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发〔2022〕3号)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州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22年修订)》的通知

分享:
字号:        
(通政发〔2022〕3号)

各街道办事处,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现将《通州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22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    

2022130

    (此件公开发布)

通州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2022年修订)

    

1 总则 5

1.1 目的与意义 5

1.2 适用范围 5

1.3 工作原则 6

1.4 突发事件分类分级 7

1.5 应急预案体系 8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8

2.1 领导机构 8

2.2 工作机构 10

2.3 专项指挥机构 10

2.4 街道乡镇应急管理机构 15

2.5 单位与基层组织应急管理机构 15

2.6 重大活动应急机构 16

3 监测与预警 16

3.1 监测与风险管控 16

3.2 预警 18

3.3 监测与预警支持系统 22

4 应急处置与救援 23

4.1 信息报送 23

4.2 先期处置与公众响应 24

4.3 分级响应 25

4.4 现场指挥部 28

4.5 处置措施 31

4.6 社会动员 35

4.7 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35

4.8 应急结束 37

5 恢复与重建 37

5.1 善后处置 37

5.2 社会救助与抚恤 39

5.3 保险 40

5.4 调查与评估 40

5.5 监督检查问责与奖惩 41

6 应急保障 42

6.1 应急队伍保障 42

6.2 指挥系统技术保障 44

6.3 交通运输保障 45

6.4 物资装备保障 45

6.5 医疗卫生保障 47

6.6 治安保障 48

6.7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49

6.8 气象服务保障 50

6.9 资金保障 50

6.10 法制保障 51

7 预案管理 51

7.1 制订与备案 51

7.2 应急演练 52

7.3 宣传教育与培训 53

8 附则与附件 55

8.1 关键术语 55

8.2 本预案说明 57

8.3 区级专项应急预案目录 58

8.4 通州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组织体系框架 61

1 总则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北京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21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以及本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1.1 目的与意义

1.1.1 通州区是北京城市副中心,正在着力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示范区、新型城镇化示范区、京津冀区域协同发展示范区、“北三县”一体化高质量发展示范区和国家绿色发展示范区,着力建设绿色城市、森林城市、海绵城市以及智慧城市,城市副中心安全关乎首都安全。

1.1.2 通州区突出特色发展,将城市副中心打造成融入构建新发展格局的重要支点、京津冀协同发展桥头堡和国家绿色发展示范区,新发展新机遇新挑战,潜在风险多,致灾因子多,新型风险与传统风险交织叠加,存在诸多产生突发事件的条件。

1.1.3 制定本预案,对于积极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提升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水平,维护全区安全和社会稳定,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推进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落实北京城市副中心战略定位,为建设北京城市副中心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具有重大意义。

1.2 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通州区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总纲,主要用于指导、预防和处置发生在通州区行政区域内,或发生在国内其他地区以及境外涉及通州区的,应由通州区处置或参与处置的各类突发事件。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1.3 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和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精神,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强化首都意识,强化副中心意识,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最大限度避免和减少突发事件对人民群众的危害和影响,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坚持党委领导、统分结合。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下,通州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应急委)统筹负责,各行业(领域)部门、各街道乡镇持续完善分类管理、源头防控的突发事件风险防范和应对职责体系,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联动、条块结合,专业处置、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

坚持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健全区应急指挥体系。区级全面负责本区域突发事件的组织应对工作,靠前指挥,上下衔接,统筹协调调度资源开展应对。街道乡镇履行属地责任,及时启动应急响应,开展先期处置。注重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形成工作合力。健全完善部门之间、条块之间、各类力量之间的协调联动机制。

坚持区域协同、联防联控。健全完善通州地区应急协调联动机制,强化与各市级单位的联防联控,强化与国家有关部门、驻区部队、中央在区单位的联防联控,加强信息沟通、政策协调和资源共享。加强与京津冀周边区县的应急合作与沟通,联合开展应急演练,实现信息共享、应急资源合作、重大应急策略和措施联动。

坚持依法规范、科技支撑。健全应急管理配套规章与制度,推进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建设。立足北京城市副中心科技发展优势,加强应急管理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作用,提高突发事件应对的科学化、专业化、智能化、精细化水平。

1.4 突发事件分类分级

1.4.1 本区突发事件主要包括以下类别: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地商贸企业等各类安全事故、火灾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事件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等。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刑事案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等。

1.4.2 本区突发事件分级

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依据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波及范围、影响力大小、人员及财产损失等情况,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级别。具体事件等级标准依照相应国家级、市级专项应急预案和国家级、市级部门应急预案执行。

1.5 应急预案体系

本区应急预案体系分区、街道乡镇二级管理,按照预案编制的主体划分为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两大类。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由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应急保障预案、巨灾应急预案以及为应急预案提供支撑的应急工作手册、事件应对行动方案等组成。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领导机构

2.1.1 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区应急委负责全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统一指挥处置一般突发事件。对于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下,区委、区政府根据需要成立指挥机构,协助做好应对处置工作。

2.1.2 区应急委由主任、副主任、执行副主任、委员、总协调人以及其他人员组成。

主任由区长担任,副主任由区委负责政法工作的常委和常务副区长担任,执行副主任由协助负责应急管理方面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委员由区委、区政府分管各类突发事件应对的区领导,区委办、区政府办主任,武装部和驻通武警部队的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区应急委总协调人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和区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各副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各副局长协助总协调人开展工作。

组成部门包括区各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应急工作小组)、区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

2.1.3 区应急委的主要职责

1)在市应急委的统一领导下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研究制定全区应对突发事件重大决策、指导意见以及落实办法;

3)负责审定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4)负责全区各类一般突发事件处置的组织、指挥工作;

5)协助市应急委、市级专项应急指挥部处置区内发生的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

6)应对突发事件工作中协调与市有关部门和驻通中央、国家机关、部队等单位的关系;

7)分析总结年度全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2 工作机构

2.2.1 区应急委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应急办),承担区应急委的具体工作,根据区应急委的决定,负责规划、组织、协调、指导、检查本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及应急管理的预案、体制、机制和法制建设。

2.2.2 区应急指挥中心是区应急委的指挥平台。区应急委备份指挥平台设在区人防办。

2.3 专项指挥机构

2.3.1区应急委设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应急工作小组),分别是:通州区空气重污染应急工作小组、通州区涉外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小组、通州区群体性事件应急工作小组、通州区反恐和刑事案件应急指挥部、通州区通信保障应急工作小组、通州区建筑工程事故应急工作小组、通州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小组、通州区重大动植物疫情应急工作小组、通州区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通州区交通安全应急工作小组、通州区人防工程事故应急工作小组、通州区电力事故应急工作小组、通州区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工作小组、通州区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通州区突发事件应急救助工作小组、通州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通州区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通州区抗震应急工作小组、通州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领导小组。

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应急工作小组)的牵头组建部门为主办部门。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应急工作小组)总指挥由分管区领导担任,副总指挥由专项应急指挥部(应急工作小组)主办部门的行政一把手担任。

2.3.2 专项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相关突发事件应对法律、法规、规章;

2)研究制定本区相关突发事件的政策措施、指导意见和落实办法;

