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集《北京市民政行政执法案件管辖规定》(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9-09-27   文章来源: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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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政综合执法监察大队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民政行政执法工作,明确行政执法案件管辖职责,更好地履行执法监管职能,结合近期法律法规的立改废情况及我市实际,依据民政领域相关法律法规,我局拟制了《北京市民政行政执法案件管辖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见,可在2019930日前以电子邮件方式反馈市民政局。

联系电话:010-84039698

传真电话:010-84034002

邮箱:mzjycxyth@126.com

附件:《北京市民政行政执法案件管辖规定》(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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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北京市民政行政执法案件管辖规定

(征求意见稿)

  1.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民政行政执法工作,明确行政处罚案件管辖职责,依据民政执法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管辖权划分遵循审批管辖优先、属地管辖为补充的原则,以达到界定合法、权责一致、便于管理、提高效能的目的。

  1. 管辖

    第三条市民政局管辖下列案件:

    (一)按照审批管辖应当由市民政局查处的案件。

    (二)上级交办或领导批办的大案要案;

  1. 区民政局管辖下列案件:

    (一)按照审批管辖或属地管辖原则应当由区民政局查处的案件。

    (二)市民政局指定或移交的案件;

    市民政局指定的案件是指跨区域案件,两个及以上区民政局对案件管辖有异议的,由市民政局指定管辖的;

    市民政局移交的案件是指经市民政局审查认为由某区民政局查办更为适宜的,由市民政局移交该区民政局管辖的。

    第五条对由民政部门给予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行政审批行为的相对人发生的违法行为,按照审批管辖原则,由原审批部门进行查处,具体包括:

    (一)经批准的社会组织发生的违法行为;

    (二)经批准开展殡仪服务业务的组织或个人发生违法行为;

    (三)经批准的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发生的违法行为;

    (四)经批准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发生的违法行为;

    (五)经批准的福利彩票代销者发生的违法行为;

    (六)经批准的志愿服务组织的违法行为;

    (七)经批准的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的违法行为;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民政部门批准的其他相对人的违法行为。

    第六条对不适用审批管辖原则的案件,按属地管辖原则,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区民政部门管辖,具体包括:

    (一)志愿者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变相收取报酬的;

    (二)社会组织以外的组织或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的;

    (三)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

    (四)未经批准开展殡仪服务的;

    (五)擅自放行未获外运批准的遗体的;

    (六)社区养老设施的管理者、使用者擅自改变政府投资或者资助建设、配置的养老设施功能和用途的;

    (七)社会组织筹备期间,开展筹备活动以外或未经批准擅自以社会组织名义开展活动的;

    (八)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殡仪服务站和公墓的;

    (九)其他应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区民政部门管辖的。

    第七条对于损毁、擅自移动、增设、修复、恢复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的违法行为,由管理该区域界线标志物的民政部门进行管辖;

    第八条违法行为发生地跨越两个以上区的,由最先发现的区民政局管辖。

    第九条区民政局发现所查办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需要移送的,应当遵照《北京市民政行政执法案件移送程序性规定》执行。

    第十条民政局发现所查处的案件属于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应当依法移送其他有关机关。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第三章案件办理结果反馈

    第十一条由市民政局移交或指定管辖的案件,区民政局在办理过程中应每月定期反馈查办进度,办结之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办理结果。

    第十二条各级民政部门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本规定积极履责,及时查处违法行为,因怠于行使职权导致不良社会影响的,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规定由北京市民政综合执法监察大队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行政检查的管辖参照本规定执行,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及时移交有管辖权的民政部门。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北京市民政行政执法职责划分规定》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