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2月,实现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529.3亿元,同比下降10.4%,较1-11月降幅收窄0.5个百分点。
从规模看,限额以上单位实现零售额340.2亿元,同比下降4.6%;限额以下单位实现零售额189.1亿元,同比下降19.3%。
从行业看,批发业实现零售额105.7亿元,同比下降8.4%;零售业实现零售额399.1亿元,同比下降9.8%;住宿业实现零售额0.6亿元,同比下降46.3%;餐饮业实现零售额23.9亿元,同比下降25.1%。
附注: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统计范围、采集渠道及主要指标解释
一、统计范围
本区地域内有消费品零售业务活动以及提供餐饮服务活动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二、采集渠道
按照《批发和零售业统计报表制度》、《住宿和餐饮业统计报表制度》要求:①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1]通过联网直报系统上报统计数据;②限额以下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通过抽样调查获取数据,进而推算总体;③北京市统计局队按照产业(网点)在地的口径计算各区的数据。
三、主要统计指标解释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指企业(单位、个体户)通过交易直接售给个人、社会集团用于非生产、非经营用的实物商品金额,以及提供餐饮服务所取得的收入金额。
[1]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统计限额标准:①批发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②零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③住宿业:星级饭店及星级饭店以外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及以上;④餐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及以上。