3)具体负责本区相关一般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依法协调或者协助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开展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4)分析总结本区相关突发事件工作,制定相关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

5)负责本指挥部所属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的建设和管理等工作;

6)承担区应急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2.3.3 除以上专项应急指挥部(应急工作小组)外,如果发生其他突发事件,没有对应专项应急指挥部(应急工作小组)管理的,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主责部门牵头,成立临时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区领导任总指挥,主责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任副总指挥,负责开展应对工作。

2.3.4 区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应急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应急工作小组)主办部门,作为专项应急指挥部(应急工作小组)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组织落实本指挥部决定,协调和调动成员单位开展相关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

2.3.5 区相关部门分别按照各自职责和业务范围,在区应急委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相关突发事件预防和应对工作。

2.3.6 突发事件处置分工

各类突发事件牵头应对部门为处置主责部门(具体见下表);专项应急预案规定的参与或协助突发事件应对的部门为处置协作部门。

序号

分类

主要种类

处置主责部门

自然灾害类

1

水旱灾害

水灾

区应急局、区水务局

2

旱灾

区应急局、区水务局

3

森林火灾

森林火灾

区应急局、区园林绿化局

4

地震灾害

破坏性地震

区应急局、区地震局

5

气象灾害

气象灾害(暴雨、大风、沙尘暴、浓雾、冰雪、雷电、冰雹、高温等)

区应急局、区气象局、区园林绿化局等部门

6

地质灾害

突发地质灾害(地面塌陷等)

区应急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委通州分局

7

生物灾害

突发林木有害生物事件

区园林绿化局

8

农业植物疫情

区农业农村局

9

农业领域外来生物入侵

区农业农村局

事故灾难类

10

工地商贸企业等安全事故

危险化学品事故

区应急局

11

建设工程施工突发事故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

12

火灾事故

火灾事故

通州消防救援支队

13

交通运输事故

道路交通事故

通州交通支队、区城市管理委、区水务局、通州公路分局

14

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

区交通局

15

公共汽车运营突发事件

区交通局

16

水上交通突发事件

区交通局、区水务局

17

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

供水突发事件

区水务局

18

排水突发事件

区水务局

19

电力突发事件

区城市管理委

20

燃气事故

区城市管理委

21

供热事故

区城市管理委

22

地下管线突发事件

区城市管理委

23

道路突发事件

区城市管理委

24

桥梁突发事件

区城市管理委、区水务局

25

通信网络突发事件(公网、专网)

区经信局、区通管办

26

信息安全事件

区委网信办

27

人防工程事故

区人防办

28

特种设备事故

区市场监管局

29

核事件与辐射事故

辐射事故

区生态环境局

30

核事件

区生态环境局

31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

重污染天气

区生态环境局

32

突发环境事件

区生态环境局

33

民用航空事件

民用航空器空难事件

通州消防救援支队

公共卫生类

34

传染病疫情

重大传染病疫情(鼠疫、炭疽、霍乱、非典型肺炎、流感、新冠肺炎等)

区卫生健康委

35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区卫生健康委

36

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

食品安全事件

区市场监管局

37

职业中毒事件

区卫生健康委

38

动物疫情

重大动物疫情(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等)

区农业农村局

39

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药品安全事件

区市场监管局

40

疫苗安全事件

区市场监管局

社会安全类

41

恐怖袭击事件

刑事案件

经济安全事件

恐怖袭击事件

通州公安分局

42

刑事案件

通州公安分局

43

生活必需品供给事件

区商务局

44

粮食供给事件

区商务局

45

能源资源供给事件

区城市管理委

46

金融突发事件

区金融办

47

涉外突发事件

涉外突发事件

区政府外事办

48

群体性事件

上访、聚集等群体性事件

区委政法委

49

民族宗教群体性事件

区民政局、区委政法委

50

影响校园安全稳定事件

区教委

51

其他

新闻舆论事件

区委宣传部

52

旅游突发事件

区文化和旅游局

2.3.7处置主责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立或确定应急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处置协作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或确定应急管理机构。

2.4 街道乡镇应急管理机构

各街道乡镇要成立突发事件应急管理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明确应急管理的具体部门,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开展风险排查,组建基层应急队伍,具体组织实施本地区各类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主要职责:

1)负责本辖区应急管理工作。牵头协调区属职能部门下设机构、驻辖区党政军机关、社会单位;参与突发事件处置,组织开展善后工作,对专业部门、专项应急指挥部(应急工作小组)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属地保障。

2)指导辖区内居委会或村委会等群众自治组织制定应急预案,明确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责任人,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3)指导辖区内其他基层组织和单位开展应急管理工作,做好风险隐患排查、登记、报送与整改工作,建立对本级政府应急资源与队伍的登记、更新与维护机制,预防突发事件的发生,提升应急应对能力。

4)制定、管理本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开展突发事件应对法律、法规和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

2.5 单位与基层组织应急管理机构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等群众自治组织应明确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责任人,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其他基层组织和单位在街道乡镇指导下开展应急管理风险排查、各类预案的编制与演练、社区应急队伍与资源管理工作。

本区企事业单位应依法落实应急管理责任人,参与突发事件应对,负责本单位突发事件的报告、监测、预警和处置,组建救援队伍、落实应急物资器材储备、组织应急培训演练。业务上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领导,同时按照突发事件属地管理原则接受所在地政府的指挥。

2.6 重大活动应急机构

2.6.1 重大活动主办或承办机构应依托活动组织体系,制定重大活动应急预案或工作方案,明确或设立应急机构,建立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机制,统筹协调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做好重大活动应急服务保障,指挥处置与重大活动直接相关的突发事件。

2.6.2 区相关部门按照常态工作体制,做好重大活动期间水、电、气、热、通信等城市基础设施的运行保障,以及辖区内社会面突发事件的协调处置工作。

2.6.3重大活动应急机构应与区相关应急机构建立信息互通和协同联动机制,根据需要调度应急力量进行支援或协助。

3监测与预警

3.1 监测与风险管

3.1.1 本区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风险管理体系和危险源、危险区域管理制度,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机制,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和动态监控。区应急办牵头建立风险防控检查督办、信息共享和公共安全形势分析机制。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应急工作小组)、各相关部门、各有关单位、各街道乡镇、单位和基层组织,加强对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监督检查。

3.1.2 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应急工作小组)、各相关部门、各有关单位、各街道乡镇建立健全风险防控和监测体系,完善监测制度,规范监测信息获取、报送、分析、发布的格式和程序;建立健全各行业(领域)、重点区域、地理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明确专职或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

3.1.3 强化与北京城市副中心、京津冀周边地区的风险管理协同,重点在北京城市副中心及京津冀临界地区建立危险源、危险区域的联合管理制度,健全完善跨区域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机制。

3.1.4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应急工作小组)、各相关部门、各有关单位、各街道乡镇建立定期召开风险分析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组织综合风险评估与风险形势分析,研判突发事件应对的总体形势,提出防范措施建议。

