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申请人刘振宝送达通政复字〔2024〕32号《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日期:2024-02-19 14:22    来源: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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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申请人刘振宝送达通政复字〔2024〕32号《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刘振宝:

2023年12月4日,您向本机关递交行政复议申请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2月7日作出通政复字〔2024〕3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并于2024年2月7日以您行政复议申请书上记载的地址邮寄。后该邮件因“收件人不在固安无法取件”被退回。现向您公告送达通政复字〔2024〕3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请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接待室(地址:北京市通州区车站路48号东方宾馆C座4层)领取。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该《行政复议决定书》已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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