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申请人段洪琳送达通政复字〔2023〕1112号《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段洪琳:
2023年12月19日,您向本机关递交行政复议申请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2月22日作出通政复字〔2023〕1112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并于2024年2月22日以您行政复议申请书上记载的地址邮寄。后该邮件因“收件人拒收”被退回。现向您公告送达通政复字〔2023〕1112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请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接待室(地址:北京市通州区车站路48号东方宾馆C座4层)领取。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该《行政复议决定书》已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