3.1.5本区建立专业监测和社会监测相结合的突发事件监测体系,规范信息的获取、报送、分析、发布格式和程序。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应急工作小组)、各相关部门、各有关单位、各街道乡镇应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及时汇总、分析、处理本地区、本行业(领域)风险监测信息,并负责收集、整理可能对本区造成重大影响的风险和突发事件信息,预测可能发生的情况,及时报区应急办,并通报区相关部门。

3.1.6各相关单位要及时处理市紧急报警服务中心(110)和市民热线服务中心(12345)通报的各类突发事件信息。交通、通信、供水、排水、电力、燃气、热力等城市运行保障企业应充分发挥信息收集主渠道作用,第一时间收集并向区应急办和区相关部门报送突发事件、城市运行信息,以及涉及安全稳定等方面的敏感信息。

3.1.7 区相关部门和宣传、网信、公安网监等部门应建立突发事件舆情快速收集研判机制,及时收集媒体对本区突发事件和有关敏感问题的报道,密切跟踪舆情动态,并向区应急办通报。

3.1.8对于涉密信息,负责收集数据的部门应遵守相关的管理规定,做好保密工作。

3.2 预警

3.2.1 本区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区应急办负责全区突发事件预警工作的监督和综合管理,区相关部门负责相关类别突发事件预警工作,各街道乡镇负责本地区突发事件预警管理工作。

3.2.2 可以预警的突发事件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预警级别划分按国家标准执行,国家尚未制定预警级别划分标准的,按照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

3.2.3 预警发布和解除

1)蓝色、黄色预警需由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应急工作小组)、相关委、办、局负责发布和解除,并报区应急办备案。橙色、红色预警由区应急办经请示区相关领导批准后,向市应急办提出预警建议,经市应急办批准后,由区应急办或授权区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应急工作小组)、相关委、办、局发布和解除。

2)本区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发布本地区预警信息,并同时报市应急办及市有关部门备案。

3)对于可能影响本区以外其他地区的橙色、红色预警信息,区应急办及时上报市应急办,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相关地区通报。

4)对于需要向公众发布的预警信息,由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履行审批程序,并按规定统一对外发布。对于仅在行业(领域)内部发布的警示性信息,可由行业(领域)主管部门或单位在本系统、本单位及可能受影响范围内自行发布。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预警信息。

5)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3.2.4 预警信息包括突发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单位、发布时间等。

3.2.5 预警响应

1)发布蓝色、黄色预警后,根据即将发生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区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应急工作小组)、相关部门和相关街道乡镇应依据相关应急预案立即做出响应,采取以下措施:

责令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信息报告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学者,随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级别。

及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

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2)发布橙色、红色预警后,区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应急工作小组)、相关部门和各街道乡镇在采取蓝色、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还应当针对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责令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救援与处置指挥人员、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的准备。

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转移、疏散或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关闭或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采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3.2.6 区应急办可依据突发事件的发展、变化情况和影响程度,调整区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应急工作小组)、区相关部门提出的预警建议级别,并报请区应急委领导批准。

3.2.7 当确定突发事件不可能发生或危险已经解除时,发布预警的部门应立即宣布解除预警,并通报相关部门。

3.2.8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应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短信、微博、微信、网站、电子显示屏、有线广播警报器、宣传车等通信手段和传播媒介,采用公开播送、派发传单、逐户通知等方式,及时、准确传播给社会各界和公众。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群体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2.9加强与京津冀周边区县相关职能部门间的沟通联系,实现预警体系互通互补,建立联合预警行动机制。

3.3 监测与预警支持系统

3.3.1 区相关部门和气象、生态环境、文化和旅游、商务等专业部门应充分利用现代化的技术监测手段,强化数字化检测基础设施和专业预警预报信息系统建设。

3.3.2 区应急办会同区相关部门,建立健全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汇总、储存、分析、传输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并逐步实现跨地区、跨部门对各类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实施有效管理和使用。

3.3.3 区应急办会同区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健全本区综合风险管理信息系统,逐步实现跨地区、跨行业的风险综合监测与突发事件预警。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应急工作小组)、各街道乡镇和相关委、办、局应建立专业和区域风险管理系统,提高风险早期识别和预报预警能力,做到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及时预警

4 应急处置与救援

4.1 信息报送

4.1.1区应急办、区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应急工作小组)、各相关部门、各有关单位和各街道乡镇,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各类突发事件信息和其他相关信息。

信息报送应贯穿于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活动的全过程。

4.1.2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要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有关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信息报告员要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

4.1.3 各类突发事件发生后,对于一般以上或暂时无法判明事件等级的突发事件,属地政府及处置主责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区应急办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和其他相关信息。区应急办对接报的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信息,在报请区应急委主任或副主任批准后,按规定及时向市应急办报告。

4.1.4 对于事件本身比较重要或发生在北京城市副中心、行政办公区、人员密集场所等重点地区以及特殊时期或可能演化为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不受分级标准限制,信息必须立即报告区应急办。对于涉及到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或者事件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国际组织进行通报时,区应急办应与区台办、区外事办、通州公安分局等部门密切配合,报请市相关部门批准,启动相关处置预案。

4.1.5上报各类突发事件信息的内容应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事件发展趋势、已采取的措施等,并及时续报事件处置进展情况。

4.1.6各街道乡镇与基层社区应当健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机制,建立健全业务培训、信息报告、举报奖励等制度,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报告突发事件信息提供便利。

4.1.7 建立突发事件信息通报机制。对本地区发生的,可能危及北京城市副中心、行政办公区、京津冀临界地区的突发事件,第一时间向相关方面通报情况,确保对方及时做好预防控制,有效联合开展应急处置。

4.2 先期处置与公众响应

4.2.1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和相关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等应立即开展先期处置。事发单位要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搜寻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与作业区域,封锁危险场所,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向所在地政府和相关主管部门、单位报告。对因本单位问题引发的或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要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

4.2.2 各街道乡镇应第一时间组织群众转移疏散,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做好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引导等工作,及时向区政府报告事件情况。

4.2.3 事发地居委会、村委会和其他组织要按照当地政府的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4.2.4 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公安、交通、消防救援、卫生健康、应急、宣传及处置主责部门应按照职责,迅速调动有关专业应急力量赶赴现场,掌握现场态势,控制事态发展,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4.2.5 突发事件应对期间,受影响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迅速开展自救互救,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扩大;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和机构报告安全隐患和受灾情况;服从行业主管部门、街道乡镇的指挥和安排,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4.3 分级响应

突发事件发生后,在先期处置的基础上,由相关责任主体按照基本应急响应程序,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响应措施进行处置。

4.3.1 分级响应原则

本区应急响应一般由高到低分为三级:一级、二级、三级。各类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的具体分级标准,依照相关区级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区相关部门、街道乡镇、基层组织和单位等责任主体按照基本响应程序,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响应措施进行处置。当超出责任主体自身处置能力时,及时向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提出请求,由上一级指挥机构提供支援或启动更高级别响应。

各类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分级依照相关市级、区级应急预案规定执行。对于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北京城市副中心等重点地区或重大活动、重要会议期间的,应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对于预案应急响应是否分级、如何分级、如何界定分级响应措施等,由预案制定单位根据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情况及时对响应级别进行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3.2 三级响应

