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效)(通政办发〔2021〕5号)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年通州区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证明证件材料审核实施细则的通知

分享:
字号:        
(通政办发〔2021〕5号)

各街道办事处,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2021年通州区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证明证件材料审核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429

(此件公开发布)

2021年通州区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

接受义务教育证明证件材料审核实施细则

为落实中央和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根据《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21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的意见》、北京市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材料审核指导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务工就业材料、实际住所居住材料、全家户口簿、北京市居住证审核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审核程序

(一)申请受理

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父母(以下简称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携带证明证件材料到居住地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指定地点提出审核申请。

(二)联合审核

各部门、街道办事处和乡镇政府依据部门职责和相应标准建立工作机制,联合审核证明证件材料。职责如下:

1.在京务工就业材料由区人力社保局、区市场监管局分别审核。其中,签有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由区人力社保局审核,法定代表人、股东、合伙人和个体工商户由区市场监管局审核。

2.在京实际住所居住材料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自委通州分局审核。

3.北京市居住证、全家户口簿由通州公安分局审核。

4.超龄儿童少年是否已在原籍入学由区教委审核。

(三)结果反馈

居住地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在规定时间内向申请人反馈结果,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取得在京就读证明。

二、审核标准

(一)务工就业材料

申请人提供在京务工就业材料应符合下列相应条件:

1.受雇于用人单位,在通州区自有住房的,应提供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和在京的《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参保人员缴费信息)》;在通州区租住住房的,应提供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和在通州区的《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参保人员缴费信息)》。

社会保险在20204月至20213月期间缴满12个月,自2021421日(含)起补缴无效。

2.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在通州区自有住房的,应提供在京经营的营业执照、个体或企业银行缴税凭证(或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在通州区租住住房的,应提供在通州区经营的营业执照、个体或企业银行缴税凭证(或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在通州区自有住房的,应提供在京经营的营业执照、企业银行缴税凭证(或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在通州区租住住房的,应提供在通州区经营的营业执照、企业银行缴税凭证(或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股东或合伙人,在通州区自有住房的,应提供在京经营的相关市场监管部门备案文件(投资人所在企业营业执照、企业章程或合伙协议)、企业银行缴税凭证(或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在通州区租住住房的,应提供在通州区经营的相关市场监管部门备案文件(投资人所在企业营业执照、企业章程或合伙协议)、企业银行缴税凭证(或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以上条件234中涉及的证明材料(除银行缴税凭证或完税证明以外)为2020331日及以前办理,法定代表人、股东、投资人至今持续任职,且相关证件在有效期内;银行缴税凭证(或完税证明)材料为20204月至20213月期间的银行缴税凭证(或完税证明),自2021421日(含)起补缴无效。

(二)实际住所居住材料

申请人提供在通州区实际住所居住材料应符合下列相应条件:

1.自有住房的,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购房票据原件及复印件,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应提供商品房买卖网签合同、购房票据原件及复印件,购房时间应为20201231日及以前。

2.租住住房的,应提供规范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房主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或商品房买卖网签合同及购房票据、房主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住所应适宜居住,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的安全,必要时提供安全责任书。

在通州区租住单位公房的,应提供单位房管部门开具的住房证明。在通州区租住无房产证农村住房的,应提供房屋地契证明、建房屋审批证明、村委会开具的房屋情况证明之一。

租住办公用房、地下室、半地下室的证明无效。按有关规定不得转租的公租房、军产房房产开具的转租租房证明无效。

以上情况租住起始时间应为20201231日及以前。

2021年,我区继续实施“六年一学位”政策。

(三)全家户口簿审核标准

1.儿童少年年龄符合当年入学规定,户口簿上年龄与出生证明上年龄应保持一致。

2.如果儿童超龄,应提供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或县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未在当地就读的证明,并说明未按时入学原因。同时填写提交《2021年非北京市户籍超龄儿童入学情况表》(此表由区教委统一印制),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医院病历或幼儿园证明等。

(四)北京市居住证审核标准

申请人所持有的北京市居住证必须在有效期内,证件地址与实际住所居住材料地址必须一致。

其中租住住房的,必须在20201231日(含)前租住并办理北京市居住证,202111日(含)以后变更租住地址无效。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培训和宣传

各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和乡镇政府要加强对实施细则的学习和培训,主管领导和工作人员都要熟悉审核标准和程序,明确要求,要积极向社会宣传审核标准和程序,便于家长及时准备相关材料,要耐心细致的做好说明和解释工作。

(二)严格标准和程序

各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和乡镇政府要严格执行实施细则,不得细化和变更审核标准和程序,确保标准全区一致、全程一致,不得出现不同街道、乡镇之间标准不一致的情况,不得出现标准前后不一的情况,要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要责成有关科室、具体人员负责审核工作,要积极创造条件添置设备、开辟固定审核办公场所,要做好档案材料的存档、备查工作。

(三)建立特殊情况会商机制和突发事件报告制度

为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成立由主管区长担任组长,参与审核工作的单位主管领导为成员的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证明证件材料审核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定期召开调度会,听取工作进展汇报,按照一事一议原则,分类研究解决遇到的问题。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和乡镇政府在工作中要注重沟通和协调,如遇特殊情况,及时请示、汇报、处理。

四、其他

按照《北京市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新转入通州区接受义务教育的非本市户籍小学和初中学生,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审核证明证件材料。

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证明证件材料审核时间为512日至531日。

本实施细则由区教委负责解释。

本实施细则自202151日起施行。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年通州区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证明证件材料审核实施细则的通知

相关解读

主办: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     承办: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北京市通州区政务服务管理局    政府网站标识码:1101120001 京公网安备 11011202002947号 京ICP备2001525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