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国山:
2024年11月20日,您向本机关递交行政复议申请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1月20日作出通政复字〔2024〕137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于2025年5月27日作出通政复字〔2024〕1379号《行政复议更正通知书》,并于2025年5月28日以您行政复议申请书上记载的地址邮寄。后该邮件被退回。现向您公告送达通政复字〔2024〕1379号《行政复议更正通知书》。请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接待室(地址:北京市通州区车站路48号东方宾馆C座4层)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