初判突发事件不会超过一般突发事件级别,指突然发生、事态比较简单,仅对较小范围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一定危害或威胁,只需要调度区内个别部门或街道乡镇力量和资源就能够处置的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应急工作小组)主办部门或主责部门的行政一把手到现场任总指挥,具体负责现场处置工作,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应急工作小组)、相关委、办、局和属地街道乡镇等协助单位配合。

4.3.3 二级响应

初判突发事件为一般突发事件,指突然发生、事态较为复杂,对本区一定区域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一定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生态环境破坏,需调度本区多个部门、街道乡镇力量和资源进行处置的事件。由区级处置主责部门在三级响应的基础上启动,分管区领导应赶赴现场,并成立由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应急工作小组)、相关委、办、局和属地政府组成的现场指挥部。其中,授权分管此类突发事件处置的区领导任总指挥,负责参与制定方案,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负责处置的专项应急指挥部(应急工作小组)主办部门或主责部门的行政一把手任执行总指挥,负责事件的具体指挥和处置工作;相关委、办、局和街道乡镇等协助单位配合。也可由市专项指挥部和市相关部、委、办、局直接负责处置。

4.3.4 一级响应

初判突发事件为较大及以上级别突发事件,指突然发生、事态复杂,对我区乃至北京市一定区域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较大财产损失或生态环境破坏,需要市级部门、本区多个部门、以及其他区和相关单位力量和资源进行联合处置的紧急事件。由区级处置主责部门在二级响应的基础上启动,区应急委主要领导到场任总指挥,负责处置的专项应急指挥部(应急工作小组)主办部门或主责部门的行政一把手任执行总指挥,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应急工作小组)、相关委、办、局和街道乡镇等协助单位配合,负责先期处置和善后工作。并在市应急委统一指挥协调下,协助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开展工作。

4.3.5 响应升级

如果突发事件的事态进一步扩大,预计依靠通州区现有应急力量和资源难以实施有效处置时,应以区应急委名义,启动通州地区应急联动机制,协同在通中央及市属单位、驻通部队、武警部队参与处置工作。

当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已比较严重,超出通州区自身控制能力时,区应急委应提请区委、区政府上报市委、市政府,由市委、市政府直接指挥或授权市专项指挥部指挥,统一协调、调动全市应急资源共同参与事件的处置工作,区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在市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配合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发生巨灾时,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区委、区政府迅速形成应对巨灾机制,有效遏制可能造成的损失。区应急委要立即协调全区应急力量,全面加强应急处置。

4.4 现场指挥部

4.4.1 现场指挥部组建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由事件处置主责部门或由被指定的事件主管单位牵头,依托区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应急工作小组)或临时应急指挥部,设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的领导机构由总指挥、执行总指挥和各工作组组长组成,实行总指挥负责制。可选择设置综合保障组、专业处置组、治安交通组、医疗救护组、新闻宣传组、通信保障组、善后处置组和专家顾问组等,并确定联系人和通信方式。

4.4.2 现场指挥协调

参与突发事件处置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立即调动有关人员和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现场。到达突发事件现场的各方力量和社会组织,要及时向现场指挥部报到、受领任务,接受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度,严格遵守交通管理、信息发布等工作要求,并及时报告现场情况和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实现各方信息共享。

区级现场指挥部成立后,街乡级指挥机构和必要人员纳入区级现场指挥部。区级现场指挥部统一领导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市级应急指挥机构在本区设立前方指挥部,或向本区派出市级工作组、部门工作组时,区级现场指挥部接受统一领导,与其对接并接受业务指导,做好相应的保障工作。

4.4.3 现场协同联动

参与突发事件处置的各工作组、相关部门,应立即调动有关人员和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现场,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专项应急预案分工和事件处置规定要求,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共同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现场指挥部应维护好事发地区治安秩序,做好交通保障、人员救治与疏散、群众安置等工作,全力防止紧急事态的进一步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及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随时向区应急办报告。同时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对突发事件进行综合分析、快速评估,尽快研究确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按处置方案发布命令,全面展开调集应急物资,抢修被损坏的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生活必需品、医疗救护等各项紧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和其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

主责部门应依据突发事件的级别和种类,适时组建由该领域具有丰富应急处置经验人员和相关科研人员组成的专家顾问组,共同参与事件的处置工作。专家顾问组应根据上报和收集掌握的情况,对整个事件进行分析判断和事态评估,研究并提出减灾、救灾等处置措施,为现场指挥部提供决策咨询。   

现场指挥部应随时跟踪事态的进展情况,一旦发现事态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有可能超出自身的控制能力时,应报请区应急委协调调配其他应急资源参与处置工作。同时应及时向事件可能波及的地区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出预警。

与突发事件有关的各部门,应主动向现场指挥部和参与事件处置的相关部门提供与应急处置有关的基础资料,为实施应急处置、开展救援等工作提供各种便利条件。

发生涉外突发事件时,区外事、宣传等相关部门应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和职责分工,参与现场指挥部相关工作,并负责承办相关事项。

发生涉及京津冀周边区县突发事件时,建立联合应急指挥机制,按照属地为主原则,在事发地成立现场联合应急指挥部,统筹协调应急力量和应急资源开展处置,共同研究决定重大事项、解决难点问题。

4.5 处置措施

4.5.1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事件发生后,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应急工作小组)、各相关部门和各有关单位应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应急措施:

1)在确保应急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下,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2)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交通、公安等有关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抢险救援车辆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通行,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3)立即抢修被破坏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短时难以恢复的,要实施临时过渡方案,保障社会生产生活基本正常;

4)禁止或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限制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5)启用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应急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6)组织公民参与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要求有特定专长的人员提供服务;

7)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食品、饮用水、燃料等生活必需品;

8)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9)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10)进入相关场所进行检查和封存物品;

11)拆除、迁移妨碍应急处置和救援的设施、设备或其他障碍物等;

12)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区政府认为必要的其他应急处置措施。

4.5.2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在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领导机构的统一指挥下,事发地的街道乡镇或区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依法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1)针对特定人群、场所、区域组织开展病原检测等筛查措施,精准确定防控对象,缩小防控范围。

2)确定定点救治医院、备用医院、临时救治和集中医学观察场所等。

3)对病人、疑似病人及时进行救治,对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依法进行管理。

4)组织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实施人员健康状况动态监测,及时对易受感染的人群和其他易受损害的人群采取预防性投药、群体防护、应急接种等措施。

5)实施交通卫生检疫,对道路、交通枢纽和交通工具进行管控。

6)对定点医院、隔离救治场所、污水处理场站、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冷链仓储物流设施、出现特定病例的社区(村)等重点场所、区域开展环境监测和消毒。

7)对饮用水及食品生产、加工、储存、运输、销售全过程实施监管,对来源于疫情发生地的食品及其外包装进行检测,对餐饮、物流、交通运输、食品生产经营等行业从业人员加强健康管理。

8)停工、停业、停课,限制或者停止使用有关公共场所,限制或者停止人群聚集活动。

9)严格进出京人员管理,实施社区封闭和居民出入管理。

10)为降低或者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损害,需要采取的其他措施。
     4.5.3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根据事件情况,政法部门立即组织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并由公安机关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应急措施:

