市级 区级 |
15 |
未经批准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至五十米和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一百米地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铁路、公路、河渠,架设电力线路,埋设地下电缆、光缆,设置安全接地体、避雷接地体 |
违反条款: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处罚条款:第五十三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较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10000 |
1 |
1.存在较大安全隐患或者造成损失较大的,系数2-3;2.造成事故或者其它严重后果的,系数4。 |
罚款数额=100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 |
拒不停止或不改正的,视为“情节较重”。
需要作出其它额度处罚的,报案审会讨论决定。 |
市级 区级 |
16 |
未经批准进行穿跨越管道的施工作业 |
违反条款: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处罚条款:第五十三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较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10000 |
1 |
1.存在较大安全隐患或者造成损失较大的,系数2-3;2.造成事故或者其它严重后果的,系数4。 |
罚款数额=100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 |
拒不停止或不改正的,视为“情节较重”。 需要作出其它额度处罚的,报案审会讨论决定。 |
市级 区级 |
17 |
未经批准,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二百米和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五百米地域范围内,进行爆破、地震法勘探或者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 |
违反条款: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处罚条款:第五十三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较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10000 |
1 |
1.存在较大安全隐患或者造成损失较大的,系数2-3;2.造成事故或者其它严重后果的,系数4。 |
罚款数额=100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 |
拒不停止或不改正的,视为“情节较重”。 需要作出其它额度处罚的,报案审会讨论决定。 |
市级 区级 |
18 |
擅自开启、关闭管道阀门 |
违反条款:第二十八条第(一)项;处罚条款:第五十四条第(一)项,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200 |
1 |
1.造成较大损失和影响的,系数2;2.造成事故或者其它严重后果的,系数4。 |
罚款数额=2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 |
拒不停止或不改正的,视为“情节严重”。 需要作出其它额度处罚的,由执法人员说明情况并记录在案。 |
市级 区级 |
19 |
移动、毁损、涂改管道标志 |
违反条款:第二十八条第(三)项;处罚条款:第五十四条第(二)项,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200 |
1 |
1.造成较大损失和影响的,系数2;2.造成事故或者其它严重后果的,系数4。 |
罚款数额=2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 |
拒不停止或不改正的,视为“情节严重”。 需要作出其它额度处罚的,由执法人员说明情况并记录在案。 |
市级 区级 |
20 |
在埋地管道上方巡查便道上行驶重型车辆 |
违反条款:第二十八条第(四)项;处罚条款:第五十四条第(三)项,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200 |
1 |
1.造成较大损失和影响的,系数2;2.造成事故或者其它严重后果的,系数4。 |
罚款数额=2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 |
|
市级 区级 |
21 |
在地面管道线路、架空管道线路和管桥上行走或者放置重物 |
违反条款:第二十八条第(五)项;处罚条款:第五十四条第(四)项,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200 |
1 |
1.造成较大损失和影响的,系数2;2.造成事故或者其它严重后果的,系数4。 |
罚款数额=2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 |
|
市级 区级 |
22 |
阻碍依法进行的管道建设 |
违反条款:第十五条;处罚条款:第五十四条第(五)项,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200 |
1 |
1.造成较大损失和影响的,系数2;2.造成事故或者其它严重后果的,系数4。 |
罚款数额=2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 |
|
市级 区级 |
生态环境管理方面2项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的通知》(京环发〔2023〕1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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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不使用清洁能源 |
《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违反条款:第五十三条第三款;处罚条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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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 乡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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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工业企业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
《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违反条款:第八十二条第一款;处罚条款:第一百二十条,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
未密闭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 物料数量≤50立方米,1-2万元; 50立方米<物料数量≤500立方米,2-4万元; 物料数量 >500立方米,4-10万元。 未设置严密围挡,或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 物料数量≤50立方米,1-2万元; 50立方米<物料数量≤500立方米,2-4万元; 物料数量 >500立方米,4-10万元。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
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1.两年内因同类环境违法行为被处罚3次(含3次)以上的; 2.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3.在案件查处中对执法人员进行威胁、辱骂、殴打、恐吓或者打击报复的; 4.环境违法行为造成跨行政区域环境污染的; 5.环境违法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反响的; 6.其他具有从重情节的。 |
街道 乡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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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务管理方面19项
《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常用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的通知》(京水务法〔2023〕1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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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向雨水收集口、雨水管道排放或者倾倒污水、污物和垃圾等废弃物 |
《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违反条款: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处罚条款:第八十六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单位:倾倒少量生活污水的,1万≤罚款额≤3万;排放或者倾倒污水污物和垃圾等废弃物,3万<罚款额≤6 万;排放或者倾倒污水污物和垃圾等废弃物,情节严重的,6万<罚款额≤10万。 对个人:倾倒少量生活污水的,0.1万≤罚款额≤0.3万;排放或者倾倒污水污物和垃圾等废弃物,0.3万<罚款额≤0.6万; 排放或者倾倒污水污物和垃圾等废弃物,情节严重的,0.6万<罚款额≤1万。 |
|
街道 乡镇 |
|||||||||
2 |
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违反条款:第三十条;处罚条款: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无 |
|
街道 乡镇 |
|||||||||
3 |
因巡查、维护不到位,导致窨井盖丢失、损毁,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违反条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处罚条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逾期不改正,但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10万≤罚款额≤30万; 造成财产损失的,30万<罚款额≤40万; 造成人员伤亡的,40万<罚款额≤50万。 |
|
街道 乡镇 |
|||||||||
4 |
在河湖管理范围、保护范围内围河、挖筑鱼塘、挖坑开槽、勘探或者设立线杆、线塔、无线通信塔、标识 |
《北京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违反条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处罚条款:第三十九条第(一)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行政许可手续,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能取得行政许可手续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或者采取补救措施。逾期不恢复原状的,按程序依法强制清除,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
在保护范围内,1万≤罚款额≤3万; 在管理范围内,3万<罚款额≤5万。 |
备注:危害活动同时涉及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的,按在管理范围内确定罚款额。 |
街道 乡镇 |
|||||||||
5 |
在河湖管理范围、保护范围内设置固定停车场所 |
《北京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违反条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处罚条款: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行政许可手续,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能取得行政许可手续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或者采取补救措施。逾期不恢复原状的,按程序依法强制清除,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
