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经济和信息化局信息公开指南

日期:2021-03-30    来源:区经济信息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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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便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北京市通州区经济和信息化局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编制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机构名称:北京市通州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办公地址: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开发区东二街一号楼(吉林森工金桥大厦东50米) 
    办公时间:9:00—11:30  13:30—18: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10-69546276
    传真号码:010-69541494 
    互联网联系方式:bjtzhjxj@bjtzh.gov.cn 
   二、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依据《条例》第三章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形式 
    1.《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公报》(通过纸质发行和网上发布两种方式向社会公开。市民、社会单位可到区、街道两级行政服务大厅,区图书馆、档案馆查阅纸质公报。可登录“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bjtzh.gov.cn/查阅政府公报电子版。)
    2.北京市通州区政府门户网站(“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访问地址http://www.bjtzh.gov.cn/)
    3.政务新媒体账号:“通州经信”微信订阅号。
    4.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等。
    同时,在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通州区档案馆(北京市通州区新华北路161号)、通州区图书馆(北京市通州区通胡大街京贸中心东侧)设置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将在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本指南,可申请公开北京市通州区经济和信息化局的政府信息。
    (一)申请方式
   申请人填写《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需详细、准确,尽量采取便于本机关查询的名称、文号或者其他特征性描述。申请表可以在北京市通州区政务服务管理局办公室领取,也可以在北京市通州区政府门户网站下载,申请表复印有效。 
   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北京市通州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办公室现场提出申请(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开发区东二街一号楼(吉林森工金桥大厦东50米))。 
   2.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收信人名称请注明“北京市通州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办公室”,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信地址: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开发区东二街一号楼(吉林森工金桥大厦东50米)813办公室(请注明办公电话010-69546276);邮政编码:101100;联系电话:010-69546276。 
     3.互联网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提出申请,请将填写完成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作为附件发送至bjtzhjxj@bjtzh.gov.cn ,邮件标题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二)答复时限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本机关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中止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期限内,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本机关将向申请人书面说明情况。
    (三)信息处理费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相关规定,为了有效调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为、引导申请人合理行使权利,行政机关可以向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超出一定数量或者频次范围的申请人收取费用。
   行政机关依法决定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内,按照申请人获取信息的途径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说明收费的依据、标准、数额、缴纳方式等。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收费通知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缴纳费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从申请人完成缴费次日起重新计算。
    四、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公民)

附件: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