1)尽快了解和分析事件起因,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和说服教育,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

2)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对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实行强制隔离,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3)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必要时依法对网络、通信进行管控。

4)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5)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在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加强对重要人员、场所、部位和标志性建筑的安全保护。

6)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立即依法出动警力,加大社会面检查、巡逻、控制力度,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7)采取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4.5.4 交通运输、医学救援、能源供应、通信保障、现场信息、抢险救援物资装备、自然灾害救助、社会秩序、新闻宣传等应急保障工作牵头协调部门和支持部门,应组织编制相关保障类应急预案,做好保障体系建设,完善快速反应联动机制。

4.5.5 建立突发事件协同处置机制,实现我区与京津冀周边区县协同应对突发事件。对于涉及跨行政区域的突发事件,或所涉突发事件情况紧急,需要请求合作方支援时,相关应急管理机构要加强沟通与合作,必要时建立联合指挥部,共同处置,协同应对。

4.6 社会动员

4.6.1区应急委根据应对突发事件的实际需要,动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配合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自救互救、道路引导、后勤保障、秩序维护等协助处置工作。

4.6.2 全区范围内的社会动员,由区应急委提请区政府报请市政府批准。区社会办区民政局、区应急办负责全区社会动员工作,会同宣传部门做好宣传教育,制定社会动员方案,协调各相关部门开展工作,团区委、区红十字会、社会组织协助做好社会动员工作。局部小范围内的社会动员,由区政府批准,报市政府备案。

4.7 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4.7.1 信息发布

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工作,应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北京市相关规定及通州区突发事件新闻发布相关应急预案的要求,由区突发事件新闻工作小组进行管理与协调。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突发事件发生后,区应急办在上报区应急委领导的同时,应当向区委宣传部通报相关情况。现场指挥部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区应急办和区委宣传部。

一般突发事件发生后,在现场指挥部的组织、协调下,由事件处置主责单位拟定信息发布口径,并及时报区委宣传部。事件处置主责单位新闻发言人按照确定的信息发布口径,做好媒体接待和答复。

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区委宣传部要立即向市委宣传部报告信息,并按照市有关要求和统一安排,做好相关协调、配合工作,报道突发事件信息。对于社会安全事件,依照有关规定开展相应工作。

未经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件原因、伤亡数字、责任追究等有关应急处置和事态发展的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应急处置和事态发展的虚假信息。

4.7.2 舆论引导

区宣传部门会同网信、公安、处置主责部门等单位及事发地属地政府,收集、整理网络、市民热线等舆情社情信息,及时核实、解决公众反映的问题,予以积极回应和正面引导,对于不实和负面信息,及时澄清并发布准确信息。

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区委宣传部将相关情况立即向市委宣传部报告,并按照市有关要求和统一安排,做好相关协调、配合工作,报道突发事件信息,正确引导舆论导向。对于可能产生国际影响的突发事件,对外报道应由区委宣传部、区外事办、区应急办等单位,向市相关主管部门报告情况,并按市有关要求统一对外发布信息,区属媒体要严格遵守突发事件新闻报道的若干规定。

4.8 应急结束

4.8.1 当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已基本完成,次生、衍生和事件危害基本消除时,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

4.8.2 一般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承担事件处置工作的专项应急指挥部(应急工作小组),以及参与处置的街道乡镇和相关委、办、局,需将应急处置工作情况上报区应急委,经区应急委批准后宣布应急结束。并将情况及时通知参与事件处置的各相关部门,必要时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信息。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由发布启动预案的市各专项指挥部或市应急办宣布应急结束。

5 恢复与重建

5.1 善后处置

5.1.1 善后处置工作在区委、区政府、区应急委统一领导下,由区相关委、办、局和各街道乡镇负责组织实施。必要时,经区委、区政府的批准,启动区突发事件应急救助指挥部或成立区善后工作领导机构。

5.1.2区应急局、区卫生健康委、通州公安分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和专业技术力量,按照有关规定,分别负责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统计、核实和上报。

5.1.3 一般以上突发事件的各种重要数据需经区善后工作领导机构主要领导审核、区政府主要领导审定后,统一对外公布。一般突发事件的各种重要数据需经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和区政府主管领导审定后,统一对外公布。

规划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居民住房和基本配套设施的选址、方案设计等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居民住房建设的组织实施,事发地政府负责对居民进行妥善安置,并会同应急、商务等部门及时组织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调拨和发放,保障居民基本生活;卫生健康、农业农村等部门负责疫病控制工作;卫生健康部门组织开展心理咨询、抚慰等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提出事故后污染处置建议,属地政府负责现场清理和消除环境污染;电力、市政、水务、交通、供热、燃气、电信、广播、园林等部门应当及时组织修复被破坏的城市基础设施;事件处置主责部门会同财政、发改部门制定应由政府补偿的补偿标准和办法;事发地政府做好征用补偿工作;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对补偿物资和资金的安排、拨付和使用进行监督,必要时实施跟踪审计;事发地政府组织基层组织,做好受灾地区社会管理工作,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救助款物的管理和拨发等工作。

5.2 社会救助与抚恤

5.2.1 自然灾害发生后,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区应急管理部门牵头启动救助应急响应,统筹做好灾区应急期、过渡期生活救助和因灾倒损民房恢复重建等相关救助工作,适当加大对困难家庭的救助力度,加强受灾人员救助与其他社会救助政策的有效衔接,确保受灾人员的基本生活。

5.2.2 其他突发事件发生后,事件处置主责部门会同区应急管理部门,做好应急期间人员安置和生活保障。区民政部门对因突发事件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和人员,给予临时救助。在应急救助过程中,要特别对老幼病残孕及流浪乞讨人员、滞留人员等群体予以重点关注,强化基本生活保障。

5.2.3 突发事件发生后,由民政部门和事件处置主责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启动社会募捐机制,依法组织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及时发布救助需求信息,有序引导社会公众和慈善组织开展捐赠活动。接受捐赠款物坚持“专款专用、尊重捐赠者意愿”的原则,按照规定程序安排使用。

5.2.4 区红十字会、北京市通州区慈善协会等社会公益组织,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各自工作条例,积极开展互助互济、经常性救灾捐赠活动和专项募捐活动。主动联系市红十字会等组织,加强与国际红十字会等国际组织的交流与合作,积极吸纳国际捐赠的救助款物。

5.2.5司法行政部门组织法律援助机构和有关社会力量为突发事件涉及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5.2.6 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人民团体,协助卫生健康等部门开展心理咨询、抚慰等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5.2.7 民政、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会同本级与上级财政等部门,对因灾伤亡人员和在救援工作中伤亡的人员给予抚慰或抚恤,同时给予必要的救助;对见义勇为人员依法确认,对因公牺牲者进行认定和追认为烈士。

5.3 保险

5.3.1 突发事件发生后,保险监管部门负责督促保险机构及时开展保险受理、赔付工作。区有关部门应将损失情况及时向保险监管部门和保险机构通报,协助做好保险理赔和纠纷处理工作。

5.3.2 相关部门、有关单位要为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为应急救援人员提供必要保障,减少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风险。

