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某复议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48号告知书)案

日期:2021-04-08    来源:区司法局

分享:
字号: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通政复字2020〕13号

申请人:高某某

被申请人: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0年1月15日作出的马政信息(2019)第48号-非政《答复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补正后,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0年1月15日作出的《告知书》,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答复。

申请人称:依据《通州区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败诉案件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申请人所要求公开的信息是政务信息,而非党务信息,其作出的非政府信息的答复与法不符。

被申请人称:2019年12月26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要求获取“认定问责2018年9月30日故意毁坏马驹桥镇大葛庄村临一号院承担责任人的情况”(以下简称“问责责任人”)的申请。经调查,申请人申请的相关信息属于党务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故向申请人出具了《告知书》。被申请人的程序合法,请求驳回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

2019年12月26日,被申请人受理了申请人提出的要求获取“问责责任人”政府信息的公开申请。被申请人对所申请的信息进行甄别,认为制定主体应为镇党委部门,故判定申请人申请的信息为党务信息。2020年1月15日,被申请人作出了《告知书》。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登记回执》;

2.《告知书》。

本机关认为:

一、被申请人具有作出该答复的法定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而本案中,被申请人作为乡镇人民政府,负有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的法定职责。

二、被申请人作出答复的程序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19年12月26日收到申请人所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2020年1月15日作出《告知书》,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程序合法。

三、被申请人作出答复的认定事实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而本案中,申请人要求公开的是“问责责任人”信息,属行政机关公职人员的纪律处分、问责处理等,是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行为,因此所申请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但被申请人没有进行认真判别,就径行认定为党务信息,明显未尽到甄别的法定职责,故其作出的《告知书》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当予以撤销。但由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不予公开的内容,故已无撤销重作的必要。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1目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于2020年1月15日作出的马政信息(2019)第48号-非政《告知书》违法。

如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

主办: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     承办: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北京市通州区政务服务管理局    政府网站标识码:1101120001 京公网安备 11011202002947号 京ICP备2001525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