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申请人丁晓波送达通政复字〔2023〕914号、915号《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丁晓波:
您对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北京蓉旺记成都小吃店一事作出的答复意见不服,于2023年11月6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向你公告送达通政复字〔2023〕914号《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该《行政复议决定书》已送达。
您对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北京业焕家的餐饮店一事作出的答复意见不服,于2023年11月6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向你公告送达通政复字〔2023〕915号《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该《行政复议决定书》已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