5.3.3 建立健全灾害风险保险体系,鼓励单位和居民参加保险。推进巨灾保险制度,推行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和食品安全责任等保险。

5.4 调查与评估

5.4.1 突发事件发生后,由相关主责部门牵头,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应急工作小组)和属地政府配合,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时组织开展突发事件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工作。负责组织开展突发事件调查工作的机构,应根据突发事件的具体情况组建调查组,可聘请有关专家参与。

5.4.2 一般级别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在区委、区政府及区应急委的领导下,由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应急工作小组)责成事件主责部门牵头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总结评估,形成总结评估报告。

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按照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的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通州区配合有关部门及时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总结评估。

5.4.3 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北京市及其有关部门对突发事件调查评估工作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5.5监督检查问责与奖惩

5.5.1 区委、区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工作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或奖励,对未完成工作任务的进行通报批评并责成其限期整改。

5.5.2 存在未按照规定制定、修订应急预案,未按照应急预案规定履行相关职责导致突发事件发生或危害扩大,不服从上级党委政府统一指挥,迟报、瞒报、漏报突发事件信息,未及时组织开展生产自救和善后工作,截留、挤占、挪用应急资金等情况的,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应急保障

6.1 应急队伍保障

6.1.1 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区政府依托通州消防救援支队加强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由区应急委统一调用,负责处置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难以应对的事件,或代表本区参与区外的应急救援行动。

6.1.2 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区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应急工作小组)、相关部门、相关单位统筹规划本领域区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工作,原则上应组建或者确立至少一支区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突发事件发生后,负责或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的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应急工作小组)、相关部门、相关单位根据突发事件性质和特点,经请示区应急委同意后,有权调用区级相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到达事发现场后,接受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调度。

由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与相关企业签订应急救援服务保障协议,采取政府资助、合同、委托等方式,每年由政府提供一定的值班备勤、装备购置与维护、救援补偿费用。

6.1.3 驻通武警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是应急处置与救援的突击力量,按照有关规定参加本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

6.1.4 社会应急队伍。社会应急队伍是应急处置与救援的辅助力量,由区、街道乡镇两级相关部门负责,在社会应急队伍的组织、技术装备、能力培训、训练演练、救援行动人身保险等方面给予指导和支持。通过健全制度和建立服务协作平台、建立与专业应急队伍的联演联训机制等,充分发挥红十字会、共青团、应急志愿者等的作用,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等有序参与公共安全与突发事件应对知识的宣传、教育和普及工作,以及突发事件的抢险救援、卫生防疫、群众安置、设施抢修和心理安抚等工作。

6.1.5 区应急办负责指导、督促区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应急工作小组)、各相关部门、街道乡镇应急队伍的规划、组建和管理工作。

6.1.6 应急专家队伍。应急专家队伍是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支撑力量。区相关部门分别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以及综合管理等领域,建立由专家学者和实践经验丰富的行政管理人员组成的应急专家队伍。根据需要,应急专家队伍为通州地区中长期公共安全规划、信息系统的建设与管理、灾害科学最新发展趋势的跟踪等方面提供意见和建议;对突发事件的发生和发展趋势、救灾方案、处置措施、灾害损失和恢复方案等进行研究和评估,并提出相关建议;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科学有效的决策咨询。

6.2 指挥系统技术保障

6.2.1 区应急办负责统筹组织规划,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应急工作小组)、各街道乡镇、应急委各成员单位配合,建立本区应急指挥技术支撑体系,以满足各种复杂情况下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指挥要求。主要包含:有线通信系统、无线通信系统、图像监控系统、计算机网络应用系统、综合保障系统、视频会议系统、移动指挥系统、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等。

6.2.2应急管理、规划自然资源、济和息化、机要部门负责组织,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应急工作小组)、各街道乡镇、应急委各成员单位配合,建立并完善各类应急信息化系统和应急预案库、应急专家库、应急队伍库、应急物资库、应急避难场所库等应急数据库建设,实现对突发事件应急指挥的辅助决策与支持,形成数据更新维护的长效机制,确保数据质量。

6.2.3 通州公安分局牵头,区经济和信息化局等相关部门配合,加强全区各级各类视频监控系统建设,加大图像信息资源整合力度,完善本区图像信息管理系统。

6.2.4 区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各街道乡镇及重要部门应结合日常工作,开展预警、分析、评估模型研究,提高防范和处置较大突发事件的决策水平。

6.2.5 区通信保障应急工作小组牵头,各相关单位参与,整合完善应急指挥通信网络系统。以有线政务外网形成覆盖区、乡镇街道、社区(村)的应急通信系统,建立跨部门、多路由、有线和无线相结合的稳定可靠的应急通信系统。在出现通信干线中断或现有网络盲区时,利用卫星、微波等通信手段,保障事件现场与区应急办及相关专项指挥部之间的联系。

6.3 交通运输保障

6.3.1由区交通局牵头建立健全公共交通线路规划保障制度,通州交通支队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现场交通管制等保障制度,建立与上级主管部门的沟通和联动机制。

6.3.2 突发事件发生后,必要时,由通州交通支队牵头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现场交通管制等保障制度,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城市管理委、区水务局、区交通局、通州公路分局组织专业队伍,尽快恢复被毁坏的道路、桥梁及有关设施,保障交通路线的畅通。必要时,可紧急动员和征用其他部门及社会的交通设施装备。

6.4 物资装备保障

6.4.1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区发展改革委、区应急局、区商务局定期组织征集应急物资储备需求,负责应急物资储备的综合管理工作。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应急工作小组)、各相关部门、各有关单位根据不同突发事件种类,会同发改、规划、财政等部门,制定本领域、本部门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建设应急物资储备库,开展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备、更新、补充、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建设工作。

区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应根据应对突发事件的需要,采取生产或储备等方式,与有关企业签订合同,保障应急物资的生产和供给。

区商务局要根据全区生活必需品市场总需求和波动规律,制定生活必需品储备目录和计划,加强储备管理,保障市场供应和人民生活需要。

区应急局要按照市应急管理部门的要求,结合我区自然灾害发生特点和规律,制定救灾物资储备目录和计划,按照千人储备的标准,对帐篷、棉衣、棉被、应急灯等进行储备,并做好相关救灾物资的储备管理工作,保障灾民基本生活需要。

区卫生健康委要根据全区公共卫生事件类别和特点,组织制定公共卫生领域应急物资储备目录和计划,组织、指导全区卫生医疗机构做好相关医药物资的储备管理工作,保障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和救援需要。

积极鼓励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储备本单位所需应急物资,合理引导家庭储备。

6.4.2 区发展改革委、区商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掌握本区生活必需品市场的总需求及储备库存、经营库存、生产能力和销售、价格的变化情况,负责应急机制启动后的市场监测和应急方案实施,调动生活必需品大型生产企业、经营企业的现有库存投放市场,组织生产基地和社会商业库存充实零售市场。区卫生健康委负责编制应急药品和物资储备目录和计划,组织落实应急医疗救治基地的应急药品、物资装备;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协调市相关部门组织应急药品的储备和供应。区商务局负责保障基本生活物资的实物储备。

6.4.3 保障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应急工作小组)、各相关部门、各有关单位根据自身应急救援业务需求,配备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和器材,建立相应的维护、保养和调用等制度。

6.4.4负责突发事件处置的主责部门根据处置需要提出应急物资需求,经分管区领导批准后下达应急物资调拨指令。

6.4.5 区相关部门应充分利用外部资源,积极建立与其他区物资调剂供应渠道,作为本区应急物资储备体系的有效补充,以备本地区物资短缺时迅速调入。

6.4.6 必要时,区应急委可以以政府名义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要求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的企业组织生产、保证供给。

6.5医疗卫生保障

6.5.1 区卫生健康委根据“分级救治、无缝衔接”原则,按照现场抢救、院前急救、专科治疗几个阶段组织实施救护。通州区急救中心(120)和红十字会急救中心(999)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的院前急救工作;各级医院负责后续救治;区红十字会等群众性救援组织和队伍应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开展群众性卫生救护工作。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CDC)、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其他相关部门负责做好疾病控制和卫生防疫准备,并严密组织实施。

6.5.2 发生突发事件后,区卫生健康委要快速组织医疗救护队伍进入救灾现场,对伤员进行应急救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灾区传染病的爆发流行,及时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安全情况,会同区市场监管局及时检查灾区的食品安全情况。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协调市相关部门迅速组织向突发事件影响地区提供所需药品、医疗器械。

6.5.3 在区急救中心基础上,建设街道乡镇急救点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急救点,共同构成院前急救体系。

6.5.4 区卫生健康委负责公共卫生信息系统建设。准确掌握全区急救资源状况(院前急救、综合医院急诊科、急救队伍等),建立动态数据库,明确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资源分布、救治能力和专长等,全面提高公共卫生管理和应急处置能力。

6.6 治安保障

6.6.1 突发事件发生后,由属地公安部门和街道乡镇负责治安保障,立即在救灾现场周围设立警戒线和警戒哨,做好现场控制、交通管制、疏散救助群众、维护公共秩序等工作。

6.6.2 由通州公安分局负责,武警部队予以协助和配合,承担对重要场所、目标和救灾设施的警卫工作;突发事件发生地的街道乡镇和社区(村)组织要积极发动和组织社会力量开展自救互救,群防群治,全力维护突发事件地区的社会稳定。

6.6.3 突发事件发生后,如现场有起火、存有易燃易爆危险品、漏电、漏水、漏气等情况发生,现场先期处置人员要立即通知有关主管部门实施灭火、排爆、断电、断水、断气等措施,清除现场危险品,避免次生危害的出现。

6.7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6.7.1 由市规划自然资源委通州分局牵头,会同区民政、应急局、地震等有关部门,编制通州区应急避难场所发展规划,并纳入通州城市规划体系。区地震、园林、市政、体育、教育、人防、住建、民政等部门依据规划,在市民生活、工作地点周围,规划、建设和维护城市应急避难场所,保证在紧急情况下为市民提供疏散、临时生活的安全场所。公园、绿地、广场、体育馆、学校操场等场所在建设过程中应考虑应急避难的要求,配备必要设施,现有场地应补充建设必要设施。

6.7.2 应急避难场所主管单位应当制定管理办法和应急疏散预案,保证应急避难场所功能运行正常。区政府在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方面给予资金补助和政策支持。

6.7.3 突发事件发生后,区应急委根据突发事件危险程度及事态发展情况启用应急避难场所,并按照疏散预案组织居民进入应急避难场所避难。区各相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提供必要的保障,确保避难人员的正常生活。

6.8 气象服务保障

由区气象局负责气象服务保障工作,提供天气预报并加强对极端天气的监测和预警。突发事件发生后,区气象局应立即提供事件发生地及附近的天气情况,并尽快对未来天气进行预测。

6.9 资金保障

6.9.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有关条款,每年按照财政支出额的适当比例安排政府预备费,主要作为公共财政应急储备资金。区政府和乡镇政府财政部门要在一般支出预算中增设突发事件应急专项准备资金,并根据城市公共安全管理的需求,逐步提高资金提取比例。

6.9.2 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实际情况调整部门预算内部结构,削减部门支出预算,集中财力应对突发事件;经区应急委批准启动应急专项准备资金,必要时动用公共财政应急储备资金。

6.9.3 按照“急事急办”原则,简化工作环节,凡区政府批准的拨款事宜,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手续,确保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6.9.4 鼓励自然灾害多发地区的公民、法人单位和其他组织购买财产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从事高风险活动的企业应当购买财产保险,并为其员工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资金援助。

6.9.5 区、乡镇两级财政部门负责应急专项准备资金和公共财政应急储备资金管理。突发事件发生后,重大资金动用由区应急委审批。

6.9.6 各相关部门所需的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等工作经费列入部门预算,同级财政部门应当予以保障。

6.10 法制保障

6.10.1在突发事件发生、延续期间,区政府严格执行市政府制定和发布的紧急决定和命令,可根据需要依法制定和发布紧急决定。

6.10.2在突发事件发生、延续期间以及善后阶段,区司法局负责依法提供有关重大问题处置的法律意见。

7 预案管理

7.1 制订与备案

7.1.1 区应急办负责本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组织区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应急工作小组)、区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制定区级专项应急预案、部门预案和巨灾应急预案,综合协调区级专项和部门预案衔接工作。各街道乡镇根据区级应急预案体系和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7.1.2 编制应急预案应当在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进行,以确保应急预案的可操作性。在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鼓励通过情景构建的方式模拟突发事件场景,以检验应急预案各项措施的有效性。

7.1.3 区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根据涉及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预案要求,结合实际需要,做好相关应急工作手册、事件应对行动方案等支撑性文件编制工作。

7.1.4 街道乡镇的总体应急预案报区政府备案;专项应急预案抄送上级人民政府有关牵头部门备案;部门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报送区政府备案的应急预案,由区应急局履行备案审查监督职责。

7.1.5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当存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预案相关规定发生变化、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主要风险或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在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等情况时,应及时修订应急预案,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7.1.6区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应急工作小组)、区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各街道乡镇应根据本系统、本领域、本地区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定期检查应急预案工作落实情况。

7.2 应急演练

7.2.1 区应急办统筹全区应急演练工作,负责区级重点应急演练的规划、组织协调、考核评估与综合管理,检查指导全区综合应急演练工作,并定期组织全区跨系统、跨行业(领域)的应急演练。区级专项应急预案在修订过程中,需要开展验证性应急演练。

7.2.2 区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应急工作小组)和相关部门负责本系统、本领域、本部门的应急演练工作,并加强对基层单位应急演练工作的指导,根据实际需要每年组织开展综合应急演练或单项应急演练;各街道乡镇负责本地区应急演练的综合管理工作,根据实际需要每年组织开展综合应急演练。

7.2.3 应急演练包括规划与计划、准备、实施、评估总结和改进五个阶段。通过应急演练,发现和解决应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落实岗位责任,熟悉应急工作的指挥机制和决策、协调、处置的程序,评价应急准备状态,培训和检验应急队伍的快速反应能力,提高各部门之间协调配合和现场处置能力,检验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并改进完善。

7.2.4 建立与京津冀周边区域联合培训和演练机制。通过采取共同研讨、定期磋商及互派人员学习锻炼等多种形式,强化对应急管理干部、应急处置队伍、志愿者队伍等应急管理人员的区域合作培训。根据实际需要组织跨区域演练,完善联合指挥机制和处置流程,提高快速反应能力。

7.3 宣传教育与培训

7.3.1 宣传教育

由区应急、宣传部门组织协调,区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各街道乡镇制定应对突发事件宣传教育规划,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广泛开展突发事件应对法律、法规、规章和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风险防范意识和应急知识与技能。

区委宣传部、区人防办、区红十字会等单位在区应急委领导下,协助区应急办开展应对突发事件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等工作。

本区党政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以及其他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社区(村)负责组织本单位、本区域的人员进行应急法律、法规、规章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组织实施在校学生相关应急知识的教育。

新闻媒体、政务新媒体要积极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

7.3.2 培训

区应急办组织协调各相关部门制定应急管理培训规划和计划,完善应急管理培训机制,将应急管理纳入领导干部培训体系,面向区属机关的各级领导干部、应急管理干部、基层干部,开展应对突发事件相关知识培训,将突发事件应对法律、法规、规章和预防、应急指挥、综合协调等作为重要内容,增强区属机关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责任意识,提升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区相关部门要按照隶属关系和管理责任,加强对本系统、本领域专业应急队伍的培训,提高其专业救援能力和安全防护技能。

区应急局组织协调相关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开展应急志愿者培训工作,使其掌握应急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突发事件应对基本技能,增强现场组织、自救互救及配合专业应急队伍开展工作的能力。

8 附则与附件

8.1 关键术语

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总体应急预案:是区委、区政府组织管理、指挥协调所管辖区域内相关应急资源和应急行动的整体计划和程序规范,是本地区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专项应急预案:是为应对危害严重或影响范围广、需要多个部门协同处置的某种类型突发事件而制定的行动计划和程序规范。

部门预案:政府各相关部门结合自身职责,为应对以个别或少数部门为主处置的某种类型突发事件而制定的行动计划和程序规范。

街道乡镇应急预案:是由街道乡镇为应对本地区各类突发事件制定的组织管理、指挥协调相关应急资源和应急行动的整体计划和程序规范。

单位与基层组织应急预案:是机关、团体、企事业等单位和基层组织根据自身实际,为应对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而制定的具体行动方案或行动指南。

应急工作手册:是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对自身承担职责任务进一步分解细化的工作方案,是本部门、本单位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指引。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工作手册可与应急预案合并编制。

事件应对行动方案:是参与突发事件应对的救援队伍、专家队伍等按照应急预案、工作手册或上级指挥机构要求,为执行具体任务并结合实际情况而制定的工作安排。

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应急工作小组):是指为组织、协调、指挥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而设立,由有关区领导(任总指挥)及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组成的议事协调机构。如区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

相关部门:是指与突发事件的预测、预警、处置、善后、保障等各环节有关的区属各委、办、局,包括主责部门、预测部门和协作部门。

有关单位:是指与本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有关、列为区应急委组成单位,但不在区委、区政府工作部门范围内的区相关人民团体、市级、中央垂直管理部门设在本区的机构等其他单位,包括区红十字会、区气象局等。

突发事件社会动员:是指应对突发事件时,各级人民政府、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在政治、经济、科技、教育等方面统一组织的动员准备、实施和恢复活动。

公共财政应急储备资金:是指每年根据区、乡镇财政支出额的适当比例安排的政府预备费,经区、乡镇政府批准后可用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应对突发事件专项准备资金:是指按照结余不结转的原则,每年在区、乡镇财政预算中安排的固定额度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各类各级突发事件处置与救援、恢复与重建等工作。

应急演练:是指各地区、各部门,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组织相关单位及人员,针对特定的突发事件风险和应急保障工作要求,在预设条件下,按照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和程序,为提高应急能力而进行的一种模拟突发事件及应急响应过程的实践活动。

单项应急演练:是指只涉及应急预案中特定应急响应功能或现场处置方案中一系列应急响应功能的演练活动。注重针对一个或少数几个参与单位(岗位)的特定环节和功能进行检验。

综合应急演练:是指涉及应急预案中多项或全部应急响应功能的演练活动。注重对多个环节和功能进行检验,特别是对不同单位之间应急机制和联合应对能力的检验。

8.2本预案说明

8.2.1 本预案由区政府负责制定,并由区政府、区应急委负责审定。区应急委负责解释与组织实施,编制修订工作由区应急办具体负责。

8.2.2 本预案以区政府名义印发,并报市政府备案。区应急办负责本预案实施的跟踪分析、督促检查、综合协调、并根据需要及时组织评估,向区应急委提出修订建议。

8.2.3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州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通政发〔201727号)同时废止。

8.3 区级专项应急预案目录

突发事件类:

1)自然灾害类

序号

预案名称

牵头编制部门

1

通州区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区应急局

2

通州区防汛应急预案

区应急局

3

通州区抗旱应急预案

区应急局

4

通州区突发气象事件应急预案

区气象局

5

通州区雪天道路交通保障应急预案

区交通局

6

通州区森林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区应急局

7

通州区粮食供给应急预案

区商务局

2)事故灾难类

序号

预案名称

牵头编制部门

8

通州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区应急局

9

通州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区市场监管局

10

通州区道路抢险应急预案

区城市管理委

11

通州区桥梁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市政

区城市管理委

12

通州区人防工程事故灾难处置预案

区人防办

13

通州区道路交通事故处置救援应急预案

通州交通支队

14

通州区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通州消防救援支队

15

通州区建筑施工突发事故应急预案

区住建委

16

通州区城市公共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区水务局

17

通州区城镇公共排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区水务局

18

通州区地下管线事故应急预案

区城市管理委

19

通州区重大电力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区城市管理委

20

通州区燃气事故应急预案

区城市管理委

21

通州区供热事故应急预案

区城市管理委

22

通州区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区生态环境局

23

通州区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区委网信办

24

通州区核事件、放射性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区生态环境局

25

通州区轨道交通突发事故应急预案

区交通局

26

通州区村镇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区水务局

3)公共卫生事件类

序号

预案名称

牵头编制部门

27

通州区食物中毒事件应急预案

区卫生健康委

28

通州区突发急性职业中毒事件应急预案

区卫生健康委

29

通州区突发传染病疫情应急预案

区卫生健康委

30

通州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预案

区农业农村局

31

通州区防治重大植物疫病应急预案

区农业农村局

32

通州区桥梁突发事故应急预案-水务

区水务局

4)社会安全事件类

序号

预案名称

牵头编制部门

33

通州区重大群体性上访应急预案

区委政法委

34

通州区民族宗教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区民政局

35

通州区处置恐怖袭击事件基本预案

通州公安分局

36

通州区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区外事办

37

通州区影响校园安全稳定事件应急预案

区教委

38

通州区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

区委宣传部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州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22年修订)》的通知

相关解读

主办: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     承办: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北京市通州区政务服务管理局    政府网站标识码:1101120001 京公网安备 11011202002947号 京ICP备2001525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