无 |
|
街道 乡镇 |
|||||||||
6 |
在河湖管理范围、保护范围内修路,或者修建园林小品、管理房及其附属设施 |
《北京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违反条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处罚条款:第三十九条第(三)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行政许可手续,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能取得行政许可手续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或者采取补救措施。逾期不恢复原状的,按程序依法强制清除,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
无 |
|
街道 乡镇 |
|||||||||
7 |
在河湖管理范围、保护范围内进行河道改线、开挖人工湖泊 |
《北京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违反条款:第二十条第三款;处罚条款:第三十九条第(五)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行政许可手续,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能取得行政许可手续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或者采取补救措施。逾期不恢复原状的,按程序依法强制清除,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
无 |
|
街道 乡镇 |
|||||||||
8 |
毁坏或者拆除保护名录中的水工建筑物、构筑物、遗址 |
《北京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违反条款: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处罚条款:第四十二条,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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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 乡镇 |
|||||||||
9 |
开展水上旅游项目或者其他利用活动时使用以柴油、汽油为动力的游船 |
《北京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违反条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处罚条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8000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或者采取补救措施。 |
无 |
|
街道 乡镇 |
|||||||||
10 |
未经批准擅自利用河湖进行开发利用活动 |
《北京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违反条款: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处罚条款: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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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 乡镇 |
|||||||||
11 |
在地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水域内垂钓 |
《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违反条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处罚条款:第八十条第二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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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 乡镇 |
|||||||||
12 |
在堤防和护堤地,从事放牧、葬坟、晒粮、开渠、打井、挖窖、取土、存放物料、开办集市贸易、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等活动 |
《北京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违反条款:第十九条第(六)项;处罚条款:第三十八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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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 乡镇 |
|||||||||
13 |
在堤防上及大型渠道内垦殖、放牧 |
《北京市水利工程保护管理条例》违反条款:第九条第(七)项;处罚条款:第二十一条第(四)项,除责令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外,并可以处警告、200元以下罚款。在堤坝及大型渠道垦殖的,还应令其恢复地貌。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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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 乡镇 |
|||||||||
14 |
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违反条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处罚条款:第五十五条第(二)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倾倒量≤5m³,罚款额≤1万;5m³<倾倒量≤10m³,1万<罚款额≤2万;10m³<倾倒量≤20m³,2万<罚款额≤3万;20m³<倾倒量,3万<罚款额≤5万。 |
|
街道 乡镇 |
|||||||||
15 |
在地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组织水上旅游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源活动 |
《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违反条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十条第二款;处罚条款:第八十条第二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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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 乡镇 |
|||||||||
16 |
在生态清洁小流域范围内的沟道内私搭乱建、堆放物品 |
《北京市水土保持条例》违反条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处罚条款:第三十六条,责令改正,对个人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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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 乡镇 |
|||||||||
17 |
在生态清洁小流域范围内随意取土、挖砂、倾倒垃圾、排放污水 |
《北京市水土保持条例》违反条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处罚条款:第三十六条,责令改正,对个人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无 |
|
街道 乡镇 |
|||||||||
18 |
在生态清洁小流域范围内破坏水土保持设施或者干扰其正常运行 |
《北京市水土保持条例》违反条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处罚条款:第三十六条,责令改正,对个人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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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 乡镇 |
|||||||||
19 |
擅自在河湖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水口 |
《北京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违反条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处罚条款:第四十三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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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 乡镇 |
|||||||||
农业农村管理方面1项 |
||||||||||||||
1 |
在增殖放流水域垂钓 |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违反条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处罚条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渔具,并可以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渔具,并可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
街道 乡镇 |
|||||||||
卫生健康管理方面5项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细则(2023年1月修订)的通知》(京卫监督〔2023〕1号) |
||||||||||||||
1 |
未按规定采取清除鼠迹、堵塞鼠洞、添设防范设施等措施及毒杀、诱捕等方法消灭老鼠,使鼠密度等指标符合国家控制标准 |
《北京市除四害工作管理规定》违反条款:第八条;处罚条款:第十六条第(一)项,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警告; 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情节轻微,警告,处以20元以上(含)500元以下(含)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以500元以上(不含)1000元以下(含)罚款。 |
|
街道 乡镇 |
|||||||||
2 |
未按规定清除蚊蝇孳生地并运用化学、物理、生物等方法消灭蚊蝇及其幼虫,使蚊蝇密度等指标符合国家控制标准 |
《北京市除四害工作管理规定》违反条款:第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处罚条款:第十六条第(一)项,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警告; 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情节轻微,警告,处以20元以上(含)500元以下(含)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以500元以上(不含)1000元以下(含)罚款。 |
|
街道 乡镇 |
|||||||||
3 |
发现蟑螂未按规定及时采取灭杀措施,使蟑螂密度等指标符合国家控制标准 |
《北京市除四害工作管理规定》违反条款:第十条;处罚条款:第十六条第(一)项,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警告; 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情节轻微,警告,处以20元以上(含)500元以下(含)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以500元以上(不含)1000元以下(含)罚款。 |
|
