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 通政房征字〔202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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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政房征字〔2023〕3号)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因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京政发〔2011〕27号)等规定,决定对通州区土桥中路西侧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实施征收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征收范围为通州区土桥中路西侧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及附属物,具体范围:东至金隅自由筑、金隅花石匠、华远铭悦居住小区,西至金隅香溪家园等居住小区,南至通州长途汽车站、华远好天地商业地块等,北至北京金海燕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国土证证载边界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为房屋征收部门。北京市通州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为实施单位,具体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本项目依法选定北京大地盛业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为评估机构。

征收补偿签约期限自2023324日起至202347日止。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按通州区土桥中路西侧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执行。

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在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15011384083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

2023321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通政房征字〔202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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