街道 乡镇 |
|||||||||
4 |
未按规定配置四害防治设施或者无人负责除四害工作 |
《北京市除四害工作管理规定》违反条款:第十一条;处罚条款:第十六条第(二)项,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警告; 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情节轻微,警告,处以20元以上(含)500元以下(含)罚款; 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情节严重的,警告,处以500元以上(不含)1000元以下(含)罚款。 |
|
街道 乡镇 |
|||||||||
5 |
未按规定采取统一的除四害措施 |
《北京市除四害工作管理规定》违反条款:第十二条;处罚条款:第十六条第(三)项,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警告; 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情节轻微,处以20元以上(含)500元以下(含)罚款; 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情节严重的,处以500元以上(不含)1000元以下(含)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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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 乡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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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门3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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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案由》2项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部分条款的通知》(京建法〔202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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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 |
C1620300 |
物业服务人未按规定将物业服务合同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屋主管部门备案 |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违反条款:第六十三条第三款; 处罚条款:第九十一条,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C1620300-1 |
发现违法行为 |
责令7日内改正,警告 |
—— |
—— |
—— |
街道 乡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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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620300T |
责令改正限期内改正违法行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不予行政处罚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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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620300B010 |
责令期满后7日内改正违法行为的 |
处5000元以上75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6个月 |
3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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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620300B020 |
责令期满后7日以上改正违法行为或违法情节严重的 |
处7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12个月 |
6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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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C1674800 |
物业服务企业项目负责人未按时报到 |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违反条款:第六十六条;处罚条款:第九十三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C1674800-1 |
发现违法行为 |
责令7日内改正 |
—— |
—— |
—— |
街道 乡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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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674800T |
责令改正限期内改正违法行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不予行政处罚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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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674800B010 |
责令期满后7日内改正违法行为的 |
处5000元以上75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6个月 |
3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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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674800B020 |
责令期满后7日以上改正违法行为或违法情节严重的 |
处7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12个月 |
6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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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案由1项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京建法〔2022〕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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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C1672300 |
未按照规定出租住房 |
《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 违反条款: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至第(五)项;处罚条款: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恢复原状,对个人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的,改正前停止出租,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
C1672300-1 |
发现违法行为 |
责令改正 |
—— |
—— |
—— |
街道乡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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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672300T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不予行政处罚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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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672300A010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情节轻微 |
对个人可处二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12个月 |
6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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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672300A020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情节一般的 |
对个人可处四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处四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12个月 |
6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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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672300A030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情节严重的 |
对个人可处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24个月 |
12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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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672300A040 |
逾期3日内改正的 |
改正前停止出租,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24个月 |
12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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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672300A050 |
逾期3日以上7日以内的 |
改正前停止出租,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24个月 |
12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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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672300A060 |
逾期7日以上或违法情节严重的 |
改正前停止出租,对个